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导性文件 GUIDANCE NOTES GD25-2022
中 国 船 级 社
船舶压载水管理检验发证指南
GUIDELINES ON SURVEY AND
CERTIFICATION FOR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OF SHIPS
(2022)
2022 年 10 月 1 日生效
北 京
目 录
第 1 章 通 则 .................................................................................................................................... 3
1.1 目的和依据 ......................................................................................................................... 3
1.2 适用范围 ............................................................................................................................. 3
1.3 定义 ..................................................................................................................................... 4
1.4 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及压载水记录簿要求 ..................................................................... 6
1.5 船舶压载水排放管理基本要求 ......................................................................................... 6
1.6 BWMS 在船上的安装要求 .................................................................................................. 8
第 2 章 船舶检验 .......................................................................................................................... 10
2.1 一般要求 ........................................................................................................................... 10
2.2 检验申请 ........................................................................................................................... 12
2.3 初次检验 ........................................................................................................................... 14
2.4 年度检验 ........................................................................................................................... 16
2.5 中间检验 ........................................................................................................................... 18
2.6 换证检验 ........................................................................................................................... 18
2.7 附加检验 ........................................................................................................................... 19
附件 1 《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格式 ....................................................................................... 20
附件 2 《国际压载水管理符合证明》格式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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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通 则
1.1 目的和依据
1.1.1 本指南旨在为执行国际海事组织(IMO)《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
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压载水公约”)第E节下船舶检验发证相关要求提
供指导。
1.1.2 本指南主要依据下列IMO文件编制。在使用本指南时,还应注意这些文件
的后续修订:
(1)《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及其修正案;
(2)2016年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G8)(MEPC.279(70));
(3)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BWMS规则)(MEPC.300(72));
(4)压载水取样导则(G2)(MEPC.173(58));
(5)20192021年检验发证协调系统下检验导则(A.11401156(3132);
(6)2020年压载水管理系统调试试验指南(BWM.2/Circ.70/Rev.1);
(7)压载水公约对挖泥船漏斗区域的适用性(BWM.2/Circ.32);
(8)压载水公约生效前压载水管理证书签发和根据A.868(20)决议批准的压载水
管理计划(BWM.2/Circ.40)压载水公约统一解释(BWM.2/Circ.66/Rev.3);
(9) 根据压载水公约和G2导则的压载水取样和分析试用指南
(BWM.2/Circ.42/Rev.12);
(10)对压载水公约第A-1.5条定义的“重大改建”的澄清(BWM.2/Circ.45);
(11)压载水公约对海上移动平台(MOUs)的应用(BWM.2/Circ.46);
(12)船舶进入或再次进入单一缔约国管辖水域操作指南
(BWM.2/Circ.52/Rev.1);
(13)压载水公约应急措施指南(BWM.2/Circ.62)。
1.1.3 如船旗国主管机关和港口国当局有特殊规定时,还需考虑满足其特殊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适用于所有拟装载和排放压载水的受压载水公约约束的国际航行
船舶申请签发和/或签署《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或《国际压载水管理符合
证明》(SOC)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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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除非船旗国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就压载水公约第E-1条和E-2规定的船舶检
验和发证而言,根据BWM.2/Circ.46通函关于压载水公约对海上移动平台(MOUs)的
应用的解释,适用于压载水公约的海上移动平台(MOUs),亦应满足压载水公约相关
要求,且应根据压载水公约第E-1和E-2条要求检验并签发《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
(IBWMC)或《国际压载水管理符合证明》(SOC)。
1.2.3 压载水公约不适用的船舶包括:
(1)设计和建造成的不承载压载水的船舶;
(2)仅在某一当事国管辖水域内营运的该当事国的船舶;
(3)仅在某一当事国管辖水域内营运、并得到该当事国授权免除的另一当事国
的船舶;
(4)仅在某一当事国管辖水域内和公海上营运的船舶;
(5)任何军舰、军用辅助船舶或国家所拥有和营运并在当时仅用于政府非商业
服务目的的其它船舶。
1.2.4 压载水公约不适用以下情况:
(1)船上密封舱柜中的不排放的永久性压载水;
(2)挖泥船漏斗舱内的水不是用来控制船舶的吃水、平衡、稳性和强度的,且
挖泥船漏斗舱里的水不看作装在船内的水,因此,挖泥船漏斗舱里的水不作为压载水
考虑,故压载水公约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挖泥船漏斗舱里的水
①。
(3)对于MARPOL附则I第18.3.2条中油船在例外情况下在货油舱装载压载水的情
况,可作为压载水公约中的例外情况,不必受到压载水公约制约。
1.3 定义
1.3.1 就本指南而言,除压载水公约及相关导则中的定义适用本指南外,有关术
语定义如下:
(1)压载水公约:系指IMO《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2)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系指用于处理压载水使其满足或者超过压载水
公约D-2条规定的压载水性能标准的任何系统。BWMS包括压载水处理设备、所有相关
控制设备、生产厂家指定的管系布置、控制和监测设备以及取样设施。BWMS不包括未
设置BWMS时也会要求的包括管系、阀、泵等在内的船舶压载水配件。
① 参见 IMO《压载水公约对挖泥船漏斗区域的适用性》(BWM.2/Circ.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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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系指压载水公约B-1条所述的说明每艘船上实施
的压载水管理过程和程序的文件。
(4)压载水:系指为控制船舶纵倾、横倾、吃水、稳性或应力而加装到船上的
水及其悬浮物。
(5)沉积物:系指船上压载水中的沉积物质。
(6)压载水管理:系指用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处理方法,单独或
合并使用以清除、钝化、或避免加装或排放压载水和沉积物中的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
(7)船舶:系指在水域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潜水器、浮式艇筏、
浮式平台、浮式存储装置(FSUs)以及浮式生产、存储和卸货装置(FPSOs)。
(8)重大改建
①:系指船舶的如下改建:
.1 改变了船舶的压载水载运能力(指压载水舱容)达15%或以上;或
.2 改变了船舶类型,船型改变应指实质性改变船舶的尺度或装载能力;或
通过重大变化而改变了载货类型;或
.3 主管机关认为,使船舶的寿命延长了10年以上;或
.4 导致压载水系统的改变而非相同部件的替换。为符合压载水公约第D-1
条规定的船舶改建不应视为重大改建;
.5 为满足D-2标准而在船上新安装BWMS不应视为重大改建。
(9)“建造的”船舶:系指船舶处于下述建造阶段:
.1 安放龙骨;或
.2 可以辨别出具体船舶已开始建造;或
.3 船舶的装配已经开始,装配量至少有50吨或占全部构造材料重量估算值
的1%,取其较小者;或
.4 船舶经历进行重大改建。
(10)压载舱容量:系指船上用于装载、加装或排放压载水的任何液舱、处所或
舱室(包括被设计成允许承载压载水的任何多用途液舱、处所或舱室)的总体积容量。
(11)活性物质:系指对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具有一般或特定的有利或不利作用
的物质或生物,包括病毒或真菌。
(12)新船: 系指在2017年9月8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13)现有船:系指非新船的船舶。
① 参见 IMO《对压载水公约第 A-1.5 条定义的“重大改建”的澄清》(BWM.2/Circ.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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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及压载水记录簿要求
1.4.1 每艘压载水公约适用的船舶,自压载水公约生效之日(即2017年9月8日)
起,应根据压载水公约B-1条规定,在船上备有并实施经主管机关或授权的认可组织
(RO)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该计划应基于IMO制定的压载水管理导则(G4)
(MEPC.127(53),并经MEPC.306(73)修订)或CCS《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编制指南》
编制
①。
1.4.2 对于已经按照A.868(20)决议批准的BWMP可在2017年9月8日后保持有效,
除非船舶由于安装了BWMS而需要对BWMP进行修订和重新批准。对BWMP的修订和重新批
准应按照IMO制定的压载水管理导则(G4)(MEPC.127(53),并经MEPC.306(73)修订)
或CCS《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编制指南》进行。
1.4.3 每艘压载水公约适用的船舶,自压载水公约生效之日(即2017年9月8日)
起,应根据压载水公约B-2条规定,在船上备有一份符合压载水公约附录II格式的压
载水记录簿(BWR)。该记录簿可以是一种电子记录系统
②,或者可合并到其他记录簿
或系统中。
1.4.4 对于压载水公约适用的、但由主管机关根据压载水公约A-4条获得免除的
船舶,仍然应在船上备有并维护上述1.4.1和1.4.3条所要求的压载水管理计划和压载
水记录簿,除非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外。
1.5 船舶压载水排放管理基本要求
1.5.1 压载水性能标准(D-2标准)的实施时间表应按表1.5.1要求执行:
表 1.5.1 D-2 标准实施时间表
船舶类型 D-2 标准强制实施日期
新船 在 2017 年 9 月 8 日或以后建造的 交船时
现有船(在 2017 年 9 月 8 日前建造 的) (1)2014 年 9 月 8 日或以后但在 2017 年 9 月 8 日前完成 IOPP 证书换证检验 应在 2017 年 9 月 8 日或以后的首次 IOPP 证书换证检验时
(2)在 2017 年 9 月 8 日及以后且在 2019 年 9 月 8 日前完成首次 IOPP 证书换证检验 ((1)所述船舶除外) 应在 2017 年 9 月 8 日或以后的第 2 次 IOPP 证书换证检验时
① 参见 CCS《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编制指南》(202022)。
② 参见 IMO 以 MEPC.312(74)决议通过的《使用电子记录薄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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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 2019 年 9 月 8 日或以后完成首次 IOPP 证书换证检验((1)所述船舶除外) 应在 2019 年 9 月 8 日或以后的首次 IOPP 证书换证检验时
(4)在 2017 年 9 月 8 日前建造的不适用 IOPP 证书换证检验的船舶 在主管机关确定的时间,且不迟于 2024 年 9 月 8 日
1.5.2 在表1.5.1的D-2标准实施时间表规定的强制实施日期之前应至少符合D-1
标准。船东可自愿申请提前符合D-2标准。
1.5.3 为符合D-2标准而安装上船的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在2020年10月28日或之后安装上船的BWMS,应按照以MEPC.279(70)决议通
过的2016年G8导则或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MEPC.300(72)通过并可能经修正)进
行型式认可;
(2)在2020年10月28日之前安装上船的BWMS,可按照以MEPC.174(58)决议通过
的G8导则或者以MEPC.279(70)决议通过的2016年G8导则或者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
则进行型式认可。
(3)就上述(1)和(2)中的“安装”一词,系指压载水管理系统交付船舶的
合同日期。若无此合同日期,则指压载水管理系统交付船舶的实际日期
①。
1.5.4 当船舶选择采用仅将压载水排至接收设施的方法作为船舶常规压载水管
理措施时,可替代D-1或D-2标准,但应满足下述所有条件:
(1)船舶在特定区域或特定港口间营运,且船舶停靠港或装卸站设有足够的压
载水接收设施;
(2)应在压载水记录簿上记录压载水排入接收设施的数量、时间和港口名称等;
(3)应在经批准的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中注明此种管理方式;
(4)应在《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或《国际压载水管理符合证明》(SOC)
(如适用)中注明。
1.5.5 当船舶采用其它可接受方法管理压载水时,可替代D-1或D-2标准,但应满
足下述条件:
(1)采用的其它方法应经IMO批准或者在相关港口国之间已达成协议;
(2)采用的其它方法应在经批准的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中注明;
①参见 IMO《压载水公约统一解释》(BWM.2/Circ.66/Re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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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在《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或《国际压载水管理符合证明》(SOC)
(如适用)中注明;
(4)应在压载水记录簿中记录任何压载水的作业信息(如加装、处理、排放、
置换等)。
1.5.6 当船舶采用A-5条所述的等效措施管理压载水时,可替代D-1或D-2标准,
但应满足下述条件:
(1)采用的等效措施符合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2)采用的等效措施应在经批准的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中注明;
(3)应在《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或《国际压载水管理符合证明》(SOC)
(如适用)中注明;
(4)应在压载水记录簿中记录任何压载水的作业信息(如加装、处理、排放、
置换等)。
1.5.7 当船舶压载水舱不携带压载水进行国际航行时,可替代D-1或D-2标准,但
应满足下述条件:
(1)在开航前压载水舱应清洗干净,以清除船上剩余压载水及沉积物;
(2)应在经批准的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中注明此种压载水管理方式;
(3)应在《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或《国际压载水管理符合证明》(SOC)
(如适用)中注明;
(4)应在船上保留并维护记录压载水记录簿。
1.5.8 当船舶采用仅在相同水域加装和排放未被其他水域水污染的压载水作为
常规压载水管理方式时,应满足下述条件:
(1)应在经批准的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中注明此种压载水管理方式;
(2)应在《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或《国际压载水管理符合证明》(SOC)
(如适用)中注明;
(3)应在船上保留并维护记录压载水记录簿。
1.5.9 当船舶获得了主管机关免除适用压载水管理要求时,应在船上持有相关免
除证书或证明文件,并满足授予免除时的所有条件要求。
1.6 BWMS 在船上的安装要求
1.6.1 当船舶拟安装BWMS以满足D-2标准时,应满足下述安装要求:
(1)压载水管理系统应设有IMO导则(G2)中所述的取样设备,其布置应能确保
采集到有代表性的船舶压载水排放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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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安装保护船舶和人员安全的适当的旁通或越控装置,以便在发生紧急情
况时使用这种装置,其应与压载水管理系统连接以使压载水管理系统的任何旁通应激
活报警。旁通事件应由控制和监测设备予以记录,并应载于压载水记录簿中。
(3)上述(2)中的要求不适用于船舶压载水的内部转移(例如抗横倾操作)。
如果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内部压载水转移可能影响船舶符合D-2标准(即循环或舱内处
理),则(2)中的记录应标识这类内部转移操作。
1.6.2 对于CCS入级船舶,安装BWMS时还应满足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8篇
第26章关于压载水管理系统安装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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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船舶检验
2.1 一般要求
2.1.1 船舶压载水管理的检验包括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和
附加检验:
(1)初次检验:指船舶投入营运前或首次签发《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
或《国际压载水管理符合证明》(SOC)时的检验,此项检验是对船舶的压载水管理计
划(BWMP)以及任何相关的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或程序进行一次全
面的检查和试验,验证其满足压载水管理公约的要求。在初次检验中应确认已开展了
通过调试试验(参照 IMO 制定的导则 ①),以验证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安装确保其机械、
物理、化学和生物处理均运行正常。
(2)年度检验:应在《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或《国际压载水管理符
合证明》(SOC)到期日的每周年日的前或后 3 个月内进行。年度检验是对与压载水
管理计划相关的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或程序的一般检查,确保其按
照要求进行了保养并始终适合该船预定的用途。检验完成后应在证书或符合证明上签
署。
(3)中间检验:应在《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或《国际压载水管理符
合证明》(SOC)的第二个周年日前或后三个月内,或第三个周年日前或后三个月内
进行,可以替代一次年度检验。这种检验应确保用于压载水管理的设备、系统和程序
完全满足压载水管理公约的适用要求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检验完成后应在证书或符
合证明上签署。
(4)换证检验:指《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或《国际压载水管理符合
证明》(SOC)到期而进行的证书换新时的检验,其检验间隔期应按照船旗国主管机
关的规定,但不应超过 5 年。这种检验应能够保证船舶的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以
及任何相关的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或程序完全满足压载水管理公约
的适用要求。
(5)附加检验:为满足压载水公约要求所需的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
和材料进行了改变、替换或重大修理后,应进行附加检验。该检验视具体情况进行总
体或局部的检验,应确保任何上述的改变、替换或重大维修都行之有效,从而使船舶
满足压载水公约的要求。当船舶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而进行附加检验时,应确认已开
① 参见可能经修正的《2020 年压载水管理系统调试试验指南》(BWM.2/Circ.70/Rev.1 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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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了调试试验(参照 IMO 制定的导则 ①),通过调试试验以验证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安
装确保其机械、物理、化学和生物处理均运行正常。检验完成后应出具检验报告。
2.1.2 根据压载水公约第 E-5.3 和 E-5.5 条的规定,当船舶在下述情况下,可视
情况对船舶证书进行展期:
(1)如果证书系按不足 5 年的期限签发,且主管机关许可时,可将证书的有效
期展期至不超过 5 年的最大期限,但这种展期应视情况需要按 5 年期限证书所适用的
中间检验进行一次检验。
(2)如果船舶在证书失效时不在其待检验的港口,且主管机关许可时,可将证
书的有效期展期,但展期不应超过 3 个月。此种展期的目的应仅为允许船舶完成其到
达待检验港口的航程且仅在适当合理的情况下才能准予。当换证检验完成后,新证书
的有效期限应从展期前的现有证书失效日起算不超过 5 年。
(3)对从事短途航行的船舶的证书没有进行过上述展期的,且主管机关许可时,
可给予其自证书上所述失效日期起一个月的展期。当换证检验完成后,新证书的有效
期限应从不延期前的现有证书失效日起算不超过 5 年。
2.1.3 就 2.1.1(1)、2.1.1(5)和 2.3.23(13)条所述的调试试验要求而言,
在压载水公约关于调试试验的规定没有达到生效日期前,不强制实施,除非船旗国主
管机关明文规定。可由船东或压载水管理系统厂家自愿选择实施。
2.1.4 在满足压载水公约的前提下,对船舶的检验和发证应基于申请方(如船东、
船厂等)申请符合的 D-1 和/或 D-2 标准。
2.1.5 经船旗国主管机关授权或经船厂/船东申请,CCS对按本指南进行初次检验
并确认满足压载水公约要求的船舶签发《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或《国际
压载水管理符合证明》(SOC)。
2.1.6 对于船旗国主管机关已经同意对其营运船舶的IOPP证书初始计划换证检
验提前进行且允许IOPP证书不与其它法定证书协调的船舶,CCS将根据船旗国的具体
要求和授权开展IOPP证书的提前换证检验。对于提前开展IOPP证书换证检验的船舶,
建议同时进行压载水公约的初次检验,在完成本章2.3所述的初次检验后,应签发给
《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或《国际压载水管理符合证明》(SOC)。
① 参见可能经修正的《2020 年压载水管理系统调试试验指南》(BWM.2/Circ.70/Rev.1 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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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7《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或《国际压载水管理符合证明》(SOC)
应分别按本指南附件 1 和附件 2 中规定的格式制定,并应以发证国的官方语言写成。
如果所用语言不是英语或法语或西班牙语,则还应包括这些语言之一的译文。对于中
国旗船舶,证书或符合声明应具备中英文两种语言。
2.2 检验申请
2.2.1 申请方应向 CCS 提交书面检验服务协议,并随同检验服务协议提交如下资
料:
(1)船舶细节:
1) 船名
2) 船舶编号或呼号
3) 船籍港
4) 总吨位
5) IMO 编号
6)建造日期
7)压载水容量(以 m
3计)
(2)对新造船:
1)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2 篇第 2 章第 2.1.3 条所要求的与压载水系
统相关的船体结构相关图纸资料。
2)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3 篇第 2 章第 2.1.2 条所要求的与压载水系
统相关的轮机相关图纸资料。
3)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4 篇第 1 章第 1.1.3 条所要求的与压载水系
统相关的电气装置相关图纸资料。
4) 压载水管理计划(其中对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船舶,应包括:压载水
管理系统型式认可证书复印件、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号及处理能力、压载水管理系统工
作原理及操作说明等)。
5) 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或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布置图(如适用 D-2 或
D-4 条时)。
6) 压载水管理系统处所通风布置图(如适用)。
7) CCS 认为必要的其它图纸资料,包括短路电流计算书、防爆型电气设备
及布置清单(如适用)。
(3)对营运船(包括现有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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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有涉及入级的船体、轮机和电气设备的改装或改建,其涉及改动的相关
图纸资料应提交 CCS 批准或备查。
2) 对拟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或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的营运船(包括现有船),
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批准:
a. 压载水管理计划(应包括: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证书复印件、压载
水管理系统型号及处理能力、压载水管理系统工作原理及操作说明等);
b. 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 或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布置图;
c. 压载水管系图;
d. 压载水管理系统处所通风布置图;
e.全船空气、测深及溢流装置布置图(如适用);
f. 淡水、蒸汽或者压缩空气管系图;
g. 船体加强结构图;
h. 电力负荷估算书;
i. 电力系统图;
j. 机/泵舱电气设备布置图;
k. 照明和应急照明系统图(如适用);
l. 危险区域电气设备布置图(如适用);
m. 压载水管理装置电气系统图;
n. 本质安全电路的校核资料(如适用);
o. CCS 认为必要的其它图纸资料。
3) 对拟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营运船(包括现有船),应将提交下列图纸资
料提交备查:
a. 改装(BWMS)后的空船重量及重心位置,或者改装后增加的重量及重心
位置;
b. CCS 认为必要的其它图纸资料。
4) 对不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营运船(包括现有船),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
交批准:
a. 压载水管理计划;
b. CCS 认为必要的其它图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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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初次检验
2.3.1 图纸和设计的检查
(1)对新造船,应检查上述 2.2.1(1)和(2)的图纸资料已经过审核;
(2)对营运船,应检查上述 2.2.1(1)和(3)的图纸资料已经过审核;。
2.3.2 船舶建造中及 BWMS 安装后或船舶改装后的检验应包括:
(1)确认经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以及压载水公约要求的压载水记录
簿(BWRB)已备在船上;
(2)确认已按批准的方案 ①进行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的安装,且安装工艺合格(如
适用);且确认已备有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的符合声明(如适用);
(3)确认 2020 年 10 月 28 日或以后安装的 BWMS 已根据可能经修正的 BWMS 规则
认可;确认在 2020 年 10 月 28 日以前安装的 BWMS 已根据 IMO 制定的指南 ②或可能经
修正的 BWMS 规则认可。
2.3.3 当压载水公约第 D-2 条所述的性能标准适用时,BWMS 的安装后检验(对在
现有船上的 BWMS 安装也适用)应包括:
(1)(2)确认安装的 BWMS 具备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证书(TAC)(D-2 标
准适用时);对于 CCS 入级船舶,还应确认安装的 BWMS 具备 CCS 产品证书;
(2)(3)确认主管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授权的实验室提供了声明,确认 BWMS 的
电子电气元件已经按照规定的要求经过适用的 ③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G8)附件第
3 部分的环境试验说明进行了型式试验,并备有主管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授权的实验室
提供的声明(D-2 标准适用时);对于 CCS 入级船舶,还应确认安装的 BWMS 的电子
电气元件已按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要求进行了产品认可;
(3)(4)确认符合相关决议 ④的 BWMS 已具备主要部件设备手册(D-2 标准适用
时);
(4)(5)确认已备有 BWMS 针对安装船舶的操作和技术手册并已经主管机关或
其代表机构批准,并包括对 BWMS 的技术性描述、,操作和维护程序、,设备一旦发
生故障的后援备份程序 ①,或 BWMS 的操作、维护和安全手册(当 D-2 标准适用时);
① 参见 IMO 以 MEPC.140(54)决议通过的“压载水原型处理技术方案的批准和监督导则”
② 参见 MEPC.125(53)、MEPC.174(58) 或 MEPC.279(70)决议。
③ 仅适用于按 MEPC.125(53)或 MEPC.174(58)决议进行型式认可的 BWMS。
④ 仅适用于按 MEPC.125(53)或 MEPC.174(58)决议进行型式认可的 BW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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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确认已备有 BWMS 的安装调试程序、首次校验程序
②以及安装说明书,
如安装图纸、管系和仪表图(当 D-2 标准适用时);
(6)确认按相关决议在船上备有有效的校准证书 ③;
(7)确认设有取样设备和且其布置能取到可从 BWMS 的进口,或从在压载排放点
前的位置和取样所需的任何其他点收集到船舶压载水排放点前来自 BWMS 的代表性水
样(D-2 标准如适用时)
④;
(8)验证 BWMS 的安装满足技术安装说明书的要求,且完成完整的 BWMS 安装(当
D-2 标准适用时);
(9)验证 BWMS 与主管机关或其代表机构签发的 BWMS 型式认可证书相一致(当
D-2 标准适用时);
(10)验证完整的 BWMS 安装布置已按照生产厂家的设备说明书进行了安装(当
D-2 标准适用时);
(10)(11)验证任何操作性入口和出口位置符合位于泵及管系布置图纸中标注
的位置(当 D-2 标准适用时);
(11)(12)确认安装工艺满足厂家的要求,特别是任何舱壁贯穿件透或压载系
统管系贯穿件透等应符合相关的认可标准(当 D-2 标准适用时);
(12)(13)验证安装调试程序已经完成(如适用 ⑤);且验证 BWMS 安装后已按
照 IMO制定的适用指南 ⑥对 BWMS进行了调试试验,且在调试过程中进行了操作性试验,
通过对处理后的压载水取样分析(当要求进行时),以书面证据证明处理后的压载水
符合 D-2 标准(当 D-2 标准适用时);
(13)(14)按相关决议
⑦验证控制和监测设备正确运行(当 D-2 标准适用时);
(14)(15)确认压载水管理记录装置可操作功能正常并为记录装置备有足够的
易耗品(当 D-2 标准如适用时);
① 仅适用于按 MEPC.125(53)或 MEPC.174(58)决议进行型式认可的 BWMS。
② 仅适用于按 MEPC.125(53)或 MEPC.174(58)决议进行型式认可的 BWMS。
③ 适用于按 MEPC.125(53)、MEPC.174(58)、MEPC.279(70)决议或 BWMS 规则进行型式认可的 BWMS。
④ 参见 MEPC.125(53)、MEPC.174(58)、MEPC.279(70)决议或 BWMS 规则,如适用。
⑤ 仅适用于按 MEPC.279(70)决议或 BWMS 规则进行型式认可的 BWMS。
⑥参见 BWM.2/Circ.70/Rev.1 通函《2020 年压载水管理系统调试试验指南》。
⑦ 仅适用于按 MEPC.125(53)或 MEPC.174(58)决议进行型式认可的 BW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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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确认 BWMS 包括任何声光报警装置的安装及运行状态令人满意(当
D-2 标准适用时);
(16)确认应装有保护船舶和人员安全的适当的旁通或越控装置并可在紧急情况
下使用,其应与 BWMS 连接以使 BWMS 的任何旁通应触发报警。旁通事件应由控制和监
测设备记录,并在压载水记录簿中记录(如适用 ①);
(17)确认船上活性物质充足(如适用);活性物质或配方的剂量说明书备在船上
(如适用)(当 D-2 标准适用时)。
(18) 验证压载水原型处理技术安装符合批准的程序(当 D-4 条要求适用时);
(19) 确认压载水原型处理技术具有符合证明(当 D-4 条要求适用时)。
2.3.4 初次检验完成后,如检验结果满意,则:
(1) 对缔约国船舶,对授权 CCS 检验发证的,签发《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
(IBWMC)。
(2) 对除上述(1)之外的船舶,签发《国际压载水管理符合证明》(SOC)。
2.3.5 对于《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或《国际压载水管理符合证明》
(SOC)的填写,除非主管机关有其它明确规定,可按照 CCS 验船师须知相关要求填
写。如下方式进行:
(1) 对于符合 D-2 标准强制生效时间要求的船舶,在 IBWMC 或 SOC 中应仅填写
D-2 选项。除非该船舶获得主管机关免除,允许使用 D-1 标准替代 D-2 标准。此种情
况下,IBWMC 或 SOC 中应仅填写 D-1 标准;
(2) 对于提前安装 BWMS 且正常运行的船舶,如在正常船舶营运过程中会选择
使用压载水置换和压载水处理两种管理方式,则可同时填写 D-1 和 D-2 选项,但应注
意与压载水管理计划中的应用方式必须保持一致。
2.4 年度检验
2.4.1 应对下述证书和相关记录进行检查:
(1)核查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或货船
安全证书或客船安全证书的有效性;
(2)核查国际载重线证书或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的有效性;
① 仅适用于按 MEPC.279(70)决议或 BWMS 规则进行型式认可的 BW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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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查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IOPP)、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的有效性;
(4)核查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有效性;
(5)核查安全管理证书(SMC)的有效性(如适用),以及符合证明副本备在船
上;
(6)核查船级社入级证书的有效性(如适用);
(7)核查国际液化气体船适装证书的有效性;
(8)核查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NLS)污染证书;
(9)核查船舶定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证明(SOLAS 74/88 第 V/13(b)条);
(10)核查船长、船员及等级按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 公
约)要求经认证;
(11)核查是否有新设备安装,并确认安装前已获得批准,任何改变均反映在证
书中;
(12)核查压载水记录簿(BWR)记录得当;
(13)确认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备在船上;
(14)查看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的型式试验证书(当 D-2 标准适用时);
(15)查看 BWMS 记录装置的记录(当 D-2 标准适用时);
(16)查看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符合证明(当 D-4 条适用时);
(17)验证有证据证明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在按照经批准的程序持续运行(当
D-4 条适用时);
(18)确认校准检查已按照批准的手册和相关决议
①进行(当 D-2 标准适用时)。
2.4.2 还应进行如下项目检查或确认:
(1)本指南第 2.7 条的规定(如适用),否则执行下述(2)至(5);
(12)对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进行外观检查,确认其运行正常(当 D-2 标准
适用时);
① 适用于按 MEPC.125(53)或 MEPC.174(58)或 MEPC.279(70)或 MEPC.300(72)决议型式认可的 BW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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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确认满足厂家要求的活性物质备在船上(当 D-2 标准适用时);
(34)确认活性物质或配方的剂量说明书备在船上(当 D-2 标准适用时);
(45) 对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进行外观检查,确认其运行正常(当 D-4 条适用
时)。
2.4.3 检验完成后:
(1)如检验结果合格,应在《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或《国际压载水
管理符合证明》(SOC)上进行签署;
(2) 如检验表明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不合格,则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主
管机关,及港口当局(在另一缔约国港口时)。
2.5 中间检验
2.5.1 核查上述 2.4.1 中年度检验所要求的所有证书及相关记录;
2.5.2 检查或确认:
(1)上述 2.4.2 中年度检验所要求的项目;
(2) 检查 BWMS 的明显缺陷、劣化、损坏,包括其相关泵、管系、附件的磨损、
腐蚀等情况(当 D-2 标准适用时)。
2.5.3 检验完成后:
(1)如检验结果合格,应在《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或《国际压载水
管理符合证明》(SOC)上进行相应签署;
(2)如检验表明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不合格,则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主
管机关,及港口当局(在另一缔约国港口时)。
2.6 换证检验
2.6.1 核查上述 2.4.1 中年度检验所要求的所有证书及相关记录,但《国际压载
水管理证书》(IBWMC)或《国际压载水管理符合证明》(SOC)的有效性除外。
2.6.2 核查/检查:
(1)上述 2.5.2 中间检验所要求的项目;
(2)通过模拟试验或等效方法确认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 BWMS 运行正常(当 D-4
条适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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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检验完成后:
(1)如检验结果合格,应签发一份新的《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或《国
际压载水管理符合证明》(SOC)。
2.7 附加检验
2.7.1 当影响船舶满足压载水公约要求的任何结构、设备、系统、配件、布置和
材料发生改变、更换或重要修理后,应进行如下附加检验:
(1)审查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 或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布置图(如适用第 D-2
条或第 D-4 条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