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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03/T 22-2025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426.31 K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8-04 10: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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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6103/T 22-2025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规范 ICS 03.160
CCS R82 6103

鸡 市 地 方 标 准
DB 6103/T 22—2025
代替 DB 6103/T 22-2020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规范
2025 - 1 - 23 发布
2025 - 2 - 25 实施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6103/T 22—2025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管理机构职责 ....................................................................... 1
5 处置要求 ........................................................................... 1
6 处置条件 ........................................................................... 2
7 处置方式 ........................................................................... 2
8 所需资料 ........................................................................... 2
9 处置程序 ........................................................................... 2
参考文献 .............................................................................. 4
I
DB 6103/T 22—2025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6103/T 22—2020《党政机关公务公车处置规范》,与DB6103/T 22—2020相比,除结
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范围”一章进行了细化,修改为“本文件规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机构职责、处置要
求、处置条件、处置方式和处置程序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工作。”;
——增加 “党政机关”术语和定义,删除“公务用车处置”术语和定义;
——将4.1条修改为“市、县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公务用车处置监管”;
——将原文件第7章“处置要求”修改至本文件第5章;
——修改完善处置方式;
——增加“参考文献”。
本文件由宝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宝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宝鸡市财政局、宝鸡市公务用车管理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武初、王立、邹婷婷、杨旭川、鱼虎平、唐旭东。
本文件由宝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20年首次发布为DB 6103/T 22-202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联系信息如下:
单 位:宝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电 话:0917-3260492
地 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125号行政中心1号楼
邮 码:721000
II
DB 6103/T 22—2025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机构职责、处置要求、处置条件、处置方式、所需材料和
处置程序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党政机关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
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注: 本文件所指的公务用车,通常包括机要通信用车(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
车(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
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
的机动车辆)、非参公事业单位履行业务职能活动的机动车辆,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机动车辆。
4 管理机构职责
市级、县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公务用车处置监管。
市级、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务用车处置。
5 处置要求
车辆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扣押解封等记录。
1
DB 6103/T 22—2025
各项证件的单位名称及相关记录应一致,单位名称有变更的,应提供单位名称变更有关批准文件
复印件和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前后号牌应齐全。
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一致。车架号、发动机号无法识别,车牌号丢
失或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应由公务用车所有权属单位(法人)出具相关证明。
所提供的复印件应为证件原件复印,无涂改现象,且在有效期内,满足办理注销手续要求。
6 处置条件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超过 8 年可进行处置。仍能继续使用的,
应当继续使用。
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处置的,由公务用车所有权属单位(法人)出具情况说明,经具备评估资
质的机构鉴定评估后,由财政部门予以处置。
7 处置方式
公开拍卖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且经鉴定评估后无法继续使用的,应按照9.1条规定执行。
强制报废
党政机关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km,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km,
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km,可予以强制报废。
调拨使用
经鉴定评估后,公务用车仍能继续使用的,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编制情况和实际需求,会
同财政部门将公务用车进行调拨使用。
8 所需资料
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 份。
《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份。
交强险保单原件。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
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 1 份。
车辆所有钥匙和前后号牌。
处置车辆移交汇总表 3 份。
强制报废公务用车还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机构提供的机动车注销
申请表、委托书、告知书各 1 份。
9 处置程序
公开拍卖
2
DB 6103/T 22—2025
按照《党政机关公务员公车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a) 公务用车所有权属单位(法人)委托具备机动车评估、鉴定资质的车辆鉴定评估机构对机动
车辆进行评估、鉴定,出具《二手车评估鉴定报告》;
b) 公务用车所有权属单位(法人)依据《二手车评估鉴定报告》向公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
交公务用车处置书面申请;
c) 公务用车所有权属单位(法人)根据经公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公务用车处置书
面资料及《二手车评估鉴定报告》,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拍卖,拍卖收入按照非税收
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将处置所得缴入国库;
d) 车辆拍卖后,公务用车所有权属单位(法人)在资产系统对车辆进行下账。
强制报废
按照《党政机关公务员公车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a) 公务用车所有权属单位(法人)委托具备机动车评估、鉴定资质的车辆鉴定评估机构对机动
车辆进行评估、鉴定,出具《二手车评估鉴定报告》;
b) 公务用车所有权属单位(法人)依据《二手车评估鉴定报告》向公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
交公务用车处置书面申请;
c) 公务用车所有权属单位(法人)持财政部门出具的处置批复和机动车评估机构出具的《二手
车评估鉴定报告》,将车辆送到具备机动车回收资质的回收机构进行拆解处置并出具机动车
报废证明;
d) 公务用车所有权属单位(法人)持机动车报废证明等文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
和车辆号牌注销手续;
e) 车辆报废后,公务用车所有权属单位(法人)在资产系统对车辆进行下账。
调拨
按照《党政机关公务员公车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a) 公务用车所有权属单位(法人)向公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公务用车处置书面申请;
b)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车辆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将车辆调拨到其他党政机
关或事业单位,并出具资产划转文件,进行资产调拨;
c) 车辆调拨后,原公务用车所有权属单位(法人)在资产系统对车辆进行下账,车辆新调入部
门持调拨文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3
DB 6103/T 22—2025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第12号)
[2]《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及租赁流程的通知》(宝市财办资[2021]61号)
[3]《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宝办字[2020]77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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