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3.100 CCS E 09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 6345-2022 代替SY/T6345—2016
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Safety qualification of offshore petroleum operator
2022—1104发布
2023-05一04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T6345—2022
目 次
前言·
- III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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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5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持证要求 6其他相关要求参考文献··*
2
3
-..
SY/T6345—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Y/T63452016《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与SY/T6345—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3.1~3.7): b)更改了体检医院的要求(见4.1,2016年版的3.1); c)删除了身体健康证明的要求(见2016年版的3.2) d)更改了作业人员培训基本要求(见4.2。2016年版的3.3); e)更改了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取证的有关要求(见5.1,2016年版的4.1); f)更改了“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课时及有关要求(见5.2,2016年版的4.2): g)更改了“油气消防”培训人员及课时有关要求(见5.3,2016年版的4.3): h)增加了“稳性与压载技术”培训课时要求(见5.4): i)更改了“井控技术”和“防硫化氢技术”培训课时及取证范围的有关要求(见5.5,2016年版
的4.5); j)删除了收发报机报务员取证要求(见2016年版的4.10); k)增加了海洋石油专业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取证要求(见5.9): 1)更改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的有关要求(见5.10,2016年版的4.11); m)将“培训和考核”和“检查管理*更改为其他相关要求”(见第6章,2016年版的第5章
和第6章): n)更改了人员培训有关要求(见6.1~6.3,2016年版的5.1~5.3和6.5); 0)删除了检查管理有关要求(见2016年版的6.1~6.4)。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PSC/TC20)提出并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安全环保质量管理部、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技术检测中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管部、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培训中心、中石化胜利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检验有限公司、森诺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莎莎、郑立新、赵刚、朱可尚、魏常存、朱孝强、支景波、李建军、王玉虎、李伯群、郭敏、吴成利、柳立峰、金业海、张文沛、武涛、石双。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Y 6345—1998; SY 6345—2008; —SY6345—2016,2017年转化为SY/T6345—2016。
III
SY/T 6345-2022
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活动的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安全资格,包括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培训持证要求、培训考核、检查与管理等。
本文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管辖的海上、滩海陆岸、 人工岛及滩涂区域内所有从事石油作业的人员。内陆江河湖泊从事石油作业的人员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海洋石油设施offshore petroleum facility 海洋石油生产、作业设施。 注:以开采海洋石油为目的的海上固定平台、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海底管线、海上输油码头、
滩海陆岸、人工岛、陆岸终端等海上和陆岸结构物及用于海洋石油作业的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物探船、铺管船、起重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等设施。
3.2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 the beach and alongshore petroleum installations 海岸线向海一侧滩海区域内,采用筑路或栈桥等方式与陆岸相连接,从事石油作业活动所修筑的
滩海通井路、滩海井台及其他石油设施。 3.3
石油人工岛 artificial island 在滩海水域内,以砂、石、混凝土等为主要材料建成的与陆岸无连接的岛式构筑物及与勘探开发
配套的石油设施。
注:其中岛式构筑物包括岛体、靠船设施、连接通道(路、桥)。
3.4
长期出海人员 long-term offshorepersonnel 在海上从事海洋石油开采作业活动或服务支持活动单次超过15d(含15d),或年累计超过30d
(含30d)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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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6345—2022
3.5
短期出海人员short-term offshorepersonnel 在海上从事海洋石油开采作业活动或服务支持活动单次超过5d、不足15d(含5d,不含15d),
并且年累计超过10d(含10d)、不足30d的人员。 3.6
临时出海人员interim offshore personnel 在海上从事海洋石油开采作业活动或服务支持活动单次不足5d,并且年累计10d以下(不含
10d)的人员。 3.7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offshore petroleum operation safety lifesaving 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作业者和承包者(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的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
注:该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
的安全操作技能外,还包括海上求生、海上平台消防、生艇筱操纵、海上急救、直升机遇险水下逃生等5 项内容的培训。
4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4.1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并由企业认可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体检,没有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生理缺陷。 4.2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和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和专业技术知识。
5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持证要求
5.1作业者、承包者及海洋石油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5.2出海人员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的专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其中:
a)长期出海人员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全部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
每5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b)短期出海人员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综合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
每3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c)临时出海人员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电化教学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课时,
每1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d)不在海洋石油设施留宿的临时出海人员可只接受作业者或承包者现场安全教育; e)未配备直升机平台或已明确不使用直升机倒班的海洋石油设施的作业人员,可以免除专门培
训中“直升机遇险水下逃生”内容的培训: f)未配备救生艇筱的海洋石油设施的作业人员,可以免除专门培训中“救生艇筱操纵”内容的
培训。
5.3海洋石油设施及守护船上直接从事消防设备操作、现场灭火指挥的关键人员应接受“油气消防” 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每4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5.4移动式平台和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稳性压载人员应接受“稳性与压载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6课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每4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2
SY/T 6345-2022
5.5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的相关人员均应接受“井控技术”和“防硫化氢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井控技术”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56课时,“防硫化氢技术”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6 课时,每4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5.6“井控技术”取证人员范围包括:
a)管理人员:
1)主管生产、技术和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正副总工程师; 2)技术、生产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主管井控设计、审批人及其他参与井控管理的人员。
b)现场作业人员:
1)钻井队(平台):正副队长(经理)、指导员、高级队长、领班、钻井工程师、安全管理
人员、机械工程师(负责人)、泥浆工程师(负责人)、正副司钻和井架工、内钳工、外钳工、场地工:
2)井下作业队、试油(气)队、修井队、侧钻队:正副队长(平台经理)、指导员。高级队
长、领班、作业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机械管理人员、正副司钻、井口工、场地工和井架工:
3)测井队、录井队、固井队、定向队:正副队长、现场施工人员: 4)采油(气)队(平台、管理区、作业区)的正副队长(经理)、技术人员、安全监督
(员)。
c)其他人员:
1)钻井、试油(气)、井下作业、修井、侧钻等工程、地质与施工设计人员及现场监督
人员: 2)井控专业检验维修机构技术人员和现场服务人员; 3)从事欠平衡钻井、控压钻井、气体钻井、试油(气)、固井、钻井液、取心、定向专业服
务的技术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
5.7“防硫化氢技术”取证人员范围包括在作业过程中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硫化氢的场所从事钻井、 完井、修井、测试、采油及储运作业的人员,以及地质、录井、定向井、固井等作业的海上人员。 5.8为海洋石油作业服务的船员应按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培训。并持有与所在船舶相适应的 “船员适任证书”。 5.9无线电操作人员应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5.10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特种作业目录》中规定的特种作业的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建筑施工等其他石油天然气行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其培训取证应满足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 5.11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海洋石油专业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
6其他相关要求
6.1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建立健全人员培训持证档案,并及时更新。 6.2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开展培训。 6.3外方人员持有国外合法注册和政府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证书和证件,经中方作业者和承包者认可后方在中国继续有效。 6.4证书、证件到期再培训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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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6345—2022
参考文献
[1]SY/T5742 :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2] SY/T 6608 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规范 [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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