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220.20
CCS R 12 6501
乌
鲁 木 齐 市 地 方 标 准
DB 6501/T 068—2024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transportation
2024- 12 - 05 发布
2025 - 01 - 01 实施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6501/T 068—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乌鲁木齐市城市废弃物处置监测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乌鲁木齐市城市废弃物处置监测中心,乌鲁木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新林、汪东、祁海松、何云、白志新、孙超、赵龙、马兰、杜振华、石璐、
卢晓明。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乌鲁木齐市城市废弃物处置监测中心。
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乌鲁木齐市城市废弃物处置监测中心(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大
浦沟南路3001号 ,邮编:830006)、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
仑路1号,邮编:830018)、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号,邮编:830000)。
乌鲁木齐市城市废弃物处置监测中心 联系电话:0991-4168862;邮政编码:830006。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991-4596376;传真:0991-4596376;邮政编
码:830018。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1-2815191;传真:0991-2819924;邮政编码:830004。
I
DB 6501/T 068—2024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垃圾运输的基本要求、运输车辆、运输安全、智能监控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589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 19151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B 23254 货车及挂车 车身反光标识
GB 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
BB/T 0037 双面涂覆聚氯乙烯阻燃防水布和篷布
GA 36-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808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JT/T 107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
JT/T 1078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视频通讯协议
QB/T 5231 安全锤
QC/T 29015 自卸汽车栏板锁紧装置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waste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
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4 基本要求
1
DB 6501/T 068—2024
4.1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工作,应取得《道路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城
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取得《城
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单位应纳入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4.2 不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及使用过期的《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
证》。
4.3
建筑垃圾应在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十五日内清除建筑垃圾,占道施工的应在五日内清除。
4.4 居民应将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指定装修建筑垃圾的
临时堆放地点,堆放时应采取围挡、苫盖措施。应委托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及时清运。
4.5
车辆应前往核准的处置地点装卸、倾倒建筑垃圾,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
4.6
车辆应取得《电子清运登记证》并随身携带,运输车辆应按照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4.7
不应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处置。
4.8 建筑垃圾应均匀分布于车厢内,不偏载、不集重。车辆行驶时,车厢顶部的密闭装置应关闭到位,
车厢锁紧。装修垃圾运输时,装载物应袋装或密封包装,不应超出集中收集容器的边沿。
4.9 车辆运输过程中,应有密闭装置,且应密闭良好,无车轮带泥、车体挂泥现象,沿途不应出现滴
漏、遗撒。车容应整洁,外观应完整。车辆车窗、挡风玻璃、反光镜、车灯应明亮、无灰尘、无污渍。
行驶过程中,车牌号应清晰、无明显污渍。
4.10 车辆应配备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数字化管理智能终端,保持正常运行,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信息
平台。
4.11
车辆装卸及行驶过程中,车载监控系统应处于正常状态,实时传输监测数据。
5 运输车辆
5.1
车型要求
5.1.1 车辆应选用 GB/T 15089 中规定的 N3 类。
5.1.2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类型的选择,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1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型及运输类型
车辆类型 运输建筑垃圾类型
四轴货车 自卸式 工程垃圾、工程渣土、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三轴货车 自卸式 工程垃圾、工程渣土、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勾臂式、摆臂式 工程垃圾、工程渣土、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二轴货车 自卸式 工程垃圾、工程渣土、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勾臂式、摆臂式 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罐式 工程泥浆
5.1.3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宜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和新型智能渣土车。
5.2
标识
5.2.1 驾驶室顶部应配置顶灯。工程垃圾、工程渣土、拆除垃圾运输车辆的顶灯应清晰显示“建筑垃
圾运输”,装修垃圾运输车辆的顶灯应清晰显示“装修垃圾运输”,工程泥浆运输车辆的顶灯应清晰显
示“工程泥浆运输”。顶灯安装应固定牢固、可靠,在行驶中保持常亮。
5.2.2 驾驶室副驾驶位的车门上应张贴“运输车辆信息二维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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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车厢后部应喷涂或粘贴放大的号牌号码,外观、尺寸应符合 GA 36-2018 中第 12 章的要求。
5.2.4 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车身反光标识应符合 GB 23254 的要求,车辆尾部标志
板应符合 GB 25990 的要求。
5.3
车厢结构
5.3.1 应选用 U 型车厢,车厢主体内表面应平顺光滑,不宜采用易残留建筑垃圾的外露加强筋结构,
不应有影响装卸的构件。
5.3.2 车厢外应无明显锈蚀和油漆剥落现象,车厢厢体外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明显凹陷和变形。
5.3.3 车厢后栏板应配备锁紧装置,锁紧装置应符合 QC/T 29015 的要求,锁紧可靠,动作灵活,工作
时无干涉、卡滞现象。
5.3.4 车厢应有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 自卸式运输车辆宜采用纵向开闭柔性结构篷布覆盖型式,篷布应完整无破漏,篷布的质量应
符合 BB/T 0037 的要求,车厢尾部应有防渗漏措施;
—— 勾臂式、摆臂车运输车辆宜采用密闭苫盖覆盖型式,篷布应完整无破漏,篷布的质量应符合
BB/T 0037 的要求;
—— 厢式运输车辆应全密闭运输,无遗撒现象;
—— 工程泥浆运输车辆的罐体应焊缝均匀,定期检测。罐体上部应有密封罐盖。
5.4
密闭要求
车厢顶部的密闭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密闭装置应结构简单、坚固耐用,安装时不应破坏车厢结构;
b) 车辆安装密闭装置后,外廓尺寸及质量限值应符合 GB 1589 的要求;
c) 采用柔性材料密闭的:
1) 篷布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 BB/T 0037 的规定;
2) 密闭装置开启、闭合时应平稳、协调,闭合牢固,不应出现异响、干涉、卡阻、剧烈振
动、摆动或自行开启现象;
3) 在温度为-40 ℃~60 ℃,25 ℃空气相对湿度为≤95%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4) 打开、闭合过程时间不大于 35 s。
d) 密闭装置距离车厢的间隙不大于 30 mm,若采用推拉方式,其中与车厢连接固定的零部件高度
不超过 300 mm;
e) 密闭装置闭合后,应密封良好。当承载车辆直线行驶、转弯、紧急制动或行经颠簸路面时,
不出现遗撒、扬尘现象。
6 运输安全
6.1 运输输过程中,不应发生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装载量不应超过车辆额定载重
量。
6.2 应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检测,确保车辆及密闭装置状态良好。运输车辆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 GB
7258 的要求。在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每年检验一次。
6.3 运输车辆上应配备灭火器、三角警告牌、消防安全锤、急救箱等安全防护设施,灭火器应符合 GB
4351 的要求,三角警告牌应符合 GB 19151 的要求,安全锤应符合 QB/T 5231 的要求。
6.4 出现天气、路况等影响安全的因素时,应视情暂停运输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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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使用、保养、维修等与安全运输相关的管理制度。企业主要负责
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车辆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具备与建筑垃圾运输相关
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6.6
运输企业应定期对驾驶人员的背景和资质进行审查,并对其承运能力进行考核。
6.7
运输企业应制定建筑垃圾运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6.8
运输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7 智能监控
7.1
数字化管理智能终端应具备但不仅限于以下功能:
a) 空重载状态监测;
b) 车厢举升状态监测;
c) 货厢密闭状态监测及预警;
d) 接收并执行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平台下发的工地、消纳场、路线、禁行区域等电子围栏数据,
具备数据储存功能;
e) 发生进出电子围栏的行为后能上报平台并报警,执行各类围栏设定的监管规则。
7.2
数字化管理智能终端应安装在不影响终端正常运行及视频信息采集的位置。
7.3 数字化管理智能终端设备应符合 JT/T 794 的要求,数字化管理智能终端的通讯协议应符合 JT/T
808 的要求。汽车行驶记录仪应符合 GB/T 19056 的要求,车载视频终端应符合 JT/T 1076 的要求,摄
像头应为高清防水摄像头。驾驶室外 AI 摄像头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67,驾驶室内监测摄像头外
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
7.4 数字化管理智能终端均应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台的数据传输功能,实现数据交互、信息共享。
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视频通讯协议应符合 JT/T 1078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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