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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03/T 1075-2024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管理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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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7-28 11: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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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3203/T 1075-2024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管理规范 ICS 03.080.99
CCS A16 3203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203/T 1075—2024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standards of social
organization incubation bases
2024 - 12 - 25 发布
2025 - 03 - 01 实施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203/T 1075—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 3
4 总体原则和要求 ..................................................................... 3
4.1
总体原则 ....................................................................... 3
4.2
总体要求 ....................................................................... 4
5 场所设置 ........................................................................... 4
5.1
选址布局 ....................................................................... 4
5.2
标识标志 ....................................................................... 4
5.3
设施设备 ....................................................................... 4
6 服务管理 ........................................................................... 5
6.1
运营模式 ....................................................................... 5
6.2
制度要求 ....................................................................... 5
6.3
人员配备和要求 ................................................................. 5
7 孵化培育 ........................................................................... 6
7.1
孵化培育对象 ................................................................... 6
7.2
孵化培育内容 ................................................................... 6
7.3
孵化培育期限 ................................................................... 7
7.4
孵化培育流程 ................................................................... 7
8 监督评价与改进 ..................................................................... 9
8.1
监督 ........................................................................... 9
8.2
评价与改进 ..................................................................... 9
附录 A(资料性) 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服务流程图 .......................................... 10
附录 B(资料性) 社会组织入驻孵化基地申请表 .......................................... 11
参考文献 ............................................................................. 15
I
DB 3203/T 1075—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徐州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徐州市民政局、徐州市质量管理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彬、刘平伟、赵涛、刘灿灿、孙璇歌、王鹤、李珂、高小燕、梁文娟。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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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总体原则和要求、场所设置、服务管理、孵化培育和监督评价与
改进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全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55037—20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MZ/T 211 社会组织基础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MZ/T 2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social organization incubation bases
集培育扶持、培训交流、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
注:包括市、县(市、区)、镇(街)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及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各类创新园、孵化器和众创空
间等区域平台。
4 总体原则和要求
4.1
总体原则
4.1.1 党建引领
坚持政治引领的原则,把党的工作融入到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全过程中,确保孵化
基地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4.1.2 政府引导
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整合多方资源提升社会组织孵化培育
服务能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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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规范运行
恪守公益性、非营利性等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和活动开展。
4.1.4 因地制宜
坚持从本地实际、实情出发原则,科学规划打造具有创新实践能力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4.2
总体要求
孵化基地应在民政部门指导下开展运营服务,并为辖区内所有社会组织的党的建设、孵化培育和能
力提升等提供服务和指导,运营管理总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通过提供场地、设施、政策咨询、项目策划、培训交流等服务支持,开展孵化培育工作;
—— 通过提供实务辅导、规范行为、引导发展等方式,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诚信体系和治理机制,
促进和提高社会组织规范运行和水平提升;
—— 通过强化组织教育培训,对各类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广泛开展系统化或个性化指导,提升社会
组织自身建设能力和专业素养;
—— 通过组织各类交流活动、研讨会等方式,搭建信息共享、公益资源集聚和经验交流平台,促
进社会组织与政府、高校、企业之间的供需对接和资源有效链接;
—— 通过网络平台、交流展示会等形式,宣传社会组织在服务居民、服务社区、服务社会中的成
果,为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搭建平台,不断扩大社会组织影响力。
5 场所设置
5.1
选址布局
5.1.1 孵化基地宜选在交通便利、出入方便、资源适配便于开展活动的地址。
5.1.2 孵化基地所选建筑房屋的消防安全、应急通道等应符合 GB 55037—2022 第 7 章的有关规定。
5.1.3 孵化基地应具备相对独立的服务场所,功能区域能基本满足社会组织入驻共享办公、培训交流、
会议研讨、接洽会谈、服务展示等需要。
5.1.4 各级孵化基地的建筑面积至少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市级孵化基地的建筑面积不小于 300 m
2;
—— 县(市、区)级孵化基地的建筑面积不小于 150 m
2;
—— 镇(街)级孵化基地的建筑面积不小于 50 m
2。
5.2
标识标志
5.2.1 孵化基地应在办公场所的正面、明显的位置设置标识标牌。
5.2.2 孵化基地各办公场所的功能区应有明显标志标识,宜在适当位置张贴办公区域平面图。
5.2.3 孵化基地安全防火通道、紧急出口等位置应具有明显指示标牌,指示标牌应符合 GB 2894 和 GB/T
10001.1 的有关规定。
5.3
设施设备
5.3.1 孵化基地应结合日常办公等需要,配备满足社会组织共享办公服务需求的计算机、打印机等设
备设施。
5.3.2 孵化基地应提供网络等软件配套设施,满足查询和登记需要。
5.3.3 孵化基地应配备必要办公设施,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办公、会议、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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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服务管理
6.1
运营模式
6.1.1 孵化基地的运营应坚持“党建引领、政府引导、部门联动、专业运营、社会协同”模式,并应
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引导社会组织遵纪守法,承担社会责任。
6.1.2 孵化基地通过各级民政部门自主运营管理的组织,应配备专人负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承接运
营管理的第三方运营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 社会组织应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并应具有 3A 级及以上资质;
—— 具有承接相关服务的经验和专业能力;
—— 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2
制度要求
孵化基地应制定、推行和落实各项运营管理制度,以保障人员绩效管理和协调配合能力。孵化基地
制定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
—— 人员和组织管理;
—— 服务和项目管理;
—— 设施和设备管理;
—— 财务管理;
—— 安全管理;
—— 档案管理;
—— 信息公开管理。
6.3
人员配备和要求
6.3.1 人员配备
6.3.1.1 孵化基地应配备与发展形势和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人员队伍。
6.3.1.2 各级孵化基地专兼职人员数量应配备合理,并满足下列要求:
—— 市级孵化基地不少于 3 名;
—— 县(市、区)级孵化基地不少于 2 名;
—— 镇(街)级孵化基地不少于 1 名。
6.3.1.3 孵化基地聘请的专家应满足社会组织孵化服务规模要求,人员数量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置。
6.3.2 人员要求
6.3.2.1 专职人员要求
孵化基地对专职工作人员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学历(本科及以上),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优先配备具有社会工作
专业资质的人员;
——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熟悉相关管理规范、制度和服务标准流程;
—— 熟练掌握社会组织孵化服务的工作流程和基本要求,提供服务精准及时有效;
—— 具备孵化基地建设运营及社会组织培育工作所需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组织、
管理、沟通与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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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2 兼职人员要求
孵化基地的兼职人员,宜参照6.3.2.1的有关要求。
6.3.2.3 专家要求
孵化基地聘请专家应具备相关专业管理经验和职业素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社会工作者或其他相
关专业资质,能胜任督导社会组织能力提升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 具有评审和评估工作的经验;
—— 能够提供政策解读、专业培训服务;
—— 能够提供战略规划、项目设计与管理、筹资等专业指导;
—— 能够帮助社会组织提升自我学习、互帮互助、内部管理等能力。
7 孵化培育
7.1
孵化培育对象
7.1.1 各级孵化基地侧重孵化培育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社会组织:
—— 市级侧重培育服务经济发展、助力科技创新、健全民主协商、推动基层治理、参与乡村振兴
等枢纽型、支持型的社会组织;
—— 县(市、区)级侧重培育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社会组织;
—— 镇(街)级侧重培育满足为民服务、矛盾调解、心理疏导、文化娱乐等的社会组织。
7.2
孵化培育内容
各级孵化基地应制定孵化培育方案,满足辖区内的所有社会组织需求,并应为培育对象提供包括但
不限于:党建指导、政策咨询、业务指导、能力提升、人才培养、资源链接、成果展示、公益服务项目
交易、交流合作和品牌宣传等内容的服务。
7.2.1 党建指导
指导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党支部,为社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提供条件,提供党建工作资源的对
接交流服务。
7.2.2 政策咨询
为社会组织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解读等服务。
7.2.3 业务指导
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组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孵化培育业务指导:
—— 为初创期社会组织提供场地设备、政策咨询、公益创投、能力提升、财务管理、人员培训、
信息发布、需求对接、项目策划督导等方面的指导;
—— 为发展期和成熟期社会组织提供战略规划、组织治理、项目策划等方面的指导;
—— 为成熟期社会组织提供申请扶持资金、社会捐赠等资金筹措方面的指导;
—— 为处于成熟期且具有特色的社会组织提供建立合作、共享机制等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方
面的指导。
注1:初创期社会组织:登记注册2年以内的社会组织。
注2:发展期社会组织:登记注册2年以上,缺乏策划发起公益项目的经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能力,缺少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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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整合资源和品牌文化的社会组织。
注3:成熟期社会组织:登记注册满3年,评估等级为3A及以上,根据自身特点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专业
化、个性化服务,具备引领、示范作用的社会组织。
7.2.4 人才培养
为社会组织提供党建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及其他专业人才,推动社会组织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引导
相关领域人才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7.2.5 能力提升
孵化基地应提供能力建设、财务指导、人员培训、信息发布、需求对接、项目策划督导等方面的支
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政策法规;
——管理规范;
——项目管理;
——财税管理;
——品牌塑造;
——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
——资源链接和资金筹措;
——社会责任与影响力。
7.2.6 资源链接
7.2.6.1 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宣传平台,提供项目、政策、人才等信息,公布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
事项,发布社会组织动态信息,对接政府、企业、社区等渠道资源。
7.2.6.2 链接公益慈善资源,通过工作交流、实地考察、项目路演、项目洽谈会和大赛等形式活动,
分享活动经验,促进内部资源互动交流和公益项目合作。
7.2.7 成果展示
7.2.7.1 通过媒体发布、线下展示会等形式,为社会组织开展打造品牌认识度、提升组织美誉度等进
行专业化、差异化、个性化辅导服务,为社会组织打造精品、创立品牌提供展示平台,不断扩大社会组
织影响力。
7.2.7.2 收集、整理、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社会组织在党建引领、发展特色、典型选
树、优秀案例等方面的成果。
7.3
孵化培育期限
孵化培育期限一般为1年,对需要重点孵化培育的社会组织,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最长不超过2年。
7.4
孵化培育流程
7.4.1 入驻要求
对申请入驻基地的社会组织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 近两年内未被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 近两年内按期参加年检,且年检结论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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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独立财务账户,财务信息公开透明,资金管理规范;
—— 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备案的组织可以不提供);
—— 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记录或诚信不良记录的情况;
—— 无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7.4.2 孵化培育流程图
按照入壳、孵化、评估、出壳和跟踪服务流程对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孵化培育服务,孵化培育服务流
程图,见附录A。
7.4.3 入壳
7.4.3.1 招募公告
每年定期发布招募公告,招募公告应明确招募时间、招募对象、申请条件、招募流程、申请方式(填
写申请表,格式见附录B)等内容。
7.4.3.2 提交申请
社会组织按招募公告的要求向孵化基地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7.4.3.3 受理审核
孵化基地对申请入驻的社会组织及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评估及实地走访,材料经审核后,
报民政部门进行复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主体、负责人基本情况、业务范围、服务领域、专业特长及相
关荣誉、发展规划等。审核不通过的可重新提交申请,若仍不通过则终止申请。
7.4.3.4 复核
受理审核通过的进入民政部门复核阶段,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复核审核不通
过的由孵化基地(或第三方运营机构)通知终止申请。
7.4.3.5 公示
复核通过的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
有异议的,应按7.4.3.3重新进行审核。
7.4.3.6 签订协议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应办理相关入驻手续并签订协议。
7.4.4 孵化
7.4.4.1 培育指导
对入驻社会组织制定有个性化、针对性的孵化培育方案,建立培育档案,对入驻社会组织孵化情况
进行全过程跟踪指导。
7.4.4.2 中期评估
孵化周期满半年后,由孵化基地运营方牵头组织对入驻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分析,并给出指导意见。
必要时,应调整孵化培育方案以保障孵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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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 评估
民政部门和孵化基地运营方,对入驻社会组织实施出壳进行评估,形成终期评估报告,按照“一组
织一台账”的要求对评估结果进行备案。
7.4.5.1 对未通过出壳评估的社会组织进行分析研判,经民政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期限。
7.4.6 出壳(退出)
7.4.6.1 满足出壳条件的社会组织,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办理退出手续。
7.4.6.2 有以下情形的社会组织应从孵化基地出壳(退出):
—— 入驻的社会组织主动提出出壳(退出)的;
—— 孵化周期超过 2 年的;
—— 评估分析不通过的,经民政部门进行综合研究判定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孵化培育的;
—— 孵化期间,存在未按时参加年检、年检结论不合格、承接项目出现重大问题、发生违法违规
行为被查处等情形的;
—— 入驻社会组织违反协议约定的。
7.4.7 跟踪
宜建立跟踪服务机制,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管理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社会互动与合作能
力等。
8 监督评价与改进
8.1
监督
8.1.1 建立运营管理监督机制,组织调研、检查和评估运行效果,每年年底前对运营情况进行总结、
形成报告。
8.1.2 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8.2
评价与改进
8.2.1 孵化基地应定期开展自我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服务、团队建设、孵化成效等。
8.2.2 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个别访谈、问卷调查、专家意见、绩效自评等。
8.2.3 孵化基地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针对问题和不足之处加以改进和完善,确保孵化基地的综
合使用效益与孵化培育社会组织有机结合,形成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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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A A A

(资料性)
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服务流程图
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服务流程见图A.1。
阶 段 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第三方运营机构) 民政部门
入 壳 复核

提交申请

受理审核
不通过

不通过 公 通过 示

签订 协议

孵 化 研究调整方案 通过 按入驻社会组织的需求制定
方案进行孵化培育指导 不通过 中期评估分析

按方案继续进行 孵化培育指导


评 估 评估 通过 不通过 分析 研究 判定 不通过

出 壳 退 出
出壳(退出)


跟 踪 陪伴服务
图A.1 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服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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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B B B

(资料性)
社会组织入驻孵化基地申请表
社会组织入驻孵化基地申请表见表B.1。
表B.1 社会组织入驻孵化基地申请表
一、社会组织基本信息
社会组织名称
登记情况 注册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组织类别 □ 类社会团体 □ 基金会 □ 社会服务机构
申请组织业务领域 (可多选) □ 社会服务 □社会救助 □公益慈善 □志愿服务 □ 医疗卫生 □文教体育 □应急救灾 □司法矫正 □ 社区服务 □乡村振兴 □就业创业 □科技服务 □ 环境保护 □文明实践 □治理创新 □行业性商会协会 □ 领域的专业服务 □ 平台 □ 其它,请说明:
是否申请过孵化服务 □否 □是 曾经申请时间:
申请组织简介 (主要包括:业务范围、 服务领域、专业特长及相 关荣誉等) 可附页。
组织运作情况 (主要包括:发展目标、 目标计划、未来1-2年开 展的活动和服务实施的 工作内容、形式、时间等) 可附页。
联 系 方 式 社会组织负责人 联系人
姓 名 姓 名
职 务 职 务
电话/手机 电话/手机
微信号 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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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 社会组织入驻孵化基地申请表(续)
二、组织团队情况
负责人信息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专业技能 最高学历 社会组织从业年限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机构任职情况 专兼职情况 □专职 □兼职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负责人情况介绍(包含学历背景、专业技能、主要工作履历、个人荣誉等)
组织主要成员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最高学历 专业技能 专兼职情况 职务








注:组织主要成员指社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及组织团队核心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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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 社会组织入驻孵化基地申请表(续)
三、党建工作情况
(一)党组织建立情况
党组织建立情况 □ 已建立党组织 建立时间 年 月 日
□ 未建立党组织 原因 □ 没有党员 □未达到 3 名党员 □ 其他:
党组织名称
上级党组织名称
党组织类型 □ 党委 □ 党组 □ 党总支 □ 党支部 □ 临时党支部 □ 联合党支部 □ 功能型党支部
党组织书记姓名 在组织中职务 电话
法定代表人 □ 是党员 □ 不是党员 在组织中职务 电话
党建工作联系人姓名 电话
党建指导员/联络员 姓名 电话
派出单位名称
(二)党员人数
专职工作人员数 兼职人数
专职工作人员中党员人数 正式党员 兼职人员中党员人数 正式党员
预备党员 预备党员
组织关系在本组织的 党员人数 入党积极分子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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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 社会组织入驻孵化基地申请表(续)
四、孵化培育需求
孵化培育服务需求 □ 办公场地 □ 办公设备 □ 资源对接 □ 信息交流 □ 能力提升 □ 品牌建设 □ 政策咨询 □ 管理咨询 □ 党建指导 □ 业务指导 □ 人才实践 □ 督导评估 □ 财务指导 □ 内部制度建设 □ 其他,请说明:
能力提升服务需求 □ 党建指导 □ 内部治理 □ 财务管理 □ 战略规划 □ 项目开发 □ 项目管理 □ 品牌塑造与传播 □ 资源链接和资金筹措 □ 非营利组织法律知识 □ 人力资源管理 □ 志愿者管理 □ 成果展示 □ 公益服务项目交易、交流合作 □ 其他,请说明:
五、申请承诺
申请承诺: 承诺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六、审批意见
孵化基地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民政部门意见: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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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
[2] 《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
[3]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206号)
[4]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51号)
[5] 《关于深化拓展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苏社管〔2023〕19号)
[6]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办法》(徐委办[2018]157
号)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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