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080
CCS A 16 3402
芜
湖 市 地 方 标 准
DB3402/T 95—2024
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公建民营运营指南
Guidelines for the government-owned private operation of special support institutions
2024 - 12 - 16 发布
2025 - 01 - 01 实施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02/T 95—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芜湖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永太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市湾沚区六郎梓庭养生园。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佩、夏敏、林芳、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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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公建民营运营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公建民营运营的指导和建议,给出了运营机构的选择和委托、运行
管理、监督评价等方面有关信息。
本文件适用于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公建民营的运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MZ/T 039 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
DB34/T 3516 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养护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MZ/T 039、DB34/T 351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建民营 government-owned private operation
政府在不改变公办养老机构权属的情况下,将公办养老机构委托给具备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
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进行运营管理的模式。
3.2
特困人员供养机构 special support institutions
按规定做好特困人员的收养工作,为收养的特困人员提供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和
相关照料等集中供养服务的机构。
注:包括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
[来源:DB34/T 3516—2019,3.2]
3.3
运营机构 operating agency
受政府委托,负责特困人员供养机构(3.2)日常运营、服务提供、资产管理及资金运作等工作的
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
4 总体原则
4.1
公益为先
始终以服务特困人员为中心,确保公平公正,保持公益性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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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资产保全
严格管理国有资产,防止流失,确保机构资产安全完整。
4.3
服务精进
持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4.4
全面监管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实施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监管。
5 运营机构的选择与委托
5.1
运营资质
参与公建民营的运营机构宜具备下列条件:
—— 独立的法人资格;
—— 具有专业养老服务团队和养老服务管理经验;
—— 具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 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
—— 特困人员供养委托服务所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5.2
委托选择
5.2.1 宜在指定的平台开展公开招标,确定运营机构。可针对性邀请符合运营资质的企业、社会服务
机构等组织参与投标。
5.2.2 宜综合考虑参与投标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的资质、信誉、经验、能力等方面,确定中
标的运营机构。
5.2.3 宜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委托运营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期限、退出机制等事
项。
6 运行管理
6.1
制度建设
运营机构宜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 财务管理制度;
—— 档案管理制度;
—— 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 服务对象管理制度;
—— 培训制度;
—— 服务管理制度;
—— 安全管理制度;
—— 医疗卫生管理制度;
—— 投诉建议受理制度。
6.2
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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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按照DB34/T 3516的要求配置管理运营机构的工作人员。
6.3
安全管理
宜按照MZ/T 032的要求开展安全管理。
6.4
资产管理
6.4.1 宜制定固定资产台账,对新增资产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实时更新台账。
6.4.2 宜设置资产维修基金,用于资产维修支出。
6.4.3 不宜擅自改变不动产建筑主体及外部景观布局和原规划使用功能。
6.4.4 报废资产需事先征得产权方同意。
6.4.5 运营机构退出运营时,宜由专业机构对资产进行清点评估,在确保资产完好和不流失的前提下,
按时完成移交。
6.5
资金管理
6.5.1 资金的使用和费用的管理透明规范,账目清晰。
6.5.2 运营机构宜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作,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
6.6
服务管理
宜重视服务态度和服务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满意度,提供的服务符合DB34/T 3516的规定。
6.7
档案管理
6.7.1 宜做好特困人员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归档和移交等工作, 做到一人一档、归档及时、资料完
整、管理规范。
6.7.2 特困人员档案宜分为以下类型:
—— 基本信息类,包括特困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材料、入住手续、终止救助供
养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 健康管理类,包括特困人员就医病历、离院或者死亡相关证明材料等;
—— 其他类,包括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6.7.3 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终止供养服务后 5 年。
7 评价改进
7.1
宜建立并开展内部评价,做好评价记录。
7.2
宜建立并公开投诉渠道,做好投诉处理记录。
7.3
宜开展满意度测评,形成分析报告。
7.4 宜结合内容评价、投诉的问题、满意度测评等,制定整改措施,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评价,持
续改进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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