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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1268-2010 输油气管道站场防雷设计导则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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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Q/SY 1268-2010 输油气管道站场防雷设计导则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1268—2010
输油气管道站场防雷设计导则
Design guidance for protection of oil & gas pipeline station against lightning
2010-04-02发布
2010-06-01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1268—2010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防雷分类及一般要求 5 雷电防护措施 6 储油罐的防雷措施 7 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措施
接地系统参考文献
8
1 Q/SY12682010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天然气与管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管道科技
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翔宇、柴芬义、王新坤、杜庆山、付伟、林森、贺国、王勇、王怀义、韩冬梅、刘桂志、邬俊华、郑安升、俞彦英、郑娟、柳霞。
Ⅱ Q/SY1268—2010
输油气管道站场防雷设计导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输油气管道站场防雷及防雷接地设计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输油气管道站场及其配套油库储油罐的防雷及防雷接地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599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GB50057—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7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501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251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3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DL/T620一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5136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少雷区lessthunderstormregion 平均年雷暴日数不超过15d的地区。
3.2
中雷区middlethunderstormregion 平均年雷暴日数超过15d但不超过40d的地区。
3.3
多雷区morethunderstormregion 平均年雷暴日数超过40d但不超过90d的地区。
3.4
雷电活动特殊强烈地区thunderstormactivityspecial strongregion 平均年雷暴日数超过90d的地区及根据运行经验雷害特殊严重的地区。
3.5
接地电阻groundresistance 接地极或自然接地极的对地电阻和接地线电阻的总和,称为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接地电阻的数值
1 Q/SY12682010
等于接地装置对地电压与通过接地极流人地中电流的比值。按通过接地极流入地中工频交流电流求得的电阻,称为工频接地电阻;按通过接地极流入地中冲击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称为冲击接地电阻。
4防雷分类及一般要求 4.1防雷分类 4。1。1通风不良的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输油气建筑物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1区,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4。1。2具有良好通风的压缩机厂房、输油泵房(棚)、阀室等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2区,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4。1。3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年的锅炉房、消防泵房、综合值班室、综合设备间等,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4.1.4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年且小于或等于0.25次/年的锅炉房、消防泵房、综合设备间等,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4。1.5压缩机区、工艺设备区等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2区,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4.2一般要求 4.2.1上述分类区域的设计均执行GB50057一94(2000年版)的有关规定。4.1.5中所列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除执行GB50057一94(2000年版)规定外,还应执行GB50253,GB50251,GB 50160,GB50183的有关规定。 4.2.21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防雷设计,执行DL/T620一1997和DL/T5136的有关规定。 4。2。3站控制室、控制设备机柜间、UPS间、变电所二次设备室等电子信息类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执行GB50057一94(2000年版),GB50343及GB50174的有关规定。 4。2。4放散管、排风管、安全阀、呼吸阀、取样口、排污口等户外防爆场所排放设施的防雷设计:执行GB50057一94(2000年版)的有关规定。 4.2.5户外高杆灯、工业电视监控杆、卫星天线等的防雷设计,执行GB50057一94(2000年版)的有关规定。 4.2.6油库储油罐的防雷设计,执行GB50074和GB15599的有关规定。 5雷电防护措施 5.1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构)筑物执行GB50057一94(2000年版)的规定。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出现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5.2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5.2。1非金属屋面建筑物,执行GB50057一94(2000年版)3.3.1的规定。金属屋面建筑物,金属屋面符合GB50057一94(2000年版)4.1.4的规定时,利用其金属屋面做接闪器;否则执行GB 50057—94(2000年版)3.3.1的规定。 5.2。2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窗、屋顶风机等物体,应按GB50057一94(2000年版)3.3.2 规定的方式保护。 5.2.3引下线设置,执行GB5005794(2000年版)3.3.3的规定。 5.2.4利用建筑物的钢筋做防雷装置时,应符合GB50057一94(2000年版)3.3.5的规定。 5.2。5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GB50057一94(2000年版)3.3.9的规定。 5.2。6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GB50057一94(2000年版)3.3.8的规定。 5.3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5.3.1非金属屋面建筑物。执行GB50057一94(2000年版)3.4.1的规定。金属屋面建筑物,利用 2 Q/SY1268—2010
金属屋面做接闪器。其金属屋面,应符合GB50057一94(2000年版)4.1.4的规定 5.3.2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窗等物体,应按下列方式保护:
a)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b)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5.3.3引下线设置,执行GB50057一94(2000年版)3.4.7的规定。 5.3.4利用建筑物的钢筋做防雷装置时,应符合GB50057一94(2000年版)3.4.3的规定 5.3.5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GB50057一94(2000年版)3.4.9的规定。 5.3.6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GB50057一94(2000年版)3.4.8的规定。 5.435kV~110kV变电所防直击雷措施
35kV~110kV变电所防直击雷执行GB50057一94(2000年版)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有关规定。 5.5户外防爆场所防雷措施 5.5.1压缩机区、工艺设备区等户外防爆场所应进行防雷设计。 5.5.2多雷区及雷电活动特殊强烈地区的空旷工艺设备区宜设独立避雷针。 5.5.3防直击雷的接闪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利用生产设备的金属实体作为防直击雷的接闪器。 b)用做接闪器的生产设备应为整体封闭、焊接结构的金属静设备;转动设备不应用做接闪器。 c)少于五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其连接处应设金属线跨接。 d)用做接闪器的生产设备应有金属外壳,其易受直击雷的顶部和外侧上部应有足够的厚度,钢
制设备的壁厚应大于或等于4mm,其他金属设备的壁厚见表1。
表1金属板或金属管道接闪器的最小厚度
单位为毫米
材料不锈钢、镀锌钢
防止击(熔)穿的厚度
4 4 5 7
钛铜铝
5.5.4在确定接闪器的防雷保护范围时,应采用GB5005794(2000年版)规定的滚球法。 5.5.5防直击雷的引下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高大、算立(坐地)的生产设备应利用其金属壳体作为引下线。 b)生产设备通过框架或支架安置时,应优先利用金属框架作为引下线。 c)大型设备、撬装设备等应至少使用两根引下线,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8m。 d)工艺设备区金属管段或阀门接地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8m。 e)引下线应以最短的路径直接引到接地体,应有足够的截面和厚度,并在地面以上加机械保护。
5.5.6防感应雷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户外设备区,所有金属设备、框架、管道、电缆金属保护层(铠装、钢管、槽板等)和放
空管等,均应连接到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上。 b)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桥架或保护管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
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5.6户外防爆场所排放设施的防雷措施
压缩机区、工艺设备区等户外防爆场所的放散管、风管、烟窗等物体,应按GB50057一94 (2000年版)3.3.2规定的方式保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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