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080.99
CCS
A 20
GXAS
团
体 标 准
T/GXAS 452—2023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for technology business incubator
2023 - 02 - 01 发布
2023 - 02 - 16 实施
广西标准化协会 发 布
T/GXAS 452—2023
前
言
本文件参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提出、归口并宣贯。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南宁
市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桂林市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桂林国家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孵化器)、广西
联讯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联讯U谷科技企业孵化器)、广西标准化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苏浩、甘媚、张娜、韦青松、宋敏、方芳、潘金玉、梁冰、吴翀、陆艳、熊婧、
李荣德、闭合、吕溉之、陈燕蓉、李全文、朱荣静、谷伟涛、罗祚任、梁怡、张裕祥、陈旭红、任红、
苏子华、黄宏业、陆阳、黄林华、谢宏昭。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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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涉及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基本要求、设施设备、人员要求、管
理制度、孵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创建广西科技企业孵化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9668 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966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科技企业孵化器 technology business incubator
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服
务机构。
注: 简称孵化器。
[来源:GB/T 39668-2020,3.1,有修改]
3.2
在孵企业 incubatees
经孵化器评估筛选后,满足入孵条件、签订入孵协议,在规定的孵化期限内获得场地、共享设施和
孵化服务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来源:GB/T 39668—2020,3.2]
3.3
创业导师 entrepreneurship tutor
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
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专家。
3.4
孵化服务 incubation service
孵化器根据在孵企业的需求,向在孵企业提供的金融、技术、市场、资源对接、信息、知识产权、
税收等方面的服务活动。
[来源:GB/T 39668—2020,3.3,有修改]
3.5
毕业企业 graduated enterprises
经孵化器孵化培育后,满足毕业条件,办结毕业手续,获得阶段性创业成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来源:GB/T 39668—2020,3.4,有修改]
4 基本要求
4.1 应遵循坚持市场导向、专业化、开放共享、持续发展等原则。
4.2 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在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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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应针对机构职责、岗位设置及职能,建立相应的服务管理制度。
4.4 应具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5
000
m
2,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在 5 年租期以上,在孵企
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比不少于 75%。
4.5 具有孵化服务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 3 名以上。
4.6 建立完善的孵化服务体系,可提供投融资、创业辅导、技术创新、资源对接等服务。
4.7 综合型孵化器应引入在孵企业不少于 30 家,专业型孵化器应引入在孵企业不少于 20 家。
4.8 应成立孵化种子资金或孵化基金规模不少于 200 万元。
5 要素
5.1 设施设备
5.1.1 基础设施设备
5.1.1.1 孵化器的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5.1.1.2 应配备相应的孵化场地设施,具备水(防汛)、电、邮政通讯、停车场、宽带网络、物业管
理等。
5.1.1.3 应划分明确的在孵企业办公区、研发或生产区和公共服务区等,各功能区域应满足下列要求:
—— 办公区:满足企业入驻、办公所需的物理空间及必要的设施设备。
—— 研发或生产区:满足企业开展技术设计、研究开发或生产所需的物理空间及必要的设施设
备。
—— 公共服务区:满足企业开展公共活动所需的物理空间及必要的设施设备。
5.1.2 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会议室、展示室、洽谈室、培训室等功能室,并配备与之相符合的设施设备,有
条件的孵化器,还可配置健身娱乐设施设备、餐厅和路演、沙龙等公共活动空间。各功能室应满足下列
要求:
—— 会议室:具备开展线上线下会议的功能。
—— 展示室:具备开展产品展示、安全防护及用户体验的功能。
—— 洽谈室:具备开展商务洽谈的功能。
—— 培训室:具备开展线上线下培训的功能。
5.2 人员要求
5.2.1 基本要求
5.2.1.1 应熟悉孵化器及企业服务的相关政策规定。
5.2.1.2 应遵纪守法,具备本职工作的职业素养,及相关专业能力或经验。
5.2.1.3 应具备较好的沟通交流业务能力。
5.2.1.4 服务人员的配备应能满足在孵企业对服务的需求,每 10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 1 名创业导师
和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5.2.2 孵化服务人员
5.2.2.1 应熟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各职能部门创新创业支持政策。
5.2.2.2 应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从事相关工作 2 年以上。
5.2.2.3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应占机构总人数 70%以上。
5.3 创业导师
5.3.1 应能对创业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
5.3.2 应接受孵化器的聘请,为在孵企业开展线上线下对接服务。
5.4 种子资金与孵化基金
5.4.1 应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基金,基金规模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并实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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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应配备具有投融资经验的专业化服务人员,建立与投融资服务相关的工作机制和服务流程,拥
有与孵化基金相关的使用管理制度。
5.5 制度建设
孵化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 企业筛选管理制度:包括企业信息收集与整理、洽谈、评估、考核等内容;
b) 在孵企业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入孵、毕业、劝退、迁出等内容;
c) 孵化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质量的控制、评价以及监督考核等内容;
d) 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机构选择、服务质量监督与控制、投诉处理、信用评价、
资金结算方式等内容;
e) 孵化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包括孵化资金使用范围与原则、支持方式、申报、审核、资金运用和
监督管理等内容;
f) 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企业注册资料、财务资料、技术资料、统计范围、统计指标、计算方
法、报送期限等内容,保存运行管理、服务提供的全流程文字、图片等记录,并保持记录的可
追溯性;
g) 公共服务空间的管理制度:包括预约、使用前准备、使用中保障、使用后整理等内容;
h) 其他管理制度: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物业管理等内容。
6 孵化服务体系建设
6.1 服务流程
6.1.1 企业招商:包括通过线上或线下宣传推介、接受咨询、意向洽谈、问题解答、信息收集、记录归
档等。
6.1.2 申请受理:包括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受理企业入孵申请、审核申请材料、明确服务内容及标准、
受理结果反馈、记录归档等。
6.1.3 评估筛选:包括查验企业入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组织入孵评估、评估结果
反馈、记录归档等。
6.1.4 协议签订:包括与通过入孵评估的申请方签订入孵协议,明确孵化期限、使用场地、双方权利
和义务、毕业条件、解除孵化关系情形约定及其他等。
6.1.5 孵化策划与实施:包括孵化服务需求挖掘、孵化服务目标制定、资源支持梳理、孵化服务活动
实施、孵化服务优化、孵化服务效果评估等。
6.1.6 毕业或劝退:包括组织毕业评估、毕业或劝退通知、办理毕业或退出手续、出具毕业证明、毕
业或劝退归档等。
6.1.7 毕业跟踪:包括了解毕业企业需求、帮助对接发展场地、定期或不定期走访毕业企业、持续提
供有效服务等。
6.2 服务内容
孵化器应整合内外部资源建立完善孵化服务体系,利用自身服务能力、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他外部
优势资源提供如下孵化服务。
a) 商务服务,服务内容应包括:
1) 代办服务:包括企业注册、税务、财务、社会保险办理等代办服务;
2) 法律服务:包括合同合法性审核、企业投融资风险与对策指导、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
咨询及顾问服务,以及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增减资、遣散或注销指导等法律服务;
3) 人力资源服务:包括人员招聘、人才引进等服务;
4) 数据合规服务:包括数据的接收、录入、统计、更新、安全保障等服务。
b) 物业服务,服务内容应包括企业入孵后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供给、维护、空间环境管理等。
c) 创业辅导服务,服务内容应包括:
1) 培训服务:包括风险意识、财务与税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管理、中小企业创
业管理、投融资、知识产权管理等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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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咨询服务:包括法律法规及政策答疑和企业问题诊断等;
3) 政策宣讲服务:包括科技、人才、税务、产业等政策信息服务,以及与政策信息相关的政
策宣讲服务;
4) 项目申报服务:包括科技项目申报、人才项目申报等服务。
d) 技术创新服务,服务内容应包括:
1) 知识产权服务:包括知识产权的申报、信息检索和分析、战略制定、质押融资、专利导航
及专利预警等知识产权服务;
2) 技术转移服务:包括技术开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评价服务、技术
投融资服务、信息网络平台服务等;
3) 公共技术平台服务:要包括研究开发、产品试制、检验检测及小试中试等服务。
e) 推广与对接服务,服务内容应包括:
1) 创业活动服务:包括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大赛等活动组织;
2) 产业对接服务:包括成果推介、技术交易、产学研合作等服务;
3) 媒体宣传服务:平面印刷媒体宣传、电视广播宣传、户外媒体宣传、新媒体宣传等服务。
f) 投融资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投资和融资。
g) 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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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DB3210/T 1083-2021 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规范
[2]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 号)
[3]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桂科成字〔2021〕3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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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团体标准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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