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3.310
CCS A 90 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1205—2024
代替DB15/T 1205-2017
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
Counter-terrorism precaution requirements for fuel gas industry
2024-11-29 发布
2024-12-29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1205—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5/T 1205-2017《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与DB15/T 1205-2017《城镇燃气
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文件的范围(见第 1 章,2017 年版的第 1 章);
b) 更改了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见第 2 章,2017 年版的第 2 章);
c)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的内容(见第 3 章,2017 年版的第 3 章);
d) 更改了总体要求的内容(见第 6 章,2017 年版的第 4 章);
e) 增加了重点目标等级和防范级别内容(见第 5 章);
f) 更改了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的内容,增加了重点目标内容(见第 4 章,2017 年版的第 5 章);
g) 更改了常态反恐怖防范内容(见第 7 章、第 8 章、第 9 章,2017 年版的第 6 章),删除了人
防配置表、技防配置表、物防配置表(见 2017 年版的表 1、表 2、表 3);
h) 更改了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内容(见第 10 章,2017 年版的第 7 章);
i) 增加了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内容(见第 11 章);
j) 增加了附录 A 常态反恐怖防范配置(见附录 A 表 A.1、表 A.2、表 A.3);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赤峰市公安局反恐怖和特巡警支队、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反恐怖和特巡警支队、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剑南、阿力坦宝力高、田雨丰、任巍、梁永胜、陈武林、任旭春、李兵、乌
笑雨、刘冬晶、张铎、王娜、王楠、朱雁春。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17 年首次发布标准为 DB15/T 1205-2017;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
DB15/T 1205—2024
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
1 范围
本本件规定了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重点目标等级和防范级别、重要
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应对处置预案、检查整改。
本文件适用于城镇燃气天然气门站、储配站、高、中(高)压调压站、LPG储配站、加气母站、LPG
灌装场站、LPG气化站、LPG混气站、LPG瓶组气化站、LPG瓶装供应站、CNG(LNG)加气站、危运车停车
场等(简称城镇燃气厂(场)站)反恐怖防范的建设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7565-2022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32581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B 35114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
GB/T 37078-2018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B 37300 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版)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T 50680 城镇燃气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 5110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 51142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 55029 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
GA 69 防爆毯
GA 1810 城镇燃气系统反恐怖防范要求
DB15/T 1188-2017 反恐怖防范要求 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 50028、GB/T 50680、GB 51102、GB 51142、GA 181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城镇燃气 city gas
1
DB15/T 1205—2024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
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
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来源:GB 50028-2006,2.0.1]
液化石油气 liquefied petroleum gas(LPG)
常温、常压下的石油系烃类气体,经加压或降温得到的液态产物。组分以丙烷和丁烷为主。
[来源:GB/T 50680-2012,2.4.1]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
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
GB/T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来源:GB 50028-2006(2020版),2.0.2]
压缩天然气 compressed natural gas(CNG)
压缩到压力不小于10 MPa且不大于25 MPa的气态天然气。
[来源:GB 51102-2016,2.0.1]
门站 city gate station
燃气长输管线和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交接场所,由过滤、调压、计量、配气、加臭等设施组成。
[来源:GB/T 50680-2012,2.4.1]
储配站 storage and distribution station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储存和分配燃气的场所,由具有接收储存、配气、计量、调压或加压等设施
组成。
[来源:GB/T 50680-2012,2.4.2]
调压站 regulator station
设有调压系统和计量装置的建(构)筑物及附属安全装置的总称,具有调压或调压计量功能。
[来源:GB/T 50680-2012,6.4.7]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LPG vaporizing station
2
DB15/T 1205—2024
由储存和气化设备组成,以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变为气态液化石油气为主要功能,并通过管道向用
户供气的专门场所。
[来源:GB 51142-2015,2.0.5]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 LPG filling station
由灌装、储存和装卸设备组成,以液化石油气灌装作业为主要功能的专门场所。
[来源:GB 51142-2015,2.0.4]
液化石油气混气站 LPG-air(other fuel gas)mixing station
由储存、气化和混气设备组成,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后,与空气或其他燃气按
一定比例混合配制成混合气,经稳压后通过管道向用户供气的专门场所。
[来源:GB 51142-2015,2.0.6]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LPG stored and delivered station
由储存、灌装和装卸设备组成,以储存液化石油气为主要功能,兼具液化石油气灌装作业为辅助功
能的专门场所。
[来源:GB 51142-2015,2.0.3]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 vaporizing station of multiple cylinder installations
配置2个或以上液化石油气钢瓶,采用自然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油
气后,经稳压后通过管道向用户供气的专门场所。
[来源:GB 51142-2015,2.0.7]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bottled LPG delivered station
经营和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
[来源:GB 51142-2015,2.0.8]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CNG filling station
将由管道引入的天然气经净化、计量、压缩后形成压缩天然气,并充装至气瓶车、气瓶或气瓶组内,
以实现压缩天然气车载运输的站场。
[来源:GB 51102-2016,2.0.3]
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 CNG primary filling station
3
DB15/T 1205—2024
具有将管道输入的天然气过滤、计量、脱水、加压,并通过加气柱为天然气气瓶车充装压缩天然气、
通过加气机为天然气汽车充装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来源:GB/T 50680-2012,7.3.3]
4 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
重点目标
下列目标为城镇燃气行业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
a) 城市燃气主要调度中心;
b) 重点目标的燃气管线;
c) 天然气门站、储配站、高、中(高)压调压站、LPG 储配站、加气母站、LPG 灌装场站、LPG 气
化站、LPG 混气站、LPG 瓶组气化站、LPG 瓶装供应站、CNG(LNG)加气站、危运车停车场等
(简称城镇燃气厂(场)站)。
重点部位
城镇燃气厂(场)站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以下区域:
a) 城镇燃气厂(场)站的周界、出入口;
b) 城镇燃气调度中心、监控中心;
c) 城镇燃气厂(场)站的核心储存区、工艺区、气瓶灌装作业区、装卸车作业区;
d) 城镇燃气厂(场)站的控制室(水、电、通信控制区域);
e) 其他经评估应防范的重要部位。
5 重点目标等级和防范级别
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行
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共同确定。
重点目标的防范分为常态防范和非常态防范。常态防范级别按防范能力由低到高分为三级防范,
二级防范、一级防范,防范级别应与目标等级相适应。三级重点目标对应常态三级防范,二级重点目标
对应常态二级防范,一级重点目标对应常态一级防范。
常态二级防范要求应在常态三级防范要求基础上执行,常态一级防范要求应在常态二级防范要求
基础上执行,非常态防范要求应在常态防范要求基础上执行。
6 总体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重点目标的安全防范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
验收、同步运行。已建、在建的重点目标应按本文件要求补充完善安全防范系统。
重点目标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综合运用人力防范、实体防
范,电子防范等手段,按常态防范与非常态防范的不同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反恐怖防范管理档案和台账,包括重点目标的名称、地址或位置、平面布置图、
目标等级、防范级别、企业负责人、重点目标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现有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
子防范措施等。
4
DB15/T 1205—2024
管理单位应根据公安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城镇燃气厂(场)站、主要燃气调度中心等
重点目标的相关信息和重要动态。
管理单位应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管理单位应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将反恐怖防范涉及费用纳人预算,保障反恐
怖防范工作机制运转正常。
管理单位应建立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的保障体系和长效机制,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及
时排除故障,保持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管理单位应制定反恐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定期演练。
管理单位应与属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防、联动、联治工作机制。
管理单位应建立反恐怖防范与安全生产等有关信息的共享和联动机制。
管理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应合理划分安全区,明确安全保护等级,采取 GB/T 22239 中相应的安
全保护等级的防护措施。
安全防范系统中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应依法依规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
公开、删除等处理。
重点目标常态防范设施配置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7 常态三级防范要求
人力防范要求
7.1.1 管理单位应设置与安全保卫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建立健
全值守、巡逻、教育、培训、检查、考核以及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等管理制度。
7.1.2 保卫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反恐怖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本单位反恐怖工作相关规章制
度及应急预案。
7.1.3 管理单位应根据重点部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巡逻计划,配备与巡逻计划相适应的专/兼职保卫执
勤人员,现场巡逻周期间隔应不大于 48 h。
7.1.4 管理单位应对进入城镇燃气厂(场)站的外来人员、车辆、物资等进行检查、审核、登记。
7.1.5 管理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恐怖培训。
7.1.6 管理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实体防范要求
7.2.1 城镇燃气厂(场)站的周界应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要求设置实体围墙或金属栅栏,围墙、金属栅
栏外侧高度应不低于 2 m,外侧整体高度(含防攀爬设施)应不低于 2.5 m。
7.2.2 防盗安全门及安装在符合 GB 17565 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专人定时检查门的锁具和密封性能。
7.2.3 城镇燃气厂(场)站采用金属栅栏作为周界时,金属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 20 mm、壁厚
不小于 2 mm 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 16 mm 的钢棒、单根横截面不小于 8 mm×20 mm 的钢板组合制
作,金属栅栏竖杆间距应不大于 150 mm,金属栅栏采用膨胀螺丝固定时,膨胀螺丝不应小于 12 mm,安
装应牢固可靠。
7.2.4 穿越重点目标周界的河道、涵洞等,应采取相适应的实体防护措施。
7.2.5 城镇燃气厂(场)站核心生产、工艺区的出入口应设置“未经许可禁止入内”警示标识。
电子防范要求
7.3.1 城镇燃气厂(场)站的周界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周界区域人员
5
DB15/T 1205—2024
活动情况。
7.3.2 城镇燃气厂(场)站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出入人员的体
貌特征及车辆号牌。
7.3.3 城镇燃气厂(场)站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对出入人员、车辆进行管理。
7.3.4 灌装设备区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装卸作业全过程。
7.3.5 安防监控中心应配备通信工具,设置视频监控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
显示安防监控中心内人员活动情况。
8 常态二级防范要求
人力防范要求
8.1.1 管理单位应做好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对相关人员工作、生活状况进行了解、
访谈并记录,对异常情况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8.1.2 保卫执勤人员应配备棍棒、钢叉、防暴盾牌等护卫器械以及强光手电等辅助器材。
8.1.3 保卫执勤人员现场巡逻周期间隔应不大于 24 h。
8.1.4 管理单位应建立视频远程巡视机制及与现场巡逻人员的联动机制。
8.1.5 增加燃气巡检抢修、信息网络安全等应急力量的备勤,保持通信联络 24 h 畅通,加强对安保人
员的反恐知识培训和应急处置训练。
实体防范要求
8.2.1 城镇燃气厂(场)站出入口应设置车辆阻挡装置。
8.2.2 城镇燃气调度中心出入口、信息通信机房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其防盗安全等级应不低于 GB
17565-2022 中 3 级的规定,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窗。
8.2.3 实体墙顶部安装防护网或其他防攀爬装置,检查实体墙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电子防范要求
8.3.1 城镇燃气厂(场)站周界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和回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周界区域人
员情况。
8.3.2 城镇燃气厂(场)站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车辆
的号牌、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
8.3.3 调度中心与外界相通的楼道、电梯厅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
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8.3.4 城镇燃气调度中心出入口、信息通信机房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
显示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
8.3.5 调度大厅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和回放图像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9 常态一级防范要求
人力防范要求
9.1.1 管理单位应配备专职的保卫执勤人员。
9.1.2 保卫执勤人员应持证上岗。城镇燃气厂(场)站设置门卫(值班)室的,应配备保卫执勤人员
24 h 值守。
6
DB15/T 1205—2024
9.1.3 城镇燃气调度中心应配备值班人员 24 h 值守,每班人数应不少于 2 人。
9.1.4 管理单位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反恐怖培训。
9.1.5 管理单位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9.1.6 城镇燃气厂(场)站的重要部位现场巡查周期间隔应不大于 8 h。
实体防范要求
9.2.1 城镇燃气厂(场)站设置门卫(值班)室的,应配置符合 GA 69 规定的防爆毯等防爆处置设施。
9.2.2 防盗安全门采用多重防护措施,设置门禁系统与生物识别技术相结合。
9.2.3 金属栅栏升级为更高强度的材料,加密竖杆间距,缩小单个栅栏空间面积,增加电子围栏等辅
助防护设施。
电力防范要求
9.3.1 城镇燃气厂(场)站周界、出入口应设置入侵探测装置,探测范围应能对周界、出入口实现全
覆盖,不应有盲区。
9.3.2 城镇燃气厂(场)站控制室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
动情况。
9.3.3 城镇燃气调度中心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对人员的出入进行授权管理。
9.3.4 城镇燃气调度中心应设置安全防范管理平台,对至少包括一级重点目标的视频图像进行联网与
集成管理。
10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基本要求
在满足常态反恐怖防范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严密的反恐怖防范措施。
防范要求
10.2.1 人力防范要求
在城镇燃气厂(场)站不同非常态情况下,人防工作主要围绕负责人带班、增派安保力量、严格人
员车辆物品检查登记、组织安保人员学习及加强培训演练等方面展开。具体措施包括:
—— 安保部门负责人或城镇燃气厂(场)站单位负责人分别在不同程度的非常态下带班组织防范
工作;
—— 对城镇燃气运输车辆出站进行安全检查、登记;
—— 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依次增派 30%以上、50%以上、100%以上;
—— 对出入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的外来人员、车辆、物品进行严格安全检查、登记;
—— 增加燃气巡检抢修、信息网络安全等应急力量的备勤,保持通讯联络 24 h 畅通;
—— 进一步加强出入口控制和重要部位的门卫管理,暂停收、寄私人快递、邮包;
—— 组织安保人员学习反恐基础知识和应急预案,加强对安保人员的反恐知识培训和应急处置训
练,组织反恐应急演练以提高安保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0.2.2 实体防范要求
物防工作涵盖设置警示标识、增强物理防护、配备消防和防盗设施以及储备应急物资等方面。具体
措施为:
7
DB15/T 1205—2024
—— 三级在非常态下设置警示标识防止无关人员靠近;
—— 二级在非常态下启动机动车阻挡装置严禁外部非授权车辆进入,增设围墙或栅栏增强场所物
理防护能力,重要部位安装防暴门窗;
—— 一级在非常态下主要出入口设置障碍严密监视内外动态,安装高清监控摄像头实现重要区域
无死角监控,储备充足的防护用具和应急物资如盾牌、头盔等,同时配备基本的消防器材和
防盗设施。
10.2.3 电子防范要求
电子防范工作着重于检查装备设施、收集通报信息、加强巡防以及安装先进系统等方面。具体内容
如下:
—— 检查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的频率在不同非常态下分别为每天不少于 1 次、2 次,以及
在一级非常态下启动本单位反恐怖应急指挥系统,确保救援器材、保障和处置力量进入临战
状态;
—— 专人收集、通报反恐怖防范等情况信息,在一级非常态下配备先进的通讯设备以确保信息传
递及时准确。
——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开展平安巡防,三级非常态下一天不少于 4 次,无人值守场站转为有人
值守每班人数不少于 2 人;在二级非常态下建立完善的电子巡更系统;一级非常态下利用智
能监控系统实现自动报警和预警功能。
11 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一般要求
11.1.1 安装在各类防爆区域的视频监控装置、入侵探测装置、配电箱及接线盒等,应采取有效的防爆
措施并符合 GB 50058 的相关规定。
11.1.2 安全防范系统和设备的登录密码不应是弱口令,不应存在网络安全漏洞和隐患。当基于不同传
输网络的系统和设备联网时,应采取相应的网络边界安全防范措施。
11.1.3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并检验合格。
11.1.4 应对安全防范系统内具有计时功能的设备进行校时,设备的时钟与北京时间误差应不大于 5 s。
11.1.5 安全防范系统的各子系统应符合 GB 55029 的相关规定。
视频监控系统
11.2.1 系统监视及回放图像的水平像素数应不小于 1280,垂直像素数应不小于 720,视频图像帧率应
不少于 25 fps。
11.2.2 视频图像信息应实时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90 d。
11.2.3 系统应配备备用电源,保证市电断电后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 2 h。
11.2.4 系统应留有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联网的接口,联网信息传输、交换、控制协
议应符合 GB/T 28181 的相关规定,联网信息安全应符合 GB 35114 的相关规定。
11.2.5 涉及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要求应符合 GB 37300 的相关规定。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11.3.1 系统应能探测报警区域内的入侵行为,报警信息应能远程传送至调度中心。系统应有声、光指
示,并能准确指示报警位置。
8
DB15/T 1205—2024
11.3.2 系统应具备防拆、开路、短路报警功能。
11.3.3 系统应具备自检功能和故障报警、断电报警功能。
11.3.4 系统布防、撤防、故障和报警信息存储时间应不少于 180 d。
11.3.5 系统应配备备用电源,保证市电断电后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 8 h。
11.3.6 系统应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
11.3.7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T 32581 的相关规定。
出入口控制系统
11.4.1 系统应实时监测出入口控制点执行装置的启闭状态,当出入口被强制开启时应有指示、警示及
日志记录。
11.4.2 系统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
11.4.3 识读装置安装应安全、牢固,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 180 d。
11.4.4 系统安全等级应不低于 GB/T 37078-2018 规定的 2 级要求。
12 应对处置预案
应符合DB15/T 1188-2017中第9章的规定。
13 检查整改
应符合 DB15/T 1188-2017 中第 10 章的规定。
自查和监督检查的内容应按照常态反恐怖防范要求规定执行。
9
DB15/T 1205—2024
附 A A A
录
(规范性)
常态反恐怖防范配置
A.1 反恐怖防范人力防范配置要求应符合表 A.1 的规定。
表A.1 人力防范配置表
序号 项目 配置要求 配置标准(低-高)
三级 一级
1 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 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应设 应设 应设
2 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 法人和主要负责人 应设 应设 应设
3 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 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 应设 应设 应设
4 安保力量 技防保安 监控中心、调度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
5 固定岗保安 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
6 巡逻保安 重要部位 应设 应设 应设
7 机动保安 应对公共突发事件区域 宜设 宜设 应设
8 个人装备 对讲机、甩棍、强光电筒、自卫喷雾器、约束带、防刺背心、防 割手套 应设 应设 应设
9 公用装备 应急照明灯、安全钢叉、防护盾牌、手持金属探测仪、防暴头盔、 长棍、防爆毯 应设 应设 应设
A.2 反恐怖防范实体防范配置要求应符合表 A.2 的规定。
表A.2 实体防范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标准(低-高)
三级 二级 一级
1 实体 防护 设施 机动车阻挡装置 主要出入口 宜设 应设 应设
2 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 门或防尾随联动互锁安 全门 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
3 调度中心、监控中心、机房 应设 应设 应设
4 各重要部位、重要物资仓库 应设 应设 应设
5 金属栅栏 阀室、调压柜等重要设施 应设 应设 应设
6 刀片刺网或电子围栏 周界围墙 应设 应设 应设
7 防爆毯 监控中心或设有固定岗的门卫室 应设 应设 应设
8 防毒面具 监控中心或设有固定岗的门卫室、生产作业区固定位置 宜设 应设 应设
9 手持式探测仪 出入口门卫 宜设 应设 应设
10 灭火器材 消防重要部位 应设 应设 应设
表A.3 电子防范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标准(低-高)
三级 一级
1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摄像机 城镇燃气厂(场)站的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
2 城镇燃气厂(场)站的核心生产区、工艺区 应设 应设 应设
3 装卸作业区、加气作业区、气瓶作业区 应设 应设 应设
4 制高点 宜设 应设 应设
5 运输车车库(停放区) 应设 应设 应设
6 调度中心所在大楼主要通道 应设 应设 应设
10
DB15/T 1205—2024
表A.3 电子防范配置表(续)
配置标准(低-高)
三级 -高) 二级 一级
7 水、电、通信控制区域 应设 应设 应设
8
视 频 储气(液)区 应设 应设 应设
9
10
摄像机 瓶装供应站换瓶区 宜设 宜设 应设
储配站灌装设备区 应设 应设 应设
安 防
11
生产调度控制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
监 控
12
13
机房 应设 应设 应设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
系 统
14 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宜设 应设 应设
15 声音复核装置 门卫(值班室、传达室)、寄递物品收发处 宜设 宜设 应设
16 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 入侵探测(报警)装置 瓶库区 应设 应设 应设
17 周界 宜设 应设 应设
18 运输车车库(停放区)周界 宜设 应设 应设
19 紧急报警装置 调度中心、监控中心或设有固定岗的门卫室 应设 应设 应设
20 报警控制装置 调度中心、监控中心或设有固定岗的门卫室 应设 应设 应设
21 电子地图显示装置 调度中心或监控中心 宜设 宜设 应设
22 出入口控制系统 城镇燃气厂(场)站 宜设 应设 应设
23 调度中心、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
24 水、电、通信控制区域、机房 应设 应设 应设
25 电子巡查系统 重要部位和生产工艺区重要设备、设施 应设 应设 应设
26 通讯显示记录系统 服务、咨询、总机区域 应设 应设 应设
27 公共广播系统 供储场所全区域 宜设 应设 应设
28 卫星定位系统 燃气巡检车、危化品运输车 宜设 应设 应设
29 泛感知采集系统 反恐怖部门指定部位 宜设 应设 应设
30 特殊 视频智能分析 调度中心、监控中心 宜设 宜设 宜设
31
32
33
应用 人像身份比对 设有固定岗的门卫(值班室) 宜设 应设 应设
机动车牌照识别 出入口 宜设 应设 应设
系统
身份证验证 设有固定岗的门卫(值班室) 宜设 应设 应设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