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91.010 P 72 备案号:J1237-2011
SH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SH3011—2011 代替SH3011—2000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process plant layout in petrochemical engineering
2011-05-18发布
2011-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SH 3011—2011
目 次
前言·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一般规定 4 管廊的布置
4.1 管廊的形式和位置: 4. 2 管廊的布置要求 5 常用设备的布置· 5. 1 塔和立式容器的布置 5.2 反应器的布置 5.3 管壳式换热器的布置· 5. 4 重沸器的布置· 5.5 空冷器的布置· 5.6 加热炉的布置· 5. 7 卧式容器的布置 5.8 装置储罐(组)的布置 5. 9 泵的布置 5. 10 压缩机的布置 6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置 6. 1 建筑物的布置 6.2 构筑物的布置· 6.3平台和梯子的布置 7 通道的布置 7. 1 一般要求· 7. 2 通道的设置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0 .10 .11 .11 .11 .12 ·13
SH 3011—2011
前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08年行业标准计划》(发改办工业[2008]124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7章。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石油化工工艺装置中常用设备、管廊、建筑物、构筑物及通道的布置
设计要求。
本规范是在SH3011一2000《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通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规范名称更改为《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规范》:增加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3章“一般规定”中增加“围堰内排水设施的要求”,并对有关内容进行了局部修改和补充;原第3章“主管廊和常用设备的布置”更改为第4章“管廊的布置”和第5章“常用设备的布置”,并对有关内容进行了局部修改和补充;原第4章“建筑物、构筑物及通道的布置”更改为第6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置”和第7 章“通道的布置”,并对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布置在装置内时,提出了要求和限制;对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由10000m扩大到20000m 提出要求,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配管设计技术中心站负责日
常管理,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日常管理单位和主编单位。
本规范日常管理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配管设计技术中心站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邮政编码:100101 电话:010-84877282 传真:010-6494951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邮政编码:100101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第十建设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德姜 李庆汉 张发有 丘 平王金富 徐明才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汪建羽 葛春玉 李永红 刘建 梁启周 雷云周 杨平辉袁灿
康久常 王少华 白殿武 李代玉 张宝江 唐永进 陈永亮许丹蒋国贤 吕松涛 边荣霞 单承家 汤日光
本规范1989年首次发布,2000年第1次修订,本次为第2次修订。
III
SH 30112011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的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改扩建工艺装置的布置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SH/T3055石油化工管架设计规范 SH/T3146石油化工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3一般规定 3.0.1 装置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工艺流程; b) 安全生产; c) 环境保护; d) 工厂总体布置; e) 操作、维护、检修、施工和消防; f) 合理用地和减少能耗。
3.0.2 装置布置应根据装置在工厂总平面的位置,以及与其相关的装置、罐区、系统管廊、道路等相对位置确定,并与相邻装置的布置协调。 3.0.3 装置内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a) 根据全年频率风向条件确定设备与建筑物的相对位置; b) 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 c) 根据装置竖向布置,确定装置地面相对标高与绝对标高的关系; d) 根据地质条件,合理布置荷载大和有振动的设备: e) 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控制室、机柜间、变
配电所、化验室和办公室等布置在较高的地平面上;工艺设备和装置储罐等宜布置在较低的地平面上。
3.0.4设备应按工艺流程顺序和同类设备适当集中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布置;设备宜按流程顺序布置在管廊两侧;处理腐蚀性、有毒、粘稠物料的设备宜按物性分别集中布置。 3.0.5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
1
SH 3011—2011
3.0.6利用电力驱动的设备和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8的有关规定。 3.0.7产生噪声的设备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布置,噪声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SH/T3146的有关规定。 3.0.8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类别务区布置。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肴工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 3.0.9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等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历想关的段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 3.0.10产生有害气您 粉坐、恶臭物料和放射性物质的设备,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布置,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康 3.0.11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8的有关规定 3.0.12 设备的间距除应符合防火和防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操作、检修、装卸和吊装所需的场地和通道: b) 梯序和平台的布置; c) 设备基础、 地下埋设的管道、管沟、电缆沟和排水井的布置;
管道和侵表的安装。 3.0.13 装置如需分期建设或顶留发展用地,应根据工厂总体布置的要求、 生产过程的性 质和设备特点确定预留区的位置。
d)
O
3.0.14 设备的竖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工艺流程不要求架高的设备宜落地布置 b) 由泵抽吸的塔和容器以及真空,重力流、固体卸料等设备应按工艺流程的要求 布置在合
适的高层位置; c) 当装置的面积受限制或经济上更为合理时,可将设备布置在构架上,
3.0.15 设备基础标高和地下受液容器的位置及标高,应结合装置的坚向布置和管道布置确定 3.0.16 在确定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时,应使其地下部分的基础不超出装置界线 3.0.17 答区和多层构架等处设备的检修场地应进行铺码
在操作或检修过程中有可能被可燃液休,腐蚀性介质或有毒物料污染的区域应设围堰 处理
3.0.18 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区尚应铺设防腐蚀地面。围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围堰高出堰区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50mm: b) 围堰内应有排水设施; c) 围堰内地面应坡向排水设施,坡度不宜小于0003。
3.0.19 围堰内的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于油品污染区域,可采用地沟或地漏,将污水排入含油污水系统 b) 对于腐蚀性介质或有毒物料污染的区域,可设置收集池,以便物料的收集和转移。
a)
装置内烟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可燃气体及有害气体的排放要求和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6297的要求; b) 烟窗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边缘地区,且位于装置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0.20
烟窗顶部应高出20m范围内的操作乎台或建筑物3.5m以上;位于20m以外的操作平台或建筑物应符合图1的要求。
c)
2
SH 3011—2011
比范圈内不得设平
52
20m
20m
烟图高度与周围平台关
图
3.0.21 输送质对距离、角度、高差等有特殊要求的管道以及高温、大直径管道的布置 应在设备布置时统筹规划
2o
4 管廊的布置 4.1 管廊的形式和位置
O O
管廊的形式宜根据设备平面布置的要求,按下列原则确定 a)设备较少的装置前采用端式或直通式管愿: 59 设备较多的装置可根据需要采用“L”型“T”型或“Ⅱ”型等形式的管廊:
4
联命装置可采用羊管廊与支管廊组合的结构形式。
4.12 装置内管廊按结构形式可分为独立式和纵梁式:按材料可分为混凝土管廊、钢管廊和组合管廊。 4.13 管廊在装置中应处于能联系主要设备的位置。 4.1.4 管廊应布置在装置的适中位置,宜平行于装置的长边
SE0
4.1.5管廊的布置应缩短管廊的长度,且有效利用管廊空间 4.1.6 管廊的布置应满足道路和消防的需要,以及与地下管道、电缆沟、建筑物、构筑物 等的间距要求,并应避开设备的检修场地 4.2 管廊的布置要求 4.2.1 管廊上方可布置空气冷却器(以下简称“空冷器”)下方可布置泵(或泵房 换热器或其他小型设备但应符合本规范第5.3.6条、第5.5.3条、第5.9.7条和第5.9.8条的规定 4.2.2管廊下作为消防通道时,管廊至地面的最小净高不应小于4.5m。 4.2.3管廊可以布置成单层或多层,最下一层的净空应按管廊下设备高度、设备连接管道的高度和操作、检修通道要求的高度确定。 4.2.4当管廊有桁架时,管廊的净高应按桁架底高计算。 4.2.5 管廊的宽度应符合不列要求:
3
a) 管道的数量、管径及其间距; b) 架空敷设的仪表电缆和电气电缆的槽架所需的宽度; c) 预留管道所需的宽度; d) 管廊上布置空冷器时,空冷器构架支柱的尺寸;
管廊下布置泵时,泵底盘尺寸及泵所需要操作和检修通道的宽度。
e)
4.2.6 管廊的柱距应满足大多数管道的跨距要求,宜为6m~9m。
3
SH3011—2011
4.2.7多层管廊的层间距应根据管径大小和管廊结构确定,上下层间距宜为1.2m~2.4m;对于大型装置上下层间距可为2.5m3.0m。当管廊改变方向或两管廊成直角相交时,管廊宜错层布置,错层的高差宜为0.6m~1.2m;对于大型装置可为1.25m~1.5m。 4.2.8混凝土管廊的梁顶应设通长预埋件,预埋件的型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SH/T3055的要求。 5常用设备的布置 5.1塔和立式容器的布置 5.1.1塔与其关联设备如进料加热器、非明火加热的重沸器、塔顶冷凝冷却器、回流罐、塔底抽出泵等,宜按工艺流程顺序靠近布置。 5.1.2塔和立式容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单排布置的塔和立式容器,宜中心线对齐或切线对齐; b)直径较小、本体较高的塔和立式容器,可双排布置或成三角形布置;直径小于或等于1m的塔和立式容器宜布置在构架内或构架的一侧。
5.1.3沿管廊布置的塔和立式容器,如管廊上方无设备,宜布置在管廊的两侧;如管廊上方有设备,应在管廊的一侧留出管廊上方设备的检修场地或通道。 5.1.4塔和立式容器的一侧宜设置检修场地或通道,人孔宜朝向检修侧。 5.1.5塔(大型立式容器)与管廊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塔与管廊之间布置泵时,应满足泵的操作、检修和管道布置的要求; b)塔与管廊之间不布置泵时,塔外壁与管廊立柱中心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5.1.6塔与塔之间或塔与其他相邻设备之间的距离,除应满足管道、平台、仪表和小型设备等布置和安装的要求外,尚应满足操作、检修等的需要。两塔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2.5m。 5.1.7塔和立式容器的安装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利用内压或流体重力将物料送往其他设备或管道时,应由其内压和被送往设备或管道的压
力、高度和输送管道压力降确定;
6 当用泵抽吸时,安装高度应大于泵的必需汽蚀余量(NPSH)r; c) 带有非明火加热的重沸器的塔,安装高度应按塔和重沸器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操作要求确定; d) 安装高度应满足塔底管道安装和操作所需要的最小净空,且塔的基础面高出地面不应小于
200mm; e) 成组布置的塔采用联合平台时,为取齐平台标高,可适当调整塔的安装高度。
5.1.8对于布置在构架上的分段塔,当无法使用机动吊装机具时,应在构架上设置检修吊装设施。 5.2反应器的布置 5.2.1反应器与提供反应热的加热炉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4.5m。 5.2.2 根据生产过程需要,反应器可露天、半露天或厂房布置。 5.2.3 成组的反应器宜中心线对齐,并成排布置。 5.2.4 反应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除采用机动吊装机具的装填催化剂外,构架内布置的反应器的顶部应设置装催化剂和检修用
的平台及吊装设施; b) 厂房内布置的反应器应设置吊装设施,并在楼板上设置吊装孔,吊装孔应靠近厂房大门和通
道; c) 反应器一侧应有运输催化剂所需的场地和通道: d) 对于内部装有搅拌或输送机械的反应器,应在顶部或侧面留出搅拌或输送机械安装、检修所
需的空间和场地。
5.2.5 反应器的安装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卸料口在反应器正下方时,反应器安装高度应能使催化剂的运输车辆进入反应器下方,且净
空高度不宜小于3m;
4
SH 3011—2011
b)卸料口伸出反应器底座外,且允许催化剂就地卸出时,卸料口的净空高度不宜低于1.2m; c)如废催化剂结块需要处理,安装高度应满足废催化剂的粉碎、过筛和操作的要求。
5.2.6高压和超高压的压力设备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侧;有爆炸危险的超高压反应设备宜布置在防爆构筑物内。 5.3管壳式换热器的布置 5.3.1与塔关联的换热器,如塔底重沸器、塔顶冷凝冷却器等,宜按工艺流程顺序布置在塔的附近。 5.3.2两种物料进行热交换的换热器,宜布置在两种物料进出口管道最近的位置。 5.3.3 3一种物料与几种不同物料进行换热的换热器宜成组布置。 5.3.4构架上布置的换热器宜按一端支座基础中心线对齐;地面布置的换热器可按一端支座基础中心线对齐,或管程进出口中心线对齐。 5.3.5两台换热器可根据需要重叠布置。壳体直径等于或大于1.6m的换热器不宜重叠布置。 5.3.6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物料自燃点或超过250℃的换热器的上方和下方,如无不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不应布置其他可燃介质设备。 5.3.7 换热器之间、换热器与其他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8m。 5.3.8 换热器宜布置在地面上,但数量较多时,可布置在构架上。 5.3.9 浮头式换热器在地面上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浮头的两侧宜有宽度不小于0.8m的空地,浮头端前方宜有宽度不小于1.5m的空地; b) 管箱的两侧宜有宽度不小于0.8m的空地,管箱端前方应有比管束长度长1.5m的空地,
5.3.10 浮头式换热器在构架上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浮头的两侧宜有宽度不小于0.8m的空地,浮头端前方平台净距不宜小于1m b) 管箱的两侧宜有宽度不小于0.8m的空地,管箱端前方平台净距不宜小于1m,并应有管束抽
出的空间; c) 构架高度应能满足换热器的管箱和浮头的头盖吊装需要; d) 立式浮头式换热器布置在构架上时,应有管束抽出的空间。
5.3.11 换热器的安装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换热器的安装应保证管道距离地面或平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50mm,放净阀端部距离地
面或平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00mm; b) 用泵抽出的换热器的安装高度应大于泵的必需汽蚀余量(NPSH)r; c) 从塔或容器底部经换热器抽液时,换热器应靠近并位于塔或容器的下方: d) 两台不同换热介质的换热器重叠时,换热器的中心线高差应满足管道布置要求。
5.3.12与反应器直接相关的立式换热器,可布置在反应器构架内,并应有机动吊装机具抽出管束的空间;当不能采用机动吊装机具抽出管束时,应设置吊装设施。 5.4重沸器的布置 5.4.1重沸器的位置和安装高度应满足工艺要求。 5.4.2明火加热的重沸器与塔和其他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60中加热炉与塔和其他设备的防火间距的要求。 5.4.3用蒸汽或热载体加热的卧式重沸器应靠近塔布置,二者之间的距离应满足管道布置的要求,重沸器的一端应有管束抽出的空间。 5.4.4立式重沸器可利用塔体支撑,并布置在塔侧,与塔的高差应满足工艺的要求,其上方和下方应有检修的空间, 5.4.5一座塔需要多台并联的立式重沸器时,重沸器的位置和安装高度,除保证工艺要求外,尚应满足管道布置的要求,并便于操作和检修。 5.5空冷器的布置 5.5.1空冷器宜布置在装置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