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06520.5—2016
炼油化工工程消防安全及职业卫生设计规范第5部分:干粉灭火系统
Fire fighting, safety & occupational health for oil refining and petrochemical engineering-
Part 5 : Powder extinguishing system
2016-01-27发布
2016-04一01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 06520. 5—2016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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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分类 5 系统设置
4
2
设计要求安全环保要求参考文献
6
2
3
7
4
Q/SY 06520.5—2016
前 創言
Q/SY 06520《炼油化工工程消防安全及职业卫生设计规范》是炼油化工工程设计系列标准之一。 该标准分为以下14个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灭火剂;第3部分:水消防系统;
一第 4 部分:泡沫灭火系统;
第5部分:干粉灭火系统;一第6部分:蒸汽灭火系统;
第7部分:气体灭火系统;第8部分:消火栓; -第9部分:消防炮;
一
第10部分:灭火器;第11部分:个体防护装备;第12部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一第 13 部分:消防设计专篇;
第14部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本部分为Q/SY06520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部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提出本部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石油石化工程建设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扈洁琼、黄云松、高斌海、舒小芹、赵欣、张志辰、李立三、刘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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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油化工工程消防安全及职业卫生设计规范
第5部分:干粉灭火系统
1范围
Q/SY06520的本部分规定了干粉灭火系统的分类、系统设置、设计及安全环保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建设工程及其他相关工程的新建、扩
建或改建工程的干粉灭火系统工程设计工作。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347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干粉灭火系统 Epowder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干粉供应源通过输送管道连接到固定的喷嘴上,通过喷嘴喷放干粉的灭火系统。
3. 2
全淹没灭火系统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射一定浓度的干粉,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3.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local application extinguishing system 主要由一个适当的灭火剂供应源组成,它能将灭火剂直接喷放到着火物上或认为危险的区域。
3. 4
组合分配系统 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 用一套灭火剂贮存装置,保护两个及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
3.5
防护区protected area 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4系统分类
4.1干粉灭火系统按灭火剂分为碳酸氢钠干粉、磷酸铵盐干粉和灭烷基类金属火灾的D类干粉等灭火系统 4.2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4.3干粉灭火系统按安装方式分为固定管网式干粉灭火系统和预制式干粉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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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系统设置
5.1干粉灭火系统主要设置于灭火前应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场所;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场所;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场所;带电设备火灾场所及烷基类金属火灾场所。 5.2干粉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a)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 b)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
5.3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a)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
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b)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 1200Pa。
5.4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a)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 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b)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c)
5.5采用组合分配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a)组合分配系统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b)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 5
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6 设计要求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相关规范确定灭火方案。 6. 1 系统组件 6.1.1储存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储存装置宜由干粉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驱动气体储瓶、瓶头阀、集流管、减
压阀、压力报警及控制装置等组成。 b) 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宜选用氮气 c)↑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方便检查和维护,并宜避免阳光直射。其环境温度应为-20℃~50℃。
6. 1. 2 选择阀和喷头应满足以下要求:
a)不 在组合分配系统中,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设一个选择阀。 b) 选择阀应采用快开型阀门,其公称直径应与连接管道的公称直径相等 c) 选择阀应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动驱动方式,并应有机械应急操作方式 d) 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输出容器阀动作之前打开。 e) 喷头应有防止灰尘或异物堵塞喷孔的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在灭火剂喷放时应能被自动吹掉或
打开。 f) 喷头的单孔直径不得小于6mm。
6.1.3 管道及附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管道及附件应能承受最高环境温度下工作压力,管道分支不应使用四通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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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c)管网中阀门之间的封闭管段应设置泄压装置。 d)) 在通向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设置压力信号器或流量信号器。 e) 管道应设置固定支、吊架。可能产生爆炸的场所,管网宜吊挂安装并采取防晃措施 f) 管网宜设计成结构对称均衡管网,使干粉灭火剂均匀分布于防护区内。
6. 2 ,其他要求
本部分未做规定的,遵照GB50347执行。
安全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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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防护区内及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警报器,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干粉灭火剂喷放指示门灯及干粉灭火系统永久性标志牌。 7.2防护区的走道和出口,必须保证人员能在30s 内安全疏散 7.3当系统管道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时,管网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防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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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 献
[1]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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