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J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JJF1647—2017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
Rules of Metrological Testing for Retailed Commodities in Weighing
2017-09-26 发布
2017-12-26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JJF1647—2017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
JJF 1647—2017
Rules of Metrological Testing for Retailed Commodities in Weighing
归口单位: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计量大学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参加起草单位: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青岛市计量技术研究院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本规范委托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JJF1647—2017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徐志玲(中国计量大学)厉志飞(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参加起草人:
鲁新光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王均国(青岛市计量技术研究院)刘伟(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许涛(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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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引言
(IⅡ) (1) (1) (1) (1) (1) (1) (1) (1) (1) (2) (3) (3) (3) (4) (4) (4) (5) (5) (5) (6) (7)
范围… 2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计量负偏差: 3.2核称检验方法. 3.3商品核称重量值 4称重计量要求 4. 1 总则·· 4.2 零售商品计量负偏差的要求. 4.3称重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5核称检验方法. 5.1总则 5.2核称检验方法 6判断准则· 6.1计量器具配备判断准则. 6.2零售商品短缺量判断准则 7原始记录与检验报告. 7. 1 原始记录 7.2检验报告附录A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核称检验记录附录B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核称检验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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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工作,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依据JJF1002一2010和JJF1071一2010规定进行编写。 本规则包括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器具的配备、称重计量负偏差的要求、核称检验方法
等内容。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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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
1范围
本规则对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器具的配备、称重计量的负偏差、核称检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本规则适用于零售商品销售以及对其进行计量监督。 本规则所称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2 引用文件
本规则引用了下列文件: JJG98机械天平 JJG99磁码 JJG539数字指示秤 JJG1036电子天平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计量负偏差negativedeviationofmeasurement
零售商品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间的负向差值。
3.2核称检验方法kernelinspectionmethod
核对称重零售商品的短缺量是否超过规定计量负偏差的检验方法。
3.3商品核称重量值actualweightvaluesofproducts
通过核称检验法测得的零售商品的实际重量值。
4 称重计量要求 4.1总则 4.1.1零售商品的称量结果应准确反映商品实际重量值,其计量负偏差应符合4.2规定的要求,零售商品的结算重量值以称重计量的实际示值为准。 4.1.2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零售商品的计量负偏差,称重计量器具配备应符合4.3规定的要求。 4.2零售商品计量负偏差的要求
按照零售商品的价格和称重范围的不同,零售商品的计量负偏差应符合表1、表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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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零售食品计量负偏差
食品品种、价格档次
称重范围(m) m≤1 kg 1 kg
计量负偏差
20 g 40 g 80 g 100 g 5 g 10 g 15 g 2g 4 g 6g 1 g 2 g 3 g
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6元/kg的食品
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 调味品或高于6元/kg,但不高于30元/kg的食品
m≤1 kg 1 kg
干菜、山(海)珍品或高于30元/kg,但不高于100元/kg的食品
高于100元/kg的食品
活禽、活鱼、水发物除外。
表 2 零售金银饰品计量负偏差
名称金饰品银饰品
称重范围(m) M(每件)≤100g M(每件)≤100g
计量负偏差 0.01 g 0.1 g
4.3称重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4.3.1应配备与零售商品的价格、称重范围和计量负偏差相适应的称重计量器具(秤或天平),其最大秤量、分度值、准确度等级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3、表4均为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器具配备的最低要求。
表3零售食品称重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称重计量器具
食品品种、价格档次
最大秤量 Max
最大 准确度允许误差 等级 ±5 g
称重范围
分度值
m m≤5kg
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 6元/kg的食品
30 kg 10 g 5 kg
2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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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续)
称重计量器具称重范围
食品品种、价格档次
最大 准确度允许误差 等级 ±2.5 g
最大秤量 Max
分度值
m m≤2.5kg
肉、蛋、禽、海(水)产品、 糕点、糖果、调味品或高于 6元/kg,但不高于30元/kg 的食品干菜、山(海)珍品或高于 30元/kg,但不高于100元/kg 6 kg 2 g 1 kg
15 kg
2.5kgm≤10kg ±5 g C 10kg
5 g
±1 g
m≤1 kg
±3 g ±1 g ±2 g ( ±3 g
4kg
m≤1kg 1kg
2 g
6 kg
高于100元/kg的食品
表4 零售金银饰品称重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称重计量器具称重范围(m)
名称
分度值
最大秤量Max
最大允许误差
准确度等级
±5 mg ±10 mg ±50 mg ±100 mg
m≤50 g 50gm100g
金饰品
200 g
10 mg
m≤50g 50gm100g
银饰品
300 g
100 mg
5核称检验方法
5.1 总则
零售商品的短缺量是否超过规定的计量负偏差(表1、表2)要求,可通过核称检验来判定。 5.2核称检验方法 5.2.1原计量器具核称法
1)将被检验商品直接放到原称重计量器具,得结算重量值B; 2)根据零售商品价格、称重范围和计量负偏差要求,选择与结算重量值B等量的
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被检验商品计量负偏差三分之一的码,将码放到原称重计量器具测得核称重量值A;
3)短缺量按公式(1)计算。
(1) 3
C=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