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080
CCS A 20
64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 64/T 2113—2024
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规程
Social organization public welfare venture project management
procedures
2024- 12 - 30 发布
2025 - 03 - 29 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 64/T 2113—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社会工作联合会、自治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宁夏标准化研究院、银川市民
政局、吴忠市民政局、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银川能源学院、青铜峡市民政局、中宁县民政局、红
寺堡区民政局、永宁县民政局、同心县民政局、宁夏昊善社会工作发展服务中心、银川市社会组
织孵化基地、中宁县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青铜峡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田帅、周学雷、马清虎、陈学忠、塔 娜、刘凤娟、李海福、白 姜艳 、马麟、
海德、马汉云、任晓妍、潘田芳、王雪梅、海德、马勇、何彦婷、马永、王嘉仪、陶洪刚。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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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的征集、申报、评审、实施、评价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益创投 social impact venture
用公益慈善的理念以及风险投资的专业技术协同达到公益目的,旨在增强被支持社会组织的可持
续提供公共服务、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
公益创投项目 social impact investment project
基于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为目标,运用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理念和方法,整合政府、企业、社
会等多方资源,有效回应和解决社会需求及问题的公益活动。
公益创投发起方 social venture capital sponsor
发起公益创投或为公益创投提供主要资金和资源的民政、司法、教育等行政单位或妇联、团委等群
团部门以及慈善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
公益创投运行方 public venture capital operators
具体实施公益创投的支持型、平台型、枢纽型社会组织,对公益创投项目进行全周期、专业化管理
和服务。
公益创投承接方 public interest venture capital undertaking
申报和实施公益项目的各类社会组织,并获得创投立项的主体。
4 基本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需求。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工作要求,实行归口管理。
公益创投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和服务性,以满足民生需求为导向。
公益创投项目应分级设置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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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项目运行方
公益创投项目运行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a)已建立党组织或评估等级4A以上且在有效期范围内的社会组织;
b)区、市、县平台型、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
c)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号,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d)具备公益创投项目运行的专业工作队伍及相关资质;
e)在安全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具备相应处置能力和条件保障;
f)无不良信用记录。
6 项目承接方
公益创投项目承接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 注册登记类社会组织:
1) 注册登记满一年且年检合格的社会组织;
2) 组织内部制度完善;
3)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号,财务管理规范;
4) 具备申报项目相关的工作队伍、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
5) 所申报的项目内容符合本组织章程业务范围要求;
6) 在安全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具备相应处置能力和条件保障;
7) 无不良信用记录。
b) 社区备案类社会组织:
1) 有合规备案的手续且在备案期内的;
2) 负责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有相对稳定的项目执行团队和志愿者队伍;
4) 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或服务场所;
5) 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6) 负责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7 项目征集与立项
项目征集
7.1.1 需求调查
通过问卷法、访谈法、观察法等方法了解掌握创投项目发起方支持领域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为明
确项目主题与领域提供决策性依据。
7.1.2 项目定位
7.1.2.1 公益创投运行方应根据创投资金规模、需求调查结果、社会环境综合考虑确定公益创投项目
目标。
7.1.2.2 公益创投运行方应根据公益创投目标确定公益创投主题或领域,公益创投的主题或领域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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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民生保障(A 类)。支持社会组织为特困、低保、高龄、残障、失能老年人、困境儿童、流动
儿童、留守儿童、社区矫正人员、受灾群众等困难群体按需提供生活照料、心理疏导、康复护
理、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
d) 社会治理(B 类)。支持社会组织在扩大公众参与、提供社区服务、实施社区微更新、培育社
区文化、推动民主协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e) 社会组织能力建设(C 类)。为社会组织开展系统能力培训及个性化辅导,指导、组建社区备
案类社会组织,协助其健全党建工作、内部治理、发展规划等。
7.1.3 发布公告
拟定公益创投项目公告,并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载体向社会发布征集公告。
项目申报
公益创投项目承接方拟申报项目时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材料:
a) 项目申报书,包括机构基本信息、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情况、项目执行团队、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的阶段性计划以及项目资金预算等;
b) 有年检结论印章的登记证书副本;
c) 银行开户文件(登记类社会组织提供);
d) 荣誉证书;
e) 项目管理制度;
f) 项目财务制度;
g) 项目应急管理制度;
h) 项目执行人员、会计等人员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项目初筛
公益创投发起方自行组织或委托公益创投运行方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初步筛选,筛查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a) 提交材料清单是否完整;
b) 申请组织及项目负责人是否符合项目征集方案要求的标准;
c) 申请项目是否符合项目征集方案要求;
d) 填报内容是否合乎规范;
e) 申请书中的阶段性计划设置是否合理;
f) 是否符合组织业务范围;
g) 项目资金预算与项目计划是否匹配。
项目评审
7.4.1 组建项目评审小组。公益创投项目发起方、运行方应组建由 5 人~7 人组成的评审小组,小组成
员由行政人员和专家人员构成。
—— 行政成员(2 人~3 人), 由项目发起方相关人员组成。
—— 专家成员(3 人~4 人),从社会组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财务、法律、社会工作等领域专
家学者。
7.4.2 开展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小组应通过评审会议现场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阅、提问,对项目的主
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预算编制、资金配套及风险防范应对等方面情况,进行独立、客观、公
正地综合评分,并填写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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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评审分数应综合评分,择优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名单。
b) 评审会议应全程录像或网络直播,邀请纪检部门派员全程监督。
7.4.3 评审回避。参与项目申报单位的相关成员或利益相关方不可参加项目评审。在评审期间评审专家
手机应由专人统一保管,评审专家不可与项目申报单位私下进行交流。
结果公示
7.5.1 公益创投运行方应根据评审小组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名单及建议的资助金额,并报项目发起方
审核确认。
7.5.2 评审结果应由发起方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自发布公示起 5 个工作日。
7.5.3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公益创投项目运行方应及时通知项目申请组织。若存在异议的,由发起
方重新调查核实,并做出是否批准立项的决定。
项目立项
在公示期满,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后,公益创投项目发起方与实施方签订项目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以
下内容:
a) 项目基本情况;
b) 服务内容;
c) 服务要求;
d) 发起方的权利和义务;
e) 实施方的权利和义务;
f) 经费支付方式;
g) 服务期限;
h) 违约责任;
i) 其他条约。
8 项目管理
制度建设
公益创投项目运行方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a) 人员管理制度;
b) 档案管理制度;
c) 财务管理制度;
d) 宣传管理制度;
e) 安全管理制度;
f) 项目督导制度;
g) 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过程监管
8.2.1 建立项目发展监测体系,定期收集与分析项目的执行产出、财务收支等量化信息,指导项目
实施方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问题。
8.2.2 通过走访指导,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审查报送资料、投诉情况统计等方式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
督导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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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管理
公益创投运行方对创投项目提出巡检意见,并报送发起方,根据巡检意见对项目后续阶段的执行做
出以下决定:
a) 项目是否继续实施;
b) 限期整改,整改或者变更后再次进行督导评价,通过督导评价的可以继续执行,仍未能通过督
导评价的应终止执行;
c) 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偏离项目指标核心服务内容要
求。
能力建设
公益创投运行方应为创投实施方提供以下方面的能力建设和指导服务:
a) 建立专家导师机制,提供一对一、一对多的咨询辅导服务;
b) 组织或推荐培训资源;
c) 组织案例分享与交流;
d) 链接各类资源;
e) 为创投项目实施协调各方关系。
组织培育
公益创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益创投运行方应为创投项目承接方提供社群运营服务,支撑组织培育,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建立组织培育机制,支持创投项目承接方形成互助、互学、共同成长的氛围;
b) 促进创投项目承接方之间的互动和资源对接。
资金管理
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运行方制定的创投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等要求,坚持
公益、经济、合理、高效的原则。
项目结项
发起方或运行方开展结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发出结项预通知并收集结项报告等资料;
b) 指导项目承接方完成项目自评并撰写自评报告;
c) 梳理总结项目存在问题并报公益创投发起方;
d) 跟进指导项目承接方落实问题整改。
项目退出
项目符合下列条件应予以退出:
a) 创投实施方完成创投目标,经创投发起方或运行方评估验收通过后进行退出;
b) 创投实施方已无法完成创投目标时,双方达成共识后进行退出;
c) 当创投项目一旦确定创投退出时间后,停止资金的投入。
9 结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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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内容
项目的绩效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目标达成情况;
b) 财务支出情况;
c) 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d) 承接方项目实施能力情况;
e) 社会影响力情况。
评估方式
项目的结项评估方式分为自评和外部评估:
a) 公益创投实施方进行自我评估;
b) 公益创投发起方和运行方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及应用
9.3.1 项目的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9.3.2 公益创投项目运行方应对项目评估的结果、评估报告进行对外公示。
9.3.3 结项评估结果应用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社会组织信用指数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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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宁民规发〔2023〕04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六
个办法的通知(宁民办〔2022〕24号)
[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24〕
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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