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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2535-2023 锅炉定期检验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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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1-28 09: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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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GB/T 42535-2023 锅炉定期检验 ICS 27.060.30 CCS J 98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2535—2023
锅炉定期检验
Periodicinspectionofboilers
2023-05-23实施
2023-05-23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42535—2023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通用要求 5 外部检验 6 内部检验
水(耐)压试验附录A(规范性) 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附录B(资料性) 锅炉定期检验联络单附录C(资料性) 锅炉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附录D(资料性) 电站锅炉以外锅炉的缺陷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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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8 GB/T42535—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2)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
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国家能源集团国华(北京)电力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广东珠海金湾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东莞检测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新中、钱公、李军、钱林峰、邹益平、唐杰、李宁、梁军、盛水平、成志红、何泾渭、 郭璟倩。 GB/T42535—2023
锅炉定期检验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在用锅炉含按照锅炉设计制造的余(废)热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通
用要求、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等,与锅炉相连的动力管道可以参照锅炉范围内管道要求与锅炉一并进行定期检验。
本文件适用于以下范围的锅炉,其他锅炉可参照执行: a)1 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大于或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承压蒸汽锅炉
(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或等于50L且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8MPa的锅炉除外):
b) 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且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
出水压力小于或等于0.4MPa,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95℃的锅炉除外); c) 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注:本文件中提及的压力均为表压。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00.48 电工名词术语 锅炉 DL/T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T869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 NB/T47013(所有部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术语和定义
3
GB/T2900.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主要连接管道 internal pipe 锅炉本体范围内各受热面、集箱之间及其与锅筒[汽水(启动)分离器」、储水箱、减温器之间的连接
管道。
4通用要求
4.1 锅炉定期检验的范围
4.1.1锅炉定期检验的范围一般包括锅炉本体、锅炉范围内管道、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4.1.2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应按照以下原则界定、
a)主给水管道指锅炉给水泵出口止回阀(不含止回阀)至省煤器进口集箱以内的管道,以及第一
1 GB/T42535—2023
个阀门不含阀门)以内的支路管道 b)主蒸汽管道指锅炉末级过热器出口集箱(有集汽集箱时为集汽集箱)出口至汽轮机高压主汽阀
(对于母管制运行的锅炉,至母管前第一个阀门)以内的管道以及第一个阀门(不含阀门)以内的支路管道。 再热蒸汽管道包括再热蒸汽热段管道和再热蒸汽冷段管道。再热蒸汽热段管道指再热蒸汽出
c)
口集箱(或者汇集集箱)出口至汽轮机中压主汽阀(不含阀门)以内的管道,以及第一个阀门(不含阀门)以内的支路管道等。再热蒸汽冷段管道指汽轮机排汽止回阀(不含阀门)至再热器进口集箱以内管道和第一个阀门(不含阀门)以内的支路管道。
4.1.3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范围内管道应按照以下原则界定:
a)i 设置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给水(油)泵出口至分汽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
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 b)未设置分汽缸的锅炉,包括给水(油)泵出口至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4.2锅炉定期检验分类与周期 4.2.1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三种类型。外部检验是在锅炉运行状态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是在锅炉停运状态下进行的检验;水(耐)压试验一般在锅炉内部检验完成后进行。 4.2.2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4.2.3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年~6年进行一次。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运行时间大于10万小时后宜结合锅炉安全状况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4.2.4水(耐)压试验一般在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锅炉安全状况有怀疑时进行。锅炉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 4.2.5锅炉分汽缸一般随一台炉进行同周期的定期检验。 4.2.6除正常的定期检验以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a) 新安装锅炉投运后1年内(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电站钢
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 b) 移装的锅炉投运前; c) 停止运行1年以上的锅炉需要恢复运行前。
4.3检验安全要求 4.3.1检验人员应遵守包括锅炉使用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检验机构的安全管理程序在内的安全要求。 4.3.2内部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将受检设备与涉及燃料、烟气、有机热载体、水和蒸汽输人设备进行完全隔离,清除锅炉内有毒有害物质,并进行安全监护 4.3.3检验人员应配备和穿戴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保证人身安全。进人受限空间进行检验应办理相关的出、入手续,并避免接触或吸入残留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损伤。 4.3.4检验人员不应操作受检设备。 4.4检验检测方法及质量标准 4.4.1应根据锅炉的具体情况确定检验检测方法。外部检验一般采用资料核查、宏观检(抽)查、现场见证功能试验等方法进行。内部检验一般采用资料核查、宏观检(抽)查、几何尺寸测量、厚度测量、硬度检测、无损检测、化学成分分析、常温力学性能试验、金相组织检测和强度校核等方法进行。水(耐)压试验一般采用资料核查、宏观检(抽)查、现场见证试验过程等方法进行。
2 GB/T42535—2023
4.4.2宏观检(抽)查中锅炉一般宜满足以下要求:
a) 运行中的锅炉无跑、冒、滴、漏现象; b) 运行中的锅炉无明显异常声音、异常振动; c) 各零部件绝热层良好,无明显变形、破损、脱落; d) 安全附件设置符合要求,完整有效; e) 零部件外观完好,齐全完整,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锈蚀,结构无明显可见变形、缺失; f) 金属材料表面光洁平整,无裂纹、颜色明显异常、弧坑、机械损伤、明显腐蚀、磨损、减薄、重皮等
缺陷; g) 焊接接头无可见裂纹、弧坑、未满焊、超标气孔、超标咬边等表面缺陷; h) 受热面管排整齐、间距均匀,无局部烟气走廊、局部变形凸出、大面积结焦结渣,受热面间无杂
物、异物;
i) 受热面定位和固定装置牢固、无卡涩,配件齐全,无缺损、松动、脱落和明显变形; j) 锅炉范围内管道走向合理、布置符合设计图样要求,无明显变形、膨胀受阻和穿墙部位碰磨
现象; k) 支吊装置和承力装置各零部件完整,无变形,受力良好,间隙均匀,滑动或移动方向上无异物; 1) 宏观检(抽)查中对金属材料和焊接接头有怀疑时,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必要时应进行超声
检测。
4.4.3对锅炉受压元件和部件进行几何尺寸测量的结果应符合设计图样的要求。 4.4.4对受压元件进行厚度测量的结果不应小于其设计最小需要厚度。 4.4.5对工作温度大于或等于450℃的受压元件和焊接接头表面硬度的检测时,受压元件的硬度应符合母材相应材料供货标准或者技术条件的要求,焊接接头的硬度应符合DL/T438或DL/T869的规定。 4.4.6应结合受压元件所用材料、结构特点和常见失效模式选择适当的无损检测方法,无损检测应按照NB/T47013(所有部分)的规定执行,技术等级和焊接接头质量等级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磁粉检测时,质量等级不应低于I级; b) 渗透检测时,质量等级不应低于I级; c) 射线检测技术等级不应低于AB级,焊接接头质量等级不应低于Ⅱ级; d) 脉冲回波法超声检测技术等级不应低于B级,焊接接头质量等级不应低于I级; e) 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技术等级不应低于B级,焊接接头质量等级不应低于Ⅱ级。
4.4.7对受压元件材料(含焊接接头)的化学成分分析和受压元件内部结垢分析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材料的化学成分应符合相应材料的供货标准或者技术条件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内部结垢分析包括水管锅炉管内结垢量测量和垢样化学成分分析,结垢量的测
b)
量结果应与最近一次的测量结果进行对比,并计算年结垢速率,受热面的单位面积结垢量和年结垢速率均不应大于相应标准值。其余锅炉受压元件内部结垢分析仅需对结垢量进行测量。
4.4.8对受压部件进行常温力学性能试验时,应取样进行拉伸试验,包括抗拉强度、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断后伸长率等的测量,必要时可增加冲击试验。试验的结果应符合相应供货标准或者技术条件的要求。 4.4.9对计算壁温大于或等于400℃的碳钢材料和计算壁温大于或等于450℃的合金钢材料制造的受压元件材料(含焊接接头进行金相组织检测时,其检测的结果应符合相应材料的供货标准或者技术条件的要求。金相组织照片上均应注明分辨率(或比例标尺),对马氏体钢材料进行金相检测时,放大倍数不应小于400。 4.4.10当锅炉受压元件剩余厚度小于最小需要厚度时,一般宜依据锅炉设计标准进行锅炉允许运行参数状态下的强度校核,也可以根据剩余厚度进行允许运行参数的校核。
3 GB/T42535—2023
4.5 使用单位工作要求
4.5.1 检验前,应提供受检锅炉的技术资料,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a) 特种设备(锅炉)使用登记证; b)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c) 锅炉出厂资料以及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d) 安装峻工资料以及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e) 改造和重大修理技术资料以及监督检验证书: f) 历次检验资料(包括检验报告中提出的缺陷、问题和处理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g) 历次检修资料; h) 水(介)质检验报告或记录; i) 使用管理记录(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电站锅炉,还应包括金属技术监督、热工
技术监督、水汽质量监督等资料); j) 安全附件及仪表的整定、校准、检定报告; k) 锅炉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记录或报告; 1) 液(气)体燃料燃烧器型式试验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及年度检查记录和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m)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报告、定期能效测试报告以及日常节能检查记录
4.5.2内部检验前,还应根据本文件内容或检验方案的要求,做好必要的检验辅助和安全防护准备等工作,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将受检锅炉的风、烟、水、汽、电和燃料系统进行可靠隔断,并且挂标识牌;将机械设备、电气设
备有效隔断或有防止误启动措施;
b) 清理干净垃圾焚烧炉或者其他锅炉内的有毒有害物质、易燃易爆气体: c) 配备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 d) 排出受检锅炉内的工作介质(包括蒸汽和水等); e) 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检查孔、排灰(渣)门等检查门(孔)盖,并对锅炉内部进行通风换气,充分
冷却; f) 搭设检验需要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检查平台(吊篮和悬吊平台应有安全锁)、护栏等; g) 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设施、部件,抽查部位一般为前次未检部位及前次检验
存在缺陷且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复查的部位: h) 清理受检部件,当检验检测方法需要时还应进行必要的打磨; i)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存放地、现场办公场所等。
4.5.3检验中,应做好检验配合和安全监护工作,当检验人员进人炉膛、烟道、锅筒(壳)、管道(或集箱)、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热旋风分离器等受限空间进行检验时,进行可靠通风并且设专人监护。 4.5.4检验后,应对检验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负责落实,及时将处理或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检验机构,重大缺陷还应提供整改措施和处理情况的见证资料。 4.6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工作要求 4.6.1 检验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a)J 应具有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参加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人员资格。 b) 收到并且受理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申请后,及时安排检验并通知使用单位;外部检验时,检验机
构还应事先同使用单位协商检验时间,在使用单位的运行操作配合下进行检验,
c) 在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应根据检验结果,结合使用单位的整改情况逐台锅炉及时出具检验报 M GB/T42535—2023
告;检验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锅炉基本信息、检验范围、检验工作内容及发现的问题、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单项检测报告、检验结论、遗留的缺陷及下次检验时间,检验报告应按照附录A 出具结论页;超高压及以下锅炉的外部检验报告中还应包含水(介)质定期检验报告。
d)应将检验报告交付使用单位,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还应及时存人档案。 4.6.2检验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a) 根据锅炉具体情况,在检验前确定检验范围、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编制电站锅炉以及电站锅
炉以外的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带有过热器的蒸汽锅炉的检验方案,必要时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
b)遵守使用单位的安全作业管理规定,检查确认使用单位的现场准备工作。如现场安全防护条
件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惠时应及时向使用单位提出并要求其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检测工作。检验人员有权拒绝不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检验项目。对垃圾焚烧炉或者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锅炉进行检验时,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c) 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和问题时以锅炉定期检验联络单(见附录B)的形式通知使用单位;当发
现严重事故隐患时,由检验机构以锅炉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录C)的形式通知使用单位,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d)做好检验检测记录,记录应真实、准确,并且具有可追溯性。
4.6.3应确保使用的检验检测设备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保证检验检测数据可溯源。 4.7检验结论与缺陷处理 4.7.1 使用单位应对检验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进行分析,明确缺陷和问题的性质、存在的位置以及对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危害程度,按照合于使用的原则确定是否需要对缺陷和问题进行消除处理 4.7.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检验中发现的缺陷处理可参照附录D进行。 4.7.3对于重大缺陷的处理,使用单位应采取安全评定或者论证等方式确定缺陷的处理方法。 4.7.4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根据检验情况,结合使用单位对缺陷和问题处理或整改情况的书面回复,作出下述检验结论
a 符合要求,未发现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问题或者对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 b)基本符合要求,发现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采取了降低运行参数、缩短检验周期或对
主要问题加强监控等有效措施; c)不符合要求,发现存在影响锅炉安全的问题,未对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
5外部检验
5.1 使用单位工作要求 5.1.1 在进行外部检验前,使用单位除了按照4.5.1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外,还应准备以下资料:
a) 锅炉使用管理制度; b) 锅炉运行及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c) 锅炉作业人员(包括锅炉司炉、锅炉水处理人员)和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件; d)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自行检查记录;
额定发电功率大于或等于300MW的电站锅炉操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e)
5.1.2外部检验时,使用单位应保证锅炉必要的出力,并派专人做好现场配合工作。 5.1.3外部检验中,使用单位的现场操作人员应配合进行相应功能验证的试验工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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