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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 6345-2016 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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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1-03 15:07:34



推荐标签: 安全 石油 海洋 作业 人员 资格 资格 6345

内容简介

SY 6345-2016 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ICS 13. 100 E 09 备案号:53356—2016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 63452016 代替 SY 6345—2008
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The safety qualification for the personnel of offshore petroleum operations
2016-01-07 发布
2016一06一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 6345—2016
目 次
前言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持证要求培训和考核检查管理
2
3
................
X
5
..
6 SY 6345--2016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标准是对SY6345—2008《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修订,与SY6345--2008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标准使用范围,增加了内陆水域的要求(见第1章);修改了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取证换证时限要求(见4.1);修改了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的有关要求(见4.2);修改了稳性与压载技术培训的要求(见4.4);修改了井控技术证书、防硫化氢证书再培训时限要求(见4.5);修改了井控技术培训持证人员要求(见4.6);修改了防硫化氢培训持证人员要求(见4.7);增加了报务员培训取证要求(见4.10);修改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持证要求(见4.11); 增加了作业者和承包者加强对出海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管理要求(见5.1);增加了企业自主培训取证和管理要求(见5.2); 增加了设施各岗位应取证内容的要求(见6.1);删除司钻培训取证要求(见2008年版的4.7);删除无损检测和放射人员取证要求(见2008年版的4.12);删除安全培训条件的限制(见2008年版的第5章)。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PSC/TC20)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成维松、刘建华、朱可尚、郑立新、王玉虎、金业海、王振法、李学强、苏
亚兵、张文沛。
本标准代替了 SY 6345—2008。 SY 6345-2008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Y 6345-1998。
Ⅱ SY 6345—2016
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勘探开发活动的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安全资格,包括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培训持证要求、培训考核、检查与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管辖的海上、滩海陆岸、人工岛及滩涂区域内所有从事石油作业的人员。内陆湖泊从事石油作业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SY6504—2010 浅海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规定 SY 6608 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规范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5号 2009 年8 月 24日发布 2009
年12月1日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2013年8月 29 日发布施行
3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3.1身体健康并经企业认可的医院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体检,没有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2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应有疾控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3.3经过安全和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和专业技术知识。
4 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持证要求
4.1作业者、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的要求进行安全资格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4.2出海人员应按照SY 6608 的要求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其中:
a) 长期出海人员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全部内容的培训,每5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b) 短期出海人员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综合内容的培训,每3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c) 临时出海人员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电化教学的培训,每1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d) 不在设施上留宿的临时出海人员可以只接受作业者或承包者现场安全教育。 e) 配备直升机平台的海上石油设施应进行包含海上求生、海上平台消防、救生艇筱操纵、海上
急救、直升机遇险水下逃生等5项内容的“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 f)未配备直升机平台或已明确不使用直升机倒班的海上石油设施的作业人员应进行包含海上求
1 SY 6345—2016
生、海上平台消防、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急救等4项内容的“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 培训。
g)未配备救生艇筏的海上石油设施、滩海陆岸的作业人员应进行包含海上求生、海上平台消
防、海上急救等3项内容的“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
4.3石油设施兼职消防队员应进行“油气消防”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书,每4 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4.4移动式平台和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稳性压载人员应接受“稳性与压载技术”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书,每 4 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4.5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的相关人员均应接受井控技术和硫化氢防护技术培训,并持有“井控培训合格证”和“防硫化氢技术合格证”,每4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4.6“井控技术”取证人员范围包括:
a)从事钻(完)井、测井、录井、试油(气)、井下作业和油气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
人员及井控技术人员。 b)现场施工人员包括:
1)钻井平台的正副经理、钻井监督、正副队长、指导员、钻井工程师(技术员)、安全监
督(员)、钻井技师、大班司钻、泥浆工程师(技术员)、司机长、正副司钻、井架工。 2)i 试油(气)队与井下作业平台的正副经理、作业监督、正副队长、指导员、作业工程
师(技术员)、安全监督(员)、作业技师、大班司钻、正副司钻、井架工。 测井队与录井队的正副队长、现场施工人员。
3)
4)采油(气)队的正副队长、技术人员、安全监督(员)。 c)其他人员包括:
1)钻井、试油(气)、井下作业等工程、地质与施工设计人员及现场监督人员。 2)井控专业检验维修机构技术人员和现场服务人员。 3)从事欠平衡钻井、固井、测试、钻井液、取心、定向井等专业服务的技术人员及主要操
作人员。
4.7 “防硫化氢技术”取证人员范围包括:
a)在含硫区域从事钻(完)井、测井、试油(气)、井下作业、录井作业和油气生产的相关负
责人及管理人员。 海上石油设施取证人员应按照SY6504一2010的要求执行,取证人员包括:
b)
1)在未知有硫化氢的石油设施上,从事钻井、测井、试油(气)、井下作业、录井作业和
油气开发的正副经理、钻井(作业)监督、安全监督(员)、钻井工程师(技术员)、 试油工程师(技术员)、泥浆工程师(技术员)、钻井(作业)正副队长、司钻、副司钻、井架工和泥浆工。
2)在含有或预测有硫化氢的石油设施上,从事钻井、测井、试油(气)、井下作业、录井
作业和油气开发的所有作业人员。
4.8为海洋石油作业服务的船员应按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培训,并持有与所在船舶相适应的 “船员适任证书”。 4.9无线电操作人员应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4.10配备收发报机的移动设施上的报务员应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4.11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 SY 6345—2016
5培训和考核
5.1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建立人员培训持证档案,提前安排人员参加培训或再培训,确保人员证书的有效性。 5.2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3号)要求开展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取证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取证培训。 5.3持有国外合法注册和政府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证书和证件,经中方作业者和承包者认可后方在中国继续有效。
6检查管理
6.1海洋石油设施应明确设施上各岗位应持有各项证件、证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6.2海洋石油设施负责人应指定人员对登临设施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了解设施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6.3出海作业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并接受安全监督检查。无证或证书、证件失效的人员严禁出海作业。 6.4作业者和承包者应每年对海洋石油作业人员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凡不符合3.1要求者,应停止其出海作业。 6.5证件、证书到期再培训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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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SY 6345—2016
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 (北京安定门外安华里二区一号楼)
北京中石油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排版印刷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
880×1230毫米16开本0.5印张13千字印1-—1000 2016年5月北京第1版 2016年5月北京第1次印刷
书号:155021·7296 定价:6.00元
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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