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080.99
CCS
A 20
GXAS
团
体 标 准
T/GXAS 455—2023
众创空间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for Maker space
2023 - 02 - 01 发布
2023 - 02 - 16 实施
广西标准化协会 发 布
T/GXAS 455—2023
前
言
本文件参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提出、归口并宣贯。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广西南宁慧象众创空间有限公司(五象众
创空间)、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柳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
心、广西标准化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陆艳、李立、韦青松、梁怡、李全文、潘金玉、吴翀、方芳、甘媚、闭合、苏
浩、吕溉之、宋敏、李荣德、陈燕蓉、谷伟涛、熊婧、黄湘婷、黄志勇、罗祚任、罗世华、张娜、朱荣
静、陈旭红、任红、苏子华、黄宏业、陆阳、黄林华、谢宏昭。
I
T/GXAS 455—2023
众创空间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众创空间建设涉及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基本要求、场地及设施设备、人员要求、制
度建设、孵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创建广西众创空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众创空间 maker space
为创业企业(团队)提供包括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创业场所和
综合服务平台。
创业导师 entrepreneurship tutor
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
相关专业人员。
4 基本要求
应遵循市场导向、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共享等原则。
应具有明确的发展定位,清晰的发展模式,鲜明的发展特色,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机构,且机构注册在广西。
应建立相对完善的运营管理机制,拥有专职的服务团队和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
应具备便捷的服务体系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政策、管理、法律、
财务、融资、科技咨询、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协议入驻企业(团队)不应低于 10 家(个)。
5 要素
场地及设施设备
5.1.1 服务场地
5.1.1.1 应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 500 m
2或提供不少于 20 个创业工位。属租赁场地
的,应保证 3 年以上有效租期。
5.1.1.2 应配套有公共服务场地,能够满足创业者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培训等的需求。
5.1.1.3 公共服务场地应向入驻企业(团队)或低成本开放和共享。
5.1.2 公共服务设施设备
5.1.2.1 应配套可联网及共享使用的公共基础办公软硬件设施设备,满足入驻企业(团队)或低
成本及便利化的创新创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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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 应配套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内外部创新创业资源,提供开放、共享信息服
务。
5.1.3 专业技术服务设施设备
5.1.3.1 宜配套满足创业企业(团队)开展研究开发、产品试制、检验检测及小试中试等所需的专业
技术服务设施设备。
5.1.3.2 专注于特定技术领域、产业或行业的众创空间,应具备一定的专业化研发和产业化条件的
设施设备配套能力或共享设施设备整合利用能力。
人员要求
5.2.1 基本要求
5.2.1.1 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负责人和团队成员应熟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5.2.1.2 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
5.2.1.3 专职服务人员的配置应能满足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5.2.2 专职工作人员和创业导师
5.2.2.1 应拥有 3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5.2.2.2 专职工作人员应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
5.2.2.3 应聘请 3 名以上专兼职创业导师,开展创业咨询、辅导等服务。
制度建设
众创空间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 创业企业(团队)筛选制度:包括企业(团队)信息收集与整理、洽谈、评估、考核等内容;
b) 创业企业(团队)管理制度:包括创业企业(团队)入驻、孵化、退出等内容;
c) 孵化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质量控制、服务效果评价以及监督考核等;
d) 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机构选择、服务质量监督与控制、投诉处理、信用评价、
资金结算方式等内容;
e) 孵化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包括孵化资金使用范围与原则、支持方式、申报、审核、资金运用和
监督管理等内容;
f) 创业导师管理制度:包括导师的筛选原则、聘请管理、辅导管理等内容;
g) 创业企业(团队)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创业企业(团队)注册资料、财务资料、技术资料、统
计范围、统计指标、计算方法、报送期限等内容,保存运行管理、服务提供的全流程记录,并
保持记录的可追溯性;
h) 其他管理制度: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物业管理等内容。
6 孵化服务体系建设
服务对象
6.1.1 入驻众创空间的创业企业(团队)。
6.1.2 创业企业(团队)的孵化期限不应超过 24 个月。
服务流程
6.2.1 企业(团队)入孵
众创空间应对创业企业(团队)的项目技术可行性、产品市场潜力、财务计划情况、经营管理能力
等方面进行评估审核。
6.2.2 企业(团队)孵化
众创空间应与审核通过的创业企业(团队)签订孵化协议,协助企业(团队)办理入驻手续,并提
供各类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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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企业(团队)退出
众创空间应定期对在孵企业(团队)的成长潜力、成长速度和成长水平进行测评,监测企业(团队)
发展动态,积极协调资源帮助企业(团队)解难纾困,制定合理的企业(团队)退出机制,不断优化众
创空间内部资源配置。
6.2.4 毕业企业
创业企业(团队)在孵化期满后,应向众创空间提交毕业、延长孵化或终止孵化申请,达到毕业要
求的企业,众创空间应为其授予《毕业企业》证书,并帮助毕业企业寻找和安排合适的场地,进入孵化
器、加速器或其它场所继续发展,同时持续提供跟踪服务。
孵化服务
6.3.1 办公场地服务
应为创业企业(团队)提供日常办公场地及相应的配套措施服务。
6.3.2 投融资服务
应加强与银行、担保、创投等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创业企业(团队)提供风险投资、债权融
资、股权融资、担保贷款等综合金融服务。应设立种子资金,并开展投融资服务。
6.3.3 创业教育培训
应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创业教育与培训。
6.3.4 创业导师服务
应制定创业导师服务流程,完善创业导师管理制度,建立创业导师队伍。
6.3.5 技术创新服务
应与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创业企业
(团队)提供研究开发、产品试制、检验检测及小试中试等服务。
6.3.6 资源整合服务
应开展投资路演、宣传推介、创新创业赛事、项目对接等服务。
6.3.7 集成政策落实
应深入研究和掌握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有相应空间向创业企业(团队)宣传并
协助相关政府部门落实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税收政策、人才引进与扶持等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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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DB51/T 2699-2020 众创空间服务规范
[2] 《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
[3] 《广西壮族自治区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办法》(桂科高字〔2016〕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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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团体标准
众创空间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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