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徐航
Subject|专题
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解读 O文/唐茂芝闽薇
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旧版相比,新版有机规则在旧版基础上进行了整合,增添了部分新内容。例如,增加了“再认证”“证书撤销、暂停和注销”“销售证”“投入品评估”等内容,可操作性大大增强。篇幅从原来的七章 3500字,增加到10章9000字。整体来看,结构更加严谨合理,要求更加细化,操作性更强。本文从认证申请组织、认证机构,监管机构等多个角度对新规则增加的新内容进行解读。
一、对认证委托人的申请、生产、加工和标识、销售要求更加严格
1.对认证委托人应该具备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新修订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有机产品认证申请人所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资质条件、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认证产品种类等方面的要求。明确了申请认证的主体可以是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2.增加了环境质量要求
规则规定认证委托人应出具具有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的监(检)测报告。
万方数据
3.增加了对多种违规行为的处
理规定
对认证委托人不予批准认证的条款中,主要增加了以下行为: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残留的;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或)标准强制要求的;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经监(检)测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等一系列情况。
4.新增有机转换要求
认证委托人未能保持有机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经过有机转换才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有机转换计划须获得认证机构批准,并且在开始实施转换计划后,每年须经认证机构核实、确认。未按转换计划完成转换的生产单元不能获得认证。
5.新增申诉条款
认证委托人如对认证结果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委托人如认为认证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认证监管部门申诉。
6.增加认证标志标识和销售证的要求
新要求包括正确使用转换标志,一品一码:获证组织在销售认证产品前向认证机构申请销售证: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
加工场所外,不能进行二次分装,加贴标识等。
二、对认证机构的要求和认
证程序更加严格规范
1.增加认证机构基本要求
根据新规则的规定,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
2.增加对认证人员能力的要求根据新规则的规定,认证机构
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个人素质;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及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认证检查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3.认证程序更加严格规范、细化和统
认证程序部分是新规则增加和修改较大的部分。新规则里规定了认证机构颁发、撤销、暂停证书条件,增加了销售证使用要求,以增强有机产品的可追溯性,进一步规范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法,对现场检
《认证技术》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