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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6845-2011 海洋弃井作业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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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SY/T 6845-2011 海洋弃井作业规范 ICS 75.020 E13 备案号:33561—2011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68452011
海洋弃井作业规范
Specification of offshore well abandonment
2011-07—28发布
2011一11一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T 6845-2011
目 次
前言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
3
4作业要求 4.1基本要求 4.2临时弃井 4.3永久弃井 4.4其他弃井要求 5弃井资料和报告 5.1弃井计划编制 5.2弃井报告编写与收存 5.3资料提交时限参考文献· SY/T6845-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石油钻井工程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监理技术分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海油研究总院、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明仁、陈建兵、王平双、韦红术。 SY/T6845-2011
海洋弃井作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中,弃井作业的技术及资料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进行的油气勘探。开发及生产作业。中国的石油作业者在境外的其他水域作业亦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2708航标灯光信号颜色 GB/T19139油井水泥试验方法 SY/T5467套管柱试压规范 SY/T6544油井水泥浆性能要求 SY/T6632海洋石油警示标志 CB767信号浮标 CB/T876船用通信闪光信号灯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临时弃井well suspension 临时中止海上作业,以备再返回本井继续作业的一系列封井及安全处置作业。
3.2
永久弃井plugged and abandonment(P&A)永久放弃海上探井,开发井等井的作业。
3.3
海底井口遗留物well residuum on seabed 弃井作业结束后,遗留在海底井口附近泥面以上的物体。
4作业要求
4.1基本要求
1内水水域时为水体底部。 SY/T68452011 4.1.1弃井作业后,并井简内地层流体无泄漏出海底泥面的通道。 4.1.2应有效封隔油气层和其他渗透性地层,使不同压力层系之间的地层流体不能相互审通。 4.1.3套管射孔段,裸眼或尾管悬挂器上方第一个水泥塞应候凝,探水泥塞并试压合格。 4.1.4永久弃井最后一个水泥塞长度不应小于50m,且水泥塞顶面位于海底泥面下4m~30m之间。 4.1.5在领海及以内水域永久弃井时,所有套管、桩、井口装置等的切割位置应深于海底泥面4m。 在领海以外残留海底的井口设施,不得妨碍其他海洋主导功能的使用。 4.1.6对保留的井口装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4.2临时弃井 4.2.1套管或尾管射孔完成探井 4.2.1.1应在每组射孔段顶部以上15m内注水泥塞或下可钻桥塞倾倒水泥封隔油气层。顶部油气层以上15m内应下桥塞、试压合格并在其上注长度不小于30m的水泥塞。 4.2.1.2天然气井,含腐蚀性流体的井或地层孔隙压力当量密度高于1.30g/cm的其他井(以下简称为“特殊井”),油气层间用注水泥封隔时水泥塞长度不应小于30m,用桥塞进行封隔时桥塞顶部应倾倒水泥:油气层项部以上15m内应下可钻桥塞、试压合格并在桥塞上注长度不小于50m的水泥塞。 4.2.1.3在尾管悬挂器、分级箍以下约30m处向上注一个长度不小于60m的水泥塞,候凝并探水泥塞顶面。 4.2.1.4:在表层套管鞋深度附近的内层套管内或环空有良好水泥封固处向上注一个长度不小于50m 的水泥塞(特殊井此位置水泥塞长度不应小于100m),候凝并探水泥塞顶面。 4.2.1.5在水面以上保留井口时,-完成最后一个弃井水泥塞作业后,一应在水泥塞以上采取防腐、防冻措施:在水面以下保留井白时,应装好井口帽或泥线悬挂器的防护帽,根据需要可采取防腐、防水合物措施。 4.2.1.6按所在海区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设置井口标志物和安全保护设施。井口标志物应符合GB 12708,CB767,CB/T876和SY/T6632的要求。 4.2.1.7临时弃井结束,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提交资料备案。 4.2.2裸眼或裸眼筛管完成探井 4.2.2.1在裸眼井段或筛管内充填保护油气层的完井液 4.2.2.2在裸眼上层套管鞋或筛管顶部封隔器以上30m内坐封一只可钻桥塞并试压合格,在桥塞上注长度不小于30m的水泥塞。特殊井在桥寒上所注水泥塞长度不应小于50ml。候凝、试压并探水泥塞顶面。 4.2.2.3在表层套管鞋深度附近的内层套管内或环空有良好水泥封固处向上注一个长度不小于50m 的水泥塞。特殊井应在此位置坐封一只可钻桥塞,试压合格并在其上注长度不小于100m的水泥塞。 4.2.2.4后续按4.2.1.5,42.-1.6和42.-1.7-的要求完成作业。 4.2.3未投产开发井 4.2.3.1钻遇压力异常压力层段或油气显示层段下套管或尾管固井后未射孔的并应候凝并全井筒试压合格。地面井口宜安装可监控井口压力并能提供压井通道的井口装置,水下井口宜下人一个可回收桥塞并试压合格。 4.2.3.2已射孔井或棵眼完成井应下人生产管柱并按设计安装好采油(气)树且对井口装置试压合格:或通过下桥塞、注水泥塞等措施至少实现两道地层流体控制屏障。 4.2.3.3后续根据需要参见4.2.1.5.4.2.1.6和4.2.1.7的要求完成作业。 2 SY/T6845—2011
4.2.4已投产开发井 4.2.4.1已投人生产的井临时弃井前应对产层进行压力系统隔离。
a 自喷井宜关闭分层滑套,下人堵塞器封堵地层流体通往井口的通道,压井后起出生产管柱,
下人产层顶部封隔器堵塞器或可回收封隔器,试压合格。 b非自喷井宜关闭分层生产滑套,压井后起出井下管柱,下人产层顶部封隔器堵塞器或可回
收封隔器,试压合格。 c)在顶部封隔器堵塞器或可回收封隔器上填高度不小于2m的砂粒。
4.2.4.2在尾管悬挂器、分级箍、油气层顶部封隔器或裸眼与套管接口深度以上30m内坐封一只可钻桥塞并试压合格,在桥塞上注长度不小于30m的水泥塞。特殊井在桥塞上所注水泥塞长度不应小于50m。候凝、试压并探水泥塞顶面。 4.2.4.3在表层套管鞋深度附近的内层套管内或环空有良好水泥封固处向上注一个长度不小于50m 的水泥塞。特殊井应在此位置坐封一只可钻桥塞,试压合格并在桥塞上注长度不小于100m水泥塞。 4.2.4.4后续按4.2.1.5,4.2.1.6和4.2.1.7的要求完成作业。 4.3永久弃井 4.3.1套管或尾管射孔完成探井 4.3.1.1油气层层间封隔
自每组油气层底部以卡不少于30m向上注水泥塞,水泥覆盖不应少于射孔段以上30m,层间距
,较短时亦可在每组油气层射孔段顶部以上-15m内下桥塞、试压合格并倾倒水泥。 4.3.1.2顶部油气层封堵
最上部油气层的水泥塞顶面不应低于射孔段顶部以上100m,候凝、试压并探水泥塞顶面(施加 90kN下压力);或在最上部射孔段顶部以上15m内下人桥塞、试压合格,并在桥塞上注长度不小于 50m的水泥塞。特殊井应在顶部射孔段以上15m以内下人挤水泥封隔器,试压合格,采用试挤注、 间歇挤水泥的方法向油气层挤水泥,设计最小挤人量不应少于15m长的井筒容积,最高挤人压力为该井段原始地层破裂压力。挤水泥结束后,在挤水泥封隔器上注长度不小手50m的水泥塞。 4.3.1.3尾管悬挂器、分级箍封堵
在尾管悬挂器、分级箍以下约30m处向上注一个长度不少于60m水泥塞。 4.3.1.4上部套管段封堵
在表层套管鞋深度附近的内层套管内或环空有良好水泥封固处向上注一个长度不小于50m的水泥塞,候凝、探水泥塞面。特殊井应在此位置坐封之只桥塞,二试压合格后在其上注长度不小于100m 的水泥塞。 4.3.1.5上部套管回收
逐层切割、回收套管和套管头。最后一层套管切割深度要求见4-1.5 4.3.1.6套管割口封堵
在已切割的每层套管割口位置以下约30m处向上注一个长度不少于60m的水泥塞。最后一个弃井水泥塞(亦称水泥帽长度不应小于50m,且水泥塞顶面位于海底泥面下4m~30m之间。 SY/T 68452011
4.3.1.7海底遗留物清除
按所在海区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清除海底遗留物。 4.3.1.8资料备案
永久弃井结束后,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资料备案。 4.3.2裸眼或裸眼筛管完成探井 4.3.2.1油气层层间封隔
用水泥塞封堵裸眼井段或封隔裸眼筛管井段的油、气,水渗透层之间流动通道,单个水泥塞长度不应少于50m。用水泥塞封堵油、气、水层时,应自所封堵油、气、水层底部30m以下向上覆盖至所封堵层顶以上不少于30m。 4.3.2.2顶部油气层封堵
在裸眼上层套管鞋或筛管项部封隔器以下30m附近,应向上注一个长度不小于60m的水泥塞,候凝、探水泥塞顶面并试压合格。特殊井应在裸眼上层套管鞋或筛管顶部封隔器以上30m内坐封一只挤水泥封隔器,试压合格,采用试挤注、间歇挤水泥的方法向油气层挤水泥,设计最小挤人量不应少于30m的井筒容积,最高挤入压力为该井段原始地层破裂压力。挤水泥结束后,在挤水泥封隔器上注长度不小于50m的水泥塞。 4.3.2.3后续作业
后续按4.3.1.3,4.3.1.4,4.3.1.5,4.3.1.6,43.1.7和4.3.1.8完成作业。 4.3.3开发 4.3.3.1管柱回收
压井并起出井下生产管柱。 4.3.3.2裸眼段层间封隔
用水泥塞封堵裸眼井段或封隔裸眼筛管井段的油、气、水渗透层之间流动通道,单个水泥塞长度不应少于50m。用水泥塞封堵油、气,水层时:应自所封堵油、气、水层底部30m以下向上覆盖至所封堵层顶以上不少于30m。 4.3.3.3射孔段层间封隔
分段自每组油气层底部以下不少于30m向上注水泥塞:水泥塞顶面应高出每组油气层顶部不少于30m。用分层管柱开采或注入但层间距短时,可关闭分层管柱上部滑套,一次性向下挤注水泥封堵相邻产层,水泥塞顶面应高出所封堵层段顶部不少于30m。 4.3.3.4顶部油气层封堵
顶部油、气、水层的水泥塞顶面应高于所封堵层顶部不少于100m,候凝、探水泥塞顶面并试压合格。特殊井应在顶部油气层,裸眼上层套管鞋或筛管顶部封隔器以上30m内坐封一只挤水泥封隔器,试压合格,采用试挤注,间歇挤水泥的方法向油气层挤水泥,设计最小挤人量不应少于30m的井简容积,最高挤人压力为该井段原始地层破裂压力。挤水泥结束后,在挤水泥封隔器上注长度不小 A SY/T68452011
于50m的水泥塞。 4.3.3.5后续作业
后续按4.3.1.3,4.3.1.4,4.3.1.5,4.3.1.6,4.3.1.7和4.3.1.8完成作业。 4.4其他弃井要求 4.4.1弃井水泥应按照GB/T19139的规定检测合格,水泥浆性能应符合SY/T6544的要求。 4.4.2套管及水泥塞试压参见SY/T5467,试验压力最高不应超过当前套管抗内压强度的80%。 4.4.3弃井前井筒应处于完整状态,对影响弃井封堵流动通道的井筒应在弃井作业前采取补教措施。 4.4.4不再使用的生产井段应按永久弃井方式弃置。 4.4.5下桥塞和水泥封固井段应保证桥塞坐封质量和水泥与套管壁的胶结质量。 4.4.6浮式钻井装置完成弃井作业前后,应分别下人遥控潜水器(ROV)对井口周围(半径30m范围内)检查、摄影以及绘制海底井口遗留物图,记录在弃井作业报告内。 4.4.7自升式或固定式钻井装置完成弃井作业后,可进行水底检查、摄影以及绘制海底井口遗留物图,结果记录在弃井作业报告内。
5弃井资料和报告
5.1弃井计划编制 5.1.1探并设计
探井钻井设计应包括弃井设计。 5.1.2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应包括弃井方案。 5.1.3弃井作业计划书
作业前应编写《弃井作业计划书》并报送政府主管部门,计划书应包括: a)弃井作业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安全风险评价报告。 b)弃井或者清除并口遗留物施工方案、作业程序、时间安排、井液性能等。
5.2弃井报告编写与收存 5.2.1收集和整理弃井作业资料并编制《弃井作业报告》。 5.2.2《弃井作业报告》内容应包括:
a)油田/区块名称与油田所在海域地理位置。 b)并名以及井位坐标。 e)水深与转盘补心海拔高度。 d)弃井作业起止日期。 e)并身结构和各层套管尺寸,实际下人深度 D各层套管外各级固井水泥实际返深和试压数据。 g)各组油气层深度以及油气层原始压力,井流物组分。 h)射孔层段深度,位置和层段。 D桥塞下人数量、下人深度以及试验压力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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