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行业标准>GB/Z 41285.3-2022 无损检测仪器 密封放射性源技术应用射线防护规则 第3部分:γ射线机在操作和运输过程中的射线防护措施

GB/Z 41285.3-2022 无损检测仪器 密封放射性源技术应用射线防护规则 第3部分:γ射线机在操作和运输过程中的射线防护措施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4.19 M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2-08 16:49:41



推荐标签: 密封 无损检测 防护 规则 运输 放射性 射线 措施 射线机 技术应用

内容简介

GB/Z 41285.3-2022 无损检测仪器 密封放射性源技术应用射线防护规则 第3部分:γ射线机在操作和运输过程中的射线防护措施 ICS 19.100 CCS N 78
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GB/Z41285.3—2022
无损检测仪器
密封放射性源技术应用射线防护规则第3部分:射线机在操作和运输过程中的
射线防护措施
Non-destructive testing instruments-Radiation protection rules for the technical
application of sealed radioactive sourcesPart 3:Organization of radiation
protection during handling and transport for radiography
2022-10-01实施
2022-03-09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豆涂层查真伪 GB/Z41285.3—2022
目 次
前言引言 1
II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术语和定义
放射源与射线设备的操作及其检验规则 5在陌生的工厂或设施中放射源的操作 6道路许可运输规定
4
5
h
辐射测量设备的检定 8 射线防护指导附录A(资料性) 相关解释
1
8
10
I GB/Z41285.3—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寸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GB/Z41285《无损检测仪器 密封放射性源技术应用射线防护规则》的第3部分。 GB/Z41285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一第1部分:射线机的固定和移动操作。 一第3部分:射线机在操作和运输过程中的射线防护措施。 —第4部分:射线机用可移动设备的制造和检测。 一第5部分:射线机的预防护措施,一第6部分:射线机用可移动设备的检验、维护和功能检测。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试验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2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爱德森(厦门)电子有限公司、辽宁仪表研究所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应用电子学研究所、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英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通用电气检测控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丹东无损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保童伟、林俊明、于志军、陈浩、张文娟、李博、孔凡琴、董殿刚、刘春伟。
II GB/Z 41285.3-2022
引言
射线是比X射线波长更短,能量更高的一种电磁波,具有极强的穿透力。射线探伤就是利用射线的穿透性和直线性来探伤的方法。正因如此,人体若受到射线照射时,射线进人到人体的内部,与体内细胞发生电离作用,电离产生的离子会侵蚀体内的有机分子,如蛋白质、酶等,它们都是构成活细胞组织的主要成分,一旦遭到破坏,会导致人体内的正常化学过程受到干扰,严重的可以使细胞死亡。本文件的制定旨在通过给出工业射线不同操作过程中结构防护、操作条件及环境、防护措施等相关信息,进而对工业射线防护和劳动安全、劳动卫生等问题提出建议,对射线防护方法、保护人身安全等起到规范作用。GB/Z41285拟由5个部分构成。
第1部分:射线机的固定和移动操作。目的在于明确射线机在固定和移动操作时基本防护规则和要求。 第3部分:射线机在操作和运输过程中的射线防护措施。目的在于为射线机在使用和运输中提供有效、可靠的射线防护措施。 一第4部分:射线机用可移动设备的制造和检测。目的在于为射线机制造和检验提供密封
-
放射性物质的使用指南,以及为保护相关人员的安全而建立的安全措施。 第5部分:射线机的预防护措施。目的在于为射线机操作提供预防护措施建议。 第6部分:射线机用可移动设备的检验、维护和功能检测。目的在于对可移动式射线机的检验周期、年度维护、设备的功能检验等提出建议,以确保设备能够安全运行。
IV GB/Z41285.3—2022
无损检测仪器
密封放射性源技术应用射线防护规则第3部分:射线机在操作和运输过程中的
射线防护措施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放射源与射线设备的操作及其检验规则、在陌生的工厂或设施中放射源的操作、道路许可运输规定、辐射测量设备的检定及射线防护指导等。
本文件适用于密封性射线放射源技术应用设备的使用和运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1806-2019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 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放射源与射线设备的操作及其检验规则
4.1总则
无损检测中放射源的操作需要相关管理机构的许可。对于固定检测操作(储存、检测室/检测位置)需要当地监管部门对操作地点进行许可。 4.2操作许可(许可条件)
操作许可符合4.3、4.4、4.5中的描述。操作许可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于使用过程中的持久监管(见4.15);确定个人剂量(见4.8);一测量移动操作过程中的地点剂量;执行射线防护规程;射线设备的功能检验(见4.14);一应急设备;预防保护措施。 在操作许可中另外需要确定的内容:
1 GB/Z41285.3—2022
射线防护负责人及射线防护专职人员;一放射性核素的说明;一放射性物质的活度和种类; —工作设备的说明;
操作类别;操作地点(固定的、临时的和/或移动的);
-
一是否应更换放射源源托(如有可能更换放射源)。
4.3射线防护负责人
射线防护负责人是放射性物质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许可所有人)。 射线防护负责人可委托一名全权代表人实施工作。当射线防护负责人委任射线防护专职人员或一
名全权代表人时,应继续负责射线防护规则的遵守和执行。
射线防护负责人可依据管理规则任命一名全权代表人,并将授权情况提交监管部门。 4.4射线防护专职人员
射线防护专职人员是通过射线防护负责人书面委任、管理和监督需要许可的工作。 书面委任书应包含企业内部的决策范围和完成工作所需要的权限,在决策范围内授予射线防护专
职人员指导权力。书面委任书与专业知识证明的复印件提交给主管部门。
在委任多名射线专职人员时,他们在企业内部的决策范围不应交叉。企业内部的决策范围可根据专业、地点、时间进行划分(例如,射线防护地点专职人员)。任命射线防护专职人员的前提:
一可信赖、可靠;具有射线防护方面的专业知识;
在企业内部决策范围拥有足够的权限。 射线防护专职人员的委任中,射线防护负责人应与被聘任的人员达成协议。
-
4.5 5专业知识
射线防护专业知识的范围取决于需要许可的工作的种类和范围以及射线防护专职人员的企业内部决策范围。射线防护所要求的专业知识由专业培训、工作范围内的实践经验、主管部门承认的必修课程(射线防护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准则)等。专业培训有相关结业证书证明;实践经验有证明文件证明;提供适当而足够的人力资源,为防护与安全培训做出安排,并根据需要安排定期再培训,以更新知识和保证工作人员达到所需要的适任水平。 4.6培训
进入隔离区、控制区或从事放射源工作的人员的工作培训应包含下列内容:
射线防护新方法;一工作程序; ——可能的危险; —适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损伤情况下的应对措施;一事故应对措施;一异常射线辐射的应对措施;一一射线法案中有关射线工作主要内容;许可内容;
2 GB/Z41285.32022
-射线防护说明;一射线防护事项。 每年重复一次培训,培训日期和内容的记录应由指导人员签字。这些培训记录的保存期限为5年,
监管部门可要求延长记录的保存期限。 4.7职业健康监护
医疗检查:符合GB18871一2002中6.8的规定。 检查时间:对于A类辐射人员,在工作开始之前一年内进行。 检查周期:每年,根据工作环境或人员健康状况需要,主管机构可要求授权医生缩短检查周期。 检查结果:授权医生出具的职业性射线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表应交给射线防护负责人,同时应
1
及时提交给主管部门。
特殊职业健康监护:当人员受到的辐射剂量超过年度有效剂量50mSv或眼晶体剂量150mSv或四肢(手和足)或皮肤剂量500mSv时,应及时找医生进行检查。授权医生有义务管理每一位职业性射线工作人员的健康档案。 4.8职业照射记录
应保存职业照射记录,直至被检测的人员达到或即将达到75岁。在工作人员停止射线工作后,应至少保存记录30年。日常的记录与测量的详细程度由射线防护专职人员决定。 4.9放射源的购置与出售
购置带有射线罩的放射源或放射源源托,具有固定射线设备或移动射线设备操作许可。只有相关许可人员允许操作和运输放射源。应在一个月内将放射源的购置或出售情况通知监管部门。
在购置放射源或带有放射源源托的放射源时,供方应提交放射源密度证明和放射源源托的检验证明。
已衰减的或不再需要的放射源应退还给设备制造商或其他经授权的废物管理单位进行处置,并有详细的记录、归档保存。借人或出租放射源时,与购置和出售情况等同处理。 4.10射线源的检验证明
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a)检验地点的名称和地址; b)放射源说明:
1)放射性核素; 2) 鉴定的放射性活度与时间; 3)放射源结构; 4)放射源编号;
c)检验方法; d)检验结果; e)检验时间; f)其他说明,例如延长或者缩短检验周期的建议。
4.11保存
按照GB18871一2002中4.5.1的要求固定和保存放射源。装有放射源的射线设备,如不使用,应保管在专用的存储库内,并防止丢失和未经授权人员抓取。
3 GB/Z41285.3—2022
储藏容器或储藏室处在-个与外界隔离的控制区时,制定的屏蔽措施应保证外部10cm处的地点剂量不超过5μSv/h。储藏容器或储藏室处在监督区时,应保证外部10cm处的地点剂量不超过 2.5μSv/h
储藏容器或储藏室的安全标志应坚固且清晰可见,符合GB18871的要求。在移动操作过程中需要储藏射线设备时,需要得到监管部门许可后,根据事先约定由许可所有者设置一个单独的储藏室。 4.12记录 4.12.1放射源的购置与出售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放射源资料;一供应商和收货人;
购置或出售的日期。 记录保存期限为30年。
4.12.2移动操作记录应包含以下说明内容:
a): 射线防护专职人员现场监督; b) 操作地点; c) 使用的源容器和放射源(种类和活度); d): 射线防护专职人员对于c)中所述设备的责任期限(日期、时间); e) 疑似技术失误; f)非正常状况。
4.13移动操作指示
对于每个在企业场地以外使用放射源的移动操作,应在执行前将以下报告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管部门:放射性物质的种类和活度、操作地点、工作种类和持续时间、受委托监督的射线防护专职人员姓名。在紧急情况下,应提前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将以上报告信息通知监管部门。 4.14射线仪器和设施的性能验证
应按照射线防护指导要求在企业内部对射线仪器和设施进行性能验证。射线仪器和设施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性能验证。应只授权给制造商或一家制造商授权的单位保养和维修射线仪器和设施。同时,射线仪器应每年由有资质的鉴定专家进行校验。校验周期可由主管部门许可最大延长为3年。
应记录功能验证和维护的时间与结果。 4.15操作过程中的监管和保存
在操作过程中应确保持续监管射线仪器,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盗取或待机状态下从源容器中拆出。 在移动或临时透射检测过程中,应只由射线防护专职人员持续监管或使用每次透射检测后应及时将放射源置于安全状态,并关闭源容器,以确保放射源在没有被监管情况下
解除它的关闭状态。
在工作暂停过程中,应小心保管关闭的源容器,防止被盗。在移动操作过程中应保存在锁住的符合第6章规定的车辆中。 4.16重大安全技术事件的申报
每次故障、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技术事件应立即上报给操作地点当地监管机构。负责人应按照射线防护规则处理。
注:故障、事故和其他重大安全技术事件的定义参见GB18871一2002附录J的内容。 4 ICS 19.100 CCS N 78
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GB/Z41285.3—2022
无损检测仪器
密封放射性源技术应用射线防护规则第3部分:射线机在操作和运输过程中的
射线防护措施
Non-destructive testing instruments-Radiation protection rules for the technical
application of sealed radioactive sourcesPart 3:Organization of radiation
protection during handling and transport for radiography
2022-10-01实施
2022-03-09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豆涂层查真伪 GB/Z41285.3—2022
目 次
前言引言 1
II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术语和定义
放射源与射线设备的操作及其检验规则 5在陌生的工厂或设施中放射源的操作 6道路许可运输规定
4
5
h
辐射测量设备的检定 8 射线防护指导附录A(资料性) 相关解释
1
8
10
I GB/Z41285.3—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寸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GB/Z41285《无损检测仪器 密封放射性源技术应用射线防护规则》的第3部分。 GB/Z41285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一第1部分:射线机的固定和移动操作。 一第3部分:射线机在操作和运输过程中的射线防护措施。 —第4部分:射线机用可移动设备的制造和检测。 一第5部分:射线机的预防护措施,一第6部分:射线机用可移动设备的检验、维护和功能检测。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试验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2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爱德森(厦门)电子有限公司、辽宁仪表研究所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应用电子学研究所、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英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通用电气检测控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丹东无损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保童伟、林俊明、于志军、陈浩、张文娟、李博、孔凡琴、董殿刚、刘春伟。
II GB/Z 41285.3-2022
引言
射线是比X射线波长更短,能量更高的一种电磁波,具有极强的穿透力。射线探伤就是利用射线的穿透性和直线性来探伤的方法。正因如此,人体若受到射线照射时,射线进人到人体的内部,与体内细胞发生电离作用,电离产生的离子会侵蚀体内的有机分子,如蛋白质、酶等,它们都是构成活细胞组织的主要成分,一旦遭到破坏,会导致人体内的正常化学过程受到干扰,严重的可以使细胞死亡。本文件的制定旨在通过给出工业射线不同操作过程中结构防护、操作条件及环境、防护措施等相关信息,进而对工业射线防护和劳动安全、劳动卫生等问题提出建议,对射线防护方法、保护人身安全等起到规范作用。GB/Z41285拟由5个部分构成。
第1部分:射线机的固定和移动操作。目的在于明确射线机在固定和移动操作时基本防护规则和要求。 第3部分:射线机在操作和运输过程中的射线防护措施。目的在于为射线机在使用和运输中提供有效、可靠的射线防护措施。 一第4部分:射线机用可移动设备的制造和检测。目的在于为射线机制造和检验提供密封
-
放射性物质的使用指南,以及为保护相关人员的安全而建立的安全措施。 第5部分:射线机的预防护措施。目的在于为射线机操作提供预防护措施建议。 第6部分:射线机用可移动设备的检验、维护和功能检测。目的在于对可移动式射线机的检验周期、年度维护、设备的功能检验等提出建议,以确保设备能够安全运行。
IV GB/Z41285.3—2022
无损检测仪器
密封放射性源技术应用射线防护规则第3部分:射线机在操作和运输过程中的
射线防护措施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放射源与射线设备的操作及其检验规则、在陌生的工厂或设施中放射源的操作、道路许可运输规定、辐射测量设备的检定及射线防护指导等。
本文件适用于密封性射线放射源技术应用设备的使用和运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1806-2019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 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放射源与射线设备的操作及其检验规则
4.1总则
无损检测中放射源的操作需要相关管理机构的许可。对于固定检测操作(储存、检测室/检测位置)需要当地监管部门对操作地点进行许可。 4.2操作许可(许可条件)
操作许可符合4.3、4.4、4.5中的描述。操作许可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于使用过程中的持久监管(见4.15);确定个人剂量(见4.8);一测量移动操作过程中的地点剂量;执行射线防护规程;射线设备的功能检验(见4.14);一应急设备;预防保护措施。 在操作许可中另外需要确定的内容:
1 GB/Z41285.3—2022
射线防护负责人及射线防护专职人员;一放射性核素的说明;一放射性物质的活度和种类; —工作设备的说明;
操作类别;操作地点(固定的、临时的和/或移动的);
-
一是否应更换放射源源托(如有可能更换放射源)。
4.3射线防护负责人
射线防护负责人是放射性物质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许可所有人)。 射线防护负责人可委托一名全权代表人实施工作。当射线防护负责人委任射线防护专职人员或一
名全权代表人时,应继续负责射线防护规则的遵守和执行。
射线防护负责人可依据管理规则任命一名全权代表人,并将授权情况提交监管部门。 4.4射线防护专职人员
射线防护专职人员是通过射线防护负责人书面委任、管理和监督需要许可的工作。 书面委任书应包含企业内部的决策范围和完成工作所需要的权限,在决策范围内授予射线防护专
职人员指导权力。书面委任书与专业知识证明的复印件提交给主管部门。
在委任多名射线专职人员时,他们在企业内部的决策范围不应交叉。企业内部的决策范围可根据专业、地点、时间进行划分(例如,射线防护地点专职人员)。任命射线防护专职人员的前提:
一可信赖、可靠;具有射线防护方面的专业知识;
在企业内部决策范围拥有足够的权限。 射线防护专职人员的委任中,射线防护负责人应与被聘任的人员达成协议。
-
4.5 5专业知识
射线防护专业知识的范围取决于需要许可的工作的种类和范围以及射线防护专职人员的企业内部决策范围。射线防护所要求的专业知识由专业培训、工作范围内的实践经验、主管部门承认的必修课程(射线防护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准则)等。专业培训有相关结业证书证明;实践经验有证明文件证明;提供适当而足够的人力资源,为防护与安全培训做出安排,并根据需要安排定期再培训,以更新知识和保证工作人员达到所需要的适任水平。 4.6培训
进入隔离区、控制区或从事放射源工作的人员的工作培训应包含下列内容:
射线防护新方法;一工作程序; ——可能的危险; —适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损伤情况下的应对措施;一事故应对措施;一异常射线辐射的应对措施;一一射线法案中有关射线工作主要内容;许可内容;
2 GB/Z41285.32022
-射线防护说明;一射线防护事项。 每年重复一次培训,培训日期和内容的记录应由指导人员签字。这些培训记录的保存期限为5年,
监管部门可要求延长记录的保存期限。 4.7职业健康监护
医疗检查:符合GB18871一2002中6.8的规定。 检查时间:对于A类辐射人员,在工作开始之前一年内进行。 检查周期:每年,根据工作环境或人员健康状况需要,主管机构可要求授权医生缩短检查周期。 检查结果:授权医生出具的职业性射线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表应交给射线防护负责人,同时应
1
及时提交给主管部门。
特殊职业健康监护:当人员受到的辐射剂量超过年度有效剂量50mSv或眼晶体剂量150mSv或四肢(手和足)或皮肤剂量500mSv时,应及时找医生进行检查。授权医生有义务管理每一位职业性射线工作人员的健康档案。 4.8职业照射记录
应保存职业照射记录,直至被检测的人员达到或即将达到75岁。在工作人员停止射线工作后,应至少保存记录30年。日常的记录与测量的详细程度由射线防护专职人员决定。 4.9放射源的购置与出售
购置带有射线罩的放射源或放射源源托,具有固定射线设备或移动射线设备操作许可。只有相关许可人员允许操作和运输放射源。应在一个月内将放射源的购置或出售情况通知监管部门。
在购置放射源或带有放射源源托的放射源时,供方应提交放射源密度证明和放射源源托的检验证明。
已衰减的或不再需要的放射源应退还给设备制造商或其他经授权的废物管理单位进行处置,并有详细的记录、归档保存。借人或出租放射源时,与购置和出售情况等同处理。 4.10射线源的检验证明
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a)检验地点的名称和地址; b)放射源说明:
1)放射性核素; 2) 鉴定的放射性活度与时间; 3)放射源结构; 4)放射源编号;
c)检验方法; d)检验结果; e)检验时间; f)其他说明,例如延长或者缩短检验周期的建议。
4.11保存
按照GB18871一2002中4.5.1的要求固定和保存放射源。装有放射源的射线设备,如不使用,应保管在专用的存储库内,并防止丢失和未经授权人员抓取。
3 GB/Z41285.3—2022
储藏容器或储藏室处在-个与外界隔离的控制区时,制定的屏蔽措施应保证外部10cm处的地点剂量不超过5μSv/h。储藏容器或储藏室处在监督区时,应保证外部10cm处的地点剂量不超过 2.5μSv/h
储藏容器或储藏室的安全标志应坚固且清晰可见,符合GB18871的要求。在移动操作过程中需要储藏射线设备时,需要得到监管部门许可后,根据事先约定由许可所有者设置一个单独的储藏室。 4.12记录 4.12.1放射源的购置与出售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放射源资料;一供应商和收货人;
购置或出售的日期。 记录保存期限为30年。
4.12.2移动操作记录应包含以下说明内容:
a): 射线防护专职人员现场监督; b) 操作地点; c) 使用的源容器和放射源(种类和活度); d): 射线防护专职人员对于c)中所述设备的责任期限(日期、时间); e) 疑似技术失误; f)非正常状况。
4.13移动操作指示
对于每个在企业场地以外使用放射源的移动操作,应在执行前将以下报告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管部门:放射性物质的种类和活度、操作地点、工作种类和持续时间、受委托监督的射线防护专职人员姓名。在紧急情况下,应提前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将以上报告信息通知监管部门。 4.14射线仪器和设施的性能验证
应按照射线防护指导要求在企业内部对射线仪器和设施进行性能验证。射线仪器和设施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性能验证。应只授权给制造商或一家制造商授权的单位保养和维修射线仪器和设施。同时,射线仪器应每年由有资质的鉴定专家进行校验。校验周期可由主管部门许可最大延长为3年。
应记录功能验证和维护的时间与结果。 4.15操作过程中的监管和保存
在操作过程中应确保持续监管射线仪器,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盗取或待机状态下从源容器中拆出。 在移动或临时透射检测过程中,应只由射线防护专职人员持续监管或使用每次透射检测后应及时将放射源置于安全状态,并关闭源容器,以确保放射源在没有被监管情况下
解除它的关闭状态。
在工作暂停过程中,应小心保管关闭的源容器,防止被盗。在移动操作过程中应保存在锁住的符合第6章规定的车辆中。 4.16重大安全技术事件的申报
每次故障、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技术事件应立即上报给操作地点当地监管机构。负责人应按照射线防护规则处理。
注:故障、事故和其他重大安全技术事件的定义参见GB18871一2002附录J的内容。 4
上一章:GB/T 7704-2017 无损检测 X射线应力测定方法 含2023年第1号修改单 下一章:NB/T 47013.2-201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 含2018年第1号修改单

相关文章

GB/Z 41285.5-2022 无损检测仪器 密封放射性源技术应用射线防护规则 第5部分:γ射线机的预防护措施 GB/Z 41285.1-2022 无损检测仪器 密封放射性源技术应用射线防护规则 第1部分:γ射线机的固定和移动操作 GB/Z 41285.4-2022 无损检测仪器 密封放射性源技术应用射线防护规则 第4部分:γ射线机用可移动设备的制造和检测 GB/Z 41285.6-2022 无损检测仪器 密封放射性源技术应用射线防护规则 第6部分:γ射线机用可移动设备的检验、维护和功能检测 GB/Z 41476.3-2022 无损检测仪器 1MV以下X射线设备的辐射防护规则 第3部分:450kV以下X射线设备辐射防护的计算公式和图表 GB/Z 41476.2-2022 无损检测仪器 1MV以下X射线设备的辐射防护规则 第2部分:防护技术要求 GB/Z 41476.1-2022 无损检测仪器 1MV以下X射线设备的辐射防护规则 第1部分: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Z 41476.4-2022 无损检测仪器 1MV以下X射线设备的辐射防护规则 第4部分:控制区域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