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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11/T 0040-2024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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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02 16: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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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3411/T 0040-2024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规范 ICS 03.080.99
CCS A 12 3411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411/T 0040—2024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support institution of destitute resident
2024 - 07 - 09 发布
2024 - 07 - 09 实施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11/T 0040—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滁州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滁州市社会福利院、滁州市民政局、滁州市光荣院、滁州市腰铺敬老院、滁州
市扬子敬老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訾雪梅、邵国庆、李佳丽、刘宁、丁辉、王燕、段晓菲、李家荣、徐晓红。
I
DB3411/T 0040—2024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制度建设、人员管理、资金管理、设施设备管理、服务管
理和安全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其他类型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以下
简称“机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9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316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MZ/T 131 养老机构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
建标184-2017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
DB34/T 3516 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养护服务规范
DB34/T 4175 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日常照料风险防控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DB34/T 351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制度建设
4.1 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 消防安全;
—— 食品安全;
—— 财务管理;
—— 档案管理;
—— 印章管理;
—— 岗位责任;
—— 值班管理;
—— 交接管理;
—— 外来人员接待管理。
4.2 应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服务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 出入院管理;
—— 请销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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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日生活管理;
—— 照料护理服务;
—— 卫生管理;
—— 伙食管理。
4.3 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和特困人员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特困人
员代表不少于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4.4 应建立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院民大会、管理委员会会议、院务会议、组务会议。
4.5 应实行院务公开,公开服务标准、岗位职责、负责人联系方式、规章制度。定期公示大额物资采
购、接受捐赠、伙食菜谱、资金使用等信息,接受各方监督并及时回应供养人员有关信息的关切询问。
4.6 应建立为特困人员代管财产工作制度,代管财产工作程序规范、账目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5 人员管理
5.1 应检查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情况,是否配备机构负责人、护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如食品安全
管理员、消防安全管理员),是否配备专兼职社会工作者、专业医护人员、心理咨询师等(可根据机
构自身情况决定是否配备)。
5.2 应检查人员的资质、条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 机构负责人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管理服务能力,年龄不应超过 65 周岁;
—— 护理人员与能特困人员配比符合相关要求;
—— 护理人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资质;
—— 尊重特困人员人格尊严,不应歧视、侮辱、虐待老人;
—— 保护特困人员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5.3 应检查回避制度的落实情况,机构负责人近亲属不应担任财务会计、出纳。
5.4 应完善人员培养机制,定期开展法律法规、职业能力、职业道德等培训。机构负责人每三年轮训
不少于 1 次,养老护理员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 48 小时。
5.5 应根据机构发展需要,制定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畅通人才晋升渠道,完善绩效考核和激
励机制,提升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6 宜打造学习型组织文化,机构负责人、管理者、从业人员宜持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激发组织
成员潜能。
5.7 宜将党建学习和日常管理工作相融合,通过学习提升人员思想认识,推动服务工作的开展。
6 资金管理
6.1 特困人员供养经费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事宜等,
其中伙食费标准,一般不低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 50%。
6.2 特困人员供养经费、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经费、设施设备购置维护、水电气支出、
机构运营补贴、社会捐赠等各类资金应分类归账、分项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6.3 应建立特困人员零用钱发放管理制度,零用钱发放应签到手续齐备,登记账目清晰,发放情况应
向特困人员公开并按季度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备。
6.4 应建立大额资金使用和大额采购项目按程序报批及一事一结算制度。物资采购、入库、领用应签
字登记,票据齐全,账目清晰,规范存档,做到全程可追溯。
6.5 财务人员离职时,应查清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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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设施设备管理
7.1 应检查给排水、采暖、通风、供电、安保、通信、消防等设备以及必要的交通工具配备及工作状
况。
7.2 应检查办公区域、公共区域、特困人员活动区域、特困人员居住区域等部位公共信息图形标识、
安全标识、导向标识的设置情况,标识的设置应符合 MZ/T 131、GB/T 10001.9 的要求。
7.3 应检查建筑主要部位的适老化情况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 出入口、门厅设置坡道;
—— 平台、台阶、楼梯等设置符合特困人员使用要求;
—— 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扶手、走道、电梯等设施和部位无障碍,符合 GB
50763 的要求;
—— 卫生间、洗浴空间无障碍,设有安全扶手等安全防护措施;
—— 地面平整、防滑、无缺损、无积水。
7.4 应检查管理服务用房和特困人员用房设置是否合理,详细设置可参考建标 184-2017 第十二条的
内容。生活用房应集中供应生活热水或配置制备生活热水的设备,配置衣物储藏空间和洗涤、洗浴设
施,宜内设卫生间;宜与医疗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服务等设施贯连。
7.5 应检查照护性床位的设置和设施配备情况,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中照护性床位占比应不小于
50%,应配备的设备可参考建标 184-2017 第四十七条的内容。
7.6 应定期检查特困人员居室、卫生间、浴室应设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的可穿戴紧急呼叫设
备,确保状况良好。
7.7 应检查公共区域监控设备的设置情况,在建筑内及室外活动场所应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在各出
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重点部位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7.8 应建立设施设备台账,对设施设备的购置、安装、验收、使用、维保等进行管理。
7.9 应分类建立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并实施,对设备进行日常维保,保证功能完好。对于特种设备、
医疗设施设备应由具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维护和保养。
8 服务管理
8.1 机构应按照要求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特困人员或其监护人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
议,或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特困人员或其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四方委托照料
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务。
8.2 应采用民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包括特困人员和照料服务人基本信息、特困人员
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照料服务内容、照料服务要求、照料服务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协议期限
等内容。
8.3 应按照 DB34/T 3516 的要求提供服务,对服务评价和改进,及时、准确、客观地保留服务提供过
程、结果的记录文件。
8.4 应制定各项服务操作规范,并按规范要求提供服务。
8.5 应建立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合作机制,通过在机构设立医务室或巡诊医务点、建立绿色就医通道等
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入住评估、医疗巡诊、健康管理、转诊等医疗服务。
8.6 应按 DB34/T 4175 的要求识别和控制特困人员日常照料服务风险。
8.7 宜为特困人员购买住院护理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险和机构综合责任险,增强机构风险应对能力。
8.8 应定期开展满意度测评,宜由第三方进行,根据测评结果制定改进措施,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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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安全管理
9.1 应开展防火、防盗、防触电、防烫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及安全培训,每月不少于 1 次,使人员了解
安全常识和安全法规,具备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技能,熟悉常见、突发紧急或危险情况的处置程序和
方法。
9.2 应开展 24 小时值班巡查和安全检查,特困人员居室、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白天至少
巡查 2 次,其他部位每日至少巡查 1 次。夜间至少每 2 小时巡查 1 次。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
前,应当至少开展 1 次防火检查。
9.3 食品安全的管理应符合 GB 31654 的要求。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食品经验许可证的有效性;
—— 各项食品安全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如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追溯、食
品留样、食品贮存等;
—— 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开展情况;
—— 食品采购,食品贮存场所、食具、炊具和盛放食品容器卫生安全情况。
9.4 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情况;
—— 消防设施的配备情况。在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是否配备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
淋装置,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设备是否有损坏、是否处于
有效期;
—— 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情况,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
—— 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是否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保养和检测维修;
—— 消防工作记录情况。如防火检查记录、燃气安全检查记录等。
9.5 应定期检查机构房屋安全基本情况,如机构周边是否存在地质安全隐患点,建筑是否有大裂缝、
地基下沉、倾斜等现象,应作为机构重大安全隐患逐级上报。
9.6 应制定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建立应
急救援队伍,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半年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不少于 1 次,每年开展应急演练不少于 1 次。
9.7 应建立院内感染控制措施,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实行严格的分区管控,防范化解疾病传染风险。
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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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11/T 0040—2024
参 考 文 献
[1]《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
[2] 《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分细则》
[3] 敬老院管理能力建设指南 DB34/T 3526-2023
[4] 民政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民发〔2023〕
37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3
号).
[6]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
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21〕8号).
[7]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
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若干措施》.(皖民养老函
﹝2022﹞263号).
[8]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工作细则>和<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安全
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民办字﹝2017﹞189号).
[9]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皖民救字﹝2021﹞74号).
[10]滁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滁州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
(2020-2022)年>的通知》.(滁民办﹝20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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