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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指南 海上固定设施及海管海缆弃置发证检验指南 2016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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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国船级社指南 海上固定设施及海管海缆弃置发证检验指南 2016 指导性文件 GUIDANCE NOTES GD09-2016
中 国 船 级 社
海上固定设施及海管海缆弃置
发证检验指南
北京
2016 年 6 月
目 录
第 1 章 总 则 ......................................................................................................................... 1
第 1 节 一般规定 ............................................................................................................... 1
第 2 节 定义与缩写 ........................................................................................................... 1
第 3 节 法规、标准 ........................................................................................................... 3
第 4 节 检验与发证 ........................................................................................................... 4
第 2 章 设计审查 ................................................................................................................... 4
第 1 节 弃井 ....................................................................................................................... 4
第 2 节 流程设备与海底管道 ........................................................................................... 5
第 3 节 海上固定设施结构 ............................................................................................... 6
第 3 章 现场检验 ................................................................................................................... 9
第 1 节 弃置前准备 ........................................................................................................... 9
第 2 节 井口弃置 ............................................................................................................... 9
第 3 节 流程及设备 ......................................................................................................... 10
第 4 节 海上固定设施结构 ............................................................................................. 12
第 5 节 海管及海缆 ......................................................................................................... 15
第 6 节 地貌恢复 ............................................................................................................. 17
附件 1:证书模板 .................................................................................................................. 18
附件 2:检验报告模板 .......................................................................................................... 19
- 1 -
海上固定设施及海管海缆弃置发证检验指南 第 1 章
第 1 章 总 则
第 1 节 一般规定
1.1.1 目的
为了在海上固定设施、海管及海缆弃置过程中,保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及防止财产损失,根据《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5 号令)及《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
行办法》要求,特制定《海上固定设施及海管海缆弃置发证检验指南》(下称本指南)。
1.1.2 适用范围
1.1.2.1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浅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进行海上固定设施、海管及海缆弃置活动的发证检验,其
它区域从事弃置活动的发证检验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1.1.2.2 本指南检验范围为海上固定设施、海管及海缆原地弃置或异地弃置,将海上固
定设施改做其他用途不包含在内。本指南中的海上固定设施系指海上导管架式固定平台,其
他型式的海上固定设施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1.1.2.3 本指南只涉及海上固定设施及海管、海缆的海上弃置活动,不包括拆除后材料、
设施的后续拆解、回收及利用。
1.1.2.4 海上固定设施、海管及海缆应在获得主管机关的许可后方可进行弃置。
第 2 节 定义与缩写
1.2.1 定义
除另有规定外,本指南采用定义如下:
(1)
弃置
系指海上固定设施、海管、海缆终止使用后,对废弃设施的拆除或原地处置的过程,对
于废弃海上固定设施的处置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
1)
原地弃置:包括原地倾覆和留在原地。
2)
原地倾覆:即在原安装地翻倒,倾倒在海里。
3)
留在原地:即置于原安装地,但经过必要的清洗、标记和登记。
4)
异地弃置:包括全部拆除、部分拆除和深海处置。
5)
全部拆除:废弃海上固定设施其残留的桩腿等结构物应切割到海床泥面 4m 以下,
而其他结构与设备均应全部拆除并运至岸上处理。
6)
部分拆除:废弃海上固定设施在不妨碍其他海洋主导功能的条件下,其残留的桩腿
等结构物可以切割至距水面不小于 55m 处,而其他结构与设备均应全部拆除并运至岸上处
理。
7) 深海处置:将废弃的海上固定设施拖至深海进行处置。
(2) 浅海
系指水深小于 500 米的海域。
(3)
海上固定设施
系指海上导管架式固定平台,主要包括井口装置、上部设施、导管架及隔水导管。
(4)
井口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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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固定设施及海管海缆弃置发证检验指南 第 1 章
系指安装在井口位置用于悬挂油管柱、套管柱、密封油套管和两层套管之间环形空间
以控制油气井生产、回注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装置。
(5)
永久性弃井
系指永久放弃海上探井、开发井等井的作业。本弃置指南所指弃井均为永久性弃井。
(6)
水泥塞
系指注在特定位置具有一定长度的水泥,避免油气流体到达地面或海床以及不同层位流
体的互窜。
(7)
井筒完整性验证
系指验证原井筒的固井质量、封堵后水泥塞的质量,通过压力测试、施压测试、实验
室调配方式达到海洋油气井弃置规范要求。
(8)
上部设施
系指导管架式固定平台的上部模块。
(9)
导管架
系指由导管(桩腿)和连接导管的纵横撑杆所组成的空间桁架结构。
(10) 隔水导管
系指一口井钻井开始阶段,下入较大直径的一种钢管。一般使用有缝钢管,用于保护表
土、加固井口以及作为钻具的导向管和钻井液的返回通道。
(11) 海底电缆
系指海底通信电缆及电力电缆,简称海缆。
(12) 海底管道
系指海底输水、输气、输油及输送其他物质的管状输送设施,简称海管。
(13) 弃井
系指油井、气井、水井等在终止使用后,需要进行永久性废弃处理的作业。
(14) 清管
系指清除管道内杂物、结垢、蜡和水合物的过程。
(15) 封井
系指为了封堵某些井段,达到报废或阻隔的目的,在井筒注灰和下入器具的过程。
(16) 充液
系指在弃置作业过程中,为了确保动火安全和防止污染等目的,对海底管道内注入海水、
淡水或其他惰性液体等而进行的气体或液体置换过程。
(17) 倾倒
系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
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
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倾倒”不包括船舶、航空
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
(18) 航标
系指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航标和音响航标。
(19) 航道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运河内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
(20) 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系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
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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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固定设施及海管海缆弃置发证检验指南 第 1 章
1.2.2 缩写
除另有规定外,本指南采用的缩写如下:
(1) CCS—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
(2) AWS—美国焊接协会
(3) API—美国石油协会
(4) IMO—国际海事组织
第 3 节 法规、标准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节所列法规、标准包括其条款为本社接受的标准。本节所列接受标准以外的
其他标准也可使用,条件是应具有与本指南要求相当或更高的安全水准,并事先经本社同意。
1.3.1.2 任何与设计标准之间的不一致,以及对设计标准要求的免除及更改均应在设计
文件中明文说明,并经业主和本社同意。
1.3.1.3 应采用业主与施工方签订合同之日已生效的最新法规、标准,否则应在合同中
予以明确规定。
1.3.2 法规及标准
1.3.2.1 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5 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
细则》(200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 《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200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改能源令 第 1305 号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理管理暂
行规定》(2010)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75 号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
环境管理条例》(2006)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令 第 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
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1990)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07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第 12 号 《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1996)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 号《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交工字 第 60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199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第 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
理规定》(2011)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2000)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1.3.2.2 规范、标准、规则:
(1)
《在役导管架平台结构检验指南 2013》(CCS)
(2)
《材料与焊接规范 2014》(CCS)
(3)
《海上生产设施防污染法定检验指南》(C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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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固定设施及海管海缆弃置发证检验指南 第 1 章
(4) (5) (6) (7) (8) (9) 《海管在役检验指南》(CCS)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GB4914-2008)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1984)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4697-1984) 《大陆架和专署经济区海上设施和构造物的拆除准则和标准》IMO(1989) 《海上固定平台规划、设计和建造的推荐作法一工作应力法》API RP 2A WSD
(10) 《结构钢管制造技术规范》API Spec 2B
(11) 《钢结构焊接规范》AWS D1.1
(12) 《海洋弃井作业规范》(SY/6845-2011)
(13) 《废弃井和长停井作法》(API Bull E3:1993,2000)
(14) 《钻井和作业的油气井完整性》 (NORSOK 标准 D-010,2004)
第 4 节 检验与发证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指南是本社对海上固定设施、海管、海缆弃置发证检验的最低技术要求,不
包含国家/地方相关政府部门的特殊要求。
1.4.1.2 本指南对申请本社发证的海上固定设施、海管、海缆的弃置规定了发证的要求
和程序。
1.4.1.3 经业主或其代理人申请,本社将作为检验机构,以本指南中规定的适用规范及
标准的相关要求为依据,对海上固定设施、海管、海缆的弃置进行检验(包括设计审查、现
场检验)并签发相应的证书和必要的文件。
1.4.2 证书的签发
海上固定设施、海管、海缆弃置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符合证书和报告(参照附录 1、附
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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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固定设施及海管海缆弃置发证检验指南 第 2 章
第 2 章 设计审查
第 1 节 弃井
2.1.1 弃井封堵标准
弃井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所采用的永久性弃井封堵标准及要求应不低于国
家的最低要求,即:
2.1.1.1 在裸眼井眼井段,对油、气、水等渗透层进行全封,在其上部打至少 50 米水泥
塞,以封隔油、气、水等渗透层,防止互窜或者流出海底。裸眼井段无油、气、水时,在最
后一层套管的套管鞋以下和以上各打至少 30 米水泥塞;
2.1.1.2 已下尾管的,在尾管顶部上下 30 米的井段各打至少 30 米水泥塞;
2.1.1.3 已在套管或者尾管内进行了射孔试油作业的,对射孔层进行全封,在其上部打至
少 50 米的水泥塞;
2.1.1.4 已切割的每层套管内,保证切割位置上下各有至少 20 米的水泥塞;
2.1.1.5 表层套管位置应注有长度不少于 45 米水泥塞,其水泥塞顶面位于海床泥面以下
4 米至 30 米之间。
2.1.2 弃井资料收集
2.1.2.1 将要进行永久性弃置的井井龄通常较长,期间可能进行过修井、侧钻等各种增
产作业,因此在进行弃置前,应搜集掌握详实的作业资料。
2.1.2.2 搜集的资料包括目标井的环境条件调查、地质资料、钻完修井设计及完工资料,
明确井的现有基本情况,确保各项数据准确无误。若出现资料缺失或无相关记录,必要时,
进行现场调研或验证。搜集资料包括:
(1)
井史、井的现状,保证所有数据及资料为当前状态,现状里须描述该井在作业
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故及相应补救措施等资料。
(2)
提供井身结构图(包含套管型号、套管与井下身、分级箍套管挂深度、裸眼段
长度、油管型号、封隔器型号及深度、盲管筛管型号深度等)、井口装置图(油管挂型号、
套管头型号等)、若有井口基盘需补充基盘图纸。
(3)
编写弃井方案,方案中应包含但不限于下述内容:弃井背景、该井现状、井史
情况、弃井装置选择、弃井作业程序、弃井工期、弃井安全风险分析、溢油处置计划、人员
资质等。
2.1.3 弃井装置选择
2.1.3.1 选择弃井装置时应遵循最安全的原则:
(1)
充分了解各种井史资料,根据井的形式不同如直井、定向井、水平井由于而选
择不同的弃置方案,并在安全的前提下,简化步骤;
(2)
选用先进的工具、装备和技术;
2.1.3.2 弃井作业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
平台具有修井机,对现有的修井机进行改造,使其具备弃井作业能力,利用改
造后的修井机实施弃井作业;
(2)
平台具有模块钻机,直接利用模块钻机实施弃井作业;
(3)
平台没有修井机和模块钻机,动员自升式悬臂梁钻井平台复位或重新安装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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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固定设施及海管海缆弃置发证检验指南 第 2 章
钻机实施弃井作业;
(4)
对于采用水下井口系统进行生产的油田,动员半潜式钻井平台或轻型工作船复
位实施弃井作业;
2.1.4 弃井程序
2.1.4.1 在弃井方案设计中应详细描述拟进行的弃井作业方式及技术数据,包括:
(1)
压井作业流程:
压井作业方式、压井液选择、采油树试压。
(2)
拆采油树、组装防喷器并试压
(3)
起生产管柱(多种切割打捞方案)
(4)
下桥塞、注水泥:
水泥塞:深度、长度、种类、水泥浆比重要求、泥浆性能、注水泥及顶替措施。
桥塞试压;水泥塞探测及试压要求。
(5)
切割回收套管
套管切割方式及拔出套管的计划。
(6)
海底扫测(探井除外)
(7)
编制弃井作业报告,并提交本社审查
2.1.5 备用或补救处理措施
由于历史原因,部分井资料不全或者环空封堵不符合规范,需要制定备用方案或者采取
补救措施。
2.1.5.1 生产管柱不能被取出或应有水泥的套管处封固情况不合格时,应使用射孔枪进行
射孔后下桥塞挤水泥的方式;
2.1.5.2 油套管腐蚀出现同压情况时,确认油管腐蚀,应选用置换法压井方式;若某层套
管带压应采取措施对漏点进行补漏。
2.1.6 安全环保风险及应急程序
2.1.6.1 对于重大的作业和风险大的作业(如压井、打捞、吊装作业),还应制定相应
的安全应急程序。并针对弃井作业不安全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制定完善的风险分析及防范
措施。
2.1.6.2 应满足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主要体现为:
(1)
钻井液、钻井废弃物(油、气、水)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环保局规定,要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
(2)
进行弃井设计时,为保护地下资源和海洋环境,应对油气水层要进行封堵,并
按要求试压合格;裸眼要封堵,永久弃井的井口,最少应该从海床泥面以下 4 米处切割。
第 2 节 流程设备与海底管道
2.2.1 一般规定
2.2.1.1 平台弃置拆除过程中用于清洗的清洗液和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稀释排放。经
过处理后排放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2.2.1.2 弃置拆除作业期间平台的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残液残
渣,必须回收,不得排放或倾倒入海。
2.2.1.3 从事弃置拆除的作业者,应根据油田开发规模、作业海域的自然环境和资源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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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固定设施及海管海缆弃置发证检验指南 第 2 章
况,应制定溢油应急计划,应经主管机关认可并报海洋局批准,防止和控制溢油污染,减少
污染损害。
2.2.1.4 平台所有者进行海上固定设施弃置活动,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
污染和损害;应消除或有效降低对其他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海上交通安全的影响。
2.2.2 工艺管线和设备
2.2.2.1 在拆除前,应将工艺管线及设备内外表面的油污和垢污清除干净,避免在平台
拆除过程中发生污染海洋环境、火灾爆炸等事故,需要清洗的部件包括管线、设备和储油罐
等。
2.2.2.2 平台所有者在海上固定设弃置活动中,应编制“设备拆除清单”,对所有可能造
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设备或设施都应予以拆除,清单中应对每一种设备或设施在拆除时所采用
环保措施或方法予以说明。
2.2.3 海底管道
2.2.3.1 海底管道在弃置前需要清洗管道中残留的油气物和其他残留物,并对管道进行
清洗至管道内水质达标。
2.2.3.2 对于留在原地的管道,应清洗和冲刷,冲刷的废水要收集起来妥善处理。
第 3 节 海上固定设施结构
2.3.1 一般规定
2.3.1.1 本章规定适用于废弃海上固定设施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的设施结构设计审查。
2.3.1.2 上部组块的拆除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
整体吊装拆除:将平台的整个上部组块与导管架分离后,直接吊装到驳船上。
该方法工作量最小,但需要使用具有足够起重能力的大型起重船。
(2)
整体浮托拆除:对于平台建造时采用浮托法安装的上部组块,拆除时可以采用
与安装时相反的作业顺序来进行拆除施工。
(3)
部分吊装拆除:使用切割设备将平台上部组块分割成多个较小的模块,再将各
个小模块分别吊装到驳船上运走。另外,分割后的各个小模块应具有一定的整体性以便于吊
装,可以通过适当的加强或改造以满足合适的吊装强度。
2.3.1.3 导管架的拆除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
整体吊装拆除:将要拆除的导管架水下切割、完成与海底分离后,整体吊装到
驳船上。
(2)
部分吊装拆除:将要拆除的导管架分割成几个部分,再将各个导管架部分分别
吊装到驳船上运走。此时必须考虑分割后的每个导管架部分应具有一定的整体性以满足合适
的吊装强度。
(3)
浮筒漂浮拆除:在要拆除的导管架上绑扎浮筒,导管架水下切割、完成与海底
分离后漂浮于海面上,采用拖船将其拖走。
2.3.1.4 海底管线的拆除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
全部拆除;
(2)
部分拆除,部分埋置或留在原地。
(3)
埋置,可筑围埋置或抛石埋置;
(4)
留在原地,但其中油气残留物必须妥善处理;
海底管线拆除的基本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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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固定设施及海管海缆弃置发证检验指南 第 2 章
(1) 对需拆除的管线进行全面调研,包括对相关文件的调查和现场调查,以确认要
拆除管线的真实状态;
(2)
清除掩埋管线的泥沙,使管线及其连接物暴露出来,查看管线及其附件的状态;
(3)
清洗管线中残留的油气物和其他残留物;
(4)
管道脱水、干燥;
(5)
对管道实施切割、起吊、回收、搁置、搬运至岸上。
2.3.1.5 进行平台弃置或拆除工程设计前,应收集如下图纸资料:
(1)
原始设计图纸资料;
(2)
建造、安装相关记录和资料,如称重记录等;
(3)
历次事故记录(如有时);
(4)
历次改造、修理设计图纸资料。
2.3.1.6 拆除前的检测
平台拆除前,一般应对平台导管架、上部组块进行一次系统检测,包括构件测厚、海生
物测量、构件机械损伤检查、关键节点无损探伤等,以便于准确了解平台的现状,并作为拆
除工程设计的基础数据。
2.3.1.7 废弃海上固定设施结构的拆除工程设计,一般包括吊装强度、运输强度、绑扎
系固件强度、驳船运输稳性、驳船甲板强度、滑移卸船强度等内容。
2.3.1.8 进行废弃海上固定设施结构的拆除工程设计,一般应建立起上部组块、导管架
或更小的模块的结构有限元分析模型,模型中应纳入平台生命期内历次改造、修理情况,输
入或考虑拆除前的检测结果内容,特别是要准确模拟出平台的实际重量,计算结果校核按照
API RP 2A-WSD 的要求进行。
2.3.1.9 对于部分次要构件,计算出的应力比可以适当放宽,以构件不致于发生破断为
限。
2.3.2 吊装强度
2.3.2.1 吊装过程中的静荷载为考虑一定的不确定系数后的重量荷载。
2.3.2.2 吊装分析时,与吊耳直接相连并将吊装力传递到结构内部的构件,应使用静荷
载的 2.0 倍动载系数,对于所有其他的结构构件,应使用静荷载的 1.35 倍动载系数。
2.3.2.3 对于吊装索具,吊绳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小于 60°,每根吊绳的最小破断负荷应
大于设计吊绳力的 4 倍,每根吊绳的实际长度与设计长度之间的误差应小于 0.25%,起吊卸
扣、卡环的安全工作负荷应大于其所承受的荷载。
2.3.2.4 根据吊耳的不同形式进行不同的校核,一般吊耳是要穿卡环的,也有索具直接
套在吊耳上。对于前者,可根据公式进行手算,具体需要校核以下几个方面:
(1)
吊耳上销孔的压应力和剪应力校核;
(2)
颊板的焊缝校核;
(3)
吊耳板的拉弯组合应力的校核(包括平面内和平面外弯曲两种情况);
(4)
吊耳板的剪应力校核。
对于后者需要对吊耳局部进行有限元分析,校核其强度。
2.3.3 驳船运输稳性
2.3.3.1 驳船配载后,其初始状态应有适当的吃水和纵倾,建议其沿拖带方向具有适当
的尾部纵倾,至少应为水平状态,但无论如何不应存在首部纵倾。
2.3.3.2 驳船完整稳性和破舱稳性应满足国际上通用的规范、公约或标准中的稳性衡准
要求。
第7页
海上固定设施及海管海缆弃置发证检验指南 第 2 章
2.3.4 运输强度
2.3.4.1 确定被拖物的摇摆中心。
2.3.4.2 运输分析时,应考虑如下几种荷载:
(1)
重量荷载;
(2)
风荷载,风速一般取拖航路径海域 10 年一遇一分钟平均风速值;
(3)
驳船运动惯性力荷载,可通过驳船运动分析得到,也可采用表 2.3.4.2 中的设
计值。
驳船运动典型设计参数 表格 2.3.4.2
项目 单边摆幅
横摇 20° 10 秒
纵摇 10° 10 秒
升沉 ±0.2g
(说明:一般考虑横摇+升沉、纵摇+升沉这两种运动组合方式,并与对应摇动方向的风荷载及重量荷
载进行组合。)
2.3.4.3 运输分析得出的支点反力值可用于 2.3.5 中的绑扎系固件强度计算以及 2.3.6 中
的驳船甲板强度计算。
2.3.5 绑扎系固件强度
可用筋板固定和/或加临时支撑等方式将结构物绑扎系固在驳船甲板上:
(1)
加临时支撑时,可以将临时支撑作为结构物的一部分模拟到模型中,与结构物
一起进行强度校核;
(2)
加筋板进行固定时,需要对筋板的受压、剪切或压弯组合强度进行校核,剪切
需考虑水平和竖直两个方向的剪切应力,还应校核焊缝强度,作用在筋板上的荷载采用
运输分析中得到的支点反力。
2.3.6 驳船甲板强度
驳船甲板局部强度分析,一般应进行有限元分析,作用在甲板上的荷载采用运输分析中
得到的支点反力。
2.3.7 滑移卸船强度
结构物采用滑移卸船方式时,其强度分析应考虑以下几种工况:
(1)
所有的滑靴都能承受力,即静载状态;
(2)
考虑某一个滑靴可能与滑道不能紧密接触,也就是悬空的情况;
(3)
考虑所有的滑靴都能承受力,滑靴结构在拖拉力的影响下的强度分析。拖拉力
考虑为结构重量的 20%;
(4)
在一部分滑靴上船时,考虑船上滑道与码头滑道不平的情况。分别对船上滑道
与码头滑道的高差为±25mm 的情况进行分析。
2.3.8 组块设备、海底管道等的拆除
组块设备、海底管道等拆除的吊装、运输计算可参照上述 2.3.2~2.3.7 条款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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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固定设施及海管海缆弃置发证检验指南 第 3 章
第 3 章 现场检验
第 1 节 弃置前准备
3.1.1 方案审查
弃置前,申请方应提交弃置方案,方案中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弃置海上固定设施、海管、海缆的概况,包括其名称、地理位置、所有者、设
计寿命及使用时间;
(2)
海上固定设施、海管、海缆的主要结构及其功能;
(3)
海上固定设施、海管、海缆的检测方案;
(4)
具体的弃置方式,主要分为原地弃置和异地弃置两种形式;
(5)
原地弃置保留设施的基本情况(如适用时)。
3.1.2 检测方案
3.1.2.1 海上固定设施
(1)
结构及附属构件
海上固定设施的结构应按照本指南第 2 章 2.3.1.6 的要求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可参照《在
役导管架平台结构检验指南》第 2 章的有关要求执行。检测范围和内容应能满足拆除工程设
计所需参数的要求。
(2)
井口设备及流程
收集井口设备维护记录,调研井口现状、井口外观,确认井口套压表和各层套管头压力
表状态,利用探伤仪器对井口设备进行探伤检测。
(3)
生产设备及流程
如必要时应对设备或流程进行测厚和探伤。
3.1.2.2 海管
对海管的路由进行探摸,对海管、水泥压块及其连接绳的状态进行检查。
3.1.2.3 海缆
对海缆的路由进行探摸,对海缆的状态进行检查。
3.1.3 检测的实施
在弃置方案经本社审查批准后,申请方应按照检测方案对海上固定设施、海管、海缆进
行检测,检测过程应经过本社的见证,检测完成后应将检测报告提交本社审查确认。
第 2 节 井口弃置
3.2.1 泥浆性能
悬空水泥塞在注水泥前需在水泥塞底部泵注与井浆相同密度的稠浆,防止水泥塞下沉而
造成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3.2.2 水泥塞测试记录
现场检验应通过试压及下压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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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固定设施及海管海缆弃置发证检验指南 第 3 章
3.2.3 封隔器下入及测试
封隔器下入之前检查相关证书,进行通水测试后下放至预定深度通过钻机设备反馈数据
进行下压及压力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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