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J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JJF1336—2012
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秤)型式评价大纲
Program of Pattern Evaluation for Non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
(Non-self-indicating Weighing Instruments)
2012-06-05实施
2012-03-05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JJF1336—2012
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秤)
JJF1336—2012 代替JJG555—1996 中有关“非自行指
型式评价大纲 Program of Pattern Evaluation
示秤”的规定
for Non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 (Non-self-indicating Weighing Instruments)
归口单位:全国衡器计量技术委员会主要起草单位:青岛衡器测试中心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参加起草单位: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青岛公平衡器总公司
本规范委托全国衡器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JJF1336—2012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于旭光(青岛衡器测试中心)钟颖(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鲁新光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赵易彬 (青岛衡器测试中心)
参加起草人:
孟 江(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富欣 (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李守国(青岛公平衡器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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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Ⅲ) (1 ) (1) (1) (1) (1) (1) (1) (2) (2) (2) (2) (2) (3) (3) (3) (3) (3) (4) (4) (4) (4) (4) (4) (4) (4) (5) (5) (6) (7) (7) (7) (7) (7) (13) I
引言
范围…. 2 引用文件· 3
术语.· 4 概述· 5 法制管理要求 5.1计量单位 5. 2 准确度等级 5.3 计量法制标志和计量器具标识要求 5.4 结构设计要求. 5.5 安装标志要求 5. 6 试验样机的提供 5. 7 技术资料 6计量要求 6.1 准确度等级的划分 6.2 检定分度值, 6.3 秤的最大允许误差 6.4 称量结果间的允许误差 6.5 零点· 6.6 鉴别力· 6.7 灵敏度 6.8 倾斜
通用技术要求
7
..
7.1适用性· 7. 2 防欺骗性使用 7. 3 称量结果的指示, 7.4指示装置 7.5结构要求 8 型式评价项目一览表 9 试验项目的试验条件和方法.. 9.1试验条件, 9.2法制管理要求的检查 9.3 通用技术要求的检查 9.4计量性能的试验 10 型式评价结果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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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型式评价结果的判定原则 10.2型式评价总结论 10.3型式评价报告格式附录A 型式评价原始记录格式附录 B 型式评价报告内页格式
(13) (14) (14) (15)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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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JJF1336一2012《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秤)型式评价大纲》修改采用了OIMLR 761:2006《非自动衡器第1部分计量和技术要求》国际建议中有关非自行指示秤的规定,同时参照了GB/T335一2002《非自行指示秤》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的。替代了JJG555一1996《非自动秤通用检定规程》中有关非自行指示秤的规定。在编写格式上执行了JJF1016一2009《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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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秤)型式评价大纲
1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国家依法管理的中准确度等级和普通准确度等级的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秤)(以下简称秤)的型式评价。
2引用文件
JJG99—2006码 JJF1181衡器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 GB/T335一2002非自行指示秤 GB/T14250衡器术语 OIMLR761:2o06非自动衡器第1部分计量和技术要求(Non-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sPart l:Meatrological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大纲;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大纲。
3术语
本大纲所用的术语与JJF1181《衡器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和GB/T14250《衡器术语》的术语相一致。 4概述
非自行指示秤是基于杠杆平衡原理而设计,完全靠人员操作来取得平衡位置的机械秤,即通过增碗的增减和(或)游在标尺上的移动来平衡被测物的重量,通过计量杠杆的摆动来确定平衡状态,从而获得称量示值。非自行指示秤主要包括各种机械杠杆秤,如移动式的案秤、台秤,固定式的地上衡、地中衡等。
5法制管理要求
5.1计量单位
秤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克(g)、千克(kg)和吨(t)。
5.2准确度等级
秤的准确度等级和符号见表1。
表1准确度等级和符号
准确度等级中准确度等级普通准确度等级
符号 ? 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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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计量法制标志和计量器具标识要求
计量法制标志和计量器具标识应标注在秤的明显易见的部位,应表示在永久固定于秤的铭牌或粘贴标签上,或在秤自身不可拆卸部分上。标志和标识必须清晰可辨、牢固可靠。 5.3.1计量法制标志内容
a)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标志和编号(试验样机应留出相应位置); b)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试验样机可留出相应位置;本项不是强制性
规定);
c)产品合格印、证(此项可与计量器具本体分开设置)。 5.3.2计量器具标识内容
a)秤的制造厂的名称或商标标志: b)秤的名称、规格(型号); c)准确度等级标志,或血 d)最大秤量,表示为Max; e)最小秤量,表示为Min; f)检定分度值,表示为e; g)最大安全载荷,表示为Lim; h)秤的编号; i)具有增蛇的秤的臂比; j)需要限制使用场合的特殊说明(仅适于特殊用途的秤)。
5.4结构设计要求
对不允许使用者自行调整的部件(如:游蛇、调整腔),应采用封闭式结构或者留有加封印的位置。 5.5安装标志要求
对安装不当会影响准确度等性能的秤,应有安装说明的标志。 5.6试验样机的提供
申请单位应提供自已生产的样机。申请单位可以按单一产品提出申请,也可以按系列产品提出申请。试验样机的提供应符合下述要求:
a)按单一产品提出申请的,一般情况下应提供三台样机,任选其中一台样机进行性能试验,其余二台样机,一台作为结构检查使用,另一台作备用样机。对于大型或价值昂贵的产品,可提供二台或一台样机,对大型的产品,至少应在一台完整安装的样机上进行全部的现场试验
b)按系列产品提出申请的,每个系列产品中抽取三分之一有代表性的规格产品;每种规格提供试验样机的数量,按申请单一产品的原则执行。 5.7技术资料
申请人应按照JJF1015一2002《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的要求向技术机构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样机照片:
一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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