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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N-001:2021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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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09 08: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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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N-001:2021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N-001:2021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
实施规则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 1 —


1.目的和适用范围
2.认证依据
3.认证程序
4.认证证书
5.HACCP 认证标志
6.信息报告
附件 1.适用于 HACCP 认证的食品链产品/服务分类
2.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要求(V1.0)
3. HACCP 认证最少审核时间
— 2 —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规范食品及食品相关行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 HACCP 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开展 HACCP 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
证机构)实施 HACCP 认证活动的基本要求。
1.3 本规则附件 1 列明了适用于 HACCP 认证的食品链产品/
服务分类。
2. 认证依据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要求(V1.0)(附
件 2)
注:适用时,为满足进口国(地区)的需求,认证机构可将国
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制定
的《食品卫生通则》作为补充的认证依据。
3. 认证程序
3.1 认证申请
3.1.1 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
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
(3)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 3 —
(4)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
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建立和实施了 HACCP 体
系,且体系有效运行 3 个月以上;
(6)一年内未发生违反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
规的食品安全事故;
(7)三年内未因违反本规则 4.2.2(4)或(5)条款而被认证
机构撤销 HACCP 认证证书。
3.1.2 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认证申请;
(2)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有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和备案证明复印件(适
用时);
(4)HACCP 体系文件(包括 HACCP 手册、产品描述、工
艺流程图、工艺描述;危害分析、相应的危害控制措施及其确认
和验证要求等);
(5)组织机构与职责说明;
(6)厂区位置图、平面图;加工车间平面图;加工生产线、
季节性生产和班次的说明;
(7)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包括使用的添加剂名称、
用量、适用产品及限量标准等(适用时);
(8)多场所清单及委托加工情况说明(适用时);
— 4 —
(9)产品符合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据;
(10)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证机构要求及提供材料
真实性的自我声明;
(11)其他需要的文件。
3.2 认证受理
3.2.1 认证机构应向认证委托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相应认可的情况;
(2)开展认证活动所依据的认证标准及认证流程;
(3)相关的认证方案、认证程序;
(4)批准、保持、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
定与程序;
(5)拟向组织获取的信息,以及对相关信息的保密规定;
(6)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相关的使用规定;
(7)对认证过程的申诉、投诉规定;
(8)认证要求变更的规定。
3.2.2 申请评审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委托人提交材料齐全后,对其提交的申请文
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
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 5 —
(4)认证机构应依据附件 1 确定组织申请认证的相关范围。
认证机构不应将能够影响认证范围内终产品食品安全的活动、过
程、产品或服务排除在认证范围之外。
3.2.3 评审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
未通过申请评审的,应通知认证委托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
善,不同意受理认证申请应明示理由。
3.3 签订认证合同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
或等效文件。明确体系覆盖的范围以及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各自
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4 审核策划
3.4.1 认证机构应对整个认证周期制定审核方案,以清晰地识
别用以证实认证委托人的 HACCP 体系符合认证依据或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所需的审核活动。审核方案应覆盖全部的 HACCP 体
系要求。
3.4.2 初次认证审核方案应包括两阶段的初次审核、认证决定
之后的监督审核和认证到期前进行的再认证审核。第一个三年的认
证周期从初次认证决定算起,以后的周期从再认证决定算起。审核
方案的确定和任何后续调整应考虑认证委托人的规模,其管理体系、
产品和过程的范围与复杂程度,生产季和产品的安全风险以及经过
证实的 HACCP 体系有效性水平和以前审核的结果。
— 6 —
3.4.3 监督审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
督审核应在认证决定之日起 12 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
少每个日历年进行一次(再认证的年份除外),且两次监督审核的
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15 个月。
3.4.4 审核组应在现场观察产品/服务实现的活动/过程。
初次认证审核时产品/服务实现现场至少应覆盖申请认证范围
内的所有产品/服务小类;再认证审核或认证周期内每年的监督审
核时,产品/服务实现现场至少应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服务
类别(分类详见附件 1)。
3.4.5 审核产品/服务实现过程现场的时间应不低于总现场审核
时间的 50%。
3.4.6 审核时间
认证机构应制定确定审核时间的文件。文件应考虑行业类别、
HACCP 项目、产品/服务实现过程的复杂程度、认证委托人的规模
等因素,同时满足本规则附件 3 的要求。
3.4.7 组建审核组
3.4.7.1 审核组应具备实施认证委托人相应产品/服务类别
HACCP 认证审核的能力。当审核组的专业技术能力不足时,可以
配备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但不计入审核时间。审核组成员应身
体健康状况良好。
3.4.7.2 认证机构应合理策划第一、二阶段审核组的衔接,确
保两个阶段审核的连续性。第二阶段审核组中至少应包含一名第一
— 7 —
阶段审核员。
3.4.7.3 初次认证第二阶段或再认证审核组至少应由两名审核
员组成。
3.4.7.4 同一审核员连续对同一生产现场实施认证审核的次数
最多为 6 次。
注: 第一阶段审核或其他类型的特殊审核不计算次数。
3.4.7.5 认证机构应在现场审核前告知认证委托人,并提供审
核组每位成员的姓名。认证委托人如对审核组的组成提出异议且合
理时,认证机构应调整审核组。
3.4.8 认证机构应编制审核计划,并在现场审核活动开始前提
交给认证委托人。
3.4.9 当认证委托人体系覆盖了多个场所时,认证机构应对包
含中心职能部门在内的所有场所实施现场审核,以确保审核的有效
性。
3.4.10 当认证委托人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生产过程采用委托
加工等方式进行时,除非被委托加工组织的被委托加工活动已获得
相应的 HACCP 认证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否则应对委托加工
过程实施现场审核。
3.5 审核实施
3.5.1 初次认证审核
HACCP 认证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和第
二阶段。
— 8 —
3.5.1.1 第一阶段审核
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调查认证委托人是否已具备实施认证
审核的条件和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关注点,第一阶段审核应关注但
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收集关于认证委托人的 HACCP 体系范围、过程和场所
的必要信息,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和遵守情况;
(2)充分识别委托加工等生产活动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
初步评价认证委托人厂区环境、厂房及设施、设备、人员、卫生管
理等是否符合相对应的良好生产/卫生规范的要求;
(3)了解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标准要求的理解,评审认证委托
人的 HACCP 体系文件和食品安全方针的适宜性。重点评审认证委
托人体系文件的符合性、适宜性,特别关注关键控制点、关键限值
的确定及其支持性证据。
(4)了解认证委托人的 HACCP 体系和现场运作,评价认证
委托人的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运作场所和现场的具体情况及体系
的实施程度,确认认证委托人是否已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备,并
与认证委托人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细节,明确审核范围,为策划第
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点。
第一阶段应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以达到第一阶段的审核目
的。当认证委托人已获得同一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以 HACCP 原理
为核心的食品安全相关认证证书,且证书有效时,认证机构经过风
险评估后,第一阶段可不在现场实施,但应确保第一阶段的目的已
— 9 —
全部实现,且记录未在现场实施的原因。
应告知认证委托人第一阶段的审核结果可能导致推迟或取消
第二阶段审核。
3.5.1.2 第二阶段审核
第二阶段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目的是评价认证委托
人 HACCP 体系实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第二阶段审核应在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下进行,第一阶段
审核提出的影响实施第二阶段审核的问题应在第二阶段审核前得
到解决。
第二阶段审核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与认证依据文件中所有要求的符合性;
(2)与我国和进口国(地区)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符合
性,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的符合性(适用时);
(3)管理职责的履行、食品安全方针的贯彻、目标的达成;
(4)HACCP 体系范围内对应产品的良好生产/卫生规范要求
的符合性;
(5)前提计划及 HACCP 计划实施的有效性,对产品食品安
全危害的控制能力;
(6)原辅料及与食品接触材料的食品安全危害识别的充分性
和控制的有效性;
(7)生产过程中对食品安全危害控制的有效性;
(8)产品可追溯性体系的建立及不合格产品的控制;
— 10 —
(9)食品安全验证活动的有效性及食品安全状况;
(10)认证委托人对投诉的处理;
(11)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对于第一阶段审核过的HACCP 体系的相应部分,被确定为实施充
分有效并符合要求的,第二阶段可以不再对其审核,但认证机构应确保
HACCP 体系已审核的部分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第二阶段的审核报告应
包含第一阶段审核中的审核发现,并且应清楚地表述第一阶段审核已经
确立的符合性。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的间隔应不超过6 个月。如果超过6 个月,
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3.5.2 在审核中应通过适当的抽样来获取与审核目的、范围和
准则相关的信息并进行验证,使之成为审核证据。信息获取方法可
包括面谈、观察、文件和记录的审查等。
3.5.3 审核组应确定审核发现(概述符合性并详细描述不符合),
并予以分级和报告,为认证决定或保持认证提供充分的信息。
3.5.4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认证机构应出具书面不符合
报告,要求认证委托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析原因、说明为消除不符
合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纠正和纠正措施,并提出明确的验证要求。
认证机构应评审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纠正和纠正措施,以确定其是否
可接受。认证委托人对不符合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3.5.5 审核组应对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中收集的所有信
— 11 —
息和证据进行分析,以评审审核发现并就审核结论达成一致。
3.5.6 审核组应为每次审核编写书面审核报告,认证机构应向
认证委托人提供审核报告。认证机构如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第
三方提供审核报告时,应获得认证委托人同意。审核报告应提供对
审核的准确、简明和清晰的记录,为认证决定提供充分的信息,并
应包括或引用下列内容:
(1)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场所、地址和审核范围;
(2)审核的类型、准则和目的;
(3)审核组组长、审核组成员及其个人注册信息;
(4)审核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包括固定现场和临时现场;
(5)对偏离审核计划情况的说明,包括对审核风险及影响审
核结论的不确定性的客观陈述;
(6)与审核类型的要求一致的审核发现、对审核证据的引用
及审核结论,特别是对食品安全危害控制措施实施有效性的评价;
(7)发现的不符合项和其他未解决的问题;
(8)适用时,在上次审核后发生的影响客户 HACCP 体系的
重要变更;
(9)审核组的推荐意见。
3.5.7 产品安全性验证
为验证危害分析的输入持续更新、危害水平在确定的可接受水
平之内,前提计划和 HACCP 计划得以实施且有效,特别是产品的
安全状况等情况,认证机构在现场审核或相关过程中应对申请认证
— 12 —
的产品进行抽样验证,抽样至少应覆盖当次审核范围中所有的产品
小类。产品安全性的验证可采取下列方式:
(1)根据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指南、标准、规范或相
关要求确定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在现场或销售终端抽样并委托具
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2)由现场审核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并现场见证认证委托人
实施的产品安全性验证。认证机构应对检验设施与检验人员提出相
应的控制要求;
(3)由现场审核人员确认并收集 12 个月内由具备法定资质的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当认证机构认为检验项目不
足以验证产品的安全性时,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6 认证决定
3.6.1 综合评价
认证机构应根据审核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特别
是对产品的实际安全状况和企业诚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
决定。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认证决定。认证机构在做出认证决定前
应确认:
(1)审核组提供的审核报告及其他信息能够满足做出认证决
定的需要;
(2)已对所有的严重不符合进行评审,并接受和验证了纠正
和纠正措施;
(3)已对所有一般不符合进行评审,并接受了认证委托人的
— 13 —
纠正和纠正措施计划。
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
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告知其不能通过认
证的原因。
3.6.2 对认证决定的申投诉
认证委托人如对认证决定有异议,可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认证
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委托人认为认证机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严重侵害了自
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投诉。
3.7 监督活动
认证机构应策划相应的监督活动,对获证组织体系范围内有代
表性的区域和职能进行监督,并考虑获证组织及其管理体系的变更
情况。监督活动包括监督审核和跟踪调查。
3.7.1 监督审核
3.7.1.1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及体系覆盖产品的风险,合
理确定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或频次。当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食
品安全事故时,认证机构应增加监督审核的频次。
3.7.1.2 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 HACCP 认证范围内的产
品/服务。由于产品生产季节性或客户需求等原因,难以覆盖所有
产品/服务的,认证周期内的监督审核至少应覆盖认证范围内所有
的产品/服务类别,必要时可分多次实施。
— 14 —
3.7.1.3 监督审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是否被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2)与 HACCP 体系有关的变更;
(3)重要原、辅料及产品的安全性状况;
(4)持续的运作控制,特别是食品安全危害控制的实施;
(5)顾客投诉及处理;
(6)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7)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8)持续符合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
况;
(9)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的结果;
(10)证书和标识的使用。
3.7.1.4 监督审核应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验证。验证要求参照本
规则 3.5.7 条款。
3.7.1.5 监督审核结果评价
认证机构应依据监督审核结果,对获证组织做出保持、暂停或
撤销其认证资格的决定。
3.7.2 跟踪调查
3.7.2.1 跟踪调查方式
认证机构应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策划采用不通知现场审核、
生产现场产品抽样检验、市场抽样检验、问卷调查、宣传材料审查
等方式对获证组织 HACCP 体系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实施跟踪调查。
— 15 —
每年跟踪调查组织的比例应不少于获证组织总数的 5%。
3.7.2.2 跟踪调查实施及结果处理
认证机构应制定跟踪调查活动程序、实施要求及跟踪调查结果
处理办法。当跟踪调查结果表明获证组织已不再符合认证要求时,
应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3.7.3 获证组织信息通报
为确保获证组织的 HACCP 体系持续有效,认证机构应做出在
法律上具有强制实施力的安排,以确保获证组织及时将可能影响
HACCP 体系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事宜通报给认证机构,包括但不
限于与以下内容:
(1)有关法律地位、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2)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
(3)HACCP 体系和过程重大变更的信息,产品工艺环境重
大变化信息;
(4)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消费者投诉信
息;
(5)所在区域内发生的有关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6)官方检查或政府部门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食品安
全问题的信息,或出口的产品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
区)主管当局通报的;
(7)不合格品召回及处理的信息;
(8)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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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信息分析
认证机构应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增
加监督审核频次、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等。
3.8 再认证
3.8.1 获证组织宜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 3 个月向认证机构
提出再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的再认证申请实施再认
证审核,以判断组织 HACCP 体系的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再认证
审核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3.8.2 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 3.4.7 条款要求组建审核组。
3.8.3 当 HACCP 体系或运作环境(如区域、法律法规、食品
安全标准等)有重大变更,并经评价需要时,再认证需增加第一阶
段审核。
3.8.4 再认证审核中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应要求获
证组织在规定时限内实施纠正与纠正措施,并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
完成对纠正与纠正措施的验证。
3.8.5 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 3.6 条款要求做出再认证决定。
获证组织继续满足认证要求并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向其换发新认
证证书。
3.8.6 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了再认证活动并决定换
发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终止日期可基于当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确
定。新证书上的颁证日期不应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
3.8.7 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到期前,认证机构未能完成再认证
— 17 —
审核或未能对严重不符合项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验证,则不
应批准再认证。
3.8.8 在原证书到期后,如果认证机构能够在 6 个月内完成未
尽的再认证活动,可维持再认证,否则应按照初次认证要求重新认
证。再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不应早于再认证决定的日期,终止日期
应基于原证书的终止日期。
3.9 认证范围的变更
3.9.1 获证组织拟变更认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并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3.9.2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的申请进行评审,策划并实施
适宜的审核活动,并按照本规则3.6条款的规定要求做出认证决定。
变更审核活动可单独进行,也可与获证组织的监督审核或再认证一
起进行。
3.9.3 对于申请扩大认证范围的,应对获证组织的生产现场实
施审核。
3.10 不通知审核
3.10.1 认证机构应在初次认证审核后,每三年策划实施一次不
通知审核。不通知审核可结合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进行,并在审
核报告中注明审核类型为不通知审核。
3.10.2 认证机构应提前与获证组织确定无法实施不通知审核
的时间段,以避免审核时获证组织因季节性生产、维修等原因没有
生产现场的情形。
— 18 —
3.10.3 不通知审核可在审核前 48 小时内向获证组织提供审核
计划,获证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核。
3.10.4 如因安全或签证问题不能按计划实施不通知审核时,认
证机构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记录。
3.11 认证要求变更
3.11.1 认证要求变更时,认证机构应将认证要求的变化以公开
信息的方式告知获证组织,并对认证要求变更的转换安排做出规定。
3.11.2 认证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获证组织实施变更后认证
要求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确认认证要求变更后获证组织证书的有效
性,符合要求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4. 认证证书
4.1 初次认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
期不得超过上一认证周期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再加三年。认证证书
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获证组织名称、生产/服务场所的地址;
(2)与活动、产品/服务类型等相关的认证范围,适用时,包
括每个场所相应的认证范围,且没有误导或歧义;
(3)认证依据;
(4)证书编号。证书编号应从“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
统”中获取;
(5)认证机构名称、地址;
(6)颁证日期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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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相关的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适用时);
(8)证书查询方式。
认证机构应确保“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对应的信
息与证书内容保持一致。
4.2 认证证书的管理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组织认证证书使用的情况进行有效管理。
4.2.1 认证证书的暂停
4.2.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
暂停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的 HACCP 认证暂
时无效。
(1)获证组织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的;
(2)获证组织未履行认证合同义务;
(3)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发现影
响食品安全的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4)获证组织 HACCP 体系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不符
合执行标准要求,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5)获证组织未能按规定间隔期接受监督审核的;
(6)获证组织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不通知现场审核的;
(7)获证组织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8)获证组织与认证机构双方同意暂停认证资格的;
(9)其他情形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4.2.1.2 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如果被暂停认证资格的组
— 20 —
织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造成暂停的问题已解决,认证机构应当
恢复被暂停的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4.2.2
认证证书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撤销其认证证书。
(1)获证组织 HACCP 体系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不符
合执行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组织未采取有效纠正和纠正措
施的;
(3)获证组织不再生产获证范围内产品的;
(4)获证组织出现严重食品安全卫生事故或对相关方重大投
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5)获证组织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6)获证组织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
的。
5. HACCP 认证标志
5.1 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可在认证证书、印刷品、网站和其他
宣传资料中使用 HACCP 认证标志(如图 1 所示)。使用 HACCP
认证标志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应变形、变色。如其他文字
或图像均为黑白,允许使用黑白标识。
5.2 获证组织不得在产品、产品标签及产品内、外包装上使用
HACCP 认证标志。
— 21 —
图 1
HACCP 认证标志
6.信息报告
认证机构应按照要求及时将下列信息通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
(1)认证机构应在现场审核前,至少提前 5 日将审核计划等
信息向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填报;
(2)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
认证信息系统”填报认证活动信息(包括审核报告等);
(3)认证机构应在 10 日内将撤销、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向认
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填报;
(4)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及时
将相关信息向认监委和获证组织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通报;
(5)认证机构应于每年 3 月底之前将上年度 HACCP 认证工
作报告报送认监委,报告内容包括:颁证数量、获证组织质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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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附件:1. 适用于 HACCP 认证的食品链产品/服务分类
2.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要求
(V1.0)
3. HACCP 认证最少审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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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适用于 HACCP 认证的食品链产品/服务分类
本附件给出适用于 HACCP 认证的食品链产品/服务分类,认
证机构应根据表 1.1 开展以下活动:
1.基于行业(子行业)类别开展 HACCP 体系认证活动;
2.基于产品/服务类别评价审核组专业能力;
3.基于产品/服务小类确定认证文件的范围;
4.策划审核方案时确定不同类型审核的覆盖范围;
5.产品安全性验证至少应覆盖当次审核涉及的产品/服务小类;
6.适用时,认证机构可对产品/服务小类的示例进一步细分。
表 1.1
适用于 HACCP 认证的食品链产品/服务分类
行业(子行业) 类别 产品/服务类别 产品/服务小类(示例)
CI 易腐动 物产品 的加工 畜禽屠宰及肉制品 加工 畜类屠宰及分割
禽类屠宰及分割
热加工熟肉制品的加工
发酵肉制品的加工
冷藏/冷冻预制调理肉制品的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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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子行业) 类别 产品/服务类别 产品/服务小类(示例)
腌腊肉制品的加工
肠衣的加工
其他
蛋及蛋制品加工 再制蛋类的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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