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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03/T 129-2018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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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04 14: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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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4203/T 129-2018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 ICS 03.160
A 12 DB4203

堰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203/ T 129—2018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
2018 - 12 - 05 发布 2018 - 12 - 10 实施
十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4203/T 129—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十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十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十堰市信息与标准化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红梅、明亮、杨丽、邵义琴。
本标准由十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I
DB4203/T 129—2018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总则、要求和监督问责等。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市直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工作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
71号)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
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18〕32号)
《十堰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及<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的通知》(十车改办发〔2016〕1号)
《关于保留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六严禁”的通知》(十车改办〔2017〕1号)
《关于印发<十堰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十车改办〔2017〕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市级党政机关
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3.2
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
技术用车、机要通信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3.3
应急保障用车
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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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执法执勤用车
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3.5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3.6
机要通信用车
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3.7
休干用车
用于保障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工作生活出行的机动车辆。
4 总则
4.1 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4.2 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4.3 市级党政机关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5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5.1 基本要求
5.1.1 使用管理
5.1.1.1 市级党政机关应建立公务用车使用审批和登记台账制度。
5.1.1.2 除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纪委(监察)部门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
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标识化管理,喷涂标识按照《十堰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
执行,标识式样见附录A。
5.1.1.3 除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纪委(监察)部门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
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使用公务用车专段号牌,应安装车辆定位系统进行实时监控。
5.1.2 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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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应由工作人员自行选择出行方式的一般公务出行(如取送非涉密文
件材料、会议通知,请示汇报、沟通协调工作等),不应使用公务用车。
5.1.2.2 公务人员不应公车私用,公务用车不应固定给个人使用。不应使用公务用车接送上下班,外
出公务活动期间不应到私人住所接送。
5.1.2.3 不应使用公务用车接送参加非紧急会议。参加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各类会议,接到会议
通知时间在会议开始时间4小时以上的,不应使用公务用车接送。
5.1.3 定点停放
公务用车应集中管理,定点停放,不应将公务用车带回私人住所停放。非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或非工
作时间,不应在办公区域(或指定停放区域)外停放公务用车。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应封存停驶,确需
使用的,应报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备案。
5.2 应急保障用车
5.2.1 应急保障用车应优先保障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见附录B)外公务出行。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
围内遇以下情况可使用应急保障用车:
——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任务。
——参加重要会议或紧急会议。
——参加重要公务接待或外事活动。
——送、取有保密要求的文件资料或赴市委公文交换站领取文件。
——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送、取数量较多公务用品。
——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救治。
——未配备休干用车单位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
——经领导批准的特殊情况用车。
5.2.2 严格控制应急保障用车使用范围,不应以“经领导批准的特殊情况用车”为由扩大应急保障用车
使用范围。
5.3 执法执勤用车
执法执勤用车应配置在一线执法执勤工作岗位,非执法执勤性质的一般公务出行不应使用执法执勤
用车。
5.4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应搭载固定专业设备,专用于特定工作用途,不应违规改变车辆用途。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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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清扫车、消防车及其他专项工程作业车喷涂外观标识后,可不使用公务用车专段号牌。
5.5 机要通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应用于机要通信工作(保密文件及文书的传递、涉密通信器材的取送、紧急重要公文、
领导特急批文的取送等)。
5.6 休干用车
休干用车应优先保障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需求(公务活动、看病就医等)。
6 监督问责
按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五章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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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式样
A.1 标识式样
图 A.1 小车:W(宽度):450mm,H(高度):82mm;
图 A.2 中客:W(宽度):600mm,H(高度):110mm
A.2 字体格式
A.2.1 大、中型普客:方正兰亭粗黑简体(公务用车)、方正兰亭中黑(监督电话:0719-8108181),
W(宽度):600mm(按宽度等比例缩放)
A.2.2 轿车、小型普客:方正兰亭粗黑简体(公务用车)、方正兰亭中黑(监督电话:0719-8108181),
W(宽度):450mm(按宽度等比例缩放)
A.2.3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已喷涂标识的,保持原标识不变,尚未喷涂标识的,应立即
喷涂相应行业标准标识。
A.3 标识颜色
A.3.1 深色车辆标识主色调(文字标识部分)为:白色。
A.3.2 浅色车辆标识主色调(文字标识部分)为: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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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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