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3.220.01
CCS C 80 5113
四 川 省 ( 南 充 市 ) 地 方 标 准
DB 5113/T 47—2024
文物保护组织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of fire safety management for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organizations
2024 - 12 - 25 发布
2025 - 03 - 01 实施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5113/T 47—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 1
5 消防安全责任 ....................................................................... 2
一般要求 ....................................................................... 2
组织职责 ....................................................................... 2
人员职责 ....................................................................... 3
6 消防安全管理 ....................................................................... 3
消防安全制度建设 ............................................................... 3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 4
防火巡查 ....................................................................... 4
消防安全检查 ................................................................... 5
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 5
消防高风险源管控 ............................................................... 5
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 ............................................................. 6
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 6
7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 7
一般规定 ....................................................................... 7
全员培训 ....................................................................... 7
重点人员培训 ................................................................... 7
8 灭火应急疏散救援 ................................................................... 8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8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 8
灭火和应急疏散实施程序 ......................................................... 8
参考文献 .............................................................................. 9
I
DB 5113/T 47—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南充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提出。
本文件由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南充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肖海峰、范绍春、李军、王冰、何星明、严林、何欣蔚、何万桑、罗明、李枚、
李沁泽、唐永屾、姚毅、毛婷、赵一、蒙超。
本文件由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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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组织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文物保护组织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制度建设、消防设施器材管理、防火巡查、
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消防高风险源管控、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消防安全档案管理、消
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应急疏散救援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南充市辖区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保护组织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22527 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XF/T 1245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XF/T 1463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JGJ/T 46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
QX 189 文物建筑防雷技术规范
DB51/T 2050-2015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文物保护单位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units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古石刻、古壁画、近代现代
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经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组织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organizations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组织或个人。
4 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文物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
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文物保护组织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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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组织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构建完善
高效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鼓励文物保护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风险评估为防范化解文物消防安全风险提供决策依据。
5 消防安全责任
一般要求
5.1.1 文物保护组织应把消防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确定消防安全分管领导、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5.1.2 有多个产权、管理或使用主体的文物保护单位应通过文件或协议等书面方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
管理责任,对消防车通道等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
5.1.3 文物保护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
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统一协调管理。未实施总承包
的施工工地,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负直接责任。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应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中明确,并严格执行。
组织职责
5.2.1 文物保护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
b) 制定本组织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c)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机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d) 保障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e) 按照相关标准、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
和器材完好有效;
f) 根据相关规定和需要建立专(兼)职或志愿消防队,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
强化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与所在属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加强联勤联动;
g)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
h)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每
班不少于一人,保证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i) 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j) 开展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k) 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l) 主动向消防救援部门报送“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基础数据。
5.2.2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组织除应当履行 5.2.1 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a) 以正式公文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属地消防救
援部门备案;
b)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提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c)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自行或委托满足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
维护保养;
d) 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研究消防工作;
e) 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f) 积极应用“智慧消防”等技术措施提升本组织防范消防安全风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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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组织除应当履行 5.2.1 及 5.2.2 规定的职责
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 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专职或者兼职值班人员,实行实时监
控;
b) 参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c) 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人员职责
5.3.1 消防安全责任人
5.3.1.1 文物保护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组织的消防
安全管理,履行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 XF/T1463 规定职责。
5.3.2 消防安全管理人
5.3.2.1 文物保护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本组织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组织消防
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 XF/T1463 规定职责。
5.3.3 防火巡查人员
5.3.3.1 负责防火巡查的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按规定频率和程序开展防火巡查,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及时处理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不能处
理的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b) 发现火灾立即拨打“119”报警并报告上级主管人员,扑救初起火灾;
c) 制止和纠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d)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5.3.4 文物保护组织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及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按照 XF/T1463 履行相应职责。
6 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制度建设
6.1.1 文物保护组织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6.1.2 文物保护组织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消防
设施器材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运行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开放
及举办大型活动消防安全制度,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燃气
和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制度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a)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负责部门、培训对象及频次等内容。
b)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应包括开展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巡查检查内容和要求、发现隐患报告及处置
程序等内容。
c)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应包括实施部门、维护保养内容和频次,消防设施器材故障、维修程序
及期间应急措施等内容。
d) 消防控制室运行管理制度应符合 GB 25506 规定。
e)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应包括确定隐患整改责任及措施原则,隐患闭环管理及隐患整改期间应急
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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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
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安装、检查、维护管理要
求等内容。
g) 单位开放及举办大型活动消防安全制度应包括活动期间防火检查巡查、灭火应急疏散程序等
内容。
h) 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应包括队伍人员组成、组织架构、人员调整补充原则、队员教
育培训训练及队伍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频次等内容。
i)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应包括演练组织机构、演练频次、演练前准备、演练组织实施、
演练后总结复盘及演练全过程安全防范等各阶段总体要求内容。
j) 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制度应包括电气设备和线路定期检测检修、问题报告及隐患处理、全
员燃气及电气使用培训等内容。
k)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应包括会议召集组织机构或人员,召开频次、参会人员及召开流程等内容。
l)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应包括消防工作奖惩条件、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以及未履行消
防安全职责或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的部门、个人处罚标准及流程等内容。
m) 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制度应包括消防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更新、查阅和处置等内容。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6.2.1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除应符合 GB55036、GB55037 及其对应各消防设施设备专业规范内容
外,还应符合 XF/T 1463 的规定,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符合各类消防设施专门规范和 GB 25201 的
规定。
6.2.2 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6.2.3 明确消防设施器材巡查部位、内容和频次,保证完好有效。
6.2.4 消防设施器材应定期检查、检测和维护管理。
6.2.5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道路应保持畅通,消防道路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应设置影响灭火救
援的障碍物。
6.2.6 建立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消除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及时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
暂时停用的,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及以上文物
保护单位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应提前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消防救援部门报备。
6.2.7 室内未设置消防给水系统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范消防安全风险。
6.2.8 消防设施器材有明显标识,方便使用及管理。
6.2.9 具备条件的文物库房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定期检测保持完好有效。
防火巡查
6.3.1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组织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中夜间巡查不
应少于 1 次;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组织开放期间至少每 2 小时进行 1 次防火巡查、每日
开放结束后巡查 1 次,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 2 次;其他文物保护单位防火巡查每周不少于 1 次。
6.3.2 防火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
c)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d) 有无遗留火种、游客吸烟、违规动用明火现象;
e)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f) 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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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h) 有无在保护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i) 文物建筑内及周边是否有杂草等易燃物,是否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可燃物品。
6.3.3 如实记录巡查情况,防火巡查过程中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立即采取措施
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安全检查
6.4.1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每月组织开展 1
次消防安全检查。
6.4.2 消防安全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
a) 文物建筑防火保护区内非文物建筑耐火等级、非文物建筑与文物建筑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b)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管理及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
c)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d)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e) 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f)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g) 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h) 电气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i) 按规定允许燃灯、烧纸、焚香等使用明火的场所,是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j)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k) 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l)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m)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6.4.3 消防安全检查应如实记录,并同步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普及。
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6.5.1 对可以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应通知存在隐患的部门、岗位负责人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消除;对
无法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方案限期整改。
6.5.2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涉及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停止开放和使用危
险部位。
6.5.3 火灾隐患消除后,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复查,复查情况经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
存档。
消防高风险源管控
6.6.1 举行祭祀、庙会、游园、展览、影视拍摄等大型活动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活动举办前将活动方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并报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备案;
b) 在活动举办前至少进行 1 次演练,并结合实际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 在活动前开展防火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
签名;
d) 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全程开展防火巡查,活动结束时应对活动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6.6.2 用火动火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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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区域应与其他区域采
取必要的隔离措施,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确认无火
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b) 禁止在场所面向公众开放期间进行动火施工;
c) 文物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d) 文物保护单位内部及周边应按 GB 2894 的要求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
烟火”标志;
e) 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应使用明火;宗教活动、日常活动和生产作业确需用火的,应符合
XF/T 1463 有关规定。
6.6.3 用电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文物建筑内除为满足展示照明、生活、经营、办公、教学、宗教等活动必需的用电设备和监测
报警设备外,不应使用其他电气设备,电气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切断电源;
b)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电气线路禁止架空敷设;
c) 电气、电热设备应符合安全标准要求,配电线路应设置与电气设备相匹配的短路、过载、漏电
保护装置;
d)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
增加用电设备;
e) 文物建筑上不得直接安装灯具搞“亮化工程”,在文物建筑外安装灯具的要保持安全距离;
f) 文物建筑内禁止使用白炽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g) 配电箱、开关、插座、照明灯具和电气取暖设备应安装、放置在不燃材料上,靠近可燃物时,
应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h) 电气线路、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
i) 应每年对电气线路进行 1 次安全检测;
j) 防雷设施应符合 QX 189 的规定,并定期进行测试维修;
k) 施工中的临时用电应符合 JGJ/T 46 的规定。
6.6.4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应堆放柴草、木料
等易燃可燃物品,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文物保护范围;
b) 文物建筑内禁止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燃料油、甲醇燃料等易燃可燃气体和液体;
用于居民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活需要使用燃
气和燃油的,应符合 XF/T 1463 的规定;
c) 文物建筑修缮、文物修复过程中确需使用油漆、稀料等易燃化学品的,应在文物建筑的保护范
围外存放并实行限量领料,禁止在施工中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现场调配用料,禁止使用喷枪
作业。
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
6.7.1 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超过五公里,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
建筑群的保护组织应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应
建立微型消防站,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及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
6.7.2 文物保护组织消防队伍应组织开展日常训练,训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防护装备和灭火器材
使用、体能训练、灭火技战术训练等。
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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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组织应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其他单位文物保护
单位可参照本文件要求建立消防安全档案。
6.8.2 消防安全档案主要内容应符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6.8.3 明确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档案管理相关常识、熟悉消防法
律法规。
6.8.4 消防档案管理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竣工验收以及验收技术检测等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b)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和《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等材料,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一年;
c) 对于消防档案中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建筑消防
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等材料,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五年。
7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一般规定
7.1.1 文物保护组织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培训。
7.1.2 对公众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在主要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用于消防公益宣传的宣传栏,并
利用手机 APP、公众号、电子显示屏、背景广播、提示牌(栏)等形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疏散逃
生等常识。
全员培训
7.2.1 文物保护组织应建立消防培训制度,每半年开展 1 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的人员应进行岗
前消防安全培训。
7.2.2 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b) 本组织、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组织引导疏散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e)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和方法。
重点人员培训
7.3.1 文物保护组织每月应组织安保人员开展 1 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a)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分工;
b) 发现、排除火灾隐患的技能,防火巡查、检查要点,重点部位、场所的防护要求;
c) 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如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疏散楼梯、疏散走道、消
防电梯、消防控制室、安全出口等设置位置及其基本常识;
d) 灭火救援、疏散引导和简单医疗救护技能;
e) 防火巡查、检查记录表填写方法。
7.3.2 文物保护组织每季度应组织工程人员开展 1 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a) 排除简单消防设施、器材故障的技能;
b) 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给水系统、消防防排烟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应急启动技能;
c) 单位建筑内各类进出水管阀门所在位置及开启要求;
d)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灭火救援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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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文物保护组织至少每半年应组织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开展 1 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
括:
a) 消防控制设备的操作方法;
b) 火灾事故紧急处置流程;
c)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填写方法;
d) 单位基本情况,如建筑情况(建筑类别、建筑层数、建筑数量、建筑面积、功能分布、建筑内
单位数量)、消防设施设置情况(设施种类、分布位置、水泵房和发电机房等重要功能用房设
置位置、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安装位置)等。
8 灭火应急疏散救援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1.1 文物保护组织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1.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程序、主要内容、预案实施及演练考核应符合 GB/T 38315 的要求。
8.1.3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论证评估。
8.1.4 文物保护组织应根据预案演练、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修订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8.2.1 在预案中承担相应任务的所有人员,应参加学习培训,熟悉预案内容。
8.2.2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组织每年至少组织 1 次综合性演练,属于火灾
高危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组织每年至少组织 2 次综合性演练,其他有明确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
组织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组织每两年组织 1 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8.2.3 演练宜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目标,确定火灾模
拟形式,根据预案制定消防演练方案。
8.2.4 消防演练方案宜报告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可与消防救援部门实施联合演练。
8.2.5 消防演练前,应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演练中”的标志牌,控制与演练无
关人员进入。
8.2.6 演练结束后,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总结讲评。
8.2.7 应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档案,档案应包括演练影像资料、文字记录。
灭火和应急疏散实施程序
8.3.1 文物保护组织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开展以下工作:
a) 拨打“119”报火警,视情况拨打“120”请求医疗救助;
b) 各职能小组履行预案中确定的职责;
c) 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d) 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e) 向消防救援人员提供文物建筑基本情况、扑救本单位火灾的注意事项、可利用水源位置、人员
被困数量和位置、单位总平面图、建筑楼层平面图等有利于火灾处置的信息;
f) 保护火灾现场,配合火灾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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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2011 年 9 月国家文物局发布)
[2]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2015 年 2 月国家文物局发布)
[3]《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 年 11 月 8 日国家文物局、应急管理
部 文物督发〔2019〕19 号文公布)
[4] 《四川省消防条例》(2024 年 7 月 29 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5] 《南充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 年修订)》(2020 年 10 月 19 日南充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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