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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 2025-2010 海洋石油弃井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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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1-04 11:23:43



推荐标签: 规范 石油 海洋 hs

内容简介

Q/HS 2025-2010 海洋石油弃井规范 Q/HS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标准
Q/HS 2025—2010 代替Q/HS 2025—2006
海洋石油弃井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offshore well abandonment
2011—04—01实施
2011—01—28发布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電发布 Q/HS 2025—2010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作业要求···
4.1基本要求· 4.2 临时弃井…· 4.3 永久弃井· 4.4其他弃井要求
5弃井资料和报告
5.1弃井计划编制 5.2弃井报告编制与收存 5.3资料提交时限
参考文献·
6 Q/HS 2025—2010
海洋石油弃井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中,弃井作业的技术及资料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进行的油气勘探、开发及生产作业。在境外的水域作业亦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2708 航标灯信号颜色 GB 19139油井水泥试验方法 CB 767信号浮标 CB/T876船用通信闪光信号灯 SY/T 6544油井水泥浆性能要求 SY/T 6632海洋石油警示标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临时弃井wel suspension 临时中止海上作业,以备再返回本井继续作业的一系列封井及安全处置作业。
3. 2
永久弃井permanent abandonment 永久放弃海上探井、开发井等井的作业
3.3
海底井口遗留物 wellhead residuum on seabed 弃井作业结束后,遗留在海底 1)井口附近泥面以上的物体。
4作业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弃井作业后,井筒内地层流体无泄漏出海底泥面的通道。 4.1.2应有效封隔油气层和其他渗透性地层,使不同压力层系之间的地层流体不能相互窜通。 4.1.3 射孔段、裸眼以上套管内或尾管悬挂器上方第一个水泥塞应候凝,探水泥塞并试压合格。
1)内水水域时为水体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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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试压合格; c)在顶部封隔器堵塞器或可回收封隔器上充填高度不小于2m 的砂粒。
4.2.4.2在尾管悬挂器、分级箍、油气层顶部封隔器或裸眼与套管接口深度以上 30m内坐封一只可钻桥塞并试压合格,在桥塞上注长度不小于30m的水泥塞。特殊井在可钻桥塞上所注水泥塞长度不应小于 50m。候凝、试压并探水泥塞顶面。 4.2.4.3在表层套管鞋深度附近的内层套管内或环空有良好水泥封固处向上注一个长度不小于 50m 的水泥塞。特殊井应在此位置坐封一只可钻桥塞,试压合格并在其上注长度不小于100m 的水泥塞。 4.2.4.4后续按 4.2.1.5,4.2.1.6和4.2.1.7的要求完成作业。
4.3永久弃井 4.3.1套管或尾管射孔完成探井 4.3.1.1油气层层间封隔
自每组油气层底部以下不少于30m向上注水泥塞,水泥返高不应少于射孔段以上30m,层间距较短时亦可在油气层射孔段顶部以上15m内下桥塞、试压合格并倾倒水泥。 4.3.1.2顶部油气层封堵
最上部油气层的水泥返高不应低于射孔段顶部以上100m,候凝、试压并探水泥塞顶面;或在最上部射孔段顶部以上15m 内下入桥塞、试压合格,并在桥塞上注长度不小于 100m 的水泥塞。特殊井应在顶部射孔段以上15m以内下入挤水泥封隔器、试压合格,采用试挤注、间歇挤水泥的方法向油气层挤水泥,设计最小挤入量不应少于15m长的井筒容积,最高挤入压力为该井段原始地层破裂压力。挤水泥结束后,在挤水泥封隔器上注长度不小于50m的水泥塞。 4.3.1.3尾管悬挂器、分级箍封堵
在尾管悬挂器、分级箍以下约30m处向上注一个长度不小于60m的水泥塞,候凝并探水泥塞顶面。 4.3.1.4 上部套管段封堵
在表层套管鞋深度附近的内层套管内或环空有良好水泥封固处向上注一个长度不小于 100m 的水泥塞,候凝、探水泥塞面。特殊井应在此位置坐封一只桥塞、试压合格并在其上注长度不小于 100m 的水泥塞。 4.3.1.5上部套管回收
逐层切割、回收套管和套管头。最后一层套管切割深度要求见 4.1.5 4.3.1.6套管割口封堵
在切割的每层套管割口下约 30m 处注一个长度不少于 60m 的水泥塞。最后一个弃井水泥塞(亦称水泥帽)长度不应小于 50m,且水泥塞顶面位于海底泥面下4m至30m之间。 4.3.1.7海底遗留物清除
按所在海区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清除海底遗留物。 4.3.1.8资料备案
永久弃井结束后,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资料备案。 4.3.2裸眼或裸眼筛管完成探井 4.3.2.1油气层层间封隔
用水泥塞封堵裸眼井段或封隔裸眼筛管井段的油、气、水渗透层之间流动通道,单个水泥塞长度不
3 Q/HS 2025—2010
应少于 50m。用水泥塞封堵油、气、水层时,应自所封堵油、气、水层底部30m以下向上覆盖至所封堵层顶以上不少于50m。 4.3.2.2顶部油气层封堵
在裸眼上层套管鞋或筛管顶部封隔器以下30m附近,应向上注一长度不小于100m的水泥塞,候凝、 探水泥塞顶面并试压合格。特殊井应在裸眼上层套管鞋或筛管顶部封隔器以上30m内坐封一只挤水泥封隔器,试压合格,采用试挤注、间歇挤水泥的方法向油气层挤水泥,设计最小挤入量不应少于30m的井筒容积,最高挤入压力为该井段原始地层破裂压力。挤水泥结束后,在挤水泥封隔器上注长度不小于100m 的水泥塞。 4.3.2.3后续作业
后续按4.3.1.3,4.3.1.4,4.3.1.5,4.3.1.6,4.3.1.7和4.3.1.8完成作业。 4.3.3开发井 4.3.3.1管柱回收
压井并起出井下生产管柱。 4.3.3.2裸眼段层间封隔
用水泥塞封堵裸眼井段或封隔裸眼筛管井段的油、气、水渗透层之间流动通道,单个水泥塞长度不应少于50m。用水泥塞封堵油、气、水层时,应自所封堵油、气、水层底部30m以下上返至所封堵层顶以上不少于 50m。 4.3.3.3射孔段层间封隔
分段自每组油气层底部以下不少于30m向上注水泥塞,水泥返高应高出每组油气层顶部不少于50m。 用分层管柱开采或注入,但层间距短时,可关闭分层管柱上部滑套,一次性向下挤注水泥封堵相邻产层,水泥塞顶面应高出所封堵层段顶部不少于50m。 4.3.3.4顶部油气水层封堵
顶部油、气、水层的水泥返高应高于所封堵层顶部不少于100m,候凝、探水泥塞顶面并试压合格。 特殊井应在油气层顶部、裸眼上层套管鞋或筛管顶部封隔器以上30m内坐封一只挤水泥封隔器,试压合格采用试挤注、间歇挤水泥的方法向油气层挤水泥,设计最小挤入量不应少于30m的井筒容积,最高挤入压力不超过该井段原始地层破裂压力。挤水泥结束后,在挤水泥封隔器上注长度不小于50m的水泥塞。 4.3.3.5井内生产管柱不能全部回收的特殊开发井
井内生产管柱不能全部回收的特殊开发井宜采取以下措施:
a)在无法解封的封隔器或落物鱼顶以上避开接箍打孔或割断生产管柱,进行压井和洗井作业,切
割、回收上部自由生产管柱; b) 在距生产管柱打孔或割断位置 2m~5m 坐封挤水泥封隔器; c) 通过挤水泥封隔器,采用试挤注、间歇挤水泥方法进行挤水泥作业,最高挤入压力不超过下部
井段最高原始地层破裂压力; d)在挤水泥封隔器上部注长度不小于100m的水泥塞。
4.3.3.6后续作业
后续按4.3.1.3,4.3.1.4,4.3.1.5,4.3.1.6,4.3.1.7和4.3.1.8完成作业。 4.4 其他弃井要求 4 Q/HS 2025—2010
4.4.1弃井水泥应按照 GB/T 19139 检测合格,水泥浆性能应符合 SY/T 6544 要求。 4.4.2套管及水泥塞试压参见 SY/T5467,试验压力最高不应超过当前套管抗内压强度的80%。 4.4.3弃井前井筒应处于完整状态,对影响弃井作业封堵油、气、水流动通道的井,应在弃井作业前采取补救措施。 4.4.4不再使用的生产井段应按永久弃井方式弃置。 4.4.5下桥塞和水泥封固井段应保证桥塞坐封质量和水泥与套管壁的胶结质量。 4.4.6浮式钻井装置完成弃井作业前后,应分别下入遥控潜水器(ROV)对井口周围(半径30m内范围)检查、摄影以及绘制海底井口遗留物图,记录在弃井作业报告内 4.4.7自升式或固定式钻井装置完成弃井作业后,必要时可进行水底检查、摄影以及绘制海底井口遗留物图,记录在弃井作业报告内。
5弃井资料和报告
5.1弃井计划编制 5.1.1探井钻井设计应包括弃井设计。 5.1.2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应包括弃井方案。 5.1.3作业前应编写《弃井作业计划书》并报送政府主管部门,计划书应包括:
a)弃井作业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安全风险评价报告; b)弃井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施工方案、作业程序、时间安排、井液性能等。
5. 2 2弃井报告编制与收存 5. 2. 1 收集和整理弃井作业资料并编制《弃井作业报告》。 5. 2. 2 《弃井作业报告》应包括:
a) 油田/区块名称与所在海域地理位置; b) 井名以及井位坐标; c) 水深与转盘补心海拔高度; d)弃井作业起止日期; e) 井身结构和各层套管尺寸、实际下入深度; f) 各层套管外各级固井水泥实际返深和试压数据 g) 各组油气层深度以及油气层原始压力、井流物组份; h) 射孔层段深度、位置和层段; i) 桥塞下入数量、下入深度以及试验压力数据; j) 水泥塞数量、深度位置、高度、水泥浆配方、各水泥塞实际水泥用量、水泥浆密度; k)朴 桥塞、水泥塞试压数据; 1) 各层套管切割深度; m) 弃井作业过程概述 n) 临时弃井生产平台简易井口图; o) 弃井、清除遗留物作业完工图; p) 弃井作业最终井身结构示意图。
5.2.3 《弃井作业报告》作为并史的一部分应完整收录和保存。 5.3资料提交时限 5.3.1 《弃井作业计划书》应在进行弃井作业或清除井口遗留物三十日前报送政府主管部门。 5. 3.2 《弃井作业报告》应在完成弃井作业后十五日内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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