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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城镇天然气自管用户燃气设施管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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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05 14: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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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城镇天然气自管用户燃气设施管理相关问题 doi:10.3969/j.issn.16715152.2014.06.012
温琳瑞·试析城镇天然气自管用户燃气设施管理相关问题
试析城镇天然气自管用户燃气设施
管理相关问题
口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100700)温琳珊
摘要:目前大量城镇天然气设施产权属于用户所有,根据相关规定,由用户单位自行管理,而大量用
户缺乏专业管理能力,又拒绝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导致大量燃气设施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易滋生安全隐患。供气企业对上述用户自管燃气设施难以控制,需要在原有用户供气设施上接线时易遗到用户的拒绝,影响新用户的发展。此外,在用户与供气单位对供气设施管理责任的划分上目前一般采用规划红线作为界定标准,这种虚拟的概念作为划分方式不明确,易导致纠纷产生,本文将以北京市二环内燃气设施状况为例,参考相关政策法规,对天然气自管用户燃气设施的管理等问题予以梳理。
关键词:自管用户燃气设施红线管理责任
1绪论
天然气具有清洁环保、使用便捷、相对安全的特点,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天然气势必成为增长最快的化石燃料,其覆盖率将大幅增加,这就意味着必将有大量天燃气管线、闸井、调压箱等设施将投人使用,这些设施的管理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到供气安全与稳定。
由于大量燃气设施是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其产权属于用户所有,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但是其管理义务的履行方式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仅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因此,大量用户自身不具备管理能力,又拒绝委托具有专业资
万方数据
质的机构进行维护管理,导致大量燃气设施处于无人管理的状况,滋生大量安全隐患。此外,由于燃气设施产权属于用户所有,而天然气具有依靠管道供气的特性,如需要发展新用户,可能涉及到要在原有用户产权燃气设施上接线,而原用户具有对其燃气设施的相应权利,用户可以拒绝在其设施上接线或收取一些费用,阻碍了天然气新用户的发展。
城镇天然气自管用户燃气设施状况 2
从燃气设施产权所属划分,分为用户所有和供气企业所有两类,燃气设施产权属于用户的为自管用户,但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目前正在逐步纳人供气企业运行管理范围,由供气企业负责运行维护。以北京市二环内燃气设施基本情况为例:
以用户户数为统计单位,共有自管用户712户。其中,居民用户56户,非居民用户656户。
2014/06总第472期丨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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