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06509.2—2016
炼油化工工程管道设计规范
第2部分:管道布置
Piping specification for oil refining and petrochemical engineering-
Part 2:Piping arrangement
2016一01一27发布
2016一04一01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06509.2—2016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1
管道布置 3. 1 布置原则 3. 2 -般规定 3. 3 管道净空及管道间距 3. 4 管廊上管道的布置 3. 5 低温介质管道的布置 3.6 特殊介质管道的布置 3. 7 泄压排放管道的布置 3. 8 蒸汽管道的布置 3. 9 管道上放空和放净的布置 3. 10 公用工程软管站的布置 3. 11 取样管道的布置阀门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布置 4. 1 般规定 4. 2 止回阀的布置 4. 3 紧急切断阀的布置 4. 4 调节阀的布置 4. 5 减压阀的布置 4. 6 疏水阀的布置 4. 7 安全保护装置的布置管件、仪表元件和支吊架的布置 5.1 管件和法兰的布置· 5.2 设备及管道上仪表元件的布置 5. 3 管道支吊架的布置参考文献
3
10 10
5
1
13
T
Q/SY06509.2—2016
前言
Q/SY06509《炼油化工工程管道设计规范》是炼油化工工程设计系列标准之一。该标准分为以下8个部分:
第1部分:装置布置;第2部分:管道布置;
-
一第3部分:管道材料选用及等级;一第4部分:管道应力分析;
第5部分:管道伴热管;第6部分:管道夹套管;第7部分:管道支吊架;第8部分:管道金属膨胀节。
本部分为Q/SY06509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部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石油石化工程建设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代永清、李莉、施文焕、张鸿超、赵振月、林迅、张怡、谢琦。
II
Q/SY06509.2—2016
炼油化工工程管道设计规范
第2部分:管道布置
1范围
Q/SY06509的本部分规定了炼油化工工艺装置及单元金属管道布置设计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建设工程及其他相关工程的新建、扩
建或改建工程的金属管道布置设计。
术语和定义
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 1
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 piping and instrument diagram 简称P&.ID(或PID)。此图上除表示设备外,主要表示连接的管道系统、仪表的符号及管道识
别代号等。 2. 2
公用工程管道及仪表流程图 utility piping and instrument diagram 简称U&ID(或UID)。此图上主要表示连接的公用工程管道系统、仪表的符号及管道识别代
号等。 2. 3
集液包liquidcollectingpocket(dripleg)在可能含有凝液的气体或蒸汽管道的低点设置收集冷凝液的袋形装置。
2. 4
管道支吊架 pipe supports and hangers 用于承受管道荷载、限制管道位移、控制管道振动,并将荷载传递至承载结构上的各类组件或
装置。
3管道布置
3.1布置原则 3.1.1管道布置设计应符合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 (P&ID)和公用工程管道及仪表流程图(U&ID)的要求。 3.1.2管道布置设计除应执行本部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3管道布置应符合安全、节能、经济、卫生和环保的要求。 3. 2 一般规定 3.2.1管道布置应统筹规划,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整齐美观,满足施工、操作、维修等方面的要求 3.2.2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
1
Q/SY06509.2—2016
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3.2.3管道布置宜集中成排布置;地上敷设的管道应布置在管廊或管墩上。沿地面敷设的管道,穿越人行通道时,应设置跨越桥。如确有需要,在充许范围内可埋地或敷设在管沟内。 3.2.4全厂性的管道宜地上布置;应与厂区内的装置或系统单元、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等协调;管道不应包围装置或系统单元,且应减少与铁路或道路的交叉,并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3.2.5管道布置不应妨碍静设备、动设备及其内部构件的安装、检修。 3.2.6管道布置宜做到“步步高”或“步步低”,减少“气袋”或“液袋”。否则应根据操作、检修要求设置放空、放净。管道布置应减少“死区”。 3.2.7自流的水平管道应有不小于3%的顺介质流向坡度 3.2.8气体支管应从主管的顶部引出。 3.2.9气液两相流的管道由一路分为两路或多路时,管道宜对称布置。 3.2.10固体介质或含固体介质的管道布置时,应使管道短、弯头数量少且曲率半径大,并不出现死区。固体介质支管与主管的连接应顺介质流向斜接,夹角不宜大于45°。 3.2.11 有固体介质的浆液管道和高黏度液体管道应有坡度 3.2.12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大于或等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 3.2.13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 3.2.14腐蚀性介质、有毒介质和高压介质管道的布置应避免由于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造成对人身和设备的危害。易发生泄漏部位不应布置在人行通道或机泵上方,否则应设安全防护。 3.2.15寒冷地区架空敷设的介质为水的管道应避免产生死区和袋状管段;否则,袋状管段的低点应设置放净;死区管段、间断操作的管段和设备应采取保温、伴热等措施。寒冷地区的换热器冷却水进出口管道阀门处的防冻循环旁通管及防冻放空阀宜靠近上游处的阀门;旁通管和阀门也应保温和伴热。 3.2.16管道布置应使管道系统具有必要的柔性:在保证管道的柔性及管道对设备管口的作用力和力矩不超过允许值的情况下,应使管道短、弯头数量少。 3.2.17管道补偿应优先选用“Ⅱ”型补偿器;管道布置受限制时,在设计条件和输送介质允许情况下可选用金属波纹管补偿器。可燃介质管道和有毒介质管道不得选用套管式补偿器或球形补偿器 3.2.18管道系统应有可靠的支撑,应在规划管道布置的同时考虑管道的支撑,最好利用自然补偿满足柔性的要求。 3.2.19往复式压缩机、往复泵等出口易产生振动的管道的转弯处,应采用曲率半径不小于1.5倍公称直径的弯头 3.2.20振动管道上的分支管不应从弯矩大的部位引出。 3.2.21从有可能产生振动的管道上引出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40mm的支管时,支管上有无阀门,连接处均应采取加强措施。 3.2.22管道穿过建筑物的楼板、屋顶或墙面时,宜设置套管;套管应比楼板、屋顶或墙面长50mm 且与管道间的空隙宜密封。套管的直径应大于管道隔热层的外径,并不得影响管道的移动。管道上的焊缝不应布置在套管内,与套管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管道穿过屋顶时应设防雨罩。 3.2.23管道焊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除定型弯管外,管道对接焊口的中心与弯管起弯点的距离不应小于管子外径,且不小
于100mm。 b) 除定型管件外,管道上两条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倍管子的厚度,需焊后热处理
时,不应小于6倍管子的厚度,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公称直径小于150mm的管道,焊缝间距不应小于外径,且不得小于50mm。
1)
2
Q/SY06509.2—2016
2)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50mm的管道,焊缝间距不宜小于150mm。
3.2.24过滤器的安装位置应靠近被保护的设备,且应考虑抽芯空间的要求。为方便开车前安装临时过滤器和清扫管道,压缩机和泵的进口管道上应装过滤器可拆短节。 3.2.25设备框架及构筑物的平台宜设置漏斗收集工艺管线的导淋和排放,漏斗高出平台150mm 为宜。 3.3管道净空及管道间距 3.3.1 管道跨越厂内的铁路和道路时,管道净空高度符合下列规定:
a) 管道跨越厂区和装置区的铁路时,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距轨顶的净空高度不
应小于6.0m,其他管道距轨顶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 b) 管道跨越厂区和装置区的道路时,管道距路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0m。 c) 管道跨越装置内的检修道路和消防道路时,管道距路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3.3.2装置内管廊区域管道高度,除应满足设备接管和检修的需要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廊下方作为消防通道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装置内管廊横梁的底面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0m。
a)
b) 管道下方作为泵区检修通道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3.2m。 c) 管廊下方考虑人员通行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m。
3.3.3装置内的管道距人行通道路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m,操作人行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8m。 3.3.4沿地面敷设的管道应满足阀门和管件的安装高度要求,管道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0.15m,并应考虑管道放净、过滤器抽芯等要求;管墩上的管道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4m。 3.3.5管道与铁路或道路平行敷设时,管道的突出部分或管架边缘距铁路轨外侧不应小于3.0m,距道路边缘不应小于1.0m。 3.3.6装置内的管架边缘距人行通道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距有门窗的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m;距无门窗的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3.3.7计算管道间距时应考虑管道位移及其方向。 3.3.8管墩、管架上的管道其净距不应小于50mm,法兰外缘与相邻管道的净距不得小于25mm。 管沟内管道间净距不应小于80mm,法兰外缘与相邻管道的净距不得小于50mm。 3.3.9管道外壁或管道绝热层的外壁的突出部分,距管架或构架的立柱、建筑物墙壁或管沟壁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m。 3.3.10 阀门手轮间净距不宜小于100mm。 3.3.11管道穿越平台或墙壁时,距开洞边净空不应小于25mm。 3.3.12装置内埋地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最大冻土深度、地下水位和管道不受损坏等原则确定,无混凝土铺砌的区域,埋地管道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5m:在室内或室外有混凝土的地面,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3m。机械车辆的通行区域,管道的管顶距车行道路路面不宜小于0.7m。 3.3.13管道穿越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套管顶距铁路轨底不应小于1.2m,距道路路面不应小于0.7m,否则应核算套管强度。液化烃管道的穿越套管顶距铁路轨底不应小于1.4m,距道路路面不应小于1.0m。 3.4管廊上管道的布置 3.4.1管廊的管道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a)大直径管道宜靠近管廊柱子布置,小直径、气体管道和公用物料管道宜布置在管廊的中间。 b) 需要热补偿的管道宜布置在管廊一侧,便于集中设置“IⅡI”型补偿器。
3
Q/SY06509.2—2016
c)2 介质操作温度高于或等于250℃的管道宜布置在上层;布置在下层的介质操作温度高于或等
于250℃的管道可布置在外侧,但不应与液化烃管道相邻。
d) 蒸汽、工厂空气、氮气、仪表空气等公用物料管道及工艺气体管道宜布置在上层。 e) 液化烃和腐蚀性介质管道宜布置在下层,但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布置在电动机的正上方 f) 低温介质管道宜布置在下层。 g) 低温介质管道、液化烃管道和其他应避免受热的管道不应布置在热介质管道的正上方或与
不保温的热介质管道相邻布置。 h)工艺管道应根据两端所连接设备管口的标高布置在上层或下层,以便做到“步步低”或
“步步高”。
i)电缆和仪表槽架宜布置在上层,槽架的附近或正下方不应布置有热影响的管道。 3. 4.2 管道上的阀门、法兰或活接头宜靠近管廊梁布置。 3. 4.3 管廊上有坡度要求的管道,可采取调整管托高度、管廊结构上加支架等措施。 3. 5 5低温介质管道的布置
3.5.1 低温介质管道的布置在满足管道柔性下应使管道短、弯头数量少,且应减少“液袋”。 3.5.2 低温介质管道应利用管道自然形状达到自然补偿。 3.5.3 低温介质管道间距应根据保冷后法兰、阀门、测量元件的厚度以及管道的侧向位移确定。 3.5.4 低温介质管道上的法兰不宜与弯头或三通直接焊接 3. 5. 5 低温保冷管道支架,应有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 3.5. 6 当低温管道水平敷设时,一般在管道底部垫有木块或硬质绝热材料块,以免管道中冷量损失, 3.5.7 当低温管道垂直敷设时,支架若生根在低温设备上时,在设备和管道上均应垫有木块或硬质绝热材料块。 3. 6 5特殊介质管道的布置
3.6.1 液化烃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液化烃管道应地上敷设。如受条件限制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液化烃在管沟内积聚的
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
b)) 液化烃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建筑物、系统单元或储罐组, c) 在跨越罐区泵房的液化烃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d) 在两端有可能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导致升压的液化烃管道上,应采取安全泄压措施。 e) 液化烃管道的热补偿宜为自然补偿。
3.6.2 燃料系统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每个燃烧器的管道应从总管顶部接出;燃料油管道也可从总管侧面接出。 b) 每个燃烧器的管道应为可拆卸连接,便于燃烧器的检修。 c) 燃料总管的所有连接必须在开工前和停工期间便于清扫。所有盲端应设法兰盖,而且盲端长
度应尽量短。
d) 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应散开排放 3.6.3 氢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氢气管道宜地上敷设。 b) 除与设备或阀门等可采用法兰连接外,氢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c) 输送湿氢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3%,管道的低点应设放净 d) 氢气放空管应设置阻火器,且阻火器应靠近放空口端部布置;当压力大于0.1MPa时,阻火
器后的管材应选用不锈钢材质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