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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鲁) 143-2022 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技术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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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2-30 08:22:32



推荐标签: 管理 jjf 企业 计量 技术规范 器具 143 143

内容简介

JJF(鲁) 143-2022 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技术规范 JJP
山东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JJF(鲁)143—2022
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
及管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quipping and Managing of Carbon Emission
Measuring Instrument in Enterprise
2022—12—01实施
20221109发布
山东省市场蓝督管理局 发布 JJF(鲁)143—2022
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技术规范
JJF(鲁)143-2022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quipping and Managing of Carbon Emission Measuring Instrument in Enterprise
归口单位:山东省低碳计量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济南市计量检定测试院
山东省科学院能源研究所
参加起草单位: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规范委托山东省低碳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JJF(鲁)143—2022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陈需 (济南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李彦润(济南市计量检定测试院)
孙荣峰(山东省科学院能源研究所)
参加起草人:
马磊(济南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张文帅(济南市计量检定测试院)闫学军(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耿晔(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JJF(鲁)143—2022
目录
引言 1范围 2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概述 5碳排放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5.1碳排放量结果测量不确定度要求 5.2碳排放计量器具数据传输要求 5.3碳排放直接测量计量器具(系统)配备要求 5.4碳排放量燃料端核算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6碳排放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 6.1碳排放计量管理制度 6.2碳排放计量人员, 6.3碳排放计量器具 6.4碳排放计量数据
(I) (1) (1) (1) (2) (2) (2) (3) (3) (3) (5) (5) (5) (5) (6) JF(鲁)143—2022
引 言
JF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GB32150-2012《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总则》、JJF1356-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等共同构成本规范制订工作的基础性系列规范。
本规范参照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Draft Guidance Document The Monitoring and Reporting Regulation -Guidance on Uncertainty Assessment-No4:2017的部分内容。
本规范为首次制定。
II JJF(鲁)143—2022
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企业碳排放过程中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二氧化碳排放当量不低于2.6万吨/年的生产企业,其他生产企业可以
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文件
本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 JF1059-201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和表示》 JJF1356-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32150-2012《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总则》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术语和定义
GB32150-2012《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总则》、DraftGuidance DocumentThe Monitoring and Reporting Regulation -Guidanceon Uncertainty Assessment-No4:2017中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碳排放carbonemission
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3.2碳排放计量器具measuringinstrumentofcarbonemission
直接或间接用于碳排放监测、核算(核查)的计量器具。
3.3碳排放直接测量计量器具(系统)directmeasuringinstrumentofcarbonemission
直接测量碳排放结果的计量器具(系统)。 3.4碳排放量燃料端核算计量器具fuelbasedcalculationmeasuringinstrumentofcarbon emission
通过测量,为碳排放核算(核查)提供关键或辅助数据的计量器具。
3.5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率equippingrateofmeasuringinstrumentofcarbonemission
碳排放计量器具实际安装的数量占规定需要量的白分数, JJF(鲁)143—2022
3.6活动数据activitydata[GB32150-2012]
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表征值。 注:例如各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原材料的使用量、购入的电量等
3.7排放因子emissionfactor[GB32150-2012]
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系数。 3.8碳源流carbonsourcestream
分为两种类型: a)在使用排放因子法时,由于其消耗或生产而在一个或多个排放源产生二氧化碳
排放的特定燃料类型、原材料或产品:
b)使用质量平衡法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时包括的含碳特定燃料类型、原材料或产
品。 3.9主要碳源流majorcarbonsourcestream
除次要碳源流和微量碳源流之外的源流。
3.10次要碳源流minorcarbonsourcestream
所选碳源流总计对应少于5000吨化石二氧化碳当量年排放量或低于企业年度总排放量10%(最多贡献10万吨化石二氧化碳当量排放/年),以绝对值最高者为准。 3.11微量碳源流de-minimissourcestream
所选碳源流总计对应少于1000吨化石二氧化碳当量年排放量或低于企业年度总排
放量2%(最多贡献2万吨化石二氧化碳当量排放/年),以绝对值最高者为准。 4概述
目前,碳排放计量主要有直接测量法和核算法两种方式。本规范针对这两种方式提出了碳排放计量器具(系统)配备及管理的要求。 5碳排放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5.1碳排放量结果测量不确定度要求
企业应分析并评定碳排放量数据的总不确定度,其总不确定度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碳排放量数据总不确定度
总不确定度(Urel.k-2)
二氧化碳排放当量t(万吨/年)
≤10% ≤ 7.5% ≤5%
2.6≤t<5 5≤t<50 t≥50
2 JJF(鲁)143—2022
5.2碳排放计量器具数据传输要求
具备远传功能的碳排放计量器具应能将数据传输至数据平台。
5.3碳排放直接测量计量器具(系统)配备要求
为保证碳排放计量数据质量,碳排放直接测量计量器具(系统)测量参数最大允许误差可参照表2要求。
表2碳排放直接测量计量器具(系统)测量参数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测量参数流速温度
最大允许误差优于±10%
±3°℃
大于5.0%时,相对误差优于±5%;小于等于5.0%时,绝对误差不超过±1.5%。
烟气湿度
烟道截面面积二氧化碳浓度甲烷浓度
±1% ±2.5%FS ±2%FS
5.4碳排放量燃料端核算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5.4.1碳排放量燃料端核算计量器具配备率
企业对碳排放核算(核查)中使用的所有计量数据,均应识别其来源,应满足开展碳排放核算(核查)的要求,由企业计量器具测量获得的数据,应保证其数据质量。碳排放量燃料端核算计量器具配备率应满足表3要求。
表3碳排放量燃料端核算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
活动数据
排放因子
主要碳源流配 次要碳源流 微量碳源流 主要碳源流 次要碳源流 微量碳源流备率(%) 配备率(%) 配备率(%) 配备率(%) 配备率(%) 配备率(%)
100
100
60
100
100
60
注: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测量,其排放因子计量器具配备率不做要求。 5.4.2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率按下式计算:
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率按下式计算: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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