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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05/T 132-2024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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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12 16: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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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4205/T 132-2024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 ICS 03.080.01
CCS A 02 4205

昌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205/T 132—2024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
2024 - 08 - 20 发布
2024 - 09 - 21 实施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205/T 132—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 3
4 基本原则 ........................................................................... 3
5 风险评估 ........................................................................... 3
6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 4
7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 6
8 监督与评价 ........................................................................ 16
I
DB 4205/T 132—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宜昌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宜昌市财政局归口管理。
本文件起草单位:宜昌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宜昌市财政局、湖北道邦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华审会
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武汉信邦内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德明、闫巍、王体东、李佳莉、杜万震、高贺欢、朱敏、周建华、曹洪亮。
II
DB 4205/T 132—2024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风险评估、单位层面控制、业
务层面控制及监督与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管理,其他单位可参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内部控制
为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
败,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效果,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的系列活动。
4 基本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
面控制。
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
工作机制。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
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客观性原则。内部控制报告应当立足于单位的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真实、完整
地反映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注重质效,内部控制制度和措施应得到贯彻落实。
5 风险评估
单位应识别导致经济活动风险的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每年收集相关信息,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新评估。风险评估应
包含对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
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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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职责是否明确;内部控制中的沟通
协调和联动机制是否有效。
b) 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
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c) 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d)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机制;关键
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是否定期组织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学习内控
知识。
e) 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
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f) 其他情况。
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a) 预决算管理情况:预算编制过程中各部门间沟通是否充分、与单位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
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预算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
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b) 收支管理情况:收入是否归口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是否按照
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
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c) 绩效管理情况:是否按照相关要求编制绩效目标;是否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开展绩效运行监控;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和再评价。
d) 采购管理情况: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
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e) 资产管理情况:资产是否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
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f) 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
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
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g) 合同管理情况: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
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h) 债务管理情况:各单位应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政策,严防债务风险。
i) 其他情况。
风险评估的结果应形成文件,作为建立内控体系的依据。
6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机构
6.1.1 单位应建立与内部控制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确保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得到分
配、沟通和理解。
6.1.2 单位应建立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的内部控制领导决策机构,总体负责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规划和
建设,决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重大风险控
制和大额资金使用等。
6.1.3 单位应建立内部控制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日常工作,提出内部控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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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规划;提出单位内部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工作;组织协调风险
评估工作;负责内部控制工作的具体实施等。
6.1.4 单位应建立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及有效性的监
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内部控制的整改计划和措施等。
人员
6.2.1 单位应确定并配备适宜的人员,以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体系。单位应确保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具备
相应的工作能力,并通过培训等适宜的措施,确保人员持续保持能力。
6.2.2 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轮岗制度,实施定期、不定期轮换,实
行岗位轮换的人员必须符合拟担任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对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岗位,定期由内部审计机
构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专项审计替代轮岗机制。
6.2.3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
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控制方法
6.3.1 单位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明确对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
预算控制、绩效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定期对
制度体系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6.3.2 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
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6.3.3 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单位应当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
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
6.3.4 归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的方式,
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6.3.5 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6.3.6 绩效控制。科学编制绩效目标,不断提高绩效指标质量水平。全面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完
善监控工作机制,及时纠正预算资金执行和绩效目标完成过程中出现的偏差。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绩效自
评工作和再评价工作。
6.3.7 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
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6.3.8 会计控制。建立健全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
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处理程序。
6.3.9 单据控制。要求单位统一使用本规定要求的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明确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
归档和保管单据。
6.3.10 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
况,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信息化管理
6.4.1 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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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6.4.2 单位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应实现与政府会计核算模块的信息交换,以实现信息的实时性与有效性
目标。
6.4.3 信息化建设应包括但不限于管控规则的内嵌、管理流程的固化、风险行为的预警等。应用场景
如预算额度的自动控制、经费标准的自动控制、合同签订与验收支付之间信息的自动校验、审批事项按
照制度规定自动流转、异常信息的自动预警等。
7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预算管理
7.1.1 制度
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覆盖的范围包含但不限于预算管理的目标与任务,组织机
构与职责,编制与审核,调剂与调整,执行与监督,绩效管理,决算管理,信息公开等。
7.1.2 目标与任务
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的目标和计划,科学合理的制定预算管理的目标和任务,加强预算资金的管理,
为充分履行职能提供支撑。
7.1.3 机构与职责
7.1.3.1 机构
单位应根据预算管理工作需要,建立适宜的预算管理决策机构、预算管理执行机构和预算归口管理
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预算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a) 预算管理决策机构:履行全面预算管理职责的决策机构,一般由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b) 预算管理执行机构:履行预算资金编制和使用等全面预算管理职责的执行机构,一般由部门
业务科室工作人员组成。
c) 预算归口管理机构:履行预算编制汇总、开展预算分析和监督预算执行等全面预算管理职责
的管理机构,一般由部门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组成。
7.1.3.2 职责
在岗位设置和权限分配时,应遵循岗位不相容原则,确保预算编制与审核、预算执行与分析、决算
编制与审核岗位相互分离。
7.1.4 编制与审核
7.1.4.1 编制
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发展目标,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求,参照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
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谁使用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由预算管理执行机构及归口管理部门
按财政相关要求全口径科学、全面、规范地编制部门预算。
7.1.4.2 审核
预算管理执行机构以及归口管理机构完成预算编制后,由预算归口管理机构负责汇总编审,形成年
度单位预算建议后,由预算管理决策机构经“三重一大”程序内部决策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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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调剂与调整
7.1.5.1 原则
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做调剂与调整。因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支出事项
确需增加支出的,应当首先通过本单位既有预算调剂解决。确需预算调整的,按相关程序报财政部门审
核,由本级政府决策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
7.1.5.2 调剂与调整
确需预算调剂调整的支出项目,应由预算管理执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佐证资料,详细列明调
剂调整的事项、理由、项目、金额和测算依据等,由预算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对调剂调整的预算提出审核
建议,报预算管理决策机构审批(根据单位内控要求,超限额项目需单位按照“三重一大”程序内部决
策)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向相关部门报批。
7.1.6 执行与监督
7.1.6.1 收入预算执行
包括预算收入的组织征收和管理、收缴入库、划分报解和退库等。单位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财
政部门关于组织预算收入的具体制度和办法,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多征、提前征收,
或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有预算收入上缴义务的单位,
应当将上缴的预算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
7.1.6.2 支出预算执行
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提高支出标准、改变支出用途,合理安排支出进度。
7.1.6.3 监督
单位应建立预算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各预算管理执行机构应合理做好
年度支出计划的安排,单位财务人员合理调度资金,确保预算执行,并定期向预算管理执行机构通报预
算执行进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和纠正,提高预算监督管理机制有效性。
7.1.7 绩效管理
7.1.7.1 预算事前绩效评估
预算管理执行机构应做好预算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对于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要对立项必要性、
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论证,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入库、
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从源头上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7.1.7.2 绩效目标编制
根据“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单位按照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要求,编制绩效目标,与
部门预算同步报财政部门审核。
7.1.7.3 绩效运行监控
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
运行监控结果作为当年申请预算调剂的重要依据,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的重要参考。预算管理执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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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应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及时掌握预算及绩效目标完成的相关情况,报预算归口管理机构汇总,
经预算管理决策机构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备案。归口管理机构对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
和管理漏洞,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算管理归口机构应监督指导预算管理执行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对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7.1.7.4 绩效自评
单位应每年度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按相关程序审核上报。
7.1.7.5 绩效再评价
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绩效再评价相关要求,按照各自对应职责配合相关工作,对应落实绩效再
评价问题整改工作任务。
7.1.8 决算管理
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单位应清理核对往来款项,清查各类资产、应缴财政款,核对年度预算收
支和年初年末结转数,完成年终结账并做好年度单位决算编制工作,决算结果应真实、完整、准确、及
时。单位应根据决算批复文件、审核审计意见等,办理预算执行调整事项,并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相关制
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相应调整决算年度下一年度的期初数,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一并调整。
7.1.9 信息公开
单位应当在收到预决算批复后,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在相关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收支管理
7.2.1 制度
单位应建立健全收支业务管理制度,依据单位实际情况,管理制度覆盖的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收入管
理、票据管理、支出管理、公务卡管理、会计核算与分析、会计档案管理等环节。
7.2.2 收入管理
7.2.2.1 单位应明确收入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
相容岗位相分离,明确票据、印章的保管责任。
7.2.2.2 单位应明确各类收入业务的工作流程和重点控制环节,及时、准确确认财政拨款指标,按年
初预算组织各项非税收入及其他收入,确保收费项目按规定设立和征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7.2.2.3 单位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收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完整地记录、反映单位
的收入业务,不应设立账外账。
7.2.2.4 单位应根据收入预算的要求,加强对收入业务执行情况的检查,根据合同等有关材料进行账务
处理,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各业务部门应定期核查收入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与财
务部门对账,落实催收责任,确保预算收入及时、足额缴存到指定账户。
7.2.2.5 单位应按照“收支两条线”规范管理非税收入,确保收支分离,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
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规范使用财政票据、确保票款一致。
7.2.3 支出管理
7.2.3.1 单位应明确业务支出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规定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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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2 单位应按照业务事项类型和金额大小设置相应的审批权限,明确资金支付的审批责任,不得
越权审批。
7.2.3.3 单位应明确各类经济活动的支出事项及报销审批要素及流程,明确支出事项的开支范围、标
准,加强支出报销流程及审核的规范性。具体支出报销流程及审核规范按照各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7.2.4 票据管理
7.2.4.1 单位应明确票据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是票据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财务票据经办人应保证财务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预算归口管理
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核。
7.2.4.2 单位应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设置票据管理专岗,负责票据的申领、入库验收、保
管、发放、收回、核销等。
7.2.4.3 单位应建立票据申领管理责任制,规范票据申领程序。单位应按照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
旧领新的原则,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财政票据。财政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
用量。财政票据或者《湖北省财政票据领用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
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7.2.4.4 建立票据专管制度,对票据实行专人、专账、专柜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管
理,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7.2.4.5 单位应当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财政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
管理要求归档入账。纸质票据使用完毕,使用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纸质票据存
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纸质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 5 年。票据的使用应当符合规定要求。票据
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应拆本使用。票据的填写应规范、真实、完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当进行标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应擅自销毁。
7.2.4.6 单位不应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应擅自扩大票据适用
范围。
7.2.4.7 单位应当建立发票验真查重工作机制及制度,确保纸质和电子会计凭证真实完整无重复。
7.2.4.8 票据的核销应当符合规定要求。销毁票据,应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查验后销毁。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
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7.2.5 公务卡管理
7.2.5.1 单位应建立公务卡结算制度,在职人员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卡,加强公务卡应用培训,引导和
督促工作人员正确使用公务卡进行线上、线下支付。单位应严格执行《湖北省省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
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者转账,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对于未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也应主动使用公务卡结算。具体结算要求
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公务卡结算制度的最新规定执行。
7.2.5.2 单位在办理公务卡结算财务报销手续时,应当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提取相应的公务卡消费信
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对违反公务卡管理规定,有卡不用或者不能提供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证明材料的,
不予报销;对不愿办理公务卡的职工个人,原则上不得承担公务支出事项,不得报销其属于公务卡强制
结算目录的公务消费。
7.2.6 会计核算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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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1 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对支出业务进行核算,财务部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
者事项为依据,将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会计核算,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真实性、完整性。
7.2.6.2 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准确使用会计科目,按规定设置辅助核算。
7.2.6.3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单位收支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为领导的管理决策提供
信息支持。对收支业务中发生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7.2.6.4 单位应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薄记录
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
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告数字。
7.2.7 会计档案管理
7.2.7.1 单位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将与收支业务相关的会计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
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严防毁损、散失、泄密或不当使用。
7.2.7.2 单位应当依据会计档案相关要求,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
清册。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财务部门临时保管 1 年,再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
计档案交接手续。
7.2.7.3 单位应当明确档案管理部门,按照档案保管的要求及期限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
阅、复制登记制度,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
采购管理
7.3.1 制度
单位应建立健全采购业务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覆盖的范围包含但不限于组织机构与职责、采购需求、
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实施、履约验收与付款、采购质疑与投诉管理等环节。
7.3.2 机构与职责
单位应明确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预算、组织采
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7.3.3 政府采购
7.3.3.1 采购需求
业务部门应结合单位职能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参考上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采购需
求、支出标准、市场价格等情况,提出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及需求调查适用范围
请按照财政部门关于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7.3.3.2 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是单位预算的组成部分,各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与单位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报,
经批准后执行。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预算编制环节申报绩效目标,做到指向明确、相应匹配、合理可
行、细化量化,合理客观地反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支出的产出和效益。政府采购绩效目标纳入单位预算
整体绩效目标。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确需调剂的,报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得对一个预算项目下
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7.3.3.3 采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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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门根据政策规定,结合采购需求制定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用备案制,采购管
理部门应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在预算一体化政府采购系统进行网络备案。公开招标
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或者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在开展采购活动前
应按照“三重一大”程序内部决策,报市财政局审批。
7.3.3.4 政府采购实施
业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采购形式,政府采购信息应及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业务
部门应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和绩效目标制定采购文件,科学设置评审因素。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采购管理
部门应委派代表参与项目评审,采购人代表应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不应发表倾向性言论或者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评审结束后,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确定中标
或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先进行内部法制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
同要素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相关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后,除涉密项目外,单位应按照相关规
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在规定时限内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并在预算一体化政府采购系统备案。
7.3.3.5 履约验收与付款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应成立验收小组,验收人员与采购人员应相互分离。验收小组负责制定验
收方案、组织和管理验收人员、实施验收活动及判定验收结果。验收方案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合
同约定,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及内容等事项。验收小组负责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
签字确认。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
收的参考资料。采购管理部门会同业务需求部门负责做好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
价。业务部门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财务结算,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拒绝和延
迟支付款项,不得强制要求供应商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
7.3.3.6 质疑与投诉
政府采购项目受到供应商质疑的,业务部门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委托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
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
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应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开展的投诉处理予
以积极配合,及时回复响应。
7.3.3.7 资料归档
业务部门负责将采购决策意见、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采购合同、验收文档等资料(包
括音视频资料)移交到档案管理部门,纳入本部门档案管理。保存期限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7.3.4 非政府采购
非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在财务管理制度中明确相应的采购要求,并严格按内部控制的要求执行。
资产管理
7.4.1 制度
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业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工作流程,管理制度覆盖的范围包含但不
限于货币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清查、资产处
置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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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货币资金管理
7.4.2.1 单位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未经
授权的部门或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7.4.2.2 单位应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对已开立未使用或长期不使用的账户及时销户;做好开户、销户情况的记录,定期与银行核对;银行预
留印鉴由不同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所有支付预留印鉴。
7.4.2.3 单位应加强对货币资金的核查管理。出纳每日清点库存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账实相
符、账账相符;定期与银行进行对账管理。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
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
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报告单位财
务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
7.4.3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
7.4.3.1 单位应明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资
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
专人使用,并规定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7.4.3.2 单位应明确资产的配置标准,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可以调
剂的,优先在本部门本单位内部调剂利用。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7.4.3.3 单位应加强对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资产台账详细登记资产信息,建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目录和卡片等,资产目录列明固定资产编号、名称、种类、所在地点、使用部门、负责人、使用年限等
内容。资产卡片应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来源、验收情况、使用地点、责任人、维护情况、增减变动
情况等。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完整。财务、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定期对账,
以确保账实相符。
7.4.3.4 单位应加强对资产的动态管理。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资产信息,加强对资产处
置的控制。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业务经办人与审批人相分离,涉及
重大资产的相关事项需集体决策,涉及产权变更的,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资产处置后应及时
调整资产记录并将有关合同和文件同时提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7.4.4 资产出租出借
7.4.4.1 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规定程序确
定承租人。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7.4.4.2 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合同期限在三年(含
三年)以内,由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批,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备案。承租方对承租资
产因投入大、成本高等情况,合同期限需超过三年的,应由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单位按程序报批后进行招
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出租、出借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的,资产出租出借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
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等相关事宜。合同到期拟继续对外出租的,不得
续签合同,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在新的招租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7.4.4.3 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应上缴财政,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
7.4.5 资产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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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1 除法律、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或
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
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金融风险投资。
7.4.5.2 单位应明确资产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
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7.4.5.3 单位应明确资产对外投资程序。根据投资目标和规划,拟定投资方案,加强对投资方案的可
行性研究,对投资项目进行集体决策,按规定权限审批,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7.4.5.4 单位应加强资产对外投资业务的监督检查,对投资项目进行追踪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
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7.4.6 资产清查
7.4.6.1 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年度清查。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报告单位基本情况清理、
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7.4.6.2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
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7.4.6.3 账务清理是指对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
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7.4.6.4 财产清查是指对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实和查实。对清查出来的各种资产盘盈、
损失和资金挂账按要求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7.4.7 资产处置
7.4.7.1 单位应明确资产处置的范围,如: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报废、报损,所
有权或使用权实际已发生转移,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以及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等情形。
7.4.7.2 单位应根据资产实物状态及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
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7.4.7.3 单位应明确资产处置的程序及审批权限。资产处置的基本流程如下: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土
地、房屋、车辆、大型设备等资产处置,应纳入“三重一大”程序内部决策范围;经审批同意后,需要
评估的,需委托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事项批复
后,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公开处置,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资产处置完毕,应当将处置收入及时、足额
上缴财政;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办理产权变更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变更
等事宜。
7.4.7.4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保密的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管理
7.5.1 制度
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业务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覆盖的范围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立项、设计与概预
算,项目审核,项目招投标管理,项目施工、变更与资金支付,项目验收管理、项目竣工决算与绩效评
价等环节。
7.5.2 机构与职责
单位应明确建设项目管理的机构及职责,合理设置岗位,确保项目可行性研究与决策、概预算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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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单位应建立建设项目议事决策、
审核机制,各环节执行内部控制审批程序。
7.5.3 项目立项、设计与概预算
7.5.3.1 建设项目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适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
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7.5.3.2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进行
申报。
7.5.3.3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及项目概算,经单位领导决策后,按规
定报送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审批。
7.5.3.4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
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7.5.4 项目审核
项目审核工作可由具备相关技术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参与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出具评审意见。
7.5.5 项目招投标管理
7.5.5.1 单位应建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明确招投标范围和要求,规范招投标程序。
7.5.5.2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基于建设项目预算提出采购申请,确定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发
布招投投标公告。
7.5.5.3 对于需要编制项目标底的,应由项目经办部门对标底计价内容、计价依据进行审核并对标底
进行保密,落实保密责任。
7.5.5.4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单位应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公告,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和责任。
7.5.6 项目实施、变更与资金支付
7.5.6.1 单位应严格项目施工管理。严禁肢解发包和指定分包、严禁转包、严禁违法分包、严禁出借
资质和挂靠。项目负责人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单位相关负责人报告,及时采取措施。
7.5.6.2 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合同履行、资料管理等实施监理;项目归口部门应与监理单位共同制定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同时明
确对监理单位的考核与处罚机制。
7.5.6.3 施工过程中确需对项目变更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5.6.4 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资金支付。
7.5.7 项目验收管理、竣工决算与绩效评价
7.5.7.1 单位应明确项目验收程序。成立由勘察、设计、监理、 各施工单位组成工程验收领导小组,
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可邀请专家加入验收小组。项目归口部门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和
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内部议事决策机制、审核机制提交审批,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备。
7.5.7.2 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明确竣工决算程序。财务部门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
整。
7.5.7.3 项目管理部门在确认具备移交条件的情况下,应办理工程档案移交手续,由档案管理部门入
档管理。项目建设决策程序、相关责任、决策过程和各方面意见等所形成的全部文件在归档前应根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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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或地方有关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进行整理、归档。存放在城建档案馆的资料应拷贝
一份保存在档案管理部门。
7.5.7.4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关部门。
7.5.8 产权登记
具备形成固定资产条件的项目,应按相关要求办理产权登记等。
合同管理
7.6.1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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