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220.20 23
CCS R 82
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23/T 3832.1—2024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管理规范
第 1 部分:总则
2024 - 08 - 30 发布
2024 - 09 - 29 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3/T 3832.1—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2
4.1 一般规定 ......................................................................... 2
4.2 设计阶段流程 ..................................................................... 3
4.3 管理阶段流程 ..................................................................... 3
4.4 交通组织协调要求 ................................................................. 4
4.4.1 渠化车道数 ................................................................... 4
4.4.2 机动车道宽度 ................................................................. 5
4.4.3 非机动车道宽度 ............................................................... 6
4.4.4 展宽段、渐变段长度 ........................................................... 6
5 验收、管理与维护 ..................................................................... 6
5.1 通用要求 ......................................................................... 6
5.2 交通安全设施验收 ................................................................. 7
5.2.1 交通标志验收 ................................................................. 7
5.2.2 交通标线验收 ................................................................. 7
5.2.3 交通信号灯验收 ............................................................... 8
5.2.4 隔离防护及其他设施验收 ....................................................... 9
5.3 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与维护 ........................................................... 9
5.3.1 交通标志管理与维护 ........................................................... 9
5.3.2 交通标线管理与维护 .......................................................... 10
5.3.3 交通信号灯管理与维护 ........................................................ 10
5.3.4 隔离防护及其他设施管理与维护 ................................................ 11
参考文献 .............................................................................. 12
I
DB23/T 3832.1—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DB23/T 3832《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管理规范》分为六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交通标志
——第3部分:交通标线
——第4部分:交通信号灯
——第5部分:隔离防护设施及其他设施
——第6部分:交通安全设施协调应用场景
本文件为DB23/T 3832的第1部分。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无锡市明大交通科技
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万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晓冬、马晶晶、周立平、祖永昶、周正泼、朱俊炜、王道强、李霖、余红红、
罗鑫。
本文件首次发布。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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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管理规范
第 1 部分:总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黑龙江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基本规定、验收、管理与维护。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验收、管理与维护。其他道路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 14887
道路交通信号灯
GB 25280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
GB 5068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 51038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A/T 1043
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规范
CJJ 152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JT/T 280
路面标线涂料
DB23/T 3082
黑龙江省城镇道路设计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路权
道路使用者根据交通法规和管控方案的规定,在道路上一定空间和时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
权可分为出行权、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等。
3.2
交通工程设计
分为广义的交通工程设计及狭义的交通工程设计。广义交通工程设计是指与交通工程技术相关的设
计工作;狭义的交通工程设计是指交通设施设计,包括公交站台、交通安全设施、照明等设施的设计工
作。
3.3
交通安全设施设计
为保障行车和行人的安全,充分发挥道路的作用,根据交通组织设计要求,对在道路沿线所设置交
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防护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开展的设计工作。
3.4
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空间参数、时间参数、自身技术参数等技术要求的统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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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一体化设计
以交通组织思路为导向,打破专业、交通安全设施种类边界,统筹多专业、多种交通安全设施及其
他设施的空间、时间等维度设置要求的系统设计工作。
3.6
快速通道
服务穿越性交通、限制速度大于60 km/h的城市干线道路。
3.7
机动车道宽度
相邻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中心之间的宽度或一车行道分界线中心和相邻的车行道边缘线内侧之间(不
含车行道边缘线的宽度)的宽度。
[来源:GB 51038-2015,2.1.7]
示例:见图 1。
注1:a——相邻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中心之间宽度。
注2:b——车行道分界线中心和相邻的车行道边缘线内侧之间宽度。
图 1 机动车道宽度示意图
4 基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根据路网和道路条件、交通流条件、交通环境、道路使用者需求及交
通管理需要设置。
4.1.2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与周边当前设施环境和景观条件相协调;当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
及时增减、调换、更新交通安全设施。设施环境由道路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广告和招牌、公交站台设
施等位于道路建筑限界内或临近道路建筑限界且影响交通参与者识别相关信息的设施组成。
4.1.3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间应协调设置,不应出现矛盾和歧义。
4.1.4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功能正常。交通安全设施之间及交通安全设
施与行道树、广告标识、灯箱等设施或结构物(构筑物)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不应相互遮挡;既有交
通安全设施之间存在遮挡的情形,应调整或拆除。
4.1.5
具有灯光展示的广告牌、冰雪构造物、亮化灯饰等其他设施,其光源颜色、照度不应影响交通
安全设施视认。
4.1.6
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时,交通安全设施应与道路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设计阶段,交通组织设计应与交通设施一体化设计;道路工程设计应基于交
通组织设计需求预留相关功能或空间。
4.1.7
同一城市道路分段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应遵循“一次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
设施设置一致。分段建设周期大于等于 6 个月时,相关设计应增加阶段性交通组织设计、交通工程设计
或交通安全设施设计。
4.1.8
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设计阶段,以下内容应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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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交通组织设计、交通工程设计、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或与交通运行期间交通管理紧密关联的其
他设计内容,应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b)
建设阶段涉及上述内容变更的,应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c)
设计阶段与建设阶段间隔超过 3 年或道路周边环境发生变化的,建设实施前应再次征求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d)
其他应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情形。
4.1.9
具有光、电功能的交通安全设施的环境试验应按GB/T 2423规定执行;一般地区低温实验宜增加
-40 ℃、8 h的室外环境实验,大兴安岭地区宜增加-50 ℃、8 h的室外环境试验。实验中和实验后应能正
常工作,外表面应无开裂、变形、变色等现象。
4.1.10
交通安全设施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或新产品应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
要求。
4.1.11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定期维护、更新,确保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4.1.12
一般情况下,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杆件基础表面宜下沉地面 30 cm~50 cm,应采取防锈措施
后覆土处理。安装在人行道路面的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杆件基础表面下沉路面 20 cm~30 cm,地脚螺
栓顶端不应露出路面,并采取护栏围护等保护性措施。杆件基础宜与路面基层施工同步实施。
4.1.13
因城市道路占道施工作业、养护作业、开展大型活动、交通事故现场管理时设置的临时交通标
志应在结束后及时撤除;存在既有交通安全设施临时拆除、遮挡、停止使用等情形,工程、活动等结束
同时,应恢复原有交通安全设施功能。
4.1.14 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应根据室外温度情况进行施工,冬季不宜开展大范围性施工。
4.2 设计阶段流程
4.2.1 区域交通组织研究(含微循环交通组织研究)及新建、改(扩)建道路交通组织研究应在设计
阶段前完成。
4.2.2
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项目的交通组织设计应在道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充分论
证,应在道路工程项目设计阶段方案设计中系统开展、并在初步设计前期全部完成。
4.2.3
既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优化设计的项目设计流程参照图 2 执行。
4.3
管理阶段流程
4.3.1
本文件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是指交通安全设施通过验收,并移交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后的相关
管理工作。
4.3.2 交通安全设施应落实全生命周期管理,开展交通安全设施数字化信息建设工作。
4.3.3 既有交通安全设施使用应定期开展评估工作。
4.3.3.1 交通安全设施评估包括周期性评估及总体评估。
4.3.3.2 评估周期满足以下要求:
a) 交通安全设施根据使用年限开展周期性评估,周期性评估范围为局部区域内的评估。交通标
志周期性评估不应超过 3 年,交通标线周期性评估不应超过 1 年,交通信号灯设备周期性评
估不应超过 2 年(其中交通信号控制评价周期应为 1 年~2 年),隔离防护设施评估不应超过
1 年;其他交通安全设施评估不应超过 3 年;
b)
每 3 年宜开展全域性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情况总体评估。
4.3.3.3
评估内容满足以下要求:
a)
交通安全设施台账建设情况评估;
b)
针对上一次评估后,整改情况说明;
c)
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情况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设置规范性评估、设置合理性评估、使用功能完
整性评估、应设未设情况评估、交通安全设施之间及与其他设施之间协调性评估等;
d)
整改措施及建议等内容,宜同步提出建设时序。
4.3.3.4
经评估确定需整改、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应及时开展整改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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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既有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流程
4.4 交通组织协调要求
4.4.1 渠化车道数
4.4.1.1 干路相交交叉口进口道车道数宜为路段车道数量的 2 倍;干路与支路相交交叉口,干路方向
进口道车道数宜为路段车道数加 1;其他交叉口根据交通组织要求展宽增加车道数。一般情况下参照表
1。
表 1
交叉口渠化车道数
标准路段车道数(单方向) 1 2 3 4 5 >5
交叉口渠化车道数 1~3 3~4 4~6 5~8 7~9 根据交通组织 要求确定
注:信号控制交叉口,优先选取高值,仅在交叉口空间受限时选取低值。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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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 主线方向交通量较大的干路,沿线交叉口进口道直行车道数不应小于路段车道数。
4.4.1.3 交叉口出口道车道数应结合汇合车流设计车道数,不应小于上游直行车道数。
4.4.2 机动车道宽度
4.4.2.1 路段标线施划后,机动车道宽度满足下列要求:
a) 快速路主路标准段单车道宽度应为 3.75 m;当通行车种仅为小客车时车道宽度经论证后可降
至 3.5 m。快速路辅路机动车单车道宽度应为 3.5 m。快速路连接匝道车道宽度结合匝道平竖
曲线设置;
b)
快速通道参照快速路车道宽度执行;
c)
一般干路、支路标准段机动车道单车道宽度宜为 3.5 m,且不应小于 3.25 m;以货运交通为主、
工程车车道或公交车通行的机动车道单车道宽度宜为 3.75 m,且不应小于 3.5 m;
d)
一般情况可参照表 2;特殊情况下,经过论证可参考 DB23/T 3082 相关规定。
表 2
路段机动车单车道宽度
道路等级 快速路 主干道 次干路 支路
设计速度 km/h 60、70、80、90、100 60、50、40 50、40、30 40、30、20
条件 大型车比例> 30% 小型车道 / / 有公交车 无公交车
新建道路 m 3.75 3.5 3.5 以货运交通为主的道路、工程车车 道或公交车车道3.75 3.5 3.5 3.25
改(扩)建 道路 m 3.75 3.5 3.25~3.5 以货运交通为主的道路、工程车车 道或公交车车道3.5~3.75 3.25~3.5 3.25~3.5 3~3.25
注1:快速通道车道宽度可参照快速路车道宽度设置。 注2:改(扩)建道路条件受限时可采用低值;一般情况则取高值。 注3:工程车车道是指根据交通管理要求引导工程车通行的车道。
4.4.2.2
渠化交叉口标线施划后,机动车道宽度满足下列要求:
a)
交叉口进口道单车道宽度不应大于 3.5 m,小型车进口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3 m。特殊情况下不
应小于 2.8 m,大型车进口车道宽度不宜小于 3.25 m;
b)
交叉口出口道机动车单车道宽度原则上不小于路段机动车单车道宽度,宽度应为 3.25 m~3.5 m;
特殊情况下不应小于 3 m;
c)
环岛每条车道应适当加宽,环岛车道加宽值应满足表 3 规定;
表 3
环岛车道加宽值
中心岛半径 m 10<R≤15 15<R≤20 20<R≤30 30<R≤40 40<R≤50 50<R≤60 >60
车型 小型车 m 0.8 0.7 0.6 0.5 0.4 0.4 0
大型车 m 3 2.4 1.8 1.3 1 0.9 根据情况 适当增加
注1:中心岛半径不应小于5 m。 注2:中心岛半径为5 m≤R≤10 m时,宜为小型车通行环岛,对应环岛车道加宽值1 m;当存在大型车通行时,对应环 岛车道加宽值5.4 m。
d)
设置转角导流岛的交叉口,其右转弯车道(以下简称右转弯提前车道)中转弯处车道宽度 W
满足表 4 规定,标线与渠化岛外缘偏移距离满足 CJJ 152 的规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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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右转弯提前车道转弯处车道宽度(W)
曲线半径 m 小型车车道 m 大型车车道 m
25~30 4 5
>30 3.75 4.5
注: 右转弯提前车道曲线半径应大于25 m。
图 3
右转弯提前车道转弯处车道宽度(W)示意图
4.4.3
非机动车道宽度
道路两侧单向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2.5 m。非机动车专用道路,单向行驶车道总宽度不宜小于
3.5 m,双向行驶车道总宽度不宜小于4.5 m。
4.4.4
展宽段、渐变段长度
交叉口展宽段与渐变段长度应满足表5规定。
表 5
交叉口展宽段与渐变段长度
序号 道路性质 展宽段长度 L1 m 渐变段长度 L2 m
L1>9N 一般情况 L2≥70%V×3 一般情况
1 主干路 ≥70 80~100 ≥35 40
2 次干路 ≥50 60~80 ≥30 30
3 支路 ≥30 40~60 ≥20 20~25
注1:N——高峰15 min内每信号周期的左转或右转车的排队车辆数。 注2:V——路段车速,一般为设计车速,当实际管理限速与设计车速不一致时,适用实际管理限速,单位 m/s。 注3:一般情况为无交通量资料时可参考的通用值,与支路相交取下限,与干路相交取上限;有交通量资料条件下 应根据公式进行计算。
5 验收、管理与维护
5.1 通用要求
5.1.1 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应由建设主体单位组织,公安交管、住建、应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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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参加。
5.1.2
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和验收要求对交通安全设施验收,未满足验收要求时,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未经过竣工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交通安全设施,不应投入使用。
5.1.3
交通安全设施验收时应出具产品出厂检测报告和第三方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抽样检测报告作为验
收依据;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应按验收要求完整提供配套验收资料及工作总结。
5.1.4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维护单位应具有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交通安全设施资质;辖区内道路交
通信号灯数量在 100 处以上的,道路交通信号设施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机电、安防等相关资质的企业负
责维护工作。
5.1.5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可分为检查(日常检查、特别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维修保养
和更新改造三部分。
5.1.6
遭遇暴雪、暴雨等恶劣气象条件或出现其他异常情况时,应对该地区的交通安全设施及时进行
专项检查。
5.1.7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应符合相关规范、省市地方文件和本文件的规定。
5.1.8
交通安全设施应定期排查损毁、遗失、缺少情况,并及时修复、补充。
5.1.9
交通安全设施更新改造之后,应针对更新改造内容进行全面检查。
5.1.10
超出设计使用寿命仍在使用的标志杆件、道路交通信号相关设施及基础,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明确设备是否报废、更新或继续使用。
5.2 交通安全设施验收
5.2.1 交通标志验收
5.2.1.1 交通标志的验收应按照 GB 5768.2、GB 51038 及本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施工方应出具
施工过程报告及隐蔽工程报告。
5.2.1.2
交通标志的种类、位置、数量及安装角度,以及交通标志板外形尺寸、底板厚度、文字高度、
标志面的逆反射性能等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5.2.1.3
标志板下缘至路面的净空高度及标志板内缘距道路边缘线的距离应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5.2.1.4
安装后交通标志表面应平整完好,无开裂、起皱、缺损或变形。
5.2.1.5
交通标志金属构件镀层应均匀、颜色一致,不应有流挂、滴瘤或多余结块,镀件表面不应出
现漏镀、露铁等问题。
5.2.1.6
交通标志基础的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柱、梁的焊接部分应符合钢结构焊接规范的质
量要求,不应出现裂缝、未熔合、夹渣等问题。
5.2.1.7
夜间交通标志在车灯照射下,标志板底色和字符应清晰明亮,不应出现明暗不均的现象,不
应影响标志的认读。
5.2.1.8
与路灯合杆设置的标志应保证夜间路灯照明情况下的视认性,夜间路灯照明不应造成标志眩
目;设置于路灯照明死角的标志应单独补充标志照明或采用发光标志。
5.2.1.9
主动发光交通标志的夜间静态和动态视认距离应符合要求,光色应均匀饱和,电线不应暴露
在外。
5.2.2 交通标线验收
5.2.2.1 交通标线的设置位置、颜色、形状按照 GB 5768.3、GB 51038 及本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设计要
求执行;交通标线涂料应按照 JT/T 280 规定执行。
5.2.2.2
交通标线各部分尺寸应符合规定值或允许偏差,具体见表 6。
5.2.2.3
喷涂后的交通标线应具有顺直、平顺、光洁、均匀及精美外观,不应有皱纹、斑点、起泡、
裂纹、脱落、明显的毛边或表面发粘等现象。
5.2.2.4
经 12 个月试验,交通标线起皱、斑点、裂纹、脱落及变色等现象均应满足标准要求。
5.2.2.5
彩色色块标线应采用防滑铺装工艺,添加防滑树脂及防滑骨料,并应具有很好的耐候性和透
明性。
5.2.2.6
交通标线以外的路面,应保持清洁,不应被标线材料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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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
交通标线验收检查表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mm 检查方法
厚度 溶剂常温涂料 0.3~0.4 按材料用量计算抽检 10%
溶剂加温涂料 0.3~0.5
热熔型涂料 规定值±0.25
标线宽度 ±5 直尺,抽检 10%
标线长度 ±10 直尺,抽检 10%
纵向间距 ±10 直尺,抽检 10%
横向间距 ±20 直尺,抽检 10%
5.2.2.7
标线施工完毕后道路恢复通行前,需用高压水枪进行标线清洗。
5.2.2.8
应在每年冬季雪季前完成标线验收工作。
5.2.2.9
可采取自检或抽检方式,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自检应查看生产商的产品出厂检测报告,并根据报告数据抽样检查;
b)
抽检应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样检测报告作为最终验收依据。
5.2.3
交通信号灯验收
5.2.3.1
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应至少稳定运行 1 个月以上方准验收。
5.2.3.2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相关部门或单位共同主持验收。可采用自检或抽样检验方式。
5.2.3.3
自检应由验收单位进行检验,应按照本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验收道路交通信号设施
及配套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监控设施等。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a)
道路交通信号设备建设审批文件、竣工资料;
b)
交通信号设备出厂检测报告;
c)
产品检验报告,应由具有资格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d)
现场情况与设计(变更)方案一致性、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及配套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的规范性、
合理性。
5.2.3.4
抽样检验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完成,被抽样交叉口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5.2.3.5
抽检检测项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设计单位、设施使用单位,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商定。抽样检验项目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a)
信号灯灯具检测应能反应 GB 14887 要求的光学、电气性能和低温运行要求,基本检测项目见
表 7;
表 7
基本检测项目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要求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要求
1 光学性能 √ 6 电源适应性 √
2 色度 √ 7 开启/关闭响应时间 √
3 功率及功率因数 √ 8 夜间降光功能 *
4 电源适配器 √ 9 LED失效检测 *
5 启动瞬间电流 √ 10 盲人过街声响提示装置 *
注:√为宜检测项目;*为根据需要选择检测项目。
b)
信号灯的灯杆、基础检测应能反映材质类型、厚度、尺寸、承载、耐腐蚀、耐低温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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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信号机的检测应能反映符合 GB 25280 要求的功能,并应满足低温运行要求,基本控制功能项
见表 8。
表 8
信号机的基本功能要求
序号 信号机控制功能 A 类信号机 B 类信号机 C 类信号机
1 黄闪控制 √ √ √
2 多时段控制 √ √ √
3 手动控制 √ √ √
4 感应控制 √ √
5 无电缆协调控制 √ √
6 联网控制 * * √
7 单点优化控制 * √
8 公交信号优先 √
9 紧急事件优先 √
注: √为应具备的功能;*为宜具备的功能。
5.2.3.6
建设单位提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a)
道路交通信号设备建设审批文件;
b)
交通信号设施建设竣工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合同、设施设备清单、设施平面布置图、管网
(管线)布置图、接线图、竣工用电说明、竣工图纸、试运行报告、监理报告、隐蔽工程质
量评估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
c) 其他与道路交通信号设施相关的资料。
5.2.4 隔离防护及其他设施验收
5.2.4.1 隔离防护及其他设施的设置、样式、材料、性能等应按照 GB 50688 及本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设
计要求执行。
5.2.4.2
隔离防护及其他设施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实施,特殊情况所更换的设施设备的产品质量,
不应低于设计要求。
5.2.4.3
隔离防护及其他设施颜色使用应规范、均匀、无色差。
5.2.4.4
隔离防护设施及附着于隔离防护设施的其他设施设置时应满足侧向净空相关要求。
5.2.4.5
隔离防护设施立柱和基础的砼强度及几何尺寸不应小于设计要求。
5.2.4.6
防撞护栏、隔离栏杆线形诱导性应合理,端部防护设置应规范、合理,过渡段衔接应平顺且
功能过渡应连续。
5.2.4.7 隔离防护设施附着反光设施,应满足对应反光等级要求。
5.3 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与维护
5.3.1 交通标志管理与维护
5.3.1.1 交通标志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新建、改(扩)建道路交通标志设置(调整)应在道路建成通车前完成,路网中与该道路相
关的标志应同步调整,完善设置,不能再利用的标志应拆除;
b)
交通标志设置应避免与交通信号灯及其他交通设施之间相互遮挡,当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
应及时调整位置或移除;
c)
当道路交通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调整相关标志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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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3832.1—2024
d)
标志板背面不应用作宣传、广告,应为灰色、黑色或金属原色并避免眩光;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