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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8699-2010 袋式除尘机组(配高压风机)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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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1-15 11: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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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JB/T 8699-2010 袋式除尘机组(配高压风机) JB/T 86992010 代替 JB/T 8699--1998
袋式除尘机组(配高压风机)
Bag filter unit for high-pressure ventilator
2010-07-01实施 JB/T 8699—2010
目 次
前言范围
1
1 2. 3 4
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 -型号规格。 5 技术要求 6 检验方法 7 检验规则.. 8 保证期 9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附录A(规范性附录)机组入口工况流量的计算方法. 表1机组规格型号及技术参数表2机组零件选用材料
+4
2
4
4 JB/T 8699-2010
前言
本标准代替JB/T8699--1998《高压风机袋式除尘机组》。 本标准与JB/T8699一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修订后的标准就袋式除尘机组的命名、定义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对原有的技术要求进行了修改; 一将原标准的名称改为《袋式除尘机组(配高压风机)》,更为明晰,一日了然;一修改了过期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保留了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补充了新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原标推中的定义,使概念更加准确和规范;一对原标准的技术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推由机械工业环境保护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MIF/TC7)归口。 本标雅起草单位: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群、姚宇平、郦建国。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
-JB/T 8699--1998.
II JB/T 8699--2010
袋式除尘机组(配高压风机)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配高负压风机的袋式除尘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定义、规格、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机组的设计、制造、检验与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雅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99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700普通碳素结构钢(GB/T 700—-2006,ISO 630:1995,NEQ) GB/T706-—2008热轧型钢 GB912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和钢带(GB912--2008,ISO4995:2001,IS0
4996:1999,NEQ)
GB/T 11734 铸造铝合金(GB/T1173—1995,neqASTMB26:1992) GB/T1236工业通风机用标雅化风道进行性能试验(GB/T1236一2000,idtISO5801:
1997)
GB/T1804—2000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eqvISO2768-1:1989) GB/T3078 优质结构钢冷拉钢材 GB/T3880.3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第3部分:尺寸偏差 GB/T3274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GB/T3274—2007,ISO13976:2005
ISO 630: 1995, NEQ)
GB/T5117碳钢焊条(GB/T5117--1995,eqVANSVAWSA5.1:1991) GB/T6719—2009袋式除尘器技术要求 GB/T13306 标牌 HJ/T324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袋式除尘器用滤料 JB/T 5911 电除尘器焊接件技术要求 JB/T 5917 袋式除尘器用滤袋框架 JB/T 8471 袋式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袋式除尘机组(配高负压风机)bag filter unit(equipped with high negative pressure fan)由高负压风机及电动机、袋式除尘器组成的除尘机组,风机全压大于6kPa。
3.2
处理风量 treated flue gas volume 进入机组的含尘气体工况流量,单位为m/h。 JB/T 8699--2010
实测漏风率;
p—机组最大真空度的绝对值,单位为 Pa; pi——现场机组进口负压,单位为Pa。 6.5机组除尘率的测量方法按GB/T6719的规定。 6.6风机叶片静平衡检验方法按GB/T1236的规定。 6.7机组最大真空度的测量。
在机组运转的情况下调整入口风量为零,进风管道上距机组入口大于3倍直径处的负压值作为机组最大真空度的量值。 7检验规则 7.1机组经制造广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7.2机组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与出厂检验。 7.3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检验数量为随机抽取两台。型式检验的内容包括5.25.4、5.5. 5.6和5.7的内容,对不合格的项目加倍抽样检验。
a)首批生产; b)机组设计或材料有重大变更:)年度检验。
7.4出广检验的项目:
a)机组的空运转试验不少于2h; b)叶轮平衡; c)机组噪声; d)加工与装配精度检验: e)焊接质量检验; f)外观质量; g)电气安全性; h)机组最大真空度的检验; i)滤袋的检验。
8保证期
在用户遵守高压除尘机组及附件、电器的保管、使用、安装和运输的条件下,从制造厂发货日起6 个月内,机组或附件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负责免费为用户修理(或更换)零部件(或产品)。 9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每台机组应在指定位置固定产品铭牌,其内容规定如下: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型号和名称; c)主要性能参数(至少应有设计入口风量、最大真空度); d)净重,单位为kg; e)出厂年、月; f)产品编号。
9.2产品铭牌的尺寸和形式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 9.3机组必须按7.4的项目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包装。
4 JB/T 8699-2010
9.4机组的包装要求: 9.4.1机组及附件的运输都要符合有关陆路、水路装载和运输的要求。 9.4.2机组及附件的包装方式可采用裸装、捆扎装和箱装。其包装应保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发生损坏。 9.4.3 机组的进气口应用木板、纤维板或薄钢板封严。 9.4.4用木箱或铁箱包装时,应按包装箱图样规定装箱并经检验合格。 9.5包装箱外壁的标识和文字应清晰整齐,内容规定如下;
a)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b)产品型号及名称; c)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 d)装箱编号: e)总重,单位为kg; f)箱子尺寸(长mm×宽mm×高mm),“共×箱、第×箱”,及其他必需的标志。
9.6标志板上的文字应用黑色油漆书写,并应保证不因雨水冲刷或历时较久而模糊不清。对于采用裸装和捆扎装的机组或附件,以不易褪色和耐用的材料涂、打标志,并牢固地写、系在机组或附件上。 9.7随同机组供应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和装箱单应用塑料袋装好封严,固定在包装箱内的指定位置上。 9.8机组或附件均应存放在防雨、防潮及通风良好的库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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