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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 2687-2021 染料色光和强度测定用参照品的控制要求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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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2-12 15:24:40



推荐标签: hg 控制 强度 测定 染料 参照 2687 色光 2687 染料

内容简介

HG/T 2687-2021 染料色光和强度测定用参照品的控制要求 ICS 71.100.01; 87.060.10 G 55
HG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T2687—2021 代替HG/T2687—1995
染料色光和强度测定用
参照品的控制要求
Controlrequirements of referencesubstance for determination of dye shade and relative strength
2021-07-01实施
2021-03-05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HG/T2687—202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HG/T2687一995《染料标准样品管理办法》。与HG/T2687一1995相比,除编辑
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见标准名称,1995年版的标准名称);
-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增加了染料标准样品的分类(见第4章);增加了染料标准样品的建立原则(见5.1.1);增加了标准样品的使用规定(见5.4);
一增加了碱性染料、溶剂染料的标准样品的有效期(见5.8.4);
删除了标签的格式及幅面要求以及标签中文字的字体和字号要求(见1995年版的6.2)。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沈阳沈化院测试技术
有限公司、国家染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艳茹、姬兰琴、 祁得桥、薛岩、王勇、胥维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G/T 2687—1995。
I HG/T2687-2021
染料色光和强度测定用参照品的控制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染料色光和强度测定用参照品(染料标准样品)的分类、建立、复核置换、销售、 使用、仲裁、包装、标志、运输、贮存、保管和有效期。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统一控制的染料国家标准样品和化工行业标准样品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687---2006染料名词术语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染料标准样品 dyestandards;standardsamplesofdye 经按一定要求检验合格并保存的染料样品。在染料生产和质量控制中,作为检验相同品种染料的
色光、强度的参照品和实物对照标准。
注:改写GB/T6687—2006,定义6.5。
4染料标准样品的分类
染料标准样品分为行业统一控制标准样品和企业自主控制标准样品两类。
染料标准样品的控制要求
5
5.1 染料标准样品的建立 5.1.1染料标准样品的建立应以满足行业需求为原则。 5.1.2在制定染料产品标准的同时,应选择确定标准样品。标准起草单位应广泛收集国内外同类产品进行测试和比对,在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和指导下,结合国内外生产染料产品的实际情况确定染料标准样品的水平和配制单位,标准样品的配制单位原则上从标准起草单位中选择。 5.1.3选定的标准样品,应经拼混均匀,质量相对稳定,其染色强度规定为100分,色光规定为近似,其他指标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1 HG/T2687—2021
5.2染料标准样品的复核置换
5.2.1染料标准样品应根据本标准5.8规定的有效期或标准样品的质量稳定情况进行置换。标准样品的配制单位应在原标准样品到达有效期限前的3个月~6个月,按其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从正常生产的产品中挑选2批~3批样品,并从中各取0.1kg~0.2kg,连同该批样品各项技术指标的测试数据一并寄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复核。 5.2.2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接到复核样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样品的复核检验与确认。新置换的标准样品,应符合本标准5.1.3的要求。 5.2.3标准样品经复核合格后,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及时通知配制单位。配制单位应按要求的数量将染料标准样品提供给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供归口单位的提供办法可由双方协商)。 5.2.4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收到配制单位提供的标准样品并经复核确认后,应及时进行分装,发放至有关生产使用单位,同时确定标准样品的执行日期及有效期。 5.2.5标准样品经复核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立即通知配制单位,配制单位要及时重新配制标准样品送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复核,直至全部指标符合标准规定为止。 5.2.6标准样品配制单位如停产转产或因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指标或因标准样品变质等情况需要重新置换标准样品时,应提前向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报告,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组织有关单位重新选择标准样品及配制单位。 5.2.7如产品质量有所提高需更换标准样品时,应按本标准要求重新建立标准样品。 5.3标准样品的销售
染料国家标准样品标样和化工行业标准样品标样统一由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供应配制单位可使用经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复核确认的标准样品,但应使用由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发放的标签。 5.4标准样品的使用
染料标准样品的使用以自愿为原则。 5.5标准样品的仲裁
标准样品使用方对标准样品有异议时,可向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经复核确认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进行仲裁检验的对比标样以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蜡封保存(未开过封)棕色玻璃瓶装标样作为对比样品基准。 5.6标准样品的包装、标志和运输 5.6.1标准样品应包装在不透明硬质双盖塑料瓶中并密封,样品数量20g。 5.6.2标样瓶上应粘贴标签,并加盖“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章。 5.6.3标签的内容包括: 2 HG/T2687—2021
a)标准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中华人民共和化工行业标准); b)标准名称; c)标准编号; d) 配制有效期; e) 配制时间。
5.6.4标准样品发运时,应将标样置于木箱或邮局特制箱中,并用松软物料填充,勿使松动。 5.7标准样品的贮存和保管 5.7.1建立或复核置换标准样品时要认真详细记录,包括标准样品名称、配制单位、对比标准样品、 检验结果、检验人员等信息,并妥善保存,以备查实。 5.7.2标准样品应贮存在样品贮藏室或标样柜中,贮存环境应保持通风、干燥且无日光直接照射,室内温度应控制在5℃~30℃,湿度应控制在50%~75%,一般以暗室并安装空调为好。标样贮藏室和标样柜应保持清洁,检验人员使用标准样品时应严格防止标准样品吸潮和受光热影响变质,标准样品使用后应立即密封放回原处。标准样品应设专人保管。 5.8标准样品的有效期 5.8.1根据各类染料的特性,将染料标准样品的有效期定为1年、2年和5年。 5.8.2硫化染料、还原染料(S系列)、反应(X型)染料、显色盐为1年。 5.8.3反应(其他类型)染料、化还原染料定为2年。 5.8.4直接染料、还原染料、酸性染料、媒介染料、显色酚、显色基、分散染料、碱性染料、阳离子染料、荧光增百剂、落剂染料、食用染料、皮革染料定为5年。
5.8.5各单位对所贮存的各类染料标准样品应根据有效期的长短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标准样品变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到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核对,如经核对该标准样品不合格应重新至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购买使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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