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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指南 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法定检验指南 (2014)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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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国船级社指南 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法定检验指南 (2014) GD05-2014
中 国 船 级 社
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
设备、航行信号设备法定检验指南
2014
目 录
第 1 章 通 则 ............................................ 1
第 1 节 目的和范围 ............................................................................................................... 1
第 2 节 定义和缩写 ............................................................................................................... 1
第 3 节 参照依据 ................................................................................................................... 4
第 4 节 检验和证书 ............................................................................................................... 4
第 5 节 设备持证要求 ........................................................................................................... 5
第 6 节 设计图纸审查 ........................................................................................................... 7
第 2 章 救生设备 ......................................... 9
第 1 节 技术要求 ................................................................................................................... 9
第 2 节 救生设备的配备 ..................................................................................................... 17
第 3 节 救生设备的检验 ..................................................................................................... 21
第 3 章 无线电通信设备 .................................. 27
第 1 节 技术要求 ................................................................................................................. 27
第 2 节 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 ......................................................................................... 29
第 3 节 无线电通通信设备的检验 ..................................................................................... 31
第 4 章 航行信号设备 .................................... 35
第 1 节 技术要求 ................................................................................................................. 35
第 2 节 航行信号设备的配备 ............................................................................................. 38
第 3 节 航行信号设备的检验 ............................................................................................. 39
附录 1 《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航行信号设备
符合证书》样本 ........................................... 1
Form CSX ................................................. 1
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法定检验指南 第 1 章通则
第 1 章 通 则
第 1 节 目的和范围
1.1.1 目的
1.1.1.1 本指南是中国船级社(以下称本社)为海上固定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
等海上生产设施的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提供法定检验服务的指导性文
件。
1.1.1.2 本指南的目的是明确海上固定平台、FPSO 等海上生产设施的救生设备、无线电
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法定检验要求,增强检验的严密性和规范性。
1.1.2 适用范围
1.1.2.1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内的海上固定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
1.1.2.2 单点系泊装置的检验在未发布专门标准之前依照本指南执行。
1.1.2.3 人工岛须满足《人工岛安全规则》的要求,适用时可参照本指南的要求。
1.1.2.4 对于某些新型的海上生产设施,在未发布其检验标准之前,救生设备、无线电通
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的检验可参照本指南进行。
1.1.2.5 对于其它海上设施的检验,可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依照本指南执行。
1.1.3 等效和免除
1.1.3.1 经本社同意,必要时请示主管机关,可以免除或替代本指南要求海上生产设施配
备的设备。
1.1.3.2 新法规、规则颁布后,海上生产设施的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
设备应满足新法规、规则的要求。当法规、规则指向的标准出现新版本并有追溯要求时,应
按照新要求追溯。
第 2 节 定义和缩写
1.2.1 海上生产设施
以开发海上石油天然气为目的的海上固定平台、单点系泊系统、海底管线、浮式生产储
油装置(FPSO)、海上输油(气)码头和人工岛等海上结构物。
1.2.2 主管机关
对海上生产设施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
1.2.3 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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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法定检验指南 第 1 章通则
指漂浮且系泊于海面,主要功能为石油天然气的处理、储存和装卸,或只具备其中某些
功能的海洋石油生产设施。
1.2.4 符合证书
海上生产设施经本社检验满意后签发的《海上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航行信
号设备符合证书》。
1.2.5 A1 海区
由一个具有连续数字选择性呼叫(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
域。
1.2.6 A2 海区
除 A1 海区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 DSC 报警能力的中频海岸电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
的区域。
1.2.7 A3 海区
除 A1 和 A2 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通信卫星组织(INMARSAT) 静
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1.2.8 平台群
系指通过栈桥连接的二座或二座以上的平台组合。
1.2.9 无人驻守平台(简称无人平台)是指无人居住的平台。在日常生产条件下,平台
上无人进行生产操作,特殊条件下,如检修期间、应急故障处理期间、经批准的访问、调查
期间,以及定期巡检时,允许登平台的人数应尽可能少,并且登平台人员不得在平台上过夜。
1.2.10 有人驻守平台
除无人驻守平台之外的平台。
1.2.11 居住平台
系指有人驻守平台群中在日常生产条件下,为人员提供起居及生活设施并且配备了必要
的救、逃生设施的平台。
1.2.12 通信中心平台
系指平台群或是某一海上油田中作为通信中心的平台。
1.2.13 可吊式救生筏及刚性救生筏
系指其性能要求满足国际救生设备(LSA)相应要求的救生筏。
1.2.14 寒冷地区
除SOLAS规定的温暖气候区域以外的海域,通常指海域表层最低水温低于10℃的海域。
1.2.15 救助艇
系指为救助遇险人员及集结救生艇筏而设计的艇,并满足 LSA 规则相关性能要求。
1.2.16 救助艇的回收时间
系指该艇被提升至某一位置,而使艇上人员可从该处登上平台或浮式装置甲板所需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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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法定检验指南 第 1 章通则
间。回收时间包括在救助艇上做的回收准备工作所需的时间,诸如抛投和系住首缆,连接救
助艇与降落设备,以及提升救助艇的时间。回收时间不包括把降落设备降低至回收救助艇的
位置所需要的时间。
1.2.17 救生艇筏
系指从弃船时起能维持遇险人员生命的艇筏,并满足 LSA 规则相关性能要求。
1.2.18 救生服
系指减少在冷水中穿着该服人员体热损失的防护服,并满足 LSA 规则相关性能要求。
1.2.19 抗暴露服
系指设计成供救助艇艇员和撤离系统人员使用的防护服,并满足 LSA 规则相关性能要求。
1.2.20 保温用具
系指采用低导热率的防水材料制成的袋子或衣服,并满足 LSA 规则相关性能要求。
1.2.21 气胀式设备
系指依靠非刚性的充气室作浮力,而且在准备使用前通常保持不充气状态的设备。
1.2.22 登乘梯
系指设置在救生艇筏登乘站以供安全登入降落下水后的救生艇筏的梯子,并满足 LSA
规则相关性能要求。
1.2.23 降落设备或装置
系指将救生艇筏或救助艇从其存放位置安全地转移到水上的设施。
1.2.24 自由降落下水
系指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的救生艇筏在船上脱开并在没有任何制约装置的情况下,任其
下降到海面的降落方法。
1.2.25 海上撤离
系指将人员从船舶的登乘甲板迅速转移到漂浮的救生艇筏上的设备,并满足 LSA 规则相
关性能要求。
1.2.26 新型救生设备或装置
系指具有本指南之规定未全部包括的新型特征,但达到等效的或更高的安全标准的救生
设备或装置。
1.2.27 逆向反光材料
根据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 Code),所有救生设备均应在有利于探测的位置张贴逆向反
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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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法定检验指南 第 1 章通则
第 3 节 参照依据
1.3.1 一般规定
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令第 4 号)是我社对海上生
产设施的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进行法定检验的依据。
现有海上生产设施应满足建造时主管机关的法定要求,新修订或生效的法规如有追溯要
求时应满足其追溯要求。
1.3.2 救生设备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5 号)
《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2000)
《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安全规则》(2010)
1.3.3 无线电通信设备
《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2000)
《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安全规则》(2010)
1.3.4 航行信号
《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2000)
《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安全规则》(2010)
第 4 节 检验和证书
1.4.1 一般要求
1.4.1.1 海上生产设施的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应满足主管机关的
法定要求。
1.4.1.2 海上生产设施的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的检验应以海上设施
存在的合法性为前提。
1.4.1.3 海上生产设施的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经本社检验满意后
签发《海上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航行信号设备符合证书》。
1.4.2 检验种类
1.4.2.1 初次检验
海上生产设施业主/作业者初次申请本社进行符合证书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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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法定检验指南 第 1 章通则
1.4.2.2 年度检验
年度检验应在首次签发符合证书后,每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进行。
1.4.2.3 定期检验(对于 FPSO 称作换证检验)
对于海上固定平台,符合证书到期应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的间隔期应不超过五年,
可在现有证书到期前后三个月内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可代替年度检验。
对于FPSO, 换证检验间隔期为五年,应在证书到期日前进行,考虑到生产的安排可给与
三个月的展期。证书的展期原则上需经过不低于年度检验范围的临时检验后签发有效期不超
过三个月的短期证书,待换证检验完成后证书的有效期仍由原证书到期日算起。
1.4.2.4 临时检验
海上生产设施发生下述情况时应进行符合证书的临时检验:
(1) 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的改动或修理将导致符合证书时效
时;
(2) 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需恢复修理;
(3) 海上生产设施业主/作业者在年度检验或定期检验的间隔中认为必要时。
第 5 节 设备持证要求
1.5.1 设备应按 I、II、III、IV 四类进行划分。其原则是 I、II 类设备应具有本社产品
证书,IV 类只需工厂证书。
(1)
I——需由本社进行设计图纸审查、制造检验、性能试验和颁发产品证书。
(2)
II——需取得本社的产品证书及出厂记录。
(3)
III——需取得本社证书或制造厂所在国政府相关主管机关的产品证书或国际
船级社协会成员社颁发的产品证书。
(4)
IV——需取得生产商的产品合格证书及相关记录。
1.5.2 产品的检验和证书分类应符合表 1.5.2 的规定,CA 表示由本社或所在国政府相关
主管机关的产品证书或政府主管机关认可的取得发证检验机构资质的国际船级社协会成
员社颁发的产品证书,W 表示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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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法定检验指南 第 1 章通则
表 1.5.2
设备名称 检验类别 证书类别
I II III IV CA W
1、救生设备
救生艇 × × ×
救助艇 × × ×
气胀式救生筏 × × ×
救生设备降落装置(包括吊架、 艇机和绞车) × × ×
救生圈 × × ×
救生衣 × × ×
救生服 × × ×
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 × ×
烟雾信号 × × ×
抛绳设备 × × ×
逃生用具 × ×
急救设施 × ×
2、无线电通信设备
海事卫星地面站 × × ×
中/高频无线电装置 × × ×
奈伏泰斯接收机 × × ×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 × × ×
甚高频无线电话 × × ×
救生艇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 × × ×
雷达应答器 × × ×
甚高频航空无线电话 × × ×
无线电全向示位标 × × ×
内部广播通信系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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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法定检验指南 第 1 章通则
3、信号设备
音响信号设备 × × ×
灯光信号设备 × × ×
1.5.3 申请人应将取证的产品图纸资料一式四份提交本社相关审图部门进行审查,具体
需提交的文件根据具体产品情况,但应包括产品总体说明书、技术标准、设计图纸、相关
计算书。
1.5.4 本社将对已提交的图纸资料进行审查以确认产品的设计符合规范标准的规定。图
纸资料审查完毕后,本社将向申请人签发图纸审查批准函,并在送审的技术文件上进行盖
章。
第 6 节 设计图纸审查
1.6.1 申请单位应将本节规定图纸资料一式三份提交本社审查,必要时,本社可要求扩大送
审图纸资料的范围。
1.6.2 已批准的图纸资料,如有原则性的修改或补充,申请人应将修改或补充部分重新提交
审查。
1.6.3 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审查(根据固定平台或 FPSO 配备情况来确定图纸):
(1) 逃、救生通道布置图;
(2) 救生艇降落、登乘布置图;
(3) 救助艇降落、登乘布置图;
(4) 救生设备布置图(包括配备明细表);
(5) 降落装置强度计算书(如适用时);
(6) 无线电通信设备布置图(包括无线电室平面布置图);
(7) 无线电通信设备系统图;
(8) 无线电通信设备明细表;
(9) 天线布置图;
(10)备用电源容量估算书;
(11)助航标志与信号设备系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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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法定检验指南 第 1 章通则
(12)助航标志与信号设备布置图;
(13)救助艇(或救生艇)电气控制系统图。
1.6.4 对下列图纸资料应提交备查
(1) 总布置图;
(2) 总体说明书(包括工程概要、设计理念、设计标准、布置说明等);
(3) 危险区域划分图;
(4) 栏杆、通道、梯道开口布置图;
(5) 照明和应急照明布置图;
(6) 通用报警系统、广播系统、内部通信系统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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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法定检验指南 第 2 章救生设备
第 2 章 救生设备
第 1 节 技术要求
2.1.1 救生设备的一般要求:
(1)
以适当的工艺和材料制成;
(2)
在- 30℃ 至+65℃的气温范围内存放而不致损坏,且就个人救生设备而言, 除
非另有规定,应在-15 ℃至内+40℃的气温范围内仍然可用;
(3)
救生设备应能防腐烂、耐腐蚀,并不受海水、原油或霉菌侵袭的过渡影响;
(4)
如暴露在日光下应能抗老化变质;
(5)
所有部位应涂抹国际橙色或鲜红的橙色,或相对明显易见的颜色有助于海上探
测;
(6)
按要求在有利于探测的位置张贴逆向反光材料,具体的张贴要求应按 IMO
A.658(16)决议(《在救生设备上使用和装贴逆向反光材料的建议》)的要求;
(7)
救生设备的容器、支架、搁架及其他类似存放装置的位置,应按照 IMO 建议
案(A.760(18)决议通过的《与救生设备和装置有关的符号》)用符号加以标
记,表明该位置存放的设备及用途。如这个位置存放有一个以上的设备,则应
标明其数量。
2.1.2 救生艇
2.1.2.1 全部穿着救生衣人员以正常姿势坐着时不致妨碍推进装置或任何救生艇属具操
作,救生艇艇员的体重以平均质量82.5kg (2012年1月1日后建造的海上设施按此重量,此
前仍以75kg计算)计算,并应在救生艇内明确地标出每个座位位置。
2.1.2.2 救生艇上应以明显字迹永久标明所适用的救生艇的核准乘员数量。救生艇所属
海上设施的名称应以粗体罗马字母标明于艇首两侧,它和救生艇号码的标志,应能从空中看
清。
2.1.2.3 从起居处所至救生艇装置的存放处至少应设有尽可能远离的两个通道,应急时
能保证人员顺利登乘。
2.1.2.4 救生艇的释放装置(经修正的LSA要求)
对于2014 年7 月1 日及以后建造的海上设施上配备的艇钩系统必须是符合经修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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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法定检验指南 第 2 章救生设备
LSA 规则4.4.7.6 节要求的新艇钩系统。对于2014 年7 月1 日之前建造的海上固定设施应
根据MSC.1/Circ.1392“救生艇释放及回收系统评估和更换导则” 评估每一这种海上设施上
配备的现有艇钩系统是否符合修正的LSA 规则4.4.7.6.4、4.4.7.6.5 和4.4.7.6.6 的要求。
不合格的现有艇钩系统,应不迟于2019 年7 月1 日,通过改装使之满足这些要求,或更换
成新艇钩系统。
除自由降落救生艇外,每一需用单根或多根艇索降放的救生艇,应安装符合下列要求的
释放装置:
(1) (2 ) 该装置的布置应能同时脱开所有吊艇钩; 艇钩须在艇完全浮于水上时才能操作打开,或者如艇没有到达水面,须通过多
个有意的持续的动作(包括解除或绕过为防止意外或过早脱钩而设置的安全联
锁)才能打开;
(3)
为使艇钩具备稳定性,释放装置须设计成当其完全复位至锁闭位置时,救生艇
的重力不应导致任何力被传递到操纵装置;
(4)
钩锁部件应设计成不能由于活动钩体载荷引起的力而导致开启;
(5)
如设有静水联锁,该联锁应在救生艇从水中被提升时自行复位;
(6)
该装置应具备两种释放能力,正常(无载)释放能力和有载释放能力:
① 正常(无载)释放能力是当救生艇浮于水面或各艇钩未承受载荷时的释放,不
需手工从艇钩上摘除吊环或卸扣;
② 有载释放是当各艇钩承受载荷时进行的释放。应配备静水联锁或其他机构以确
保在救生艇浮于水面前无法释放。当出现故障或救生艇未到达水面时,如果需
要紧急释放,应能超越静水联锁或相似的装置。该超越功能应被适当保护以避
免不当或过早使用。适当保护包括无载释放不需要的特殊机械保护,以及一个
危险标志。该保护应能被一个有意施加的适当的不大的力破坏,如打破保护性
玻璃或透明罩盖。不应采用贴纸或细绳作为保护。为避免过早释放,应通过操
作者的多个有意的持续的动作才能脱钩;
(7)
为了防止救生艇在回收过程中的意外脱开,除非吊艇钩已经完全复位,否则该
吊艇钩不得承受任何负荷,或手柄或安全销在没有额外受力情况下也不得回至
复位(关闭)位置。每个救生艇释放站内还应张贴危险标示,提醒操作人员注
意复位的正确方法;
(8)
释放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在系统就绪提升时,使操作人员能通过下列方法从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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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法定检验指南 第 2 章救生设备
内清晰地做出判断:
① 直接观察每一吊钩的可移动吊钩部分、或锁闭其中可移动吊钩段的吊钩部分已
完全正确复位;
② 观察所装的 1 个能确认每一吊钩中锁闭可移动吊钩段的装置已完全正确复位的
不可调指示器;
③ 操作 1 个能确认每一吊钩中锁闭可移动吊钩段的装置已完全正确复位的机械指
示器;
(9)
应提供具有适当的文字警告标示,包括必需的色彩标志、象形图文和/或符号
的清晰明了的操作须知。如采用彩色标志,则绿色应表示正确复位的吊钩,红
色应表示不适当或不正确的复位危险;
(10) 释放控制标志应使用与其周围形成反差的颜色予以清晰标明;
(11) 应配备吊起救生艇以脱开释放装置进行维护的设备;
(12) 沿船舷降落的救生艇应设置便于救生艇降落和防止损坏所必不可少的滑橇和
护舷材。
2.1.3 救助艇
除满足救生艇相关要求外,还要符合以下条款
2.1.3.1 应设有足够强度的拖带设施和足够强度,长度的拖带浮索并永久地安装在救助
艇上;
2.1.3.2 若刚性全封闭机动耐火救生艇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能满足对救助艇的要求,完
成公约要求的救助艇试验包括在海上设施上的存放、降落和回收装置均符合救助艇的所有要
求, 则救生艇可予作为救助艇;
2.1.3.3 救助艇在载足额定乘员及属具时的中等海况下的回收时间应不超过5 min。如救
助艇兼作救生艇,应能在此时间内回收载有救生艇属具及认可额定乘员(至少为6人);
2.1.3.4 救助艇的存放和降落装置应布置在安全区内, 不会妨碍存放在任何其他降落站
的任何救生艇筏的操作,并能保证在应急情况时, 将其迅速地降落到水面上;
2.1.4 救生筏
2.1.4.1 气胀式救生筏应尽可能沿平台甲板边缘合理地布置。气胀式救生筏及其存放容
器应存放在刚性固定式筏架上并加以固定, 应急时能迅速地将救生筏抛落到水面。应根据救
生筏的存放位置, 在尽量接近水面的甲板边缘设置绳梯或其它等效的登乘装置。
2.1.4.2 救生筏自由漂浮装置由首缆系统、薄弱环和静水压力释放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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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法定检验指南 第 2 章救生设备
(1) 救生筏首缆系统应在海上设施与救生筏之间起连接作用,其布置应使救生筏在
脱开时为气胀式救生筏充气,拉索长度应为从其最高存放位置到最低天文潮位
水面之间高度的 1.5 倍, 但至少不应小于 30m 长;
(2)
静水压力释放器应永久地标明或附有产品铭牌,标明出其型号、出厂号和制造
日期。其强度应不小于对首缆所要求的强度。
2.1.4.3 救生筏应标明:制造厂名或商标、出厂号码、认可机关名称、最近一次检修时
间、地点和检修单位、首缆长度、水面以上最大许可存放高度(根据投落试验高度和首缆长
度)、包装的救生筏质量、降落须知、SOLAS标志等。
2.1.5 登乘、降落和回收装置
2.1.5.1 救生艇降落设备应能收回载有艇员的救生艇。每艘救助艇降落设备都应装设一
台能把载足全部乘员和设备的救助艇从水面以不少于0.3m/s的速率升起的动力驱动的绞车
马达。
2.1.5.2 降落与回收装置应使该设备的操作人员在救生艇筏降落期间以及救生艇回收期
间,能随时在设施上观察到救生艇筏。在降落过程中,应有能防止任何排水排放到救生艇筏
内的设施。
2.1.5.3 对于浮式装置,每具降落设备的布置应能在纵倾达到10°并向任何一舷横倾达
到20°的不良情况及下列条件下安全降落它所配属的装备齐全的救生艇筏或救助艇。
2.1.5.4 救生艇装置应设动力驱动的起艇机, 该起艇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手制动器和自动调节下降速度的调速制动器;
(2)
除设有机动装置用以回收救生艇外还应配有有效的手动装置;
(3)
应装有连锁装置, 当使用手动装置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4)
所配备的吊艇索应是防旋转、耐腐蚀的钢丝绳;
(5)
设有安全装置, 在救生艇回收到原来位置之前要自动切断电源;
(6)
降落设备的绞车制动器应有足够的强度经受试验负荷不少于1.5倍最大工作负
荷的静负荷试验及试验负荷不少于1.1倍最大工作负荷在最大下降速度时的动
负荷试验。
2.1.5.5 救生艇和救助艇的降落设备,应存放在尽可能靠近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的地方,
集合站与登乘站均应设在容易从起居和工作区域到达的地方。在可行范围内,位于安全并有
遮蔽的地方,并加以保护以免火灾和爆炸造成损坏。
2.1.5.6 吊艇架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安装在设施的承重结构上,吊艇架应在出厂前应进行
12
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法定检验指南 第 2 章救生设备
足以经受不少于2.2倍最大工作负荷的工厂静负荷试验。
2.1.5.7 救生艇、筏集合站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设在紧靠登乘站的地方;
(2)
每个集合站应在甲板上有足够的无障碍场地,以容纳指定在该站集合的所有人
员, 但人均面积至少为 0.35 m2;
(3)
集合站与登乘站应根据情况,由应急电源照明系统提供足够的照明,应急照明
射灯的照射方向必须可以调节,可设就地控制的分开关;
(4)
通往集合站与登乘站的通道、梯道和出口应以照明并由应急电源供电;
(5)
通往集合站的路线应按公约为此用途而提出的集合站符号标明;
(6)
吊艇架降落的救生艇、筏集合站与登乘站的布置,应能使担架病人抬进救生艇
筏;
(7)
如有必要,应设有将吊艇架降落的救生艇、筏贴靠并系留在甲板边缘的装置,
以使人员能安全登乘。
2.1.5.8 登乘逃生用具
(1)
在海上设施降落的救生艇筏的每处登乘站或每二处相邻的登乘站均应设置一
个符合公约要求的登乘梯,以便水中人员能够登艇,该梯子的最下一级踏板应
在救生艇轻载水线以下不小于 0.4m 处;
(2)
逃生用具应能从最顶一层甲板或通常有人的处所, 依次延伸到每层下面的甲
板, 并延至人员到达水面的着落处。
2.1.6 救生圈
2.1.6.1 为海上设施配备的救生圈及其附件如自亮灯、烟雾信号装置、可浮救生索均应
满足LSA的相关要求。
2.1.6.2 为救生圈配置的自亮浮灯应是电池型的。
2.1.6.3 救生索的长度应为从救生圈存放位置至最低天文潮水面高度的1.5倍,或30m,
取大者;
2.1.6.4 如救生圈配有自发烟雾信号及自亮灯配备的迅速抛投装置者,则应具有不少于
4kg的质量;
2.1.6.5 救生圈应沿甲板边缘布置,应存放于人员易于到达处,并放置在支架上,不应
以任何方式永久系牢,以便能随时迅速取用;
2.1.6.6 救生圈应以粗体罗马字大写母标明其所属海上设施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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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法定检验指南 第 2 章救生设备
2.1.6.7 救生圈应用足够宽度(50mm)的逆向反光材料在四个等间距的位置上环绕救生
圈布置或张贴在这些位置的两侧;
2.1.7 救生衣
2.1.7.1 明显地只能用一种方式穿着或反穿,应尽可能防止穿着错误,即使不正确地穿
着也不会造成伤害。
2.1.7.2 使穿着者抱紧救生衣从至少4.5m 的高度跳入水中或穿着者手臂上举从至少1m
的高度跳入水中均不致受伤, 且救生衣或其附属件不脱落或损坏。
2.1.7.3 救生衣的浮力分布应使穿着者在静水中处于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时,能在5秒钟
内从任何位置转动至面部朝上、嘴离水面至少120mm, 并使其身驱后仰斜漂与垂线成20°~
50°夹角。
2.1.7.4 救生衣被火包围2秒钟后, 离开火源应不持续燃烧。
2.1.7.5 每件救生衣应具有哨笛1 只,用细绳系牢在救生衣上。
2.1.7.6 每件救生衣应具有1 只救生衣灯。
2.1.7.7 救生衣应存放在易于到达和易于取用之处,其位置应具有醒目的符合IMO的标
示。工作区内配备的救生衣应存放在干燥、安全的柜内,该柜应位易到达的地方, 并有识别
的标记。
2.1.7.8 在救生衣上应张贴多片逆向反光材料,其总面积至少为400cm2,其分布形式应
有利于从空中和船上各个方向易于看见。逆向反光材料应张贴在救生衣上尽可能高的部位。
2.1.8 救生服
2.1.8.1 除温暖气候区域以外的寒冷地区的海上设施上应每人配备一套救生服。
2.1.8.2 如果救生服应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救生服上应作标记, 说明其必须与匹配的救
生衣一起穿着,救生衣应穿在救生服外面。
2.1.8.3 遮盖除脸部以外包括双手在内的整个身体
2.1.8.4 从不少于4.5m的高处跳入水中、人员不受伤害、救生服不损坏、不移位、不至
有过多的水进入救生服。
2.1.8.5 应保证穿着救生服的人员应能直梯上爬上爬下,在水中作短距离游泳并登上救
生艇、筏。
2.1.8.6 每件救生服应具有哨笛一只,用绳系牢。
2.1.8.7救生服应能提供足够的热保护,使穿着者在平静流动的水中,水温为0℃~2℃之
间,经过6小时后,体温降低不得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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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法定检验指南 第 2 章救生设备
2.1.8.8 穿着者应能在不超过5秒内, 从脸部朝下姿势翻转成脸部朝上姿势。
2.1.8.9 在救生服上应设置多片逆向反光材料,其总面积至少400cm2,其分布应有利于
空中和设施上从各个方向易于搜索,对于不能自动翻转使得穿着者面部向上的救生服,应在
其背面设置逆向反光材料,其总面积至少为100cm2。
2.1.8.10 救生服的存放要求与救生衣同,应存放在容易拿到的地方,其位置应醒目易见。
2.1.9 保温用具(适用于除温暖气候区域以外的寒冷地区的海上设施)
2.1.9.1 保温用具应采用热导率不大于7800W/(㎡.K)的防水材料制成,并且其结构在
用来包裹人员时,应减少被包裹者体温的对流和蒸发热损失。
2. 1.9.2 保温用具应:
(1)
遮盖穿着救生衣人员除脸部以外的整个身体,双手也应遮盖,配有永久性附连
手套者除外;
(2)
能在救生艇筏或救助艇中,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将它拆包并穿着方便;
(3)
如保温用具妨碍游泳,则应使穿着者能在 2min 内在水中把它脱掉。
2. 1.9.3 保温用具在气温-30℃~+20℃范围内,功能应正常。
2.1.10 遇险信号
遇险信号存放在易于到达的地方, 其附近不得有热源通过。
2. 1.10.1 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1)
应装在防水外壳内, 并应配有信号用法的简要说明或图解 ;
(2)
信号使用时发出明亮的红光, 燃烧时间不少于 40 秒, 降落速度不大于 5m/s,
燃烧时不烧损降落伞或附件。
2. 1.10.2 漂浮烟雾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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