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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10152-2010 碳化硅特种制品 氮化硅结合碳化硅板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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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1-15 09:32:49



推荐标签: jb 碳化硅 特种 制品 氮化硅 氮化硅 10152

内容简介

JB/T 10152-2010 碳化硅特种制品 氮化硅结合碳化硅板 ICS 25.100.70 J43 备案号:28719—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 10152—2010 代替JB/T10152—2000
碳化硅特种制品氮化硅结合碳化硅板
Special products of silicon carbide
- Silicon nitride bonded silicon carbide -- Plate
2010-07-01实施
2010-02-1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JB/T10152—2010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产品分类及规格尺寸 3.1·形状代号及标记 3.2规格尺寸 4..技术要求 5试验方法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2·型式检验..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附录A(规范性附录)氮化硅结合碳化硅板化学分析方法 A.1 范围 A.2 分析试样的制备 A.3 二氧化硅的测定 A.4 硅的测定 A.5 总硅的测定 A.6 三氧化二铁的测定 A.7 氮化硅的测定 A.8 碳化硅的测定
..
10
12 JB/T10152—2010
前言
本标准代替JB/T10152--2000《碳化硅特种制品氮化硅结合碳化硅板》。 本标准与JB/T10152--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板的部分常用规格尺寸(本标准的3.2);修改了板的产品代号和标记(JB/T10152一2000中的第3章,本标准的3.1);对试验方法进行了适当修改(JB/T10152一2000中的第6章,本标准的第5章);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磨料磨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原工学院、郑州磨料磨具磨削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俊明、王旭、王东云、刘丽萍、刘慧珠。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B/T10152—2000
II JB/T10152--2010
碳化硅特种制品氮化硅结合碳化硅 板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氮化硅结合碳化硅板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 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温度不高于1500℃压制成型的氮化硅结合碳化硅的棚板、隔焰板及其他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997-2000致密定形耐火制品体积密度、显气孔率和真气孔率试验方法(eqvISO 5017:1998)
GB/T3001—2007耐火材料常温抗折强度试验方法(ISO5014:1997,MOD) GB/T3002—2004耐火材料'高温抗折强度试验方法(ISO5013:1985,MOD) GB/T5072--2008耐火材料常温耐压强度试验方法(ISO8895:2004、ISO10059-1:1992、ISO
10059-2:2003,MOD)
GB/T10325一2001·定形耐火制品抽样验收规则
GB/T10326—2001 1定形耐火制品尺寸、外观及断面的检查方法(eqvISO12678-1~12678-2: 1996)
GB/T 11337-2004 平面度误差检测 GB/T16546--1996 5定形耐火制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
3产品分类及规格尺寸 3.1形状代号及标记
氮化硅结合碳化硅板的形状代号及产品标记见表1。
表1
名称
形状
代号
产品标记
oL
隔焰板
N-Sic-1 aXbXc-dXe
d
棚板
N-Sic-2
aXbXc JB/T10152-—2010
3.2规格尺寸 3.2.1隔焰板(N-SiC-1)的规格尺寸见表2。
表2
单位:mm
d 12 15 17 20 20 20
c 25 30 35 40 40 40
b
a
a
30 30 30 30 3.0 30
400 400 400 400 400 400
500~900
>900~1100
>1100~1200
>1200~1500 >1 500~1 800
≥1800~2200
3.2.2 棚板(N-SiC-2)的规格尺寸见表3。
表3
单位:mm
b 350 400 400 400 370 350 400 350 410 420 460 490 475 490 480 480 530
c
a
8 8 10 10 15 15 15 15 15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350 400 400 450 370 400 400 410 410 430 480 490 495 520 530 550 570 JB/T10152-—-2010
4.3尺寸极限偏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 6
单位:mm
部位
尺寸范围 <500 500~1000 >1000 <20 ≥20
极限偏差 ± 1.5 ± 2.0 ± 3.0 ± 1.0 ± 1.5
长宽方向
厚度方向
平面度公差应符合表7规定。
4.4
表 7
单位:mm
公差 ≤2 ≤3 ≤4
尺寸范围(长度)
<500
500~1000
>1 000
4.5棱角缺陷应符合表8规定。
表 8
单位:mm 长度 ≤20 ≤25 ≤30
深度 ≤2.5 ≤3.0 ≤3.5
尺寸范围(长度)
<500 500 ~ 1 000 >1000
4.6熔洞深度不大于2.5mm,长度不大于10mm,数量不超过五个。 4.7'不应有裂纹、裂缝。 5试验方法 5.11 化学成分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检验。 5.2 显气孔率、体积密度按GB/T2997的规定进行检验。 5.3 常温抗折强度按GB/T3001的规定进行检验。 5.4 高温抗折强度按GB/T3002的规定进行检验。 5.5. 常温耐压强度按GB/T5072的规定进行检验。 5.6 尺寸的极限偏差用分度值为0.5mm的钢卷尺(或金属直尺)按GB/T10326的规定进行检验。 5.7 ·平面度按GB/T11337的规定进行检验。 5.8 棱角缺陷和熔洞按GB/T10326的规定进行检验。
4 JB/T10152—2010
5.9 裂纹、裂缝的检验用目测或用小木槌轻击(有哑声者判为有裂纹)。
检验规则 6.11 出厂检验
6
出厂检验按4.3~4.7的规定逐件检验。 6.2型式检验 6.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试制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b)正式生产后,如工艺有较大变动,原材料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 c)正式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d)产品停产六个月后,恢复生产; e)出广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f)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
6.2.2型式检验项目为4.1、4.2。 6.2.3检验批的确定:
每一炉或一个生产批产品为一检验批。 6.2.4抽样与判定
抽样与判定规则应符合GB/T10325的规定。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T1654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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