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140
CCS A 12 14
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T 3165—2024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服务规范
2024 - 10 - 18 发布
2025 - 01 - 18 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4/T 3165—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服务机构要求 ....................................................................... 1
5 服务内容 ........................................................................... 1
6 评价与改进 ......................................................................... 3
I
DB 14/T 3165—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知识产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08)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知(山西)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有限公司、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利局太原代办处。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文戈、马浩波、赵钒廷、王昊、何大春、赵锐敏、高健、方浩宇、樊晓宇、
赵慧、张钰敏、薛金成、吕宁、李波、胡睿。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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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和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发明专利
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质押融资中介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银行向组织发放,由组织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作质押,用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
求的贷款。
3.2
中介服务
服务机构受委托方委托,向委托方报告订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识产权质押
融资合同的媒介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
4 服务机构要求
4.1 应设置固定场所开展服务工作,在经营或服务场所,应配备办公、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
4.2 应对中介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包括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和信息安全培训。
4.3 应建立机构内部运作流程、服务流程、信息安全及归档制度。
4.4 应建立保密制度,对所有与服务有关的材料应做好保密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应向第三
方披露委托人委托服务的相关信息。
4.5 应具备知识产权转让相关服务功能。
5 服务内容
5.1 资料准备
5.1.1 向委托方准确、完整公开相关服务流程、服务事项及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5.1.2 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齐备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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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表所有款项应填写完整、规范;
—— 佐证材料种类、数量、格式应符合规定要求;
—— 项目纸质材料与电子版材料一致;
—— 知识产权证书真实、有效;
—— 委托方名称与知识产权所有人一致;
—— 委托方拥有使用知识产权的剩余期限应不短于借款期限加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
—— 委托方已按期、足额缴纳知识产权年费;
—— 知识产权权利人已做出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前不放弃其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
5.1.3 如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应帮助委托方整理收集完整资料。
5.2 协助尽职调查
5.2.1 根据委托方意向,向委托方推荐并协助对接金融机构。
5.2.2 协助金融机构对委托方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核实委托方所提供材料和有关数据的真实性;
—— 了解委托方人员、技术、知识产权以及生产、经营、销售、信用、财务等情况;
—— 了解委托方知识产权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先进性;
—— 了解委托方知识产权目前市场情况以及发展潜力;
—— 了解委托方财务情况是否良性循环;
—— 了解委托方是否具备还款能力。
5.2.3 对于通过金融机构调查审核后符合质押融资资质的委托方,根据金融机构相应流程,协助
委托方准备所需材料。对于未通过金融机构质押融资资质调查审核的委托方,应及时向委托方反馈原因。
5.3 协助质物评估
5.3.1 根据金融机构质押物评估工作要求,协助委托方向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指定评估机构提供
知识产权评估所需的材料。
5.3.2 协调配合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指定的评估机构对委托方开展的现场勘查、市场调查、询证
工作。
5.3.3 协调督促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指定的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书。
5.4 协助组织论证
根据金融机构的需要,协助金融机构组织召开相关领域专家论证会对委托方拟质押的专利技术进
行论证。
5.5 协助合同签署
协助委托方和金融机构签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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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协助质押登记
协助委托方或金融机构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
5.7 协调质押物交付
协调委托方向金融机构完成质押物的交付。以软件著作权为质物的委托方,协调同时交付软件程序
的源代码,封存后由第三方代为妥善保管。
5.8 跟进发放款项
及时跟进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放款的进度并反馈委托方。
5.9 协助贷中管理
定期向金融机构和委托方提供质押物的状态报告。
5.10 协助贷后管理
5.10.1 委托方到期无法偿还借款金额,经委托方同意及金融机构委托,协助质押物的处置。
5.10.2 委托方在按期将借款连本带息全部还清,并由金融机构出具结清证明后,根据委托方或金
融机构需要,协助办理注销质押登记手续。
6 评价与改进
6.1 服务评价
6.1.1 服务机构应建立满意度调查制度,定期收集服务对象对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服务内容、
服务成果质量、服务整体满意度、服务改进建议等方面的信息并加以分析。
6.1.2 服务机构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投诉内容,跟踪后续改进与
处理。
6.2 持续改进
6.2.1 服务机构应建立评价改进工作机制,针对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建
议,定期开展评价与改进活动。
6.2.2 服务机构应对服务质量进行持续改进,从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制度创新、人员团队建设
等方面提出改进措施,提升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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