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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01/T 0057-2024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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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13 17: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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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1501/T 0057-2024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ICS 13.220 1501
CCS C 80

和 浩 特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501/T 0057—2024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cultural relic building
2024 - 09 - 09 发布
2024 - 10 - 09 实施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501/T 0057—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本文件由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
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杨、刘丹宇、刘珠峰、傅强、巴晶、樊倩、张东光、贾峰、米丽。
I
DB 1501/T 0057—2024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文物建筑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案编制和演练。
本文件适用于文物建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或仿古建筑单位可参照本文
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GB 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T 5907(所有部分) 消防词汇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 40248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27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XF/T 1463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所有部分)、GB/T 40248、GA 27、XF/T 146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
件。
3.1
文物建筑
cultural relic building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普查登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3.2
消防设施操作员
fire facility operator

DB 1501/T 0057—2024
从事建(构)筑物消防设施运行、操作和维修、保养、检测等工作的人员。
4
总则
4.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
针,提高自身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4.2
文物建筑的使(占)用单位或者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单位及个人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逐
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4.3
文物建筑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和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应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
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采取有效的消防
安全管理措施和先进的消防技术手段,确保具备可靠的消防安全条件。
4.4
文物建筑改造、修缮时应同步进行消防设计,按照文物保护级别上报审批,并由文物建筑单位制
定消防安全措施,明确责任。改造应选用不燃、难燃材料,不损坏原有消防设施,原有消防设施确需变
更的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物建筑室内外增设的消防管线(设备),应确保不影响疏散和火灾事故
救援,且便于日后维修、保养和使用。
5
消防安全职责
5.1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保安人员应履行 GB/T 40248 中的消防安
全职责。
5.2
消防设施操作员应经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并履行下列职责:
a)
值守消防控制室;
b)
操作、维修保养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c)
检测火灾自动报警器、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5.3
电气焊工、电工操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持证上岗,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b)
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c)
熟练掌握防火、灭火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材;
d)
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5.4
志愿消防队队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熟悉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本人在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b)
参加消防业务培训与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疏散、救护技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及消防设施,掌握文物(建筑)火灾扑救的专业要求;
c)
发生火灾后,按照确定的任务分工,积极参加火灾报警、火灾扑救、人员疏散、伤患救助、
现场保护等工作。
6
消防组织
6.1
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建立
单位专职消防队。其他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与本单位规模相适应的志愿消防队伍,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可联合建立。人员、装备配置应与保护单位的规模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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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单位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
积极参与区域联防联控。
6.3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
等管理制度,合理配备人员,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做好应急出动准备。
7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7.1
一般规定
文物建筑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消防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
值班,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并予以公布,
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7.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7.2.1
基本要求
文物建筑单位应当将文物展厅、大殿、讲经堂、藏经阁、燃香区、厨房及其他经常使用明火或燃气
的部位、变配电室、锅炉房库房、重要设备用房、消防控制室等容易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
危及人身、文物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
防火标志,配备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7.2.2
配电室管理
文物建筑内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电柜、配电箱应有明显标识,配电室工作人员应能正确区分消防
配电和其他民用配电线路,确保火灾情况下消防配电线路正常供电。
7.2.3
消防控制室管理
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应符合GB 25506的有关要求,实行每日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
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7.2.4
厨房管理
宜在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外,独立建造厨房;不具备独立建造条件的,在厢房、走廊、庭院等附属
建筑内集中使用,与其他区域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按照要求配置灭火设施。定期清洗排烟罩、油烟
道,定期检测和保养炉具。
7.2.5
大殿、偏殿等建筑管理
大殿、偏殿等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识;
b)
按照要求配置灭火设施;
c)
电气线路、电源插座、开关不准许安装敷设在可燃材料上;
d)
殿内使用的经幡、帐幔、伞盖、地毯、锦绣等可燃织物应与电气线路、电器产品保持安全距
离;
e)
点灯、焚香、点蜡等明火部位应有专人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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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文物展厅及库房
文物展厅及库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文物展厅及库房不准许与其他场所混合设置,不准许采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搭建仓储场所和
临时用房;
b)
文物库房内不准许放置易燃可燃物;
c)
电气线路应按照规范要求采取穿管保护措施;
d)
配电箱及开关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工作人员离开库房应拉闸断电;
e)
展厅及仓库内不准许使用电炉、电暖器等电加热器具。
7.2.7
建筑周边及室外
建筑周边及室外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文物建筑之间及毗连建筑不准许私搭乱建占用防火间距,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准许堆放柴
草、木料等可燃易燃物;
b) 地处森林、郊野的文物建筑周边应开辟防火隔离带;
c) 1 kV 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性建筑屋面。
7.3 大型活动管理
7.3.1 举办祭祀、展销、演艺、游园、展览、庙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前应制订大型活动组织方案,按
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应举办。
7.3.2
举办大型活动前,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7.3.3
大型活动期间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举办活动的现场加强安保力量,增加巡查、检查频次,
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7.4
电气防火管理
7.4.1
文物建筑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应符合 GB
50016、GB 50098、GB 50303、GB 55037 中的有关要求,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户外、潮湿场所需要供
电的,应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
7.4.2
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超负荷运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维修应
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严禁非电工人员作业。场内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7.4.3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7.4.4
临时加装的亮化灯具、LED 显示屏、灯箱、用电设备不应超出线路荷载。
7.4.5
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严禁使用高温灯具、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
具。
7.4.6
按要求安装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7.4.7
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电动平衡车等使用蓄电池的交通工具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充电,不应将
蓄电池带至文物保护范围内。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应与文物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7.5
用火用油用气安全管理
7.5.1
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类文物建筑应严格用火管理,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应使用明火。
确需使用明火时,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由专人看管。从事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建筑应在指定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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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灯、烧纸、焚香,长明灯、蜡烛应设置由不燃材料制成的固定灯座、灯罩和烛台等安全防护措施。
7.5.2
按照规定对参观游览人员携带火种及违规吸烟等行为落实检查和监管措施。
7.5.3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使用燃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不应堆放柴
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并应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保护范
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严禁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7.5.4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
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和防范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严格按照电、气焊
操作规程进行动火作业。未经审批,不应进行动火作业。
7.5.5
文物保护单位内禁止篝火、烧烤等涉及明火的经营项目。其他区域开展涉及明火活动应在划定
的场地开展,其布置不应妨碍消防车辆通行及消防水源的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
7.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7.6.1
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等设施应设置齐
全、功能完备。
7.6.2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准许占用疏散通道,严禁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开放期
间不准许将安全出口上锁,不准许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7.6.3
消防车通道应在沿途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消防车通道上不准许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
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影响灭火救援。
7.6.4
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应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
道。
7.7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7.7.1
文物建筑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配置和日常管理,并符合 GB 55036 的要求,建立
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
功能完备。
7.7.2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
停用。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人批准。
7.7.3
消防设施应使用永久性标牌实行标识化管理,并符合 GB 13495.1 的要求。
7.7.4
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日常巡查部位,按照规定频次开展日常检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
并做好记录。
7.7.5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文物建筑,每年应自行开展或委托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单位开展消防设施维
护保养检测。
7.8
防火巡查、检查
7.8.1
文物建筑单位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及消防设施运行的情况进行巡查
和检查。
7.8.2
检查前,应确定检查人员、部位、内容。检查后,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检查记
录上签字,存入单位消防档案。
7.8.3
文物建筑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在游览、参观或开放期间,
应至少每 2 h 巡查一次,闭馆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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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
对演艺场所每天开演前进行检查,达到要求准予开演。
7.8.5
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每天一次,各部门每周一次,单位每月一次。
7.8.6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用气、室内装修、电动自行车充电等有无违章情况;
b)
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场所落实专人看管情况;
c)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
车通道标线、警示牌标识标牌是否完好;
d)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e)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f)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志愿消防队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g) 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情况。
7.8.7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c)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d)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状况;
e) 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f)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和楼板、防火墙及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g) 用火、用电、用气、室内装修、电动自行车充电等有无违章情况;
h)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i)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j) 志愿消防队人员值班值守情况以及器材装备完备情况。
7.9 火灾隐患整改
7.9.1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7.9.2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
行确认。
7.9.3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
一旦发生火灾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立即停业整改。
7.9.4
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7.9.5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
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
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7.10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7.10.1
文物建筑应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停车场、主要出入口、重点游览路段、休息区
等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提示。应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和消防安全禁止行为纳入导游讲解内容。
7.10.2
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导游、领
队、讲解员等人员应为重点培训对象,新员工上岗前、商户入驻前应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
格后上岗。
7.10.3
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DB 1501/T 0057—2024
a) 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b) 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以及扑救文物建筑火灾的注意事项;
e) 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f)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等。
8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8.1 预案
8.1.1 文物建筑应根据本单位建筑规模、员工人数、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实
际情况,应按照 GB/T 38315 的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等人员及其
职责。
8.1.2
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以及文物建筑内有特殊文物保护要求的场所和
部位,应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
8.2
演练
8.2.1
消防演练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
8.2.2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
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可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联合开展。
8.2.3
宜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火灾模拟形式。
8.2.4
演练前,应事先公告演练的内容、时间,文物建筑及周边场所单位员工、防火巡查员、群众等
参与灭火演练,完善举措、提高演练的实际效果。
8.2.5
消防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并采取必要的管控与
安全措施。
9
消防档案
9.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全面反映本单
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附有必要的图表、图纸,并根据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9.2
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装订成册,按年度进行分类归档,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消防档案
应存放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留档备查。
9.3
档案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具体内容应符合 GB/T 40248 的要求。
9.4
消防档案纳入文物保护单位科学记录档案,格式内容应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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