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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2103.8-2024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8部分:文物建筑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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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14 14: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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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11/T 2103.8-2024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8部分:文物建筑 ICS 13.220.01
CCS C 80 DB11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2103.8—2024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 8 部分:文物建筑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social units and key places of fire safety
—Part 8: Cultural relic building
2024-12-25 发布
2025-04-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2103.8—2024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组织与职责 ......................................................................... 2
6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3
7 日常消防管理 ....................................................................... 3
8 重点管理 ........................................................................... 6
9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 8
10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处置
........................................................... 9
11 消防档案 .......................................................................... 9
参考文献 ............................................................................ 10
I
DB11/T 2103.8—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11/T 2103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第8部分, DB11/T 2103已经
确定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养老机构;
——第3部分:养老服务驿站;
——第4部分:大型商业综合体;
——第5部分:城市轨道工程施工现场;
——第6部分:密室逃脱类场所;
——第7部分:石油化工企业;
——第8部分:文物建筑;
——
第 10 部分:医疗机构;
——
第 13 部分:文化产业园区;
——
第 15 部分:医药制造企业;
——
第 26 部分: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工程施工现场。
本文件由北京市消防救援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消防救援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消防救援局、天安门地区消防救援支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向煜、周丹、邹婕、王维、李彦斌、李智、蔡永聪、仝艳时、常力、詹子娜、
张馨、谢大勇。
II
DB11/T 2103.8—2024
引 言
本文件是DB11/T 2103《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第8部分,遵循《社会单位和重
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提出的原则,在《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
1部分:通则》基础上,对文物建筑的产权或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进行细化。
北京市文物建筑数量多、形制特点建筑结构复杂、重要程度高、扑救难度大、火灾风险大,一旦发
生火灾,社会影响大,火灾损失难以弥补。文物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多,消防安全涉及产权单位、管理单
位、使用单位多方责任,消防安全管理难度较大。为规范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文物建筑的产权
或管理、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
制实施办法》《北京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单位消
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文件基于文物建筑的火灾风险分析,针对北京市文物建筑的产权或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特点,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III
8DB11/T 2103.8—2024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 8 部分:文物建筑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组织与职责、管理制度、日常管理、重点管理、
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处置、消防档案。
本文件适用于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于本文件。
GB/T 5907(所有部分) 消防词汇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 40248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XF/T 1463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DB11/ 791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
DB11/T 2103.8—2024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
DB11/T 2103.8—2024 消防控制室火警处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所有部分)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文物建筑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
被公布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具有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古建筑,以及具有重要纪念
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近现代代表性建筑。
4 基本要求
4.1 应符合 XF/T 1463、DB11/ 791 和 DB11/T 2103.8—2024 的要求。
4.2 文物建筑的产权或管理、使用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层
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责任范围等内容。
4.3 应根据建筑结构、使用功能、火灾风险,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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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2103.8—2024
4.4 文物建筑内消防设施的设置,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有效”“保护优先”和“最小干预”原则,
不应破坏文物建筑结构及外观风貌,并具有可逆性。
4.5 文物建筑内不应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4.6 应每年开展不少于 1 次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应按照有关标准要
求全面评估本单位用电安全风险,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电气安全检测维护;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建立
消防安全评估制度。
4.7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应同步考虑消防安全措施,不应降低既有消防安全设防水平。
4.8 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宜增设独立式火灾探测器或图像等其他方式的报警装置。
4.9 文物建筑的产权或管理、使用单位应设立志愿消防组织,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建立微型
消防站,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宜建立专职消防队。已有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站)的,可以不设置专
职消防队。
5 组织与职责
5.1 组织
5.1.1 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消防工作机构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志愿消防
组织(微型消防站)及职工等组成。
5.1.2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
5.2 职责
5.2.1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应符合 DB11/T 2103.1 要求的职责,还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a) 贯彻执行消防、文物等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统筹安排消防安全工作与文
物修复活动;
b) 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研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c) 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 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
f) 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组织(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g) 每年对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h)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2.2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应符合 DB11/T 2103.1 要求的职责,还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a) 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b) 督促部门负责人落实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c) 组织对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综合协调、考核奖惩;
d) 组织单位消防工作机构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3 单位消防工作机构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职责应符合 DB11/T 2103.1 要求的职责,还应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a) 督促落实本单位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
b) 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部门消防安全例会,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整改火险隐患;
c)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的考核;
d) 制订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贯彻执行;
e) 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演练;
f) 建立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和重要时段检查制度,纠正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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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DB11/T 2103.8—2024
g) 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明确管理人员及要求并实施检查;
h) 管理志愿消防组织(微型消防站),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5.2.4 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应符合 DB11/T 2103.1-2023 要求的职责,还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a) 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b) 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
c) 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工作场所的火灾风险、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开展本部门的防火
巡查、检查,发现火灾隐患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单位消防工作机构报告;
d) 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5.2.5 志愿消防组织(微型消防站)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a) 掌握本文物建筑分布、建筑特点和火灾扑救要求,熟悉消防设施、消防车道、救援场地、消
防安全重点部位等情况;
b) 熟悉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掌握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的方法;
c) 开展日常业务训练,做好消防器材维护保养;
d) 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
e) 接到火警后迅速集结,按照岗位职责实施灭火救援。
5.2.6 职工还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a) 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
b) 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预案演练;
c) 每日到岗后及下班前应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
向负责人报告;
d) 监督游客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烟等违规行为。
6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1 文物建筑的产权或管理、使用单位的基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符合 DB11/T 2103.1 的有关要求。
6.2 按文物建筑特点,针对本单位火灾风险,还应健全以下消防安全专项管理制度:
a) 用火、用电、可燃液体管理制度;
b)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c) 防火巡查、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d)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重点时段管理制度;
e) 临时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f)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制度。
7 日常消防管理
7.1 用火管理
7.1.1 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应使用明火;并明确禁火、用火区,设置明显标志。
7.1.2 燃灯、点烛、烧香、焚纸等用火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设在室外空旷、独立的固定位置,并有专人看护,配备消防器材;
b) 长明灯、蜡烛的固定灯座、灯罩和烛台等防护措施应由不燃材料制成;
c) 与帐幔、幡幢、伞盖等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7.2 用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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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并符合以下要求:
a) 开关、插座不应安装在文物建筑的木制墙面上;
b) 修缮施工中的临时用电安全应符合 JGJ 46 的规定;
c) 不应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带入文物建筑内进行充电;
d) 游船等船舶应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船用电器设备;
e) 及时更换老化、破损的电气线路和设备。
7.3 可燃液体管理
7.3.1 船舶、园林绿化、除草车辆用油应专人负责,专门存放。
7.3.2 修缮、修复等作业需要使用可燃液体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在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外存放并实行限领,专人负责,控制现场用量,并登记造册;
b) 不应在作业现场调配用料,不应使用喷枪作业;
c) 作业时,保持良好通风,不应与气焊、电焊、喷灯同时、同地进行操作;
d) 建立防腐油性燃料涂料、修缮油料、颜料的使用、领用、储存专门制度;
e) 桐油应单独存放并放置于阴凉部位。
7.4 消防设施
7.4.1 应按 DB11/ 791 的相关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7.4.2 应按 GB 25201 的要求进行维护管理。
7.4.3 应按照 DB11/T 2315 要求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7.4.4 应保持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
常状态。开放参观的文物建筑和临时文物展览馆,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
7.4.5 建筑中控制人员出入的闸口和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出口门应具有在火灾时自动释放的功能,且
人员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地从内部打开,在门内一侧的显著位置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7.4.6 应修缮、维修等原因需停用消防设施时,应报请单位消防机构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
7.5 防火巡查、检查
7.5.1 防火巡查
7.5.1.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火灾高危单位的每日要组织不少于 2 次的防
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方法和部位,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7.5.1.2 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期间,至少每 2h 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7.5.1.3 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7.5.1.4 设有电子巡更系统的,应将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纳入其中。
7.5.1.5 防火巡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用火、用电违章情况;
b) 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情况,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情况;
c)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d) 常闭式防火门状态,防火卷帘下不应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情况。
7.5.1.6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7.5.2 防火检查
7.5.2.1 文物建筑的产权或管理、使用单位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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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2 防火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执行和落实情况;
b)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
c) 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d) 消防设施的运行及维护管理的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e) 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f) 用火、用电、用可燃液体、人员住宿等有无违章情况;
g) 重点工种、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等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h)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度和组织演练的情况。
7.5.2.3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7.6 火灾隐患整改
7.6.1 文物建筑的产权或管理、使用单位应根据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
施,消除火灾隐患。
7.6.2 现场发现以下问题时,应督促当场改正:
a)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规定的;
b)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c)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d)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e)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f)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 重点管理
8.1 重点部位
8.1.1 主要建筑
8.1.1.1 不应吸烟和使用明火;应检查参观游览人员携带火种情况。
8.1.1.2 文物建筑内不应使用明火设备,散发热量的设备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燃烧性能不低
于 A 级的材料隔热保护。
8.1.1.3 清除各类可燃、易燃废品杂物。
8.1.1.4 不应私拉乱接电线,电气线路不应超负荷运行。
8.1.1.5 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备,放入专用箱内,并有明显标志,不应被遮挡或覆盖。
8.1.2 文物库房
8.1.2.1 根据文物物品的特性选用灭火器和灭火剂,在不影响灭火效能的基础上,不能影响文物安全。
8.1.2.2 物品的摆放不应遮挡、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8.1.2.3 库房内不应使用明火,不应使用卤钨灯、碘钨灯及 60W 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不应
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8.1.2.4 配电箱应设置在文物库房外。
8.1.3 文物修复场所
8.1.3.1 装裱室、修复室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
8.1.3.2 应明确易燃易爆化学药品试剂管理人员,并建立储存、使用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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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2103.8—2024
8.1.3.3 应将压缩气瓶和专用试剂分类分区存放,修复现场专用试剂存量不应超过当天用量。
8.1.3.4 需要装裱时使用的明火灶具、熬浆、烘烤等设备与周围可燃物等应保持安全距离,用电热装
置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且电气线路设置符合相关要求。
8.1.3.5 室内修复场所应在易燃易爆区域,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8.1.3.6 应在产生可燃气体的区域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8.1.3.7 使用油漆稀释剂等各种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不应在作业现场调配用料。
8.1.3.8 根据现场实际使用修复试剂情况,在明显位置配备相应类型的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设施。
8.1.4 经营区域
8.1.4.1 非文物建筑场所租赁经营的盈利性商业区域,应签订消防安全协议并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
任。
8.1.4.2 售卖、文创等经营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a) 不应违规搭建临时经营摊位;
b) 不能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c) 电器设备的设置及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要求;
d) 不应违规使用电暖器、电熨斗、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
e) 不应在营业时进行装修及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f) 认真做好闭店前的清场工作,做到每日断电、清人、封闭场所。
8.1.4.3 餐厅、厨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a) 餐厅桌椅摆放不应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应擅自增改包厢占用疏散通道;餐饮场所后
场区域不应被占用影响疏散;
b) 厨房工作人员进行加热、油炸等操作时不应离开岗位;
c) 电器设备不应增加容量,不应超负荷或过载运行,前端应使用具备过负荷、短路、故障电弧
等保护功能的自动断电装置;
d) 建筑面积大于 1000m
2的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e) 厨房内应配备防火毯、灭火器等,并应放置在明显部位;
f) 厨房工作人员下班时,应认真检查厨房区域安全情况,切断不用电源,并做下班安检记录。
8.2 重点作业
8.2.1 重点作业包括修缮、装饰装修、布展、影视拍摄等。
8.2.2 作业前应会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作业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明确各方责任。
8.2.3 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8.2.4 落实动火审批及现场管理制度,落实现场看护人,并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8.2.5 确定专职消防安全员,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建立志愿消防组织,人员不应少于工作人员数
量的 30%;
8.2.6 施工单位应制定并公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开展灭火及应急疏散的演练。
8.2.7 作业中巡查、检查全程落实专人看护。
8.2.8 作业现场可燃材料应随时清存。
8.2.9 文物建筑修缮施工、装饰装修和展厅布展作业消防安全内容还应包括:
a) 装修材料和装修方案;
b) 易燃可燃物品安全存放区域;
c) 室外动火作业区域设置;
d) 施工现场采取的防火分隔、视频监控、火灾扑救等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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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DB11/T 2103.8—2024
e) 用火、用电以及施工材料登记管理;
f) 作业结束后,应检查并确认无遗留火种。
8.2.10 影视拍摄前场地布置不应大量使用塑料、泡沫类制作场景、道具,不应违规采用泡沫、海绵、
塑料、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8.2.11 影视拍摄中应遵守摄影灯光、电器设备、摄影道具使用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完毕后及时切断电
源。做好拍摄结束后的清场工作。
8.2.12 临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参照修缮和布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外,还应在施工期间采
取临时封闭管控措施,经过内部临时审批后,控制进场和退场时间,并确定负责人员全程看护。
8.3 重点时段
8.3.1 重点时段包括用电高峰、大型活动、大客流等时段。
8.3.2 大型活动要按照相关规定、规模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8.3.3 应增加巡查频次。采取“定时、定点、定人”的方式,每 2h 不少于 1 次防火巡查。
8.3.4 做好人员疏散维护工作,保持良好的安全疏导秩序,合理利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分流人群,避
免过度集中。
9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9.1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以及宣传展板等方式,宣传政策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火灾危害和防火知
识,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9.2 在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电子屏、张贴消防宣传挂图,以及举办各类消防宣
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重点提示该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
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消防设施和器材应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识。
9.3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培训计划,每年组织考核评价,确保人员具备岗位消防安全职责要
求的消防安全知识与能力。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内设机构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应每年接受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培训,并
开展新入岗人员的岗前培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对每名员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9.4 消防培训宜采用集中学习、实操实训的方式进行。
9.5 教育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a) 每年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考核;
b) 培训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c) 培训相关古建筑结构知识、重点部位和古建筑木结构燃烧规律;
d) 培训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e) 培训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
识和技能、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f)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参加专门消防安全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g) 重点岗位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本岗位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h) 志愿消防组织(微型消防站)应结合本单位灭火疏散预案开展培训、演练;
i) 新入职和转岗的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火灾危险
性和灭火、疏散、逃生自救常识;
j) 进入文物建筑的产权或管理、使用单位的相关方,如志愿服务人员、施工人员、参展方相关
人员、物业服务人员、消防技术服务人员应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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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文物建筑的产权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教育培训大纲、
培训计划、培训记录、考核结果等内容,并应纳入单位消防档案管理。
10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火灾处置
10.1 预案编制
10.1.1 应按照 GB/T 38315 的要求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0.1.2 应结合文物建筑的结构特点制定重点部位、重点作业、重点时段的专项预案。
10.2 演练
10.2.1 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10.2.2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每季度组织一次部门、岗位分预案演练。
10.2.3 应制定演练方案,充分考虑文物安全,并根据演练效果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应设置明
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10.2.4 应与周边社会单位及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勤、联训、联调、联战的“四联”工作机制。
10.3 火灾处置
10.3.1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火警处置应符合 DB11/T 2104 的有关要求。
10.3.2 确认火情后,应立即向 119 报警,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0.3.3 单位消防工作机构接到火警报告后,立即调度微型消防站开展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维持
现场秩序。
10.3.4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11 消防档案
11.1 文物建筑的产权或管理、使用单位的消防档案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应符合 DB11/T 2103.1 的
有关要求。
11.2 针对本单位文物建筑特点、火灾风险,消防档案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应包括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b)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符合 GB/T 40248 中消防档案的有关要求。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符合 GB
25506 中消防控制室资料的有关要求;
c)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除应符合 GB/T 40248 中消防档案的有关要求外,还应根据文物建筑特点,
将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物建筑主管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巡查记
录、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承诺书、志愿消防组织(微型消防站)日常训练记录、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制修订记录等归档保存;
d) 未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应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消
防设施和器材,防火检查记录等消防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e) 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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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DB11/T 2103.8—2024
参 考 文 献
[1]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 GB 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3] GB 50055—2011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4] GB 50166—20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5] GB 50222—201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6] GB 50303—201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7] GB 50354—201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8] GB 507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9] GB 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10] GB 55036—2022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11] GB 55037—20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12] XF 503—2004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13] DB11/T 1905—2021 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规范
[14] 文物局 应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发〔2019〕19号)
[15] 《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风险指南及检查指引》(应急消〔2021〕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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