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AC-67-FS-003
1总则
1.1为规范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工作,根据《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制定本咨询通告。
1.2本咨询通告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工作。
2一般条件
2.1 显著的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及形态异常应鉴定为不合格。
2.2 可能导致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2.3严重的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应鉴定为不合格。
2.4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对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应鉴定为不合格。
2.5肿瘤
2.5.1 恶性肿瘤应鉴定为不合格。恶性肿瘤治疗后,观察至少6个月,无并发症或后遗症,肿痛无复发或转移,可鉴定为合格。
2.5.2影响安全履行职贵的良性占位性病变应鉴定为不合格;
临床治愈后无复发,无并发症或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2.6接受心脏、肝脏或肾脏等器官移植应鉴定为不合格。
3精神疾病的鉴定
3.1有下列精神障碍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应鉴定为不合格∶
a)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