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27.060.30 21
CCS J 98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3983—2024
锅炉定期检验导则
Guidelines for Periodic inspection of Boiler
2024 - 06 - 30 发布
2024 - 07 - 30 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1/T 3983—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通用要求 ............................................................................. 2
5 外部检验 ............................................................................. 6
6 内部检验 ............................................................................ 10
7 检验结论 ............................................................................ 19
8 水(耐)压试验 ...................................................................... 19
附录 A(资料性)锅炉定期检验联络单 .................................................... 22
附录 B(资料性)锅炉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 ................................................ 23
附录 C(资料性)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 .............................................. 24
附录 D(资料性)锅炉水(耐)压试验报告 .................................................. 26
附录 E(资料性)锅炉检验中问题分类 .................................................... 27
附录 F(资料性)锅炉外部检验中问题分类 ................................................ 30
附录 G(资料性)锅炉内部检验中缺陷分类 ................................................ 33
I
DB21/T 3983—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大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沈阳特
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锦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铁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丹东市特种设备监督
检验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鹤、赵博、于在海、付兴龙、李帅、贾明、赵航、王国华、滕洋、徐忠诚、
王子槊、钟春雷、赵守辉、冯丽峰。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
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联系电话:024-
96315-1-3202。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大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市西岗区新河街20号)
联系电话:0411-82494870。
II
DB21/T 3983—2024
锅炉定期检验导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检验结论和水(耐)
压试验等。
本文件适用于以下范围的固定式锅炉,其它锅炉可参照执行:
1)
额定蒸汽压力不小于 0.1MPa 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不小于 30L 的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
力不大于 0.8MPa 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不大于 50L 的蒸汽锅炉除外);
2) 额定出水压力不小于 0.1MPa 且额定热功率不小于 0.1MW 的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大
于 0.4MPa 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 95℃的热水锅炉除外);
2 3) 额定热功率不小于 0.1MW 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T 2900.48 电工名词术语
锅炉
GB/T 42535 锅炉定期检验
3 NB/T 47013(所有部分)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术语和定义
GB/T 2900.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定期检验 periodical inspection
对在用锅炉当前安全状况是否满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的符合性抽查活动。
3.2
受压部件 pressure component
在锅炉本体中由一个或若干个受压元件组成的能够独立完成相应功能的部分。
3.3
非受压部件 non-pressure component
在锅炉本体中不承受锅炉介质压力作用的元件或元件组合。
3.4
1
DB21/T 3983—2024
安全附件和仪表 safety accessory and instrumentation
用于保护锅炉设备安全,防止锅炉超过设计条件运行的部件或装置。
3.5
成型件 molded part
锅炉本体及锅炉范围内管道上用于水位、液位、压力、温度、流量等参数测量以及锅炉介质取样
的承压部件和控制循环锅炉的炉水循环泵壳体。
3.6
主要连接管道 internal pipe
锅炉本体内各受热面(或受压部件)之间相互连接的管道和给水管道与锅炉本体内减温器或减温
减压器之间相互连接的管道。
3.7
安全保护系统 control system of protection for safety
保证锅炉安全运行而设置的起警示和联锁保护作用的自动控制系统。
4 通用要求
4.1 锅炉定期检验的范围
4.1.1 锅炉定期检验的范围,一般包括锅炉本体、锅炉范围内管道、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锅炉辅助
设备及系统;进行锅炉外部检验时,检验人员还应对锅炉的使用管理,包括设备管理和运行管理状况
进行检查。其中锅炉范围内管道通常应结合锅炉的结构特点和主要作用来界定其范围。
4.1.2
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界定如下:
1)
主给水管道指给水泵出口止回阀(不含止回阀)至省煤器进口集箱的管道;
2)
主蒸汽管道指末级过热器出口集箱至汽轮机高压主汽阀(对于母管制运行的锅炉,至母管
前第一个阀门)以内的管道;
3)
再热蒸汽管道包括再热蒸汽热段管道和再热蒸汽冷段管道。再热蒸汽热段管道指锅炉末级
再热蒸汽出口集箱出口至汽轮机中压主汽阀以内的管道等。再热蒸汽冷段管道指汽轮机排
汽逆止阀至再热器进口集箱以内的管道。
4.1.3
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界定如下:
1)
设置分汽(水、油)缸的,包括给水(油)泵或循环泵(注 1)出口至分汽(水、油)缸
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
注:对于循环泵安装在锅炉出口的,包括锅炉进水(油)口至第一台分(水、油)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
道环向接头的焊缝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
2)
不设置分汽缸(水、油)的,包括水(油)泵或循环泵出口至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
内的承压管道。
4.2
锅炉定期检验分类与周期
4.2.1
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三种类型。外部检验是在锅炉运行状
态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是在锅炉停运状态进行的检验;水(耐)压试验一般在锅炉内部检验完成后
2
DB21/T 3983—2024
进行。
4.2.2
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4.2.3
内部检验一般每 2 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A 级高压
以上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 3~6 年进行一次。运行时间大于 10 万小时的锅炉应缩
短检验周期。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 1 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 A 级高压以上电站锅
炉也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
4.2.4
水(耐)压试验一般在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锅炉安全状况有怀疑时进行。因结构原因无法
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 3 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
4.2.5
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在同一年进行时,一般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进行水
(耐)压试验、外部检验。
4.2.6
除正常的定期检验以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1)
移装的锅炉投运前;
2)
停止运行 1 年以上的锅炉需要恢复运行前。
4.3
锅炉延期检验
锅炉外部检验一般不应延期检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A级高压以上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
因不能按期进行内部检验时,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使用单位主
要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安排延期检验(一般不应当超过一年,且不得连续延期),并且向锅炉使
用登记机关备案,注明采用的措施以及下次内部检验的期限。
4.4
检验检测方法及质量标准
4.4.1
锅炉定期检验应当根据锅炉的具体情况确定检验检测方法。外部检验一般采用资料核查、宏观
检(抽)查、现场见证功能试验等方法进行。内部检验一般采用资料核查、宏观检(抽)查、厚度测
量、几何尺寸测量、无损检测、常温力学性能试验、金相组织检测、硬度检测、化学成分分析和强度
校核等方法进行。水(耐)压试验一般采用资料核查、宏观检(抽)查、现场见证试验过程等方法进
行。
4.4.2
宏观检(抽)查是采用人体感知或借助普通光学仪器、设备等对锅炉零部件外观结构、材料和
焊接接头表面等进行的检查。宏观检(抽)查中锅炉一般应满足如下要求:
1)
运行中的锅炉无跑、冒、滴、漏现象;
2)
运行中的锅炉无明显异常声音、异常振动;
3)
各零部件绝热层良好,无明显变形、破损、脱落;
4)
安全附件配置符合要求,完整有效;
5)
零部件外观完好,齐全完整,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锈蚀,结构无明显可见变形、缺失;
6)
金属材料表面光洁平整,颜色无明显异常,无弧坑、机械损伤、外力砸伤、火焰切割损伤、
灰渣磨损、烟气或蒸汽吹损、重皮等缺陷;
7)
焊接接头无可见裂纹、无弧坑、气孔和深度大于 0.5mm 的咬边或者长度大于 50mm 的连
续咬边、未满焊等表面缺陷;
8)
受热面管排整齐、间距均匀,无局部烟气走廊,无受热面管子局部变形凸出,无受热面大
面积结焦结渣,受热面间无杂物、异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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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受热面定位和固定装置牢固、无卡涩,配件齐全、无缺损、无松动和脱落、无明显变形;
10) 锅炉范围内管道走向合理、布置符合设计图样要求,无明显变形、膨胀受阻和穿墙部位碰
磨现象;
11) 支吊装置、吊挂和承力装置各零部件完整,无变形,受力良好,各部间隙均匀,滑动或移
动方向上无异物;
12) 宏观检查中对母材和焊接接头有怀疑时,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必要的应进行超声检测。
4.4.3
几何尺寸测量:对几何外形尺寸,比如长度、外径、间距(或间隙)、直线度、垂直度、空间
位置、几何变形度等的校对和复核测量。几何尺寸测量的结果通常应符合设计图样的要求。
4.4.4
厚度测量:对承压部件,比如管子、管道、集箱、锅筒、汽水分离器和阀体、成型件的实际剩
余厚度的测量。厚度测量的结果应不小于承压部件的设计最小需要厚度。
4.4.5 硬度检测:对工作温度大于等于 450℃的锅炉承压零部件和焊接接头表面硬度的检测。硬度检
测的结果应当符合母材相应材料供货标准或者 NB/T 47019.3 的要求,焊接接头硬度应符合 DL/T 438
或 DL/T 869 的规定,且焊接接头焊缝硬度不应超过母材的硬度 100HB 或其母材最大硬度要求的
15%;异种钢焊接接头焊缝硬度不应超出焊接接头两侧母材实际硬度平均值的 30%或低于较低侧硬度
值的 90%。
4.4.6
无损检测:应结合零部件所用材料、结构特点和常见失效方法选择适当的无损检测方法。无损
检测应当按照 NB/T 47013 执行,技术等级和焊接接头质量等级应满足如下要求:
1)
射线检测技术等级不低于 AB 级,焊接接头质量等级不应低于 II 级;
2)
超声检测技术等级不低于 B 级,焊接接头质量等级不应低于 I 级;
3)
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技术等级不低于 B 级,焊接接头质量等级不应低于 II 级;
4)
表面检测的焊接接头质量等级不低于 I 级。
4.4.7
化学成分分析:主要包括零部件材料(含焊接接头)的化学成分分析和受压部件内部结垢分析。
材料的化学成分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供货标准或者技术条件的要求。受压部件内部结垢分析对于 A 级
高压及以上锅炉包括水管锅炉管内结垢量测量和垢样化学成分分析,结垢量的测量结果应与最近一次
的测量结果进行对比,并计算年结垢速率,受热面的单位面积结垢量和年结垢速率均不应大于相应标
准值。其余锅炉受压部件内部结垢分析仅需对结垢量进行测量。
4.4.8
常温力学性能试验:对承压部件材料(或焊接接头)的试样进行常温状态下的机械性能试验,
通常进行拉伸试验,包括抗拉强度、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断后伸长率等的测量,必要时可增加冲击
试验。试验的结果应当符合相应供货标准或者技术条件的要求。
4.4.9 金相组织检测:对计算壁温大于等于 400℃碳钢材料和计算壁温大于等于 450℃合金钢材料制
造的承压部件材料(含焊接接头)的金相组织进行的检测。检测的结果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供货标准
或者技术条件的要求,金相照片上均应注明分辨率(或比例标尺),对马氏体钢材料进行金相检测时,
放大倍数不应小于 400。
4.4.10
强度校核:当锅炉承压零部件剩余厚度小于设计厚度时,依据锅炉设计标准进行锅炉允许运
行参数状态下的强度校核。也可以根据剩余厚度进行允许运行参数的校核。
4.5
使用单位工作要求
4.5.1
定期检验前,使用单位应提供受检锅炉的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相关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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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内部检验前,还应根据本文件内容或检验方案的要求,做好必要的检验辅助和安全防护准备等
工作。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
将受检锅炉的风、烟、水、汽、电和燃料系统进行可靠隔断,并且挂标识牌;机械设备、
电器设备有效隔断或有防止误启动措施;
2)
清理干净垃圾焚烧炉或者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易燃易爆的可燃气体锅炉内的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可燃气体物质,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3)
配备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
4)
排出受检锅炉内的工作介质(包括蒸汽和水等);
5)
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检查孔、排灰(渣)门等检查门(孔)盖,并将锅炉内部进行通风换
气,充分冷却;
6)
搭设检验需要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检查平台(吊篮和悬吊平台应当有安全锁)、护栏等;
7)
拆除受检部位(后次抽查部位一般为前次未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设施、部件;
8)
清理受检部件,必要时进行打磨;
9)
检验开始前,对检验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10) 电站锅炉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存放地、现场办公场所等。
4.5.3
检验中,应做好检验配合和安全监护工作,保证进行检验的部件具备进行各项检验检测工作的
条件和人员作业时的安全;当检验人员进入炉膛、烟道、锅筒(壳)、管道(或集箱)、循环流化床
锅炉的热旋风分离器等受限空间进行检验时,应进行可靠通风并且设专人监护。
4.5.4
检验后,应对检验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负责落实,及时将处理或者整
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检验机构,对于重大缺陷(II 级以上),提供整改措施和处理情况的见证资料。
4.6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工作要求
4.6.1
检验机构做好如下工作:
1)
参加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
2)
收到并且受理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申请后,及时安排检验并通知使用单位;
3)
在检验工作结束后,应根据检验结果,结合使用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出具检验报告,交付
使用单位,并将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归档并妥善保存。
4.6.2
检验人员应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
根据锅炉具体情况,在检验前确定检验范围、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编制电站锅炉以及电
站锅炉以外的 A 级带有过热器的蒸汽锅炉的检验方案,必要时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当意
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
2)
遵守使用单位的安全作业管理规定,检查确认使用单位的现场准备工作。如现场安全防护
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使用单位提出,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
检测工作,检验人员有权拒绝不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检验项目。对垃圾焚烧炉或者其他存
在有毒有害物质的锅炉进行检验时,应当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3)
检验人员应配备和穿戴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保证人身安全。进
入受限空间进行检验应办理相关的出、入手续,而且应当注意避免接触或吸入残留有毒有
害物质、气体造成损伤。
4)
任何情况下,检验人员不应操作受检设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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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以《锅炉定期检验联络单》的形式通知使用单位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和问题;当发现严
重事故隐患时,由检验机构以《锅炉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使用单位,并向登
记机关报告;
6) 进行检验时应做好检验检测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并且具有可追溯性。
5 外部检验
5.1 使用单位工作要求
5.1.1 首次检验的锅炉或对于检验机构为首次时,查阅技术资料如下:
1) 特种设备(锅炉)使用登记证;
2) 锅炉设计、制造技术资料以及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3) 安装竣工资料以及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4) 改造和重大修理技术资料以及监督检验证书;
5) 历次检验资料(包括检验报告中提出的缺陷、问题和处理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6) 历次检查、修理资料;
7) 水(介)质检验报告;
8) 锅炉日常使用记录和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A 级高压及
以上的电站锅炉,还应包括金属技术监督、热工技术监督、水汽质量监督等资料);
9)
安全附件及仪表的校准、检定、整定报告;
10) 锅炉产品定型能效测试报告和定期能效测试报告;
11) 锅炉安全保护系统的试验记录或报告;
12) 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及年度检查记录和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13) 检验人员认为需要查阅的其他技术资料。
5.1.2
在进行外部检验前,使用单位除了按照 5.1.1 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外,还应当准备以下资料:
1)
锅炉使用管理制度;
2)
锅炉运行及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3)
锅炉作业人员(包括锅炉司炉、锅炉水处理人员)和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件。
5.1.3
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查阅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
5.1.4
外部检验时使用单位应派专人做好检验过程现场配合工作。
5.1.5
外部检验中,使用单位的现场操作人员应配合进行相应功能验证的试验工作。
5.2
外部检验中的资料核查
5.2.1
首次检验的锅炉,检验人员应核查 5.1.1 规定的资料。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核查新增
加和有变更的部分以及上次检验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5.2.2
核查使用管理制度及使用管理记录,电站锅炉还应当核查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或者检修作
业指导文件,对于高压及以上电站锅炉,还应当核查金属技术监督制度、热工技术监督制度、水汽质
量监督制度,是否齐全并符合相关要求。
5.2.3
核查锅炉作业人员(包括锅炉司炉、锅炉水质处理人员)和锅炉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包
括锅炉安全管理负责人、锅炉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A 级高压以上电站锅
炉持证人数是否满足设备运行和管理的需要。
5.2.4
核查水质处理设备运行记录是否齐全,水汽(介质)品质化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有机
热载体锅炉还应重点检查有机热载体的酸值、运动粘度、闭口闪电、残碳、水分和低沸物溜出温度等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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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检验记录或报告。
5.2.5
核查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以及演练记录。
5.3
锅炉安置环境和承重装置检验
锅炉安置环境和承重装置检验要求如下:
1)
检查锅炉铭牌,内容是否齐全,挂放位置是否醒目;
2)
检查零米层、运转层和控制室是否至少各设有两个出口,且门向外开;
3)
抽查巡回检查通道是否畅通、无杂物堆放,地面是否平整、积水,沟道是否畅通,盖板是
否齐全;
4)
抽查照明设施是否满足锅炉运行监控操作和巡回检查要求,灯具开关是否完好,抽查控制
系统电源的备用电源是否定期进行自动切换试验,事故照明电源是否完好且能随时投入运
行;
5)
抽查孔洞周围是否设有栏杆、护板,室内是否设有防水或者排水设施;
6)
抽查楼梯、平台、栏杆、护板,是否完整;
7)
检查承重结构是否有明显过热、腐蚀,承力是否正常;
8)
检查防风、防雨、防冻、防腐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5.4
锅炉本体检验
锅炉本体检验要求如下:
1)
检查锅炉本体可见部位,是否有异常震动、噪音、变形、泄漏;
2)
从窥视孔、门孔等部位检查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是否有明显变形、结焦、泄漏,耐火砌筑
是否有破损、脱落;
3)
检查管接头可见部位、法兰、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观察孔、水汽取样孔
周围,是否有明显腐蚀、渗漏;
4)
抽查主要连接管道与阀门,是否有异常震动、泄漏,阀门与管道参数是否相匹配,管道阀
门标识是否符合要求,阀门是否有开关方向标志和设备命名统一编号,重要阀门是否有开
度指示和限位装置;
5)
检查分汽(水、油)缸,是否有明显变形、泄漏,保温是否脱落;
6)
检查锅炉燃烧状况,是否稳定。
5.5
锅炉范围内管道、阀门和支吊架检验
锅炉范围内管道、阀门和支吊架检验要求如下:
1)
抽查管道,是否有泄漏,色环以及介质流向标志是否符合要求;
2)
抽查阀门,是否有泄漏,阀门与管道参数是否相匹配,阀门是否有开关方向标志和设备命
名统一编号,重要阀门是否有开度指示和限位装置;
3)
抽查支吊架,是否有变形、腐蚀,焊缝是否有开裂,吊架是否有失载、过载现象,吊架螺
帽是否有松动。
5.6
分汽(水、油)缸检验
分汽(水、油)缸检验要求如下:
1)
检查分汽(水、油)缸是否有泄漏或者其它超标缺陷;
2)
检查阀门和保温,是否完好;
3)
检查安全附件外观,是否有超标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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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核查分汽(水、油)缸的最高工作压力,是否低于系统中锅炉出口最高工作压力。
5.7
炉墙和保温检验
炉墙和保温检验要求如下:
1)
检查炉墙、炉顶,是否有开裂、破损、脱落、漏烟、漏灰和明显变形,炉墙是否有异常振
动。
2)
抽查保温,是否完好。当环境温度不高于 27℃时,设备和管道保温外表面温度是否超过
50℃;当环境温度高于 27℃时,保温结构外表面温度是否超过环境温度 25℃;
3)
抽查燃烧室以及烟道各门孔,密封是否完好,是否有烧坏变形,耐火层是否有破损、脱落,
膨胀节是否伸缩自如,是否有明显变形或开裂。
5.8
膨胀系统检验
膨胀系统检验要求如下:
1)
检查悬吊式锅炉膨胀中心,是否固定;
2)
抽查锅炉膨胀指示装置,是否完好,是否有卡阻或者损坏现象,膨胀指示器刻度盘刻度是
否清晰,指示是否正常,核查膨胀量记录;
3)
抽查各部件膨胀情况,是否有受阻现象。
5.9
安全附件与保护装置检验
5.9.1
安全阀的检验要求如下:
1)
检查安全阀的设置(型式、数量和规格)、安装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各部零件是否完好;
2)
核查安全阀定期排放试验记录、控制式安全阀的控制系统定期试验记录,是否齐全、有效;
3)
核查安全阀定期在线校验、整定记录或者报告,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在
有效期内,校验和整定结果是否记入锅炉技术档案;
4)
检查弹簧式安全阀防止随意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杠杆式安全阀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
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是否完好,控制式安全阀的动力源和电源是否可靠;
5)
检查安全阀是否有在锅炉运行时解列、泄漏,其排汽、疏水是否畅通,排汽管、放水管是
否引到安全地点。如果装有消音器,消音器排汽小孔是否有堵塞、积水、结冰;
6)
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在不低于 75%的工作压力下,现场见证锅炉操作人员(司炉)进行
手动排放试验,验证阀芯和阀瓣是否粘连。
5.9.2
压力测量装置的检验要求如下:
1)
检查压力表的装设部位、精确度、量程、表盘直径,是否符合要求;
2)
抽查压力表刻度盘,是否在表盘上划线指示工作压力;
3)
抽查压力表,表盘是否清晰,是否有泄漏,玻璃是否有损坏,压力取样管以及阀门是否有
泄漏;
4)
抽查同一系统内相同位置的各压力测量装置示值,是否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5)
核查压力测量装置检定或者校准记录、报告或者证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内;
6)
核查炉膛压力测量系统的报警和保护定值,是否符合锅炉运行情况;
7)
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现场见证锅炉操作人员进行压力表连接管吹洗,检查压力表连接管
是否畅通。
5.9.3
水位测量与示控装置的检验要求如下:
1)
检查直读式水位表的数量、装设、结构和远程水位测量装置的装设,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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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3983—2024
2)
检查直读式水位表,是否设有最低、最高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是否清晰
可见,远程视频监控水位图像是否清晰,必要时,检查水位表冲洗记录是否符合现场运行
规程的要求;
3)
检查直读式水位表汽水分界面是否清晰,分段式水位表是否有水位盲区;
4)
检查直读式水位表,是否连接正确、支撑牢固,保温是否完好,疏水管是否引到安全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