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3.310
CCS A 90 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1198—2024
代替DB15/T 1198-2017
危险化学品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
Counter-terrorism precaution requirements for hazardous chemicals
industry
2024-11-29 发布
2024-12-29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1198—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5/T 1198-2017《危险化学品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与DB15/T 1198-2017相比,除
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文件的范围(见第 1 章,2017 年版的第 1 章);
b)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2017 年版的第 2 章);
c) 更改了术语与定义的内容(见第 3 章,2017 年版的第 3 章);
d) 更改了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见第 4 章,2017 年版的第 5 章),增加了重要目标的内容(见
第 4 章);
e) 增加了重点目标等级和防范级别内容(见第 5 章);
f) 更改了总体要求内容(见第 6 章,2017 年版的第 4 章);
g) 更改了常态反恐怖防范(见第 7 章、第 8 章、第 9 章,2017 年版的第 6 章),删除了人防配
置表、技防配置表、物防配置表(见 2017 年版的表 1、表 2、表 3);
h) 更改了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内容(见第 10 章,2017 年版的第 7 章);
i) 增加了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内容(见第 11 章);
j) 增加了附录 B 反恐怖防范配置(见附录 B 表 B.1、表 B.2、表 B.3);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反恐怖和特巡警支
队、赤峰市公安局反恐怖和特巡警支队、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剑南、阿力坦宝力高、任巍、梁永胜、陈武林、田雨丰、任旭春、李兵、刘
冬晶、乌笑雨、张铎、王娜、王楠、朱雁春。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17 年首次发布标准为 DB15/T 1198-2017;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
DB15/T 1198—2024
危险化学品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化学品行业反恐防范的术语和定义、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重点目标等级和防范
级别、总体要求、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应对处理预案及检查
整改。
本文件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反恐怖防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32581-2016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B 35114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
GB/T 37078-2018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B 37300 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5029 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 83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GA 1002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GA 151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GA 1551.3 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3部分:成品油和天然气销售企业
GA 180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反恐怖防范要求
GA 180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反恐怖防范要求
DB15/T 1188-2017 反恐怖防范要求 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A 1804、GA 180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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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1198—2024
危险化学品 hazardous chemicals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
学品。
危险化学品单位 units of hazardous chemicals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事业单位。
4 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
重点目标
4.1.1 危险化学品生产厂、储运厂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
4.1.2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储存设施确定为防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储存设施是指按照 GB 18218 确
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重点部位
4.2.1 下列部位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反恐怖防范的重点部位:
a) 厂区周界;
b) 厂区出入口;
c) 保卫值班室;
d) 安防监控中心(室);
e) 生产控制中心(室);
f) 核心生装置区;
g) 储罐区;
h) 危险化学品库房;
i) 危险化学品装卸区;
j) 其他经评估需要防范的部位。
4.2.2 下列部位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反恐怖防范的重点部位:
a) 单位周界;
b) 单位出入口;
c) 通往仓库、罐组的道路;
d) 仓库;
e) 罐组;
f) 装卸作业区;
g) 安防监控中心;
h) 其他需要防范的重要部位。
5 重点目标等级和防范级别
危险化学品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行业
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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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1198—2024
重点目标的防范分为常态防范和非常态防范。常态防范级别按防范能力由低到高分为三级防范,
二级防范、一级防范,防范级别应与目标等级相适应。三级重点目标对应常态三级防范,二级重点目标
对应常态二级防范,一级重点目标对应常态一级防范。
常态二级防范要求应在常态三级防范要求基础上执行,常态一级防范要求应在常态二级防范要求
基础上执行,非常态防范要求应在常态防范要求基础上执行。
6 总体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防范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同步运行。已建、在建的重点目标应按本文件要求补充完善安全防范系统。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对重点目标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综合运用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等
手段,按常态防范与非常态防范的不同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建立反恐怖防范管理档案和台账,包括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名称、地址或位置、
平面图、危险化学品储量、目标等级、防范级别、负责人、人力防范措施、实体防范措施、电子防范措
施、反恐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等。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根据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并提供重点目标相关
信息和重要动态,接受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指导。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建立安全防范系统建设、运行与维护的保障体系和长效机制。定期对系统进行
维护、保养,及时排除故障,保持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设立反恐怖防范专项资金,将反恐怖防范专项经费纳入单位预算,保障反恐怖防
范工作机制运转正常。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制定反恐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定期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与当地公安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防、联动、联治工作机制。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根据反恐怖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反恐怖与安全生产等有关信息的共享和联动
机制,有关设备、系统的共建共享机制。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应明确安全保护等级,采取 GB/T 22239 中相应的安全保护等
级的防护措施。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防范系统中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收集、存储、
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涉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成品油和天然气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民用爆炸
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除满足本文件要求外还应分别满足 GA 1002、GA 1511、GA 837、GA 1551.3
的相关要求。
重点目标常态防范设施配置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
7 常态三级防范要求
人力防范要求
7.1.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设立与安全保卫工作相适应的反恐怖工作保卫机构,配置专/兼职保卫管理
人员,建立健全值守、巡逻、培训、检查、考核、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等制度和措施。
7.1.2 单位(厂区)出入口应设置保卫值班室,应对外来人员、车辆进行核查和信息登记。
7.1.3 保卫执勤人员应对重点部位进行日常巡逻,巡逻周期间隔应不大于 24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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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1198—2024
7.1.4 安防监控中心(室)值机人员应 24 h 值守。
7.1.5 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恐怖防范教育培训。
7.1.6 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演练。
7.1.7 保卫执勤人员应配备对讲机、棍棒、钢叉等必要的护卫器械。
实体防范要求
7.2.1 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周界应设置金属栅栏或砖、石、混凝土围墙,外侧整体高度(含防攀
爬设施)应大于或等于 2.5 m。
7.2.2 安防监控中心(室)位置应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7.2.3 存放场所的墙壁应采用混凝土墙或实心砖墙。
7.2.4 防盗安全门应配有两把防盗锁,防盗安全门应符合 GB 17565 的要求。
7.2.5 防盗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φ20 mm、壁厚不小于 2 mm 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16 mm
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 8 mm×20 mm 的钢板)组合,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 600 mm×
100 mm。防盗栅栏应采用不小于 12 mm 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7.2.6 三级存放场所剧毒化学品应单独存放,并有相应的防盗措施。
7.2.7 生产车间、存放场所、运输车辆、停车场地的重要部位应按规定设置危险化学品标识、标志,
中文警示说明或显示危险信号的警示标牌和图示。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 GB 2894 的要求。
电子防范要求
7.3.1 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的周界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周界区域
人员活动情况。
7.3.2 单位(厂区)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
及车辆号牌。
7.3.3 单位(厂区)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对出入人员、车辆进行管理。
7.3.4 通往库房、罐组的主要道路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出入人员和车
辆的通行情况。
7.3.5 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区域内全过程。
7.3.6 仓库内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库房内人员活动情况。
7.3.7 罐组、储罐区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罐组、储罐区区域人员活动
情况。
7.3.8 安防监控中心(室)、生产控制中心(室)应配备通信工具,设置视频监控装置和紧急报警装
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安防监控中心(室)、生产控制中心(室)内人员活动情况。
8 常态二级防范要求
人力防范要求
8.1.1 巡逻周期间隔应小于或等于 12 h。
8.1.2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反恐怖教育培训。
8.1.3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反恐怖应急预案演练。
8.1.4 保卫执勤人员应配备个人一次性防生化口罩、个人手持防生化洗消喷剂。
8.1.5 在单位(厂区)出入口对外来车辆、人员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实体防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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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1198—2024
单位车辆(核心生产装置、储罐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阻挡装置,采用电动操作的车辆阻挡装置应
具有手动应急操作功能。
电子防范要求
8.3.1 生产控制中心(室)出入口、仓库窗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
示监视区域情况。
8.3.2 核心生产装置区、生产控制中心(室)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8.3.3 应在重点部位的适当位置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对保卫执勤人员的巡查情况进行记录和监督。
9 常态一级防范要求
人力防范要求
9.1.1 巡逻周期间隔应不大于 4 h。
9.1.2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反恐怖教育培训。
9.1.3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反恐怖应急预案演练。
实体防范要求
在三级和二级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实体防范措施。
电子防范要求
9.3.1 厂区周界、仓库出入口应设置入侵报警装置。
9.3.2 厂区周界应设置入侵探测装置,探测范围应能对周界实现有效覆盖,不应有盲区。
9.3.3 保卫值班室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9.3.4 应配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的固定式反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防御信号应覆盖核心
生产装置区、储罐(罐组)区、仓库等范围。
10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基本要求
在满足常态反恐怖防范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严密的反恐怖防范措施。
防范要求
10.2.1 人力防范
10.2.1.1 单位相关负责人 24 h 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10.2.1.2 安保力量较常态增加 100%或以上,重要部位应有 2 名以上安保力量守护,实行 24 h 不间断
巡逻。
10.2.1.3 应加强对出入厂区的车辆、人员及所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10.2.1.4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对单位内部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包括重要部位、物品、车辆、器械。
10.2.1.5 对重要部位进行检查,排除隐患。
10.2.1.6 配合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10.2.2 实体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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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1 严禁携带无关物品进入特定区域,增设防护栏、围墙等物理隔离设施增强区域封闭性。
10.2.2.2 启动机动车阻挡装置,严禁外部非授权车辆进入。
10.2.2.3 设置防爆墙等设施增强抵御冲击能力,配备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防护用具和救援物资。
10.2.2.4 危险化学品单位停止生产、经营等工作,控制出入口对无关人员进行疏散。
10.2.2.5 单位外围设置警戒区域并派员值守,主要出入口设置障碍,严密监视内部及外围动态。
10.2.3 电子防范
10.2.3.1 应加强电子防范设施、通信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防范系统正常运行和通信设备的正
常使用。
10.2.3.2 应提高出入口控制系统对各受控区的出入识别权限与核验规则配置,应采取降低受控区可
停留人数、降低访客比例等措施,强化出入口控制系统对各区域的人员管理。
10.2.3.3 二级重点目标应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便携式反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满足应急防范要
求。
11 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一般要求
11.1.1 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并检验合格,防爆环境使用的安全技术防
范电气设备应符合 GB/T 3836.1 的相关规定。
11.1.2 防爆环境设备选型及线路敷设应符合 GB 50058 的相关规定。
11.1.3 安全防范系统内具有计时功能的设备时钟与北京时间误差应不大于 5 s。
11.1.4 安全防范系统和设备登录密码不应为弱口令,不应存在网络安全漏洞和隐患。当基于不同传输
网络的系统和设备联网时,应采取相应的网络边界安全管理措施。
11.1.5 安全防范系统的各子系统应符合 GB 55029 的相关规定。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1.2.1 系统监视及回放图像的水平像素数应不小于 1920,垂直像素数应不小于 1080,视频图像帧率
应不小于 25 fps。
11.2.2 系统应能与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联动。
11.2.3 视频图像信息应实时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90 d。
11.2.4 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系统关键设备正常工作不小于 1 h。
11.2.5 系统应留有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联网的接口,联网信息传输、交换、控制协
议应符合 GB/T 28181 的相关规定,联网信息安全应符合 GB 35114 的相关规定。
11.2.6 涉及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要求应符合 GB 37300 的相关规定。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11.3.1 安防监控中心(室)应能接收入侵和紧急报警信号,应有声、光指示,并能准确指示发出报警
的位置。
11.3.2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 180 d。
11.3.3 系统应有备用电源,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 8 h。
11.3.4 系统应具备防拆、开路、短路报警功能。
11.3.5 系统应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
6
DB15/T 1198—2024
11.3.6 系统安全等级应不低于 GB/T 32581-2016 的规定的 2 级要求。
出入口控制系统
11.4.1 系统应能对强行破坏、非法进入的行为发出报警信号,报警信号应与相关出入口的视频图像联
动。
11.4.2 系统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
11.4.3 断电开启的出入口控制点应配置备用电源,能保证执行装置正常工作时间不少于 48 h。
11.4.4 系统信息存储时间应不少于 180 d。
11.4.5 系统安全等级应不低于 GB/T 37078-2018 规定的 2 级要求。
电子巡查系统
11.5.1 巡查路线、巡查时间应能根据安全管理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11.5.2 巡查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80 d。
11.5.3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 GA/T 644 的相关规定。
反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
11.6.1 系统发射功率和使用频段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1.6.2 系统应能自动 24 h 持续工作,无需人员值守。
11.6.3 系统的应用不应对周边重要设施产生有害干扰。
11.6.4 系统应获得具备无线电设备检测资质和能力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2 应对处置预案
应符合DB15/T 1188-2017中第9章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恐怖袭击处置原则和程序见附录A的要求进
行。
13 检查整改
应符合 DB15/T 1188-2017 中第 10 章的规定。
自查和监督检查的内容应按照常态反恐怖防范规定执行。
7
DB15/T 1198—2024
附 A A A
录
(资料性)
化学恐怖袭击处置原则和程序
A.1 处置原则
A.1.1 袭击发生后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消除袭击的危害和影响,并迅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
当地公安、应急、消防、卫生等部门。
A.1.2 做好现场处置中化学毒气扩散范围的监测,防止现场处置人员中毒,处理有机磷或氰化物袭击
时应口服预防药物和携带必要的特殊急救药品。
A.1.3 处理重大涉化学恐怖袭击时,要尽快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应在有关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现场处
理。
A.2 处置程序
袭击发生后,应采取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a) 个人防护:根据情况进行个人全身或局部防护;
b) 询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类型和性质;化学物质的种类、名称、数量;现场和先期处置情况
及毒气扩散范围;现场周围的居民分布和人员伤害情况;
c) 侦察:毒物名称、种类,化学毒气污染的范围,浓度分布;有否次生灾害(燃烧、爆炸、染毒);
可能受化学毒物中毒的人员数量;
d) 警戒:根据询情、侦察情况(毒气污染的范围,浓度或密度分布)设置警戒区域;合理设置出入
口,严格控制人员、车辆和其他物资的进出;
e) 救生:指导公众和应急救援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为决策部门提出具体防护措施;组织和
指导服用预防药,进行呼吸道和体表防护,隐蔽或撤离;对可能或已受污染的食物和饮用水进
行控制;消除化学毒物污染;
f) 排险:及时灭火,防止发生爆炸并产生次生灾害;尽快控制毒源和防止有毒化合物进一步泄漏
和扩散;
g) 灭火:化学火灾应根据化学品的理化性质选择相应的灭火剂;
h) 医疗救护队伍:由进入现场的消防人员搜索伤员,对伤员进行简单防护后,送到安全区域交给
医疗救护队伍进一步救治;
i) 洗消和现场清理:对事故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进行毒物监测和妥善的处理;清点人员、
车辆及器材。完成洗消和现场清理后,撤除警戒,做好移交,安全撤离。
A.3 毒气扩散纵深的判断及人员疏散范围
A.3.1 毒气扩散纵深的判断
毒气的扩散范围和扩散纵深受毒气浓度、风向、风速、气温、垂直稳定度和环境影响;染毒区形状
受风速和地形、地貌等影响。
A.3.2 人员紧急疏散范围
化学恐怖袭击后首先要迅速判断毒气扩散的方向、范围及浓度变化,以确定社会公众撤离的方向、
范围和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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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1198—2024
A.4 化学侦察、防护、消毒和洗消
A.4.1 侦察的方法及仪器
利用感官、化学、生物、生化侦检法等侦察方法。采用携带式仪器或侦察车进行巡检,侦检仪器主
要有侦毒器与化验箱、含磷毒剂报警器、检水检毒箱等。
A.4.2 个人防护装备及使用
过滤式防毒面具、隔绝式防毒面具、全面罩正压空气呼吸器、防化服、皮肤防护器材和简易防护器
材。
A.4.3 消毒方法及消毒剂
化学消毒法、物理消毒法、机械消毒法;人员消毒应选择合适的皮肤消毒剂;车厢、地面的消毒,
应根据毒剂选择合适的消毒方法、消毒剂及消毒时间。
A.5 个人防护及医学处理
A.5.1 个人防护
个人防护处理的流程包括:
a) 及时使用个人防护器材:包括防毒面具、皮肤防护器材、简易防护器材和进入集体防护工事等;
b) 服用预防药物:针对“神经性毒剂”和“全身中毒性毒剂”,进入毒区前可组织口服“防磷片”
和“抗氰胶囊”。服用预防药物应结合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
c) 遵守染毒区行动规则:禁止饮水、进食;不应随地坐、卧;无命令不应解除个人防护等;
d) 及时进行洗消:毒区内及时消毒,离开毒区后尽快进行全身洗消。
A.5.2 现场急救
主要依靠自救、互救,先重后轻;特效抗毒治疗与综合治疗相结合;局部处理与全身治疗相结合的
原则;注意正确处理毒剂中毒和其他创伤的关系,具体如下:
a) 防止继续中毒;
b) 尽早使用特效抗毒剂;
c) 维持呼吸、循环功能;
d) 对症处理并加强护理。
A.5.3 化学救治特需药物与装备
神经毒预防片、神经毒自动急救针,抗氰预防胶囊、抗氰自动急救针,抗失能剂针剂,抗烟混合剂,
消毒手套,Ache活性测定盒等。
A.6 伤员救护
A.6.1 对急性中毒伤员,现场处理后交由专业医院进行治疗;对非化学中毒的伤员(如烧伤、创伤等),
按常规医疗救治体系、程序和方法进行救治。
A.6.2 化学伤员可送当地职业病防治院、肺科医院、核化救援中心等专业医院或驻军医院。
9
DB15/T 1198—2024
附 B B B
录
(规范性)
常态反恐怖防范配置
B.1 反恐怖防范人力防范配置应符合表 B.1 的规定。
表B.1 人力防范配置表
序号 项目 配置要求 配置标准(低-高)
三级 一级
1 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 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应设 应设 应设
2 应急处置力量 专业处置队伍 应设 应设 应设
3 安防中心 24 h 值守 应设 应设 应设
4 安保力量 技防保安 监控中心、储存仓库 应设 应设 应设
5 固定岗 经营场所 宜设 应设 应设
6 存储区域出入口或厂区主要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
7 巡逻 重要部位 应设 应设 应设
8 备勤 机动 宜设 宜设 应设
9 个人装备 对讲机、甩棍、强光电筒、自卫喷雾器、约束带、防刺背心、防割 手套 应设 应设 应设
10 公用装备 应急照明灯、安全钢叉、防护盾牌、手持金属探测仪、防暴头盔、 长棍、防爆毯 应设 应设 应设
B.2 反恐怖防范实体防范配置应符合表 B.2 的规定。
表B.2 实体防范配置表
序号 项目 配置要求 配置标准(低-高)
三级 一级
1 实 体 防 护装置 机动车阻挡装置 大门出入口、重要设施区域建筑物外围 宜设 应设 应设
2 钢制保险库 仓库、室内存放场所 宜设 应设 应设
3 防盗安全门 、金属防护门 或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 存放场所的门 、水、电、通信控制区、监控中心 宜设 应设 应设
4 防盗栅栏 窗、风口 应设 应设 应设
5 混凝土墙或实心砖墙 存放场所的墙壁 应设 应设 应设
6 防盗保险柜 存放剧毒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物品箱柜 应设 应设 应设
7 安全标志 存放场所 应设 应设 应设
8 生产车间 应设 应设 应设
9 固定及携带式有毒、可燃气体监测仪 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物资保障、个人 防护用品 仓库、存放场所 应设 应设 应设
10 生产区域(车间) 应设 应设 应设
11 应急照明灯、安全钢叉、防护盾牌、 手持金属探测仪、防暴头盔、长棍、 防爆毯、防毒物品、急救、洗消物品 应急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
10
DB15/T 1198—2024
B.3 反恐怖防范电子防范配置应符合表 B.3 的规定。
表B.3 电子防范配置表
序号
项目
配置标准
1
2
3
视频安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