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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02016-2017 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性物品管理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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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0-31 09:53:43



推荐标签: 物品 管理规范 放射性 02016

内容简介

Q/SY 02016-2017 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性物品管理规范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02016—2017
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性物品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management of radioactive material
in oil and gas well-logging
2017-09-15实施
2017—06—28 发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 02016—2017
目 次
前言
ⅢI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1
2.
3 术语和定义 4辐射安全许可管理
4.1 辐射安全许可证 4.2使用企业(单位)基本要求
5 转让与转移管理 5.1 转入管理 5.2 转出管理 5.3 转移管理贮存管理
2
6
6.1 源库建设 6.2 源库管理 7 借用与归还管理 7.1 借用 7.2归还 8 运输管理使用管理
D
6
9
9.1 现场使用基本要求 9.2 施工现场放射性物品临时存放 9.3 现场放射性物品装、卸 9.4 现场放射性作业结束后 9.5 放射性仪器车间刻度 9.6 中子发生器及含源仪器 10 放射源的维护与保养 11 辐射防护与监测· 11.1 放射源罐 11.2 源车 11.3 贮存库 11.4 放射源
6 Q/SY 02016—2017
11.5委托监测 12 废旧放射源处置· 13辐射工作人员管理 14 放射性物品失控应急管理
9
9
....10 .....10
14.1 事故分级 14.2 应急预案 14.3应急响应附录A(规范性附录) 常用测井放射源分类附录B(规范性附录) 放射源罐控制值附录(规范性附录) 运输车控制值参考文献·
..10 .....10 .....12 ......13 .:14 .....15
..
.....
...
..
....
II Q/SY 02016—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石油工程技术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应金、杨超登、邹辉、蔡成定。
III Q/SY 02016—2017
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性物品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性物品许可、转让与转移、贮存、借用与归还、运输、使用、维护与保养、防护与监测、废旧放射源处置、辐射工作人员及放射性物品失控应急等环节的相关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测井技术服务企业(单位)的放射性物品管理。企业(单位)涉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外测井技术服务的,放射性物品管理在满足所在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 118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8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放射性物品管理法律法规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法律法规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放射性物品radioactive substances 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包括测井用放射源、非
密封放射性物质、中子发生器等。
注:引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9年第562号)中的定义
3.2
放射源 sealed radioactive source 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
射性材料。
注:引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年第449号)中的定义。
3.3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unsealed radioactive material 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含测井用同位素示踪剂、发
1 Q/SY 02016—2017
变造、转让许可证。 4.2使用企业(单位)基本要求 4.2.1设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在HSE 管理机构中明确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4.2.2人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4.2.31 使用放射性物品的企业(单位)应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2.4放射性物品与中子发生器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4.2.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或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4.2.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物品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4.2.7按如下要求,建立放射性物品贮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双人、双锁、双检、双签”制度:
a)双人:应明确贮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执行人和监护人。其中,放射性物品出库后的执行
人是指借源人、押运人、临时看护人、归还人,监护人指载运放射性物品车(以下简称源车)驾驶员、测井作业队长(仪修组长)。
b)双锁:贮存库房门应有两把独立锁具、源车储源箱门和源罐均应上锁,其钥匙不应由同一人
持有。 c)双检:各环节交接双方应分别逐一对所交接的放射性物品进行检测。 d)双签:各环节交接双方应分别在相应记录上签字。
4.2.8应有完善的放射性物品失控应急预案。 4.2.9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转让与转移管理
5.1转入管理
5.1.1企业(单位)在放射性物品转入前,采购申请应经主管领导审核,并按照环境保护部放射性同位素与中子发生器安全许可管理规定,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5.1.2 国内转入应执行以下规定:
a)向转出方索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放射性物品使用期满后的回收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审
核合格后,与转出方签订转让协议。 b)将转让双方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签订的转让协议和回收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同转让审批表
一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放射性物品转入审批手续。 c)依据审批的转让审批表进行放射性物品转入活动。
5.1.3进口转入应执行以下规定:
a)由委托进口方持进口审批表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口审批手续,将审批后的进口审批
表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b)进口活度为Ⅲ类及以上放射性物品(测井常用放射源分类见附录A)应签订回收协议,使用
期满后由原出口方负责回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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