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B22/JT 149-201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16年4月15日
前 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 2014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吉建标(2014】1号文件要求,编制组会同有关单位,经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是∶1 总则;2术语;3建筑与建筑热工;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5给水排水;6 电气;7 可再生能源应用。
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0.3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在保证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暖通空调、给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能耗。
1.0.4 当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150m或单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200000m²时,除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外,还应组织专家对其节能设计进行专项论证。
1.0.5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说明该工程项目采取的节能措施,并宜说明其使用要求。
1.0.6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