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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第3和第4部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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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30 09: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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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第3和第4部分解读 专题|Subject 新版
《有机产品》
》国家标准
第3和第4部分解读 O文/余良英陈丽丽
《GB/T19630.3-2011有机产品第3部分:标识和销售》和《GB/T 19630.4-2011有机产品第4部分: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对2005版标准第3 部分(标识和销售)修改了14处,第 4部分(管理体系)修改了8处。
一,、对误导性标识进行了规定新版有机标准提出不得使用
“有机/有机转换”字样误导消费者将常规产品作为有机/有机转换产品,或者将有机转换产品作为有机产品,并增加了对间接暗示有机的字样、图形、符号的限制规定。
二、修改了有机标志的使用要求
2005版有机标准规定获得有机认证的产品在使用国家有机标志时,应注明认证机构名称或标识或有机证书编号。但新版有机标准、有机实施规则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管理的通知》(国认注[2011]68号)等文件规定“标识为“有机’的产品应在获证产品或者获证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国家有机标志及其唯一编码(有机码)、认证机构名称或者其标识”。有机码由17位数字组成,具有随机性和不重复性,实现了“一品一码”制度。同时,《关于启用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
4片整抵技术》2012·05
系统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9号公告)要求“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在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给有机产品生产企业前,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信息传送至备案系统”。有机码可在food.cnca.cn 网站查询。
新的有机标志使用要求规定每枚认证标志能够从市场溯源到对应的认证证书,产品和生产企业,做到信息可追溯、标识可防伪、数量可控制。该措施严厉打击了网上销售有机标志行为,退制超范围、超数量使用有机标志情况。
新标准规定初次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一年内生产的有机转换产品,只能以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及相关文字说明。
另外,标准首次提出进口有机
产品的标识和有机标志的使用也应符合我国对有机标识和标志的管理要求。这个规定将规范进口有机产品标识的杂、乱现象。
三,建立了有机产品认证销售证制度
有机产品销售证(TC-Transaction Certificate)是指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销售有机产品前,由认证机构为某一具体交易行为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以申明特定批次或交付
编辑/徐航
的货物来自获得有机认证的生产单元。销售证是该批交易产品走向的担保性文件。
2011版有机标准增加了“有机产品进货时,销售商应索取有机产品销售证”的规定,同时2011版实施规则第6.4条款“认证机构应制定销售证申请和办理程序,要求获证组织在销售认证产品前向认证机构申请销售证”,这一规定使认证机构、获证组织和销售商在有机产品销售环节承担了不同的职责。
首先,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体系文件应包括有机产品销售证的申请和办理程序,该程序要求获证组织在销售认证产品前向认证机构申请销售证。获证组织申请销售证时,认证机构需要审核获证组织与顾客签订的供货协议,核算其申请的有机产品销售数量或者累计销售数量是否超出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规定,销售的产品是否为证书涵盖的产品。另外,认证机构除了为获证组织开具销售证外,在认证检查时,还需要根据销售证体现的产品数量、产品出入库记录、产品收获记录等核算有机产品产销是否平衡,以实现对收获、仓储和销售过程的有效管理。
其次,有机产品销售证在以往的国际、国内贸易中没有强制实施,获证组织根据经销商的要求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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