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行业标准>DB4203/T 130-2018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规范

DB4203/T 130-2018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284.39 K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04 11:17:26



相关搜索: 党政机关 市级 出行 公务

内容简介

DB4203/T 130-2018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规范 ICS 03.160
A 12 DB4203

堰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203/T 130—2018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
管理规范
2018 - 12 - 05 发布 2018 -12 - 10 实施
十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4203/T 130—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十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十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十堰市信息与标准化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红梅、明亮、杨丽、邵义琴。
本标准由十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1
DB4203/T 130—2018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总则、租赁范围、租费标准、租赁管理、租赁费
用和监督检查等。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
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
会车辆管理。
市直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工作依据
《关于修订<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十车改办〔2018〕5号)
3 总则
3.1 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应遵循保障、节俭、效率、安全的原则。
3.2 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确需租用社会车辆的,应先审批后租
用。
3.3 市级党政机关根据本标准制定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4 租赁范围
在保留公务用车不能保障时,经单位领导批准,下列情况可租用社会车辆:
——召开有现场考察任务的会议;
——公务接待、集体调研、督察督办;
——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便利且乘车人数较多的;
——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处置、事故处置、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的特殊事项确需租车的;
——经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5 租费标准
按照《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2
DB4203/T 130—2018
6 租赁管理
6.1 将公务出行租车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参照《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租用车辆管理办法》中
车辆租赁限价标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租车公司。用车单位在市财政
局确定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应商名单中自行选择租车公司,按租车合同范本(见附录A)签订租车合
同,明确租车服务有关具体事项。
6.2 应实行车辆租赁审批制。凡因公务出行需租用车辆的,应一事一批,并填写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审
批单(见附录B),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后租赁车辆。
7 租赁费用
7.1 车辆租赁费按照单位编制数每人每年700元标准,纳入单位公用经费预算,单位编列上限不超过5
万元。
7.2 车辆租赁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用车单位统一支
付,不应以现金方式支付。办理资金支付时应附租车合同、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审批单、发票、出差审批
单(出差租车)、会议通知(会议租车)、公务接待函(公务接待租车)等相关凭证。
8 监督检查
8.1 市级党政机关应严格公务出行车辆租赁管理,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和车辆租赁费报销
的内控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租赁车辆或不按规定支出、报销车辆租赁费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8.2 租车单位对本单位车辆租赁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市财政局应加强车辆租赁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市
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指导规范租车单位租车行为,加强对租车公司指导监督,市审计局应加强对车辆租赁
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市纪委监委应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3
DB4203/T 130—2018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车合同(范本)
甲方(用车单位):
乙方(出车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经政府采购程序,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协商,
就租车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租赁方式
采取代驾式租车服务。乙方必须配备专业驾驶员,并按照甲方用车要求,提供车况良好、证件齐全、
指定规格的车辆,准时将车开往指定地点,乙方驾驶员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路线行程安排行车。
甲方在用车结束后在租车单上签字确定。
三、租赁价格及结算方式
车牌号: 车型:
总租赁费用: 元,其中净台班费 元,燃油费 元,过路过桥费(高速公
路通行费) 元,停车费 元,司机食宿费 元。
采取按次结算方式,特殊情况除外。租赁服务结束后,乙方根据甲方当次车辆使用情况,将租车合
同、费用清单(各类费用发票复印件)、符合甲方要求的税务专用发票、甲方签字的租车单等凭证报送
甲方,甲方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结算。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不承担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因乙方原因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罚款、第三者责任等一切
责任。因驾驶员、车辆本身或驾驶员、车辆引起的任何人员或财产损失,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
不承担任何责任。
4
DB4203/T 130—2018
(二)甲方不得要求驾驶员将车辆交给甲方驾驶。
(三)甲方应配合做好行车安全,甲方不得携带违禁品,不得影响驾驶员驾驶,否则,造成的相关
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和价格支付租金;否则乙方有权解
除合同。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须保证服务车辆产权均属于乙方,相关证照齐全,包括: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
购置税缴纳证、保险证、年检证等;驾驶员为乙方正式职工且驾龄在 5 年以上;提供中大型客车租赁服
务的乙方须具有交通运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若因乙方车辆、驾驶员手续不全或不符合上述约定而造成的所有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
有权基于乙方上述违约行为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甲方指定的候车地点,若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驾驶员、
乙方车辆问题)对甲方的行程造成延误,由乙方承担甲方全部损失;若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乙方
应立即组织并完成故障修理,若车辆故障无法立即排除,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供相同档次且状况
完好的另外车辆更换故障车辆,故障期间不计租金,对甲方的行程造成延误的,由乙方承担甲方全部损
失。
(三)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按时缴纳各项规费,提供服务的车辆需保险险种完整,应包括:交强
险、车船使用税、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乘坐人险等,其中乘坐人险按核定乘车人座位数投保且
营运车辆保额每座不低于 50 万元,非营运车辆保额每座不低于 10 万元。
(四)人车服务期间,乙方承担车辆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罚款、第三者责任等相关
责任。甲方人员(包括甲方同意的其他搭乘人员)的人身或财产在运输过程中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害的,
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驾驶员、车辆本身发生的所有人员或财产损失,所有责任与损失均由乙方
自行承担。
(五)乙方驾驶员有权拒绝甲方违章、违规行驶以及危害行车安全的要求。乙方驾驶员有权拒绝将
5
DB4203/T 130—2018
车辆交给甲方驾驶。
(六)乙方出车前,应将车辆燃油加满。甲方乘车人员上车后,应提醒甲方查验燃油量。用车即将
结束时,乙方应就近将车辆燃油加满,并与甲方共同依据相关票据查核本次用车燃油费。
(七)服务期间内,乙方的驾驶员需履行保密义务。
(八)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租车服务,对提供服务的车辆须装载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并接入十堰市公务用车服务管理平台,接受对公务租车行为的监督。同时一律杜绝有车不出、拒载、延
期发车、变更服务事项的行为,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
同,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六、其他
(一)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遇不可抗力产生违约的,双方经友好协商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相应违
约责任。
(二)有关合同的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起诉,由甲方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四)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6
DB4203/T 130—2018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审批单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用车单位 出车单位
用车人数 用车事由
用车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所需车型 上车地点
用车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管科室意见 领导审批(签字)
备注 (此表由用车单位填写)
7
上一章:DB50/T 867.60-2024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60部分:车用LNG加气站 下一章:DB3704/T 0049-2024 计量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相关文章

DB4203/T 129-2018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 DB4203/T 131-2018 市级党政机关会议分类管理服务规范 DB5328/T 31-2024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 DB6103/T 22-2020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规范 DB6103/T 21-2020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规范 DB6103/T 20-2020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规范 DB12/T 966-2020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保障规范 DB6103/T 19-2020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化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