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 言
为贯彻国家和山东省建筑节能政策,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计划要求,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等单位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大量工程实例计算的基础上,总结标准实施过程中应用实践经验,结合山东地区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对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 进行了全面修订。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建筑与建筑热工;4.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5.电气,6.给水排水;7.可再生能源利用。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1。提高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和冷源能效限值,并对公共建筑进行了分类;2.增加了围护结构权衡判断前置条件一补充细化了权衡计算软件的要求及输入输出内容;3.增加了给水排水系统、电气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有关规定;4.增加了建筑节能设计判断及设计计算常用资料。
本标准中第3.2.1、3.2.2、3.2.5、3.3.1、3.3.2、3.3.3、3.3.7、41.K、4.2.2、4.2.5、4.2.7、4.2.10、4.2.12、4.2.15。4.2.19、4.6.2、4.6.3、4.6.5、4.6.8条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能效提升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漂应用,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0.3 建筑设计文件中应有建筑节能设计专顶说明。
1.0.4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应通过以下途径降低建筑能耗;
1 根据山东地区的气候特征,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湿隔热能力,降低建筑物供暖、供冷负荷;
2 通过建筑遮阳设计、有效降低夏季的空调能耗;
3 通过供暖、通风和空气调常的节能设计,提高冷热源和能量输配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
4 通过合理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有效降低常规能源消耗;
5 通过电气系统及给水排水的节能设计,提高建筑物用能效率。
1.0.5当建筑高度超过150m 或单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20 万m²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外,还应组织专家对其节能设计进行专项论证。
1.0.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