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1790—2015
销售企业成品油质量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quality management of refined oil
in the marketing company
2015—0804 发布
2015一11一01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 1790—2015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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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2
关键环节质量管理
4
出厂环节质量管理 4. 2 人库环节质量管理 4.3出库环节质量管理 4. 4 贮存环节质量管理
4. 1
加油站质量管理
4. 5 4. 6 容器质量管理
...
4. 7 外采油品质量管理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5.1销售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5. 2 地区公司接受抽查的管理要求质量纠纷处理 6. 1 申请 6. 2 受理 6. 3 调解申请的放弃变更 6. 4 人员回避 6. 5 调查和调解 6.6 加油站与客户间的质量纠纷化验室管理 7. 1 要求 7. 2 油品质量检验员 7. 3 化验仪器设备管理 7. 4 化验耗材· 7. 5 样品管理· 7. 6 化验室环境与安全 7. 7 文件记录管理·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技术表单附录B (资料性附录) 设备档案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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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13 15 19 19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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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石油产品销售及润滑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销售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金国、顾惠明、高军、张维群、姜波、李哲、刘瑞壮、康必勇、杜庆华、 汪景德、主志宇、姜伟、李欣颖、杨桦、生力江、杨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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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企业成品油质量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销售企业成品油质量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销售企业成品油的质量管理。参控股企业按照法律程序执行此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52普通柴油 GB 17930 车用汽油 GB 18350 变性燃料乙醇 GB 18351 车用乙醇汽油(E10)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9147 车用柴油(V) GB/T 22030 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 Q/SY 1135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期间核查 intermediate checks 根据规定程序,为了确定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或其他测量仪器是否保持其原有状态而进行的
操作。 3. 2
计量溯源性 metrological traceability 通过文件规定的不间断的校准链,测量结果与参照对象联系起来的特性,校准链中的每项校准均
会引人测量不确定度。 3.3
参考物质 reference material 具有足够均匀和稳定的特定特性的物质,其特性被证实适用于测量中或标称特性检查中的预期
用途。 3. 4
质量纠纷quality dispute 成品油交接双方对成品油质量产生异议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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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起运港为炼化企业发货码头的,由炼化企业、东(西)北公司和承运方三方检查人员共同验
舱,检验合格后,由炼化企业检查人员开具验舱证明,三方签字认可后,方可装船。验舱证明一式三份,三方各保存一份。
b)起运港为东(西)北公司的中转码头的,由东(西)北公司和承运方双方检查人员共同验
舱,检验合格后,由东(西)北公司检查人员开具验舱证明,双方签字认可后,方可装船。 验舱证明一式两份,双方各保存一份
4.1.2.4炼化企业向东(西)北公司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合格证与装船计量单信息应进行核对,注明油品名称、出厂日期、装船油品的贮存罐号、批次以及所发油品首舱号等。核对完毕,填写产品质量合格证登记台账。起运港产品质量合格证传递方式如下:
a)在起运港,炼化企业负责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发运同一批次油品需动转两个或两个以上成
品油罐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数量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做到“一罐一证”。
b) 起运港为炼化企业发货码头,实行对口质量交接,质量合格证应随油品装船同时给出。产
品质量合格证一式三份,炼化企业、东(西)北公司、承运方三方各保存一份。
c)起运港为东(西)北公司的中转码头的,质量合格证应随油品装船同时给出。产品质量合格
证一式两份,东(西)北公司、承运方双方各保存一份。
4.1.2.5装油船舶在完成装油后应进行施封。起运港的施封方式如下:
a) 起运港为炼化企业发货码头,实行对口质量交接,在炼化企业的监督下,由东(西)北公司
在装油台完成油船的施封。 b) 起运港为东(西)北公司的中转码头,由东(西)北公司在装油台完成油船的施封。 c)承运方在整个运输途中,应保证铅封完好。
4.1.3 公路运输
4.1.3.1 供需双方之间的交接界面为装油的公路发油台。 4.1.3.2炼化企业对每个鹤位每天所发首车油品和换罐后所装的首车油品取、封、留样 4.1.3.3运输工具应由承运方进行公路罐车检查。 4.1.3.4质量合格证传递方式如下:
a)炼化企业应向东(西)北公司提供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应包括:产品储存罐
号、生产批次、生产日期、出厂日期、执行标准、质量数据以及炼化企业检验专用章 b)东(西)北公司驻厂单位(部门)应向炼化企业索取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进行传递、存
档,并填写产品质量合格证登记台账。 c)产品质量合格证应随同发运油品计量单传递到收货单位。 d)质量合格证应做到“一车一证”。
4.1.3.5公路罐车在完成装油后应施封,由炼化企业在发油台完成。 4.1.4 管道运输 4.1.4.1以流量计方式交接时,以流量计下游出口法兰为交接界面;不以流量计方式交接时,以双方认可的油罐为交接界面。 4.1.4.2取、封、留样的方式按照各方签订的交接协议执行。 4.1.4.3 质量合格证传递方式如下:
a)炼化企业应在成品油管输通知下达前向东(西)北公司提供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合格证内
容应包括:产品储存罐号、生产批次、生产日期、出厂日期、执行标准、质量数据以及炼化企业检验专用章。
b)东(西)北公司驻厂单位(部门)向炼化企业索取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进行传递、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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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填写产品质量合格证登记台账。 c) 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应随同发运油品计量单传递到收货单位。 d)同一批次输转油品需动转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品油罐的,应做到“一罐一证”。
4.1.4.4管输作业应由炼化企业在管输作业前,在管线取样口施封。 4.1.4.5炼化企业与地区公司应签订交接协议。管输过程中产生的混油头或管道公司进行掺混操作影响油品质量的,按各方签订的交接协议处理。 4.2入库环节质量管理 4.2.1 铁路(公路)运输质量检验及确认要求如下:
a)油库组织对到达油库的罐车进行检查,确认后收存产品质量合格证。 b) 油库化验室取样进行检验,填写化验原始记录,复核后按表A.12的要求填写油品质量检验
台账 c)经检验确认合格后,由油库化验室填写油品质量化验结果通知单;不合格按第6章执行。
4.2.2水路运输质量检验及确认要求如下:
a) 油库化验室应对船舱的混合油样进行检验,填写化验原始记录,复核后按表A.12的要求填
写油品质量检验台账,收存产品质量合格证。 b) 经检验确认合格后,由油库化验室填写油品质量化验结果通知单;不合格按第6章执行。
4.2.3管道运输质量检验及确认要求如下:
a) 油库化验室对管输油品进行检验,填写化验原始记录,复核后按表A.12的要求填写油品质
量检验台账,收存产品质量合格证。 b)经检验确认合格后,由油库化验室填写油品质量化验结果通知单;不合格按第6章执行。
4.2.4质量检验应在卸货前完成。 4.2.5人库油品必检项目具体如下:
a) 车用汽油:馏程、机械杂质及水分、铜片腐蚀、烯烃含量、硫含量、博士试验。 b)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馏程、机械杂质及水分、铜片腐蚀、烯烃含量、硫含量、博士
试验。 c) 变性燃料乙醇:外观、水分。 d) 车用柴油:馏程、闪点(闭口)、冷滤点、铜片腐蚀、机械杂质、水分、硫含量。 e) 普通柴油:馏程、闪点(闭口)、冷滤点、铜片腐蚀、机械杂质、水分、硫含量、色度。 f) 除上述检验项目外,各油库可根据不同炼厂来油增加检验项目。
4.3出库环节质量管理 4.3.1运输工具检查方式如下:
a) 地区公司和承运方共同对罐车(船舱)进行检验,合格后装车(船)。 b) 地区公司验车(舱)人员开具验车(舱)证明,验车(舱)证明一式两份,双方签字认可
后各保存一份。
c)罐车(船舱)检验不合格,承运方进行罐车(船舱)清洗后,双方重新进行检验,直至合格
为止;对无法达到装货条件的罐车(船舶),不应装车(船)。 d) 公路运输时,地区公司应与承运方签订协议,要求罐车标识清晰,专罐专用;换装油品前
应按标准进行清洗。
4.3.2油品质量检验及确认要求如下:
a) 铁路(公路、水路)运输质量检验及确认要求:
1)油库化验室对发油罐油品质量进行检验后,填写化验原始记录,复核后按表A.12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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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填写油品质量检验台账。 2)经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出库,若油品质量不合格,通知上一级质量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b)管道运输质量检验及确认要求:
1)油库化验室对管输油品质量按质量交接协议内容进行检验后,填写化验原始记录,复
核后按表 A.12的要求填写油品质量检验台账 2) 经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出库,若油品质量不合格,通知地区公司质量主管部门调查
处理。
4.3.3出库油品必检项目如下:
a)车用汽油:外观(颜色、机械杂质及水分)、馏程、胶质含量(20天以上不动转罐)。 b)车用乙醇汽油:每天所发首车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变性燃料乙醇换罐后所装的首
车油品要测水分、乙醇含量。
c) 车用柴油:外观(颜色、水分、机械杂质)、闪点(闭口)。 d) 普通柴油:外观(颜色、水分、机械杂质)、闪点(闭口)、色度。 e)[ 除上述检验项目外,各油库可增加检验项目。
4.3.4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传递要求如下:
a)地区公司应向需方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发运同一批次油品需动转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品油罐
的,做到“一罐一证”。 b)产品质量合格证应注明油品名称、出库日期、装车(船)油品的贮存罐号、批次。
4.3.5罐车(船舶)在完成装油后应进行施封。起运站(港)的施封由供应商完成罐车(船舶)的施封。承运方在整个运输途中,确保铅封完好。 4.4贮存环节质量管理 4.4.1油库应对不同批号的同种油品,按人库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依据“先进先出”、“优质后用” 的原则发油。 4.4.2不同品种、牌号、质量等级的油品,应实行专线输送和专罐贮存 4.4.3库存油品应以罐为单位进行检验。不动罐汽油、柴油的检验周期为3个月;外采油、变性燃料乙醇检验周期为1个月;车用乙醇汽油的检验周期为15天。 4.4.4不动罐油品检验项目如下:
a)车用汽油、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外观(颜色、机械杂质及水分)、馏程、胶质含量
(20天以上不动转罐)。 b)车用柴油:外观(颜色、水分、机械杂质)、闪点(闭口)。 c) 普通柴油:外观(颜色、水分、机械杂质)、闪点(闭口)、色度。 d) 除上述检验项目外,油库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短油品质量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项目。
4.4.5油库对储存油品质量有异议时,应及时通知化验室进行再次检验,确认油品合格后,填写化验原始记录,复核后按表A.12的要求填写油品质量检验台账;不合格通知上一级质量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4.4.6油库对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油品宜进行分罐贮存 4.4.7油品在贮存过程中可采取喷淋降温、减少空气接触以及减少油品流动等措施,延缓油品氧化速度,确保出库油品质量合格。 4.4.8地区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应对贮存油品质量异常情况(违章作业、操作失误、分析差错、容器或管线不洁、油品混串等)分析原因,确认质量的责任方及责任人。 4.5加油站质量管理 4.5.1加油站油品应由上级公司业务部门统一配置,严禁私自进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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