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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 6321-2016 浅海采油与井下作业安全规程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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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标签: 安全 规程 井下作业 浅海 6321

内容简介

SY 6321-2016 浅海采油与井下作业安全规程 ICS 13. 100 E 09 备案号:53355—-2016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 6321--2016 代替SY 6321—2008
浅海采油与井下作业安全规程
Safety regulation of offshore oil recovery and downhole operation
2016一01-07 发布
2016一06一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 6321—2016
目 次
前言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一般规定 3.1 人员基本要求 3. 2 资质和证书要求 3.3 安全组织 3. 4 防火防爆 3. 5 用电安全 3.6 危险品管理 3.7 硫化氢防护 3.8 吊装作业 3.9 安全警示 3.10 职业健康 3. 11 制度与资料 4采油(气)生产安全 4. 1 一般规定 4.2 油(气)井安全阀要求 4.3采油(气)专用设备安全 4. 4 生产过程安全 5 井下作业安全 5.1.井控 5.2 井下作业设备 5.3井下作业过程安全 5. 4 安全设备设施 6井的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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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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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SY 6321—2016
前言
本标准中第4.3.6.1条的部分内容为推荐性,其他条款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标准是对 SY 6321—2008《浅海采油与井下作业安全规程》的修订,与SY 6321--2008 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增加了作业单位、作业队伍的资质要求(见3.2.1和3.2.4); -删除了海洋环境条件、安全防护用品的要求(见2008年版的3.3和3.4);修改了安全组织、防火防爆、用电安全的要求(见3.3,3.4和3.5,2008年版的4.1,4.5 和4.6); 增加了危险品管理、硫化氢防护、职业健康的要求(见3.6,3.7和3.10);修改了制度与资料的要求(见3.11,2008年版的第5章);增加了采油(气)生产安全中的“一般规定”(见4.1);修改了油(气)井安全阀要求、采油(气)专用设备安全、生产过程安全的要求(见4.2, 4.3和4.4,2008年版的第6章至第8章);修改了井控、井下作业设备、井下作业过程安全的要求(见5.1,5.2和5.3,2008年版的第6章、第9章和第10 章); 增加了弃井要求(见第6章); 修改了应急管理的要求(见第7章,2008年版的第11章)。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PSC/TC20)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冀东油田井下作业公司、冀东油田
南堡采油作业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铁刚、刘欢、吴娟斌、郭青、张显富、刘涛、屈利军、赵恩军、李宏民、 梁亮、纪麒、冯梅芳。
本标准代替了 SY 6321—2008。 SY 6321-2008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Y 6321-1997。 SY 6321--2016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2009年8月24日颁布 2009年12 月1日实施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船海工字[1992]670号 1993年3月15日起施行
3一般规定
3.1·人员基本要求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培训持证应满足SY6345的相关要求。 3.2 资质和证书要求 3.2.1从事浅海采油生产、井下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颁发的海上采油(气)、井下作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2.2在浅海区域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与井下作业的固定式设施应具有但不限于以下证书:
a)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合格证书。 b)海洋石油设施设备单项检验符合证书。 c) 安全证书。 d)[ 固定在设施上的起货设备应具备的证书。 e) 无线电报、电话证书和无线电台执照。 f)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g)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h)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i) 投保单。
3.2.3 在浅海区域内进行石油天然气井下作业的移动式设施应具有但不限于以下证书:
a) 平台方营业执照。 b) 平台国籍证书和所有权证书。 c) 入级证书。 d) 安全证书。 e) 国际载重线证书。 f) 国际吨位证书。 g)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h)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i)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j) 起货设备证书。 k) 无线电报、电话证书和无线电台执照。 1) 平台保险单。 m) 平台人员证书。 n) 平台稳性计算书。 o) 拖拽设备证书。 p) 其他有关救生、消防和平台结构的证书资料。
3. 2.4 人工岛的井下作业队伍应具有集团公司核发的乙级以上(含乙级)的作业资质证书。修井设备应经过专业设备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2 SY 6321—2016
3.3安全组织 3.3.1浅海采油基层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应至少设置两名专(兼)职安全监督,并至少有一名安全监督在设施上。 3.3.2浅海移动式井下作业设施应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应至少设置两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至少有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在设施上。浅海固定式井下作业设施应根据作业人员数量,设置专(兼)职安全监督。 3.4防火防爆 3.4.1 浅海采油与井下作业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应符合SY 5225的规定。 3.4.2油气生产、作业场所的危险区内应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在不同等级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该区域防爆等级要求。防爆电气设备上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应保持电气设备的防爆性。 3.4.3电气设备的防雷、防静电应有效接地,接地线芯横截面积和接地电阻应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3.4.4动火作业应符合SY6303的规定。 3.5用电安全 3.5.1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电阻、耐压强度、泄漏电流等绝缘性能进行测定。停用的电气设备,在重新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后方可使用。 3.5.2在触电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手提灯、便携式电气设备、电动工具等设备工具应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3.5.3电气设备作业期间,至少有1名具有专业资质的电气作业人员进行监护。 3.5.4电气装置的运行和检查应符合SY6560的规定。 3.6危险品管理
危险品管理应符合《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中的相关规定。 3.7硫化氢防护 3.7.1硫化氢防护管理应符合《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和有关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3.7.2含硫化氢油气井井下作业应符合 SY/T 6610的规定。 3.8吊装作业 3.8.1吊装作业管理应符合《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3.8.2大型吊装作业应进行吊装前安全分析,并编制吊装方案。 3.8.3浅海石油作业系物和被系器具的安全管理应符合SY6564 的相关规定。 3.9安全警示
危险区、噪声区及其他任何容易发生危险的部位,都应设置符合SY/T 6632规定的安全标志、 警示信号和警语。 3.10 职业健康 3.10.1设施上的所有工作人员应配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 SY 6321—2016
3.10.2设施上的工作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配备劳动防护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 3.10.3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3.10.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医务室或医务人员,并配备常用药品、急救药品和氧气、复苏器等医疗器械等。 3.11 制度与资料 3.11.1 浅海采油与井下作业设施应建立但不限于以下安全制度:
a) 安全生产责任制。 b)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c) 安全操作规程。 d) 工作许可制度。 e) 船舶系泊装卸制度。 f) 直升机管理制度。 g)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h) 设备维护保养与检验制度 i) 安全检查制度 j) 工作汇报制度。
3. 11. 2 浅海采油与井下作业设施应记录或编写并保存以下安全资料:
人员名册。 b) 安全手册。 c) 操作手册。 d) 培训记录。 e) 工作日志。 f) 海况、气象记录。 g) 安全设备维修记录。 h)安全活动和应急演练记录。 i)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 j) 事故和险情记录。 k)其他有关安全资料。
a)
4 采油(气)生产安全
4.1一般规定 4.1.1采油井口区应与油气处理区、辅助生产区、生活区等分开设置 4.1.2采油生产工艺、设施平面布局等发生设计变更时,应进行安全设计审查。 4.1.3采油生产现场应装设完善、可靠的安全仪表与控制、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应急关断等安全联锁保护系统,采油生产数据应能实现就地读取和远程监控。 4.1.4出油管段上应安装高压安全保护(PSH)、低压安全保护(PSL)、高低压报警和压力异常时的关断装置。当出油管线的最大许用工作压力低于关井井口压力时,出油管线上还应设置安全阀 (PSV)。当一个井组各生产井之间的油压相差较大时,每条出油管线均应设单流阀(FSV)。 4.1.5采油生产设施应配备应急电源,应急电源的供电负荷应能满足安全需要。 4.1.6放空系统的安全要求应符合《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船海工字[1992]670号)中6.3.12 的规定。 4 SY 6321—2016
4.1.7采油生产区域除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装设固定消防设施外,还应根据现场情况配置一定数量的移动式灭火器材。 4.1.8浅海固定式采油设施应配备不少于2个便携式硫化氢气体探测仪、2个可燃气体探测仪、6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4.1.9采油树及地面设备应满足海上防盐雾、防潮湿、防霉菌要求,应符合使用环境的防爆等级和防护等级。 4.1.10采油树、生产工艺流程及其他设备应不漏油、不漏气、不漏电,井区无油污、无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4.2油(气)井安全阀要求 4.2.1安全阀设置与使用 4.2.1.1气井、自喷井和有自溢能力的无杆泵井应设井下安全阀和井口安全阀。井下安全阀应安装在海床面 30m 以下。 4.2.1.2井下安全阀应定期进行现场试验,试验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新安装或者重新安装的也应进行试验。 4.2.1.3油(气)井正常生产期间,安全阀应保持常开状态,不得随意关闭,液控系统达到不渗不漏。 4.2.2安全阀控制 4.2.2.1井口、井下安全阀、易熔塞等应由安全阀控制盘统一控制,应有手动和自动控制两种方式。 手动应急关断开关应有醒目的标示和防止误操作的外壳。 4.2.2.2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关闭井下安全阀:
a)采油树泄漏或损坏、有毒有害气体出现。 b)套管或输油管线破裂。 c)油气火灾的紧急情况。
4.2.2.3平台经理、安全监督和采油岗位操作人员应熟悉、掌握安全阀控制盘的检查要求,保证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3采油(气)专用设备安全 4.3.1 采油(气)树 4.3. 1. 1 采油(气)树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额定工作压力应比油藏压力高一个等级。 b) 浅海油井采油(气)树应具有井下安全控制系统的液控结构。 c) 满足油气井生产和安全控制要求。 d)满足浅海采油环境、温度、测试等要求。
4.3.1.2采油(气)树应定期进行检验,并取得有效合格证书。 4.3. 2 螺杆泵 4.3.2.1泵的选择应符合采油工程设计。 4.3.2.2地面驱动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a)采用具有缺相保护功能的防爆电控柜。 b)地面驱动头应装有防反转装置,且具备方便、安全释放反扭矩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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