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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法规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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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国海事法规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规 用 则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18〕 7 号公布
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目 录
总 则.......................................................................................................................................2
第 1 章 检验发证基本要求................................................................................................... 4
第 2 章 工厂认可................................................................................................................... 9
第 3 章 型式认可................................................................................................................. 15
第 4 章 设计认可................................................................................................................. 18
第 5 章 单件/单批检验........................................................................................................ 20
第 6 章 认可证书的保持、失效、暂停、撤销................................................................. 22
第 7 章 图纸/技术文件审查................................................................................................ 25
附 录 重要产品持证目录................................................................................................. 27
1 目标 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9 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
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2 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的规定,以保障和促进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为宗旨,加强船
用产品检验管理,规范检验行为,特制订本规则。
2
适用范围
2.1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有关技术法规另有规定外,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产
品应根据本规则附录《重要产品持证目录》的要求进行工厂认可、型式认可、设
计认可和/或单件/单批检验,并持有船舶检验机构颁发或签署的产品证件。
已列入附录的产品,如系本国无法生产的进口产品,且未持有本规则要求的
产品证件时,如该产品持有外国政府主管机关或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证件,可由
船舶检验机构对该产品在装船前进行检验,经检验确认符合本局的相关技术要求
和船舶适用条件后,方可装船使用。
2.2 下列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则:
(一)军用舰艇、公安船艇和体育运动船艇;
(二)按照船舶登记规定,不需要登记的船舶。
2.3 除从事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舶以外的其他渔业船舶的船用产品检验
规则由本局另行制定。
3
责任
3.1 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船用产品检验工作。
3.2 负责实施产品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应依据本规则要求,在受理申请后开
展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应充分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并对检验质量负责。
3.3 本规则附录《重要产品持证目录》所述的船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单位,
必须遵守和执行本规则,并对其设计和制造的产品质量负责。
2
3.4 经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本规则规定颁发或签署产
品证件,或在已取得认可的前提下由制造厂按本规则规定签发制造厂证明。检验
合格的船用产品应标注检验机构的检验标志和/或认可标志。船舶检验机构应制
定其检验标志/认可标志及其管理规定,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
3.5 按照本规则完成认可的产品和制造厂将由本局、船舶检验机构对外公
布。
3.6 船舶检验机构有责任对申请方提交的图纸/技术文件予以保密,非经申请
方书面授权,不应向任何其他与该产品设计、制造、维护无关的个人或实体泄露。
但下列信息除外:
(1) 船舶检验机构所出具的证件和在其出版物或官方网站已发布的;
(2) 本局官方网站已发布的;
(3) 制造厂/申请者/受检方已向公众公开的;
(4) 根据法律规定,司法程序中所必需的;
(5) 应产品订货者要求,为使其确认订购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而向其
出示或提供的仅与该产品检验、试验结果有关的。
3.7 申请方应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本规则规定的责任,履行本规则规定的义
务。产品制造厂应具备相应生产、检测资源及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条件。图纸 /
文件资料提交者应承诺提交的图纸/文件资料为其合法拥有,并对其真实性、完
整性负责。检验机构不承担由于所提交图纸/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权
利归属问题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和其他法律责任。
3.8 秉持安全、环保的原则,鼓励研发和推广使用具有高新技术的船用产品,
但此类产品必须经验证表明不仅能适应船舶环境条件,而且能满足装船的预定用
途。
3.9 本局负责对附录《重要产品持证目录》的定期维护,及时调整并公布重
要产品持证目录的相关内容。
3
1.1 定义 第 1 章 检验发证基本要求
1.1.1 下述定义适用本规则:
(1) 船舶检验机构: 系指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
的船舶检验机构(下称检验机构)。
(2)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
平台。
(3) 水上设施:系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4) 产品:系指
① 供船舶、水上设施配备或制造及修理用的材料、设备;
② 供 1.1.1.(4).①条所述产品使用、装配或配套的原材料、部件等。
(5) 重要产品:系指水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产品,在本规
则附录《重要产品持证目录》中列明。
(6) 部件:系指构成设备和/或系统的零件/组成部分。
(7) 产品检验:系指通过图纸审查、原型/型式试验以及对最终产品和/或
其制造过程中资料审查和试验,对产品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过程,包括工厂认可、
型式认可、设计认可和单件/单批检验。
(8) 工厂认可:系指检验机构通过文件/图纸资料审查、现场审核和型式
试验,以验证产品符合检验机构所确定的检验依据和/或所采纳的标准要求,并
确认制造厂具备持续生产该产品的能力和条件的评价过程。工厂认可适用于通过
连续型工艺批量生产,或完全根据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过程控制来保证产品质量
的产品。
(9) 型式认可:系指检验机构通过产品图纸审查、现场审核和型式试验,
以验证产品符合检验机构所确定的检验依据和/或所采纳的标准要求,并确认制
造厂具备持续生产该产品的能力和条件的评价过程。型式认可适用于定型设计的
产品或系列产品。
(10) 设计认可:系指检验机构通过对产品图纸审查和原型试验,确认产
品符合检验机构所确定的检验依据和/或接受标准要求的评价过程。设计认可适
用于设备类和系统类船用产品的设计批准。
(11) 单件/单批检验:系指由检验机构为颁发产品证书或签署等效证明文
件,对产品逐件或逐批进行的检验。
4
(12) 型式试验:系指按规定的试验方法对产品样品,包括其材料和部件
所进行的试验,以确认其符合技术规范或指定标准的全部要求。
(13) 原型试验: 系指为评价产品的设计,对原型产品,包括其材料和部
件所进行的试验。
(14) 原型:系指为评价设计的符合性而按设计制造的模型产品。
(15) 样品:系指用于试验/检验的代表性的产品。样品的选取能在特性、
特征、制造质量上代表或覆盖申请产品检验的产品或系列产品。
(16) 申请方:系指向检验机构申请产品检验的组织。申请方可以是一家产品
制造厂、代理商、产品设计单位等。
(17) 制造厂:系指生产和/或装配最终产品,并对最终产品负有全部责任
的组织。
(18) 审核:系指确定质量活动及其相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安排,以及这
些安排是否有效实施,并适合于达到预定目标的系统和独立的检查。
(19) 定期审核:系指为确认工厂认可和型式认可证书保持持续有效而进
行的审核。
(20) 文件:系指描述设计、过程、产品或服务的所有必需的书面信息。
(21) 证件:系指证明设计、产品、服务和过程符合规定要求的正式文件。
包括图纸/技术文件审查批准通知书、认可证书、产品证书、等效证明文件。
(22) 认可证书:在检验机构名义下颁发并经检验机构盖章的用来证明对
产品或其制造厂给予认可的证书。
(23) 产品证书:在检验机构名义下颁发并经检验机构盖章和船舶检验人
员签署的用来证明某件或某批产品经检验合格的证书。产品证书用以证明:
① 产品符合检验依据要求;
② 产品已进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
③ 检验样品源自检验产品本身;
④ 产品的试验在船舶检验人员参加或根据特别商定的情况下进行。
(24) 等效证明文件:系指本身不以检验机构名义出具的,但经检验机构
盖章和检验机构船舶检验人员签署的用于证明产品按检验机构要求经过检验并
合格的证件、报告等文件。等效证明文件用以证明:
① 产品符合检验依据要求;
② 产品已进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
③ 检验样品源自检验产品本身;
④ 产品的试验在船舶检验人员参加或根据特别商定的情况下进行。
(25) 制造厂证明:系指由制造厂独立行使职责所签发,对产品符合相应
要求的声明或证件。制造厂证明用以证明:
① 该产品经检验机构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
5
② 产品符合检验依据要求;
③ 产品已进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
④ 检验样品源自检验产品本身;
⑤ 产品的试验在制造厂授权部门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26) 发证:系指颁发或签署产品证件。
1.2 申请与受理
1.2.1 申请
1.2.1.1 申请应通过填写检验机构制定的申请表予以提交。
1.2.1.2 申请方应按规定的检验要求随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1.2.2 申请的受理
1.2.2.1 检验机构接到申请方的申请应予以评估受理,受理后的申请应按其
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进行相应的工作。
1.2.2.2 如出现以下情况,检验机构将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方:
(1) 不属于本规则规定范围的申请;
(2) 申请方不满足本规则总则第 3.7 条的要求;
(3) 申请方无法向检验机构提交受理申请所需的资料或证据;
(4) 申请方在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和信息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1.3
检验依据
1.3.1
依据本规则进行产品检验的检验依据包括本局颁布的法定检验技术
规则、本局认可或接受的检验机构的规范和本局接受的标准。
1.3.2
检验机构应以本局颁布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作为基本检验依据,并以
本局认可或接受的检验机构的规范和本局确定的标准作为产品检验基本检验
依据的补充。
1.4
检验
1.4.1
检验安全和技术条件
为保证检验机构所见证、确认的检测、试验或利用制造厂设备进行的检查有
效、可靠,下述条件必须满足:
(1) 申请方和/或受检方对受检处所的安全进入负全部责任。对拟进行的检
验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要求、劳动保护措施、安全条件确认、检验过程安全控制
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以保证检验工作安全有效进行。
(2) 制造厂应建立和落实有关检测、试验设备的控制、检定(校准)和维
修制度,并确保这些设备使用时,其测量不确定度已知及与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3) 制造厂从事检验、试验的人员应能胜任其承担的工作。
6
(4)与认可和/或单件/单批检验有关的试验和产品实物检查均应在产品制造
厂或检验机构指定或同意的场所进行。
(5) 产品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批已完成。
1.4.2
检验实施
1.4.2.1
检验机构按本规则规定,通过工厂认可、型式认可、设计认可和/
或单件/单批检验的方式实施产品检验。
1.4.2.2
已获得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的制造厂,检验机构认为其质量管理体
系运行满足允许条件时,经检验机构授权和确定范围,可由制造厂部分或全部替
代船舶检验人员对认可范围所覆盖的产品进行检查和试验,但检验机构不能免除
其自身应承担的责任。
1.5
发证
1.5.1
检验机构受理产品图纸/技术文件审查和/或产品检验申请后,应按照
本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和/或检验,结果符合要求时,应颁发图纸/技术文件审查批
准通知书,和/或认可证书、产品证书或签署等效证明文件。
1.5.2
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检验机构应不予批准产品图纸/技术文件或不予
颁发、签署有关证书及等效证明文件:
(1)
经检验机构审查或检验后判定,产品存在缺陷且/或不适合预定用途;
(2)
检验机构通过有关检查和评价,认为申请认可的产品或制造厂不满足
认可条件;
(3)
产品获得认可后在质量上明显下降,且未能在商定或规定的期限内采
取满足检验机构要求的纠正措施。
1.6
产品检验标志办法
1.6.1
产品检验标志是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特定符号。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的产品,应在产品本体和/或铭牌上标示产品检验标志。
1.6.2
检验标志应尽可能采用钢印,一般应标识在易查看的产品非工作面和
/或产品铭牌上,且不应因打钢印后的刻印而影响部件的强度为原则。如不可行,
可采用检验机构的防伪标志或检验机构同意的其它具有防伪功能的办法予以标
识。用于检验标志的钢印或其它标志的发放检验机构应予以控制。
1.6.3
检验机构授权制造厂使用的检验标志的式样和规格,应在使用前经检
验机构确认并备案。
1.6.4
标志在产品上的检验标志的式样,应与产品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上反
映的一致。
1.6.5
如已标识检验标志的产品,检验机构或授权制造厂在随后检验中发现
不合格,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检验标志。
7
1.7
认可标志的使用和条件
认可标志是检验机构制定的认可特定符号。经检验机构同意,制造厂可使用
其认可标志,但其使用应符合检验机构的相关规定。
8
第 2 章
工厂认可
2.1
一般要求
2.1.1
工厂认可是对制造厂的生产条件、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系统的认可。
申请工厂认可的制造厂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须进行工厂认可的产品,见
本规则附录《重要产品持证目录》。
2.1.2
检验机构给予工厂认可的方式是颁发工厂认可证书,该证书表明的认
可仅是对特定企业(即名称和地址在该证书上注明的企业)生产特定产品(即该
证书所限定的产品)的条件和能力所给予的认可。
2.1.3
获得工厂认可证书,仅意味制造厂被检验机构视为有资格生产该证书
注明的产品。在工厂认可保持有效的期间内,制造厂应按本规则附录《重要产品
持证目录》的要求向检验机构申请对有关产品进行认可后的单件/单批检验。
2.1.4
工厂认可的初次认可程序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 文件审查;
(2) 现场审核,包括:
① 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② 制造过程审核;
(3) 型式试验。
2.2
文件审查
2.2.1
根据产品的预定用途,申请方向检验机构提交工厂认可申请书,载明
工厂认可所涉及的产品和生产场所范围,并提交如下文件资料以供审查:
(1) 工厂概况;
(2) 企业资质文件,包括注册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和/或许可证、已有的产
品认证证书等能表明申请方具有拟认可范围的产品生产能力和质量水平的其它
有效文件、报告和证明等;
(3) 主要部门(包括采购、生产车间、储备场所、试验室、计量室)职责
及各部门的关系和从事检验、试验、特殊工艺操作及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的
数量和所具备的资格或资历;
(4) 产品的技术特性,包含产品的用途、型式、型号和主要特性参数;
(5) 产品图纸及相关产品和制造工艺的技术文件,包括工艺流程;
(6) 型式试验大纲;
(7)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可包括质量手册,以及与质量控制和检验及其方
法、频率和发证有关的程序、主要产品生产设备和检验及试验设备。
2.2.2
检验机构将对申请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
(1) 要求申请者补充资料;
9
(2) 需要到工厂进行初步核查;
(3) 批准产品技术图纸、相关的产品和生产技术文件以及型式试验大纲;
(4) 可以接受以前对产品某些项目进行验证或鉴定的结果。
2.2.3
送审的文件资料,包括图纸/技术文件、质量控制文件、型式试验大
纲等在给予批准的情况下将退回给申请者,同时检验机构应留有备查。
2.2.4
产品图纸/技术文件如需单独提交审查,其要求应符合本规则第 7 章
“图纸/技术文件审查”的规定。
2.3
现场审核
2.3.1
船舶检验人员按工厂认可计划和工厂拟认可的产品范围,并视审核需
要,到有关的部门、车间、储备场所、试验室等有关场所进行审核,并跟踪见证
典型产品(即认可时型式试验用的产品或须通过型式试验考核的样品)的主要制
造过程,包括见证为过程监控或验证质量而进行的取样(制样)、检验和试验。
2.3.2
为便于现场核查,工厂应指定适任人员在核查时陪同船舶检验人员和
提供必要的协助。并且,有关场所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对船舶检验人员的工作
予以配合。
2.3.3
船舶检验人员在审核中如果发现不合格,应书面通知申请方。
2.3.4
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内容应包括:
(1) 人员:制造厂应具备数量充足且适任的检验人员和重要工序操作人员;
(2) 设备:制造厂应保证制造过程所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测试装置
及仪表具备和保持使船用产品满足规定要求,和/或进行过程监控所需要的特性
和状态;对检验、测量、试验设备(包括计量器具和试验软件),应建立有效的
控制、检定(校准)和维修制度,并保持有效检定及适用状态;
(3) 环境:制造厂应确定和管理为达到产品符合要求所需的工作环境。
(4) 文件管理:制造厂质量管理体系应对生产过程策划和运行所需的文件、
采购文件、检验文件和外来文件建立评审和控制要求;
(5) 采购环节:制造厂应建立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供
方评价准则和管理要求,按照管理要求进行有效质量控制,并制定和维护原材料
和主要零部件的供方清单;
(6) 生产环节:制造厂应建立适当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工艺规程和质量
控制点,并对影响产品符合要求的任何外包过程进行控制;
(7) 检验环节:制造厂应建立符合产品制造适用标准的产品检验规程并有
效运转;
(8) 标识:制造厂应建立完善的识别和标记系统,抽样检测的样品应能够
追溯到对应的成品,成品应能追溯到所用的主要材料和主要零部件的来源;
10
(9) 不合格品控制:制造厂应确保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得到识别和控制,以
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不合格品控制以及
不合格品处置的有关职责和权限。
2.3.5
制造过程审核
制造过程审核内容应包括:
(1) 船舶检验人员将根据申请认可的范围,到有关的部门、车间、储备场
所、试验室等场所进行审核,确认其生产装备、制造工艺以及试验能力满足检验
机构相关要求;
(2) 制造厂应向船舶检验人员提供认可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产品,以验证
其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制造。船舶检验人员应跟踪见证典型产品(即型式试验用的
产品或须通过试验考核的样本)的主要制造过程,包括见证为过程监控或验证质
量而进行的取样(制样)和试验。
(3) 对涉及采购的材料和部件,根据其对产品的重要程度,检验机构可以
要求:
① 在供方的车间进行检查;
② 进行相关的试验;
③ 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不合格,应书面通知申请方。
2.4
型式试验
2.4.1
型式试验应按检验机构批准的试验大纲进行。
2.4.2
型式试验的样品,应按照批准的图纸和/或生产工艺制造,并对原型
或从生产线随机抽样的相同规格和制造的产品进行确认。对于后者,样品应在船
舶检验人员在场下选取并予以专门标识,必要时,应采取封样。
如需要制备试样,试样的制备和标识以及标识转移,应在船舶检验人员在场
下进行。其取样方法、制备工艺和数量,应满足认可依据的要求。试验之前,船
舶检验人员应检查试样的符合性,并验证标识情况。
2.4.3
通常,型式试验应安排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试
验室,或检验机构接受或认可的其它试验室进行。在上述试验室进行的型式试验
船舶检验人员可直接接受其试验报告而无须现场见证。
2.4.4
如制造厂的试验条件经检验机构确认具有相应的试验能力,型式试验
部分或所有项目可以在制造厂提供的试验条件下进行。
2.4.5
除 2.4.3 条的情况,型式试验一般应在船舶检验人员在场见证下进行。
2.4.6
型式试验结束后,试验机构应编制试验报告,试验报告至少应包括如
下信息:
(1) 产品的型号、规格和标识;
(2) 试验依据、试验方法和验收条件;
11
(3) 试验设备和测量仪器的规格;
(4) 各项试验的环境条件(如适用);
(5) 试验日期和地点;
(6) 试验结果。
2.4.7 试验报告应由试验机构的责任人员和参加试验的船舶检验人员签署。
当船舶检验人员未参加试验时,应对试验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2.5
初次工厂认可证书的颁发和有效期
2.5.1
按 2.2 条、2.3 条、2.4 条要求完成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和型式试验且
结果符合认可要求的制造厂将由检验机构颁发有效期不超过 5 年的工厂认可证
书。
2.6 定期审核
2.6.1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获得工厂认可的制造厂应每年度向检验机构申
请定期审核,以保持认可证书的有效性。定期审核应在工厂认可证书到期日的每
个周年日前后 3 个月内进行。
2.6.2
定期审核内容包括:
(1)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要求应满足 2.3.4 的要求;
(2) 如检验机构认为必要,可进行认可产品的抽样检验/试验;
(3) 如检验机构通过产品认可后的单件/单批检验,已对工厂的情况有足够
的了解并确认满足认可要求,则可不作专门的产品抽样检验/试验。
2.6.3
经定期审核,如认为制造厂符合工厂认可证书保持条件,检验机构将
颁发定期审核证书,或在工厂认可证书正本上的签证栏中加盖检验机构印章及签
署盖章日期,以确认工厂认可保持有效。
2.7
认可证书换新
2.7.1
如工厂认可证书到期,需要换新,制造厂一般应在该证书到期日前 3
个月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通知检验机构任何与产品设计和质量管理体
系有关的变更情况。
2.7.2
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型式试验分别按 2.2 条、2.3 条、2.4 条的规定
执行。
2.7.3
如产品的设计和认可依据未发生变化,经工厂书面申请和说明,同时
提交相关试验报告,检验机构审核评估后可以免除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项目。
2.7.4
经核查和完成必要的工作并确认满足认可要求后,检验机构如认为制
造厂仍符合工厂认可条件,将颁发新的工厂认可证书。
2.7.5
新的工厂认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
12
(1) 认可换新工作在认可证书到期前三个月之前完成:有效期为新证书颁
发日期加不超过 5 年的有效期;
(2) 认可换新工作在认可证书到期前三个月之内完成:有效期为原证书到
期日加不超过 5 年的有效期;
(3) 认可换新工作在认可证书到期后完成,且在原证书到期日前工厂已提
交申请并开始工作:有效期为原证书到期日加不超过 5 年的有效期。
2.7.6
工厂的认可换新在原证书到期日后向检验机构提交申请的,按照初次
认可办理。
2.8
认可证书变更
2.8.1
认可变更适用于如下两种情况:
(1) 申请方生产装备、制造工艺等无变化,但:

申请方名称变化、名义地址变化(地理位置不变);或

减少认可产品。
(2) 申请方希望增加相同种类认可产品,或地理位置变化,或主要生产装
备、制造工艺发生变化。
2.8.2
认可变更如为 2.8.1.(1) 条情况时,检验机构可以不进行型式试验及现
场审核工作,并按其程序颁发认可证书,变更后的证书到期日同原认可证书,在
颁发的证书中标注原认可证书号,并收回原认可证书。
2.8.3
认可变更如为 2.8.1.(2) 条的情况时,检验机构应对认可试验大纲进行
批准并按此进行相关型式试验,同时应进行现场审核工作(仅增加同类认可产品
时,可不再进行现场审核)。型式试验和现场审核合格后按其程序颁发认可证书,
变更后的证书到期日同原认可证书,在颁发的证书中标注原认可证书号,并收回
原认可证书。
2.8.4
产品制造厂应监视产品或其生产过程的变化,对于重大的变动,应报
告检验机构并接受评估。如产品图纸、技术文件、工艺规程或质量管理体系发生
较大变更,涉及影响产品设计、主要制造材料、关键工艺或产品特性和特征的变
更,原批准的相关图纸和技术文件应进行更新并提交检验机构重新审批。检验机
构认为必要时,对变更所涉及的范围应在船舶检验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查和
试验,并在确认满足认可要求后按 2.8.3 条要求颁发变更后的认可证书。
2.8.5 申请方拟增加不同种类产品认可时,不属于认可变更,应按照初次认
可要求办理。
13
第 3 章
型式认可
3.1
一般要求
3.1.1
型式认可用以确认制造厂具有持续生产符合检验机构确定的标准要
求产品的能力。申请型式认可的制造厂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其质量管理
体系、图纸、规范和标准应覆盖其拟申请检验发证的产品。须进行型式认可的产
品,见本规则附录《重要产品持证目录》。
3.1.2.
检验机构给予型式认可的方式是颁发型式认可证书,该证书表明的
认可仅是对特定企业(即名称和地址在该证书上注明的企业)生产特定产品(即
该证书所限定的产品)的条件和能力所给予的认可。
3.1.3.
获得型式认可证书,仅意味被检验机构视为有资格生产该证书注明
的产品。在型式认可保持有效的期间内,制造厂应按本规则附录《重要产品持证
目录》的要求向检验机构申请对有关产品进行认可后的单件/单批检验。
3.1.4
型式认可的初次认可程序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 文件审查。
(2) 现场审核,包括:
①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②制造过程审核。
(3) 原型/型式试验。
3.1.5
当申请方要求型式认可时,申请方应向检验机构提交书面型式认可申
请书,阐明制造厂及其生产场所和要求认可产品的所有必要的信息,如产品的用
途、型式、型号(必要时包括商标)、有关主要特性的主要参数。
3.2
文件审查
3.2.1
文件审查按本规则第 2 章 2.2 条规定执行。
3.3
现场审核
3.3.1
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船舶检验人员在制造厂的产品生产场所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应满足 2.3.4
条的要求。
3.3.2
制造过程审核
(1) 船舶检验人员根据申请认可的范围,到有关的部门、车间、储备场所、
试验室等场所进行审核,确认其生产装备、制造工艺以及试验能力满足检验机构
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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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制造厂应向船舶检验人员提供认可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产品,以验证
其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制造。船舶检验人员应审核制造厂的生产和检验记录与批准
图纸/工艺文件的一致性。
3.3.3
对涉及采购的材料和部件,根据其对产品的重要程度,检验机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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