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55.200 J83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 10953---2010
透明膜三维包装机
Transparent film fold wrapping machine
2010-07-01实施
2010-02-1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JB/T 10953-2010
目 次
前言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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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型号、型式与基本参数 4.1 型号 4.2 型式与基本参数 5 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2 空运转试验, 6.3 气路密封性检查 6.4° 生产能力试验. 6.5 热封温度控制范围试验 6.6 切膜长度误差及图案对正精度试验 6.7 包装件合格率试验 6.8 工作噪声试验 6.9:电气安全试验 6.10 材质检查 6.11 外观质量检查 6.12 安全防护检查 7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2. 型式检验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JB/T10953—2010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包装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36)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阿信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机械工业包装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
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阿信、施德忠、袁治亮、龙才盛、陈润洁。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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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合格的包装件数量与所检查的包装件总数的百分比, 4型号、型式与基本参数 4.1型号
包装机的型号编制按GB/T7311的规定。 BZT
改进设计顺序代号:依次用英文字母A、B、C. 表示。第一次设计的产品无顺序代号派生顺序代号:以罗马数字I、II、II表示主要参数:包装膜最大有效宽度(单位为mm)结构型式代号:自动用乙表示,半自动不表示透明膜三维包装机
示例:BZT一Z180A表示包装膜最大有效宽度为180mm的自动透明膜三维包装机,第一次改进设计。 4.2型式与基本参数 4.2.1包装机按以下情况分为若干种型式:
a)按工作状态分为:立式、卧式; b)按自动化程度分为:半自动、自动。
4.2.2基本参数:
生产能力应达到额定生产能力。 5要求 5.1.1 包装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2’包装机运转应平稳,运动零、部件动作应灵敏、协调、准确,无卡阻和异常声响。 5.3包装机的电路控制系统应安全可靠、动作准确,各电器接头应连接牢固并加以编号;操作按钮应灵活,并有急停按钮;指示灯显示应正常,应符合GB5226.1一2008的要求。 5.4包装机气路的连接应密封,无渗油和漏气现象。 5.5热封所需温度在50℃~300℃范围内应任意可调。 5.6包装机自动切膜长度误差应在土1mm范围内,如有光电跟踪系统,光电跟踪对印刷薄膜色标或固定跟踪点反应灵敏、可靠,包装机的图案对正精度应在土1mm范围内。 5.7包装件外观质量: 5.7.1包装件应平整,无灼化和压穿现象,对中小盒(长度60~130mm;宽度40~100mm;高度10~ 40mm)封口重叠处宽度偏差在±1.5.mm范围内,对大盒(长度130~400mm;宽度100~180mm;高度40~130mm)封口重叠处宽度偏差在±2.5mm范围内。 5.7.2易拉线接头中心偏移量应不大于2mm,且撕拉方便(易拉线不应拉不开、拉断或拉开后透明膜散开),易拉线位置应符合包装件设计规定,其误差在土1.5mm范围内,包装件成品之间不得互相粘连。 5.8包装件经跌落试验,封口应完好无损。 5.9包装件合格率应不小于96%。 5.10包装机的噪声应不大于75dB(A)。 5.11动力电路导线和保护接地电路间施加DC500V时,测得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Q。 5.12包装机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都应按GB5226.1一2008中8.2.1要求连接到保护联结电路上。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与接地金属部件之间的连接,应具有低电阻值,其电阻值应不超过0.12,通过接地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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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试验确定其是否合格。 5.13电气设备的动力电路导线和保护联结电路之间应经受至少1s时间的耐压试验。 5.14应用于医药、食品、日化等行业的包装机应符合相应行业的安全卫生要求及管理规范。被包装物为医药时,包装机与被包装物及包装材料相接触的表面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对医药生产设备的有关规定;被包装物为食品时,包装机应符合GB16798的规定。包装机所用的原材料、外购配套零部件应有生产厂的质量合格证明书,如果没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则需按产品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15外观质量: 5.15.1:非加工表面的涂漆或喷塑层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无明显的污浊、流痕、起泡、修补痕迹等缺陷。 5.15.2表面处理的零件应色泽均匀,无起泡、起层、斑点、锈蚀等缺陷。 5.16安全防护:
a)包装机的安全防护应符合JB7233的规定。 b)包装机应设有联锁保护,当物料掉落或卡住及缺少物料时,或出现异常状况时应报警并停止机
器工作。对人身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运动部件或对机器易造成损坏的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并灵敏可靠,打开防护装置有可能造成危险时,该装置应与包装机机械传动机构联锁。
c)包装机上应有清晰醒目的操纵、润滑、防烫等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4的
规定。
6试验方法 6.1试验条件 6.1.1试验环境温度不低于5℃。 6.1.2试验时采用长、宽、高尺寸约等于机器允许的最大包装尺寸1/3的光滑木块作为标准试样。 6.2空运转试验
每台包装机装配完成后,均应做空运转试验,连续运转时间不少于1h,低速和高速的运转时间各 0.5h,检查机器性能,并应符合5.2和5.3的规定。 6.3气路密封性检查
a)用脱脂棉在气动元件的密封件周围轻轻擦拭,观察脱脂棉上有无油渍,应符合5.4的规定; b)用肥皂水或洗涤水涂抹在气动元件的密封件的密封处,观察是否漏气,应符合5.4的规定。
6.4生产能力试验
包装机正常运转后连续包装30min,统计包装件数量,按公式(1)计算生产能力,应符合4.2.2 的规定。
M 30
(1)
V
式中:
-生产能力,单位为包/min;
V-
M- 包装完成的包装件数,单位为包。 6.5热封温度控制范围试验
将包装机调到规定温度调节范围极限值的80%,用点温计测试加热装置中间部位的温度值范围应符合5.5的规定。 6.6切膜长度误差及图案对正精度试验
从连续切断的空膜中,任意抽取30个,用金属直尺检查其长度误差,有图案或色标跟踪点的用金属直尺检查其对正精度,应符合5.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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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包装件合格率试验
试验在包装机连续正常运行后进行,以额定速度分两次抽取100件,中间时间间隔不小于1min。 6.7.1包装件外观质量
从样品中任意抽取50个包装件,检查其外观质量,用金属直尺测量封口重叠处宽度、易拉线接头中心偏移量和易拉线位置见图1,应符合5.7的要求,统计不合格品数α1。
单位:mm
Y
易拉线接头中心偏移量;B- -封口重叠处宽度
图1
6.7.2跌落试验
余下的50个包装件做跌落试验,包装件封口朝下,方向与冲击台面垂直,从1m高度处自由跌落,检查封口,应符合5.8的要求,统计不合格品数α2。
按公式(2)计算包装件合格率:
100 - (aj +
包装件合格率
100%
2)
100
式中: ar a2- 一跌落试验不合格品数,单位为包。 计算结果应符合5.9的规定。
包装件外观质量不合格品数,单位为包;
6.8工作噪声试验
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包装机的噪声按JB/T.7232规定方法进行测量,其噪声值应符合本标准5.10 的规定。 6.9电气安全试验 6.9.1绝缘电阻测量:
用绝缘电阻表按GB5226.1一2008中18.3的规定测量其绝缘电阻,应符合本标准5.11的规定。 6.9.2在切断电气装置电源,从空载电压不超过12V(交流或直流)的电源取得电流,且该电流等于额定电流的1.5倍或25A(取两者中较大者)的情况下,让该电流轮流在接地端子与每个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通过。
测量接地端子与每个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的电压降,由电流和电压降计算出电阻值。 6.9.3用耐压测试仪按GB5226.1—2008中18.4的规定做耐压试验,应符合本标准5.13的规定。 6.10材质检查
检查机器材质报告及质量合格证明书,应符合5.14的规定。 6.11外观质量检查
检查机器外观质量,并应符合5.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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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安全防护检查
检查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5.16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每台包装机均应做出厂检验,检验项目按表1中的规定。
表1检验项目
检验类别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检验项目外观质量检查
检验方法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Y 1 / / 1 一 / / / 1 1 /
6.11 8.1、8.2.6 6.,2 6.4
产品铭牌及技术文件
空运转试验生产能力试验电气安全试验
6.9 6.5 6.6 6.7 6.12 6.3 6.10 6.8
热封温度控制范围试验切膜长度误差及图案对正精
度试验包装件合格率试验安全防护检查气路密封性检查
材质检查工作噪声试验
7.1.2 每台产品应经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材料、结构、工艺有较大差异时; c)正常生产时间满一年时;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型式检验应包括表1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的项目全部合格为型式检验合格。在型式检验中,若电气系统的保护联结电路的连续性、绝缘电阻、耐压试验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其他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应加倍复测不合格项目,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产品应在明显的部位固定铭牌,铭牌尺寸和技术要求按GB/T13306的规定。铭牌上至少应标出下列内容:
a)产品型号; b)产品名称; c)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d)制造日期和出厂编号; e)制造厂名称及所在地(出口产品加标“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